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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军工企业火工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第一条弹药的生产、运输和储存,必须遵循本管理规定。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公司设计安全规范(以下简称《安全规范》)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安装。

第三条要从设计、工艺、设备、操作、制度、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爆炸事故,并限制燃烧爆炸事故的扩大蔓延。要贯彻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作业工序少;非危险工房与危险工房隔离分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离分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离操作的原则(即三少三隔离),尽一切可能把事故灾害的损失限制在最小程度。

第四条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改进工艺、设备和装置,努力实现遥控化和自动化,提高本质安全程度,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第五条直接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核,并取得安全技术操作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特别危险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政治思想、技术、身体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员。严禁无操作合格证人员和临时工上岗操作。严禁实行不利于安全生产的奖励制度,如“计件奖”、“小承包”等。

第六条安全技术要求

(一)开工

1、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线,开工前由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专门的检查验收小组检查,认为合格时,由公司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上级检查验收批准后方可投产。新改、扩建的工房,大修后以及较长时间停产后又要开工的生产线,须由总工程师或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总经理批准签发开工生产许可证。公司的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要白始至终参加上述检查验收。

2、检查验收时符合下列要求方能批准开工生产:

(1)建筑设施必须符合建筑安装的有关规定和《安全规范》的规定。

(2)各种设备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有完整的试运行记录。

(3)室内通风、除尘,安全防护、消防等设施,必须完整有效。

(4)对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开工教育,并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5)有完整的工艺文件和安全管理制度。

(6)生产区域及工房内外达到整洁生产的要求。

(7)工房必须符合“定置管理”的要求。

(二)生产

1、生产操作者和有关责任人员必须按规定做一次全面检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方可开工生产。生产中各级安全责任人应严格按三级危险点巡回检查规定按时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措施。

2、要根据生产能力,组织均衡生产,严禁超负荷运行。

3、特别危险的作业,如起爆药制造、弹药装配等,禁止三班倒连续作业;两班作业时.夜班不能超过零点。在狂风、暴雨,雷电、地震和恶劣气候等直接威胁下,应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4、弹药生产应制定能够确保安全生产的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违反;如需改变时,必须书面申明理由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5、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熟知产品性质、设备性能和防火防爆知识,能熟练地操作,正确地使用消防与安全设施,在发生事故苗头时具有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的能力。

6、凡进入易燃易爆工库房的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烟火和与生产无关的易燃易爆物品。

7、从事易燃易爆危险作业,操作中要做到严、细、稳、准轻拿轻放。

8、各种设备、仪表、工具和计量仪器必须严格执行预检预修和定期校验制度。

9、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必须有严格的供水和供电制度,不许轻易停水停电。消防用水不得低于规定压力、水位,否则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事故停电时备用电源应立即自动投入运行。某些危险性大的与上下工序失去联系容易发生事故的岗位,必须保证通讯设备畅通无阻。

10、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所用原材料必须符合工艺要求。

11、工房的温湿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2、严禁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直接排入下水道,下水道要定期检查清理,地沟、沉淀池和检查井内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定期清理,并进行安全处理,

13、转产时,应根据转产前后两种不同产品接触发生危险的可能采取预防措施,抓好停工清洗、安全处理和开工检查三个环节,符合开停工要求后方可转产。

(三)停工

l、停工前应根据设备状况、产品性质和停工时间制订停工措施。

2、长期停工时,工房的成品、半成品和原料必须按规定分别送入库房储存。废弃的易燃易爆物要进行妥善处理和销毁,工房内外所有设备、罐槽、地沟、风筒及管线要进行彻底的清理和刷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停工。

3、每日停工时,应按规定将作业环境及设备清理干净,放好工具、仪器、量具)半成品储存在指定地点,符合安全

第七条设备与设施维护

(一)生产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应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禁止超负荷和带病运行。

(二)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管道应光滑,不应凹凸不平和带有毛刺,结构要尽量简单,不应有容易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死角,管道应采用法兰盘连接,禁止用螺纹连接。

(三)易燃易爆工房使用的工具和设备零部件,应采用摩擦撞击不产生火花并与产品不产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制成。

(四)要正确地选择润滑油。凡是接触产品能引起危险的,必须采取防止润滑油进入设备的隔离密封措施。

(五)易燃易爆工房的设备应按规定安装。机械传动部位,如齿轮、链轮、皮带轮等应有密

封防护罩,噪声超过规定的设备,应采取消音措旌。

(六)对突然停止运转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要有两套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同时发出危险报警讯号,否则必须设有方便工人的操作设施。

(七)对于温度、流量和液位的控制比较严格,控制不好容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应设有温度、流量和液位自控装置,并能和安全放料、停料、消防雨淋、雨幕或水斗等安全装置联动起来,这种安全装置的开关,应有手动和自动两套。

(八>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作业应有隔离防护设备,其抗爆强度,应保证爆炸对操作人员安全。

(九)未经安全技术、消防部门许可,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和改装安全防护设施和消防设施。

(十)对容易发生液体飞溅并有灼伤、烫伤危险的部位,应设防护罩或采取其他防溅措施。

(十一)带有楼层的易燃易爆工房,楼上应设有安全桥、安全滑梯并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畅通无阻。

第八条定员定量

(一)易燃易爆工库房及工作岗位,均应规定工库房内总的定员定量及岗位定员定量。

(二)确定工库房的总定量,必须符合《安全规范》规定,抗爆小室内爆炸物品的定量,应根据主要抗爆结构强度确定。

(三)易燃易爆工库房及操作岗位的定员定量,由车间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初步意见,经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定员定量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整洁文明生产

(一)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应制定出明确的整洁文明生产标准和制度。

(二)凡进入易燃易爆工库房的人员,均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并保持整洁。

(三)工库房内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定位存放,不准堵塞通道。生产用的计量仪器工具等必须放在指定地点,与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准堆放室内。

(四)废弹药、废火I品、易燃易爆的废弃物,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每天必须清除,并按规定及时处理或销毁。易燃易爆工库房周围不准堆放可燃物品,并应按规定进行绿化,定期清除树叶杂草。

(五)为生产所设置的地沟、地坑、沉淀池等应有盖板或护栏。

(六)易燃易爆工房除坚持每班清扫外,还应按周、月、季定期进行大清扫,保持窗明室净,设备无灰无尘。

(七)禁止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储存食物和进餐。供饮用的设备应采取密封措施,并与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场所隔离。

(八)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工作结束后,必须洗澡更衣,不准将接触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防护用品带出生产车间。

第十条科研试验和技术革新

(一)不准在生产线上进行科研试验和技术革新。确实需要时,应事先全面地收集掌握有关

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安全评价,制订详细的实验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旌,经总工程师或主管安

全的厂领导批准后执行。试验工作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技术工作。

(二)有危险的试验作业应采取遥控、遥测装置,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人身防护措施。

(三)试验用的设备、工具、计量仪器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试验场所应符合整洁生产的要

求。试验中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四)参加试验的人员,必须了解实验对象、产品性质、试验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试验和试生产开、停工应符合生产开、停工的要求。

(六)如需改变试验方案中某些条件和参数涉及安全时,必须经参加试验的人员共同讨论,

并做出书面变更决定报总工程师批准。

(七)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应用于正式生产前,必须经过技术鉴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

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十一条检修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检修前的准备

1、易燃易爆车间的房屋维修和设备检修前必须按停工要求,将所要维修的工房,检修的设备、管道彻底清理刷洗,表面处理不净和检修中有危险的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化学处理或予烧处理。

2、易燃易爆生产线局部设备检修时,宜拆送机修车间(班组)进行,否则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物品移出,或采取其它可靠的隔离措施。检修中要有设备检修记录。

3、检修工作前必须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检修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4、检修机械传动部分时,必须将电源切断,并有人监护防止外人合闸。

5、不准在带有压力的管线、容器上检修或拆卸阀门等。

(二)焊接与动火

1、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熟悉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质,焊接工作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与易燃易爆物品工房或场地的距离应符合《安全规范》的规定,周围应无杂草和其它可燃物品。固定的焊接动火地点由安全技术、消防部门和生产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3、在易燃易爆工库房内外焊接与动火时,必须经安全技术、消防人员检查并办理许可证。

4、生产期问,对接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及与其有金属连接的一切设备进行焊接时,只准使用气焊,不准使用电焊,如确因工艺需要不能拆卸而又必须使用电焊时,应由总工程师或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并在被焊按的设备与其它设备之间采取可靠的绝缘或其它防止杂散电流扩散的措施。

5、焊接动火工作开始前与结束时,必须对作业现场和设备内外详细地进行检查,以防引起后患。

(三)废旧危险物品的处理

1、检修中拆下来的废旧物品,应责成专人进行清理和销毁,清理后的物品表面、内部不准有易燃易爆物质存在。

2、经过处理的废旧危险物品和闲置设备要分别存放在固定地点,并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对送入废旧危险物品和闲置设备要详细检查,未清理彻底的不予接受。

3、公司购入或销出金属废料时,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防止金属废料中危险物品爆炸办法)执行。

篇2:职工安全防火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1.严禁携带火种入站,严禁吸烟,严禁喝酒上岗。

2.所有职工上岗不准穿戴化纤制衣物或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站内工作人员不准穿带有铁钉的鞋。

3.加油站内不得乱扔铁器或其他金属物品,禁止用金属物品敲击物件。

4.加油机、油库及消防设施周围严禁堆放物件,工作场地及行车道上要时常保持清洁畅通。

5.严禁在加油站内任何地方拉绳或晾晒衣物。

6.严禁把孩子带进加油站内,严禁带闲杂人员在站内逗留乱串。

7.严守工作岗位,严禁在岗看书看报、干私活、吃零食,打盹睡觉或打架斗殴。

8.不得迟到、早退和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9.不准提前或超时吃饭,吃饭时必须交替进行,不能空岗。

10.公司全体职工必须挂牌服务,衣着整洁上岗。

11.懂消防知识,熟悉消防器材设置位置,能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

12.保持高度的安全防火意识,发现火灾及时报警119和其他相关部门,并积极参加扑救。

篇3:火工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火工器材系指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信号弹、烟火剂、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

第二条直属企业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火工器材的安全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使用火工器材的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设有火工器材专职(兼职)安全管理岗位,基层单位应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直属企业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火工器材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火工器材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火工器材作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安全教育、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火工器材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单位内部建立完善火工器材安全保卫制度。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火工器材的单位应设立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具有合法证明的专用仓库,设立专职管理员,并且双人双锁、昼夜值班管理;库房储存最大允许量和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每座库房应设立警示牌;库房内火工器材的堆放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严禁在库房内及周围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五条火工器材确需临时存放时,应建立指定的存放地点、设施,专人看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临时存放区域应远离热源、撞击和震动危害以及生活区,其安全距离应根据相应的操作规程与火工器材生产厂家、服务公司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第六条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应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火工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火工器材生产企业应具有合法证明,安全设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国家规定;生产厂房应在门口明显部位设置警示标示牌;爆炸性原材料的领用应实行双人(专人)领取,最多不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当天退库,不应存留爆炸性原材料和其他爆炸物品过夜。

第八条火工器材使用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建立严格的火工器材领用发放制度和台账;应设立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火工器材承运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运输证明,并派熟悉所运火工器材性能的专职押运员负责押运。

第十条运输火工器材时应严格遵守:

1.运输工具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货物包装、装载符合安全要求;

3.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4.铁路运输装卸火工器材时应设立专用铁路线、车站和专用仓库;

5.装卸火工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地点远离人员稠密区,设专人负责组织指导;

6.公路运输时,车辆应限速行驶,前后车辆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离;经过人口稠密的区域,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7.运输途中停歇时,应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密集区域,并设专人看管;

8.行车过程中严禁在车上开启装有火工器材的箱(袋)子;

9.禁止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挂车、拖拉机、独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和电瓶车运输火工器材;

10.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火工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火工器材。

第十一条火工器材的包装箱外应贴有爆炸物品标志和标明生产企业的凭证;火工器材的装箱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包装箱的箱盖不准用铁钉钉死,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进行密封。

第十二条火工器材销售单位应具有合法证明;出售火工器材时必须验收买方的合法购买证明;不应经销不合格和国家禁止的产品,不应从非法渠道采购火工器材。

第十三条火工器材的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废原因和数量,经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方可报废。

第十四条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的火工器材应及时销毁。销毁火工器材应在专用的销毁场地或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按销毁场地对每种火工器材每次允许销毁量执行。

第十五条销毁火工器材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指挥,销毁地点的周围应有警戒人员。

第十六条在作业过程中出现未引爆的火工器材,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处理。当发生火工器材失窃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环保局报告。

篇4:职工防火工作守则

(1)在消防负责人领导下,学习消防知识,懂得消防工作重要性。

(2)爱护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

(3)自觉遵守工地有关部位的消防制度。听从职能人员的劝告。

(4)严禁在床上吸烟及乱扔烟头,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器设备。

(5)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加热器具和燃气具。

(6)发现有火灾险情立即向领导反映,避免事故发生。

交底人:责任人:日期:

篇5:X公司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一、井下火药管理

1、火药雷管领取制度

①领取使用炸药人员必须经过上级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特种作业证者。

②严格按公司制定的审批手续领取炸药,领药单各项名称必须填写清楚,并有领药人及开票人的亲笔签字。

2、炸药库至井口运输爆破器材时的规定:

①领取爆破器材后不准在途中休息、闲谈、喜闹。

②途中运输过程中至少应有二人同行。

③严禁运输爆破器材时抽烟。

3、提升罐笼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①根据生产需要,往井下运送爆炸药物品时,必须得到信号工和调度室的同意,才能把爆破器材装入矿车或缸笼内,在井口和马头门停放的装有爆破器材的矿车,保管员应在场守卫,周围10米内禁止吸烟和明火。

②运送爆破器材的矿车,必须用慢速行驶。

③不准把火雷管和炸药混装在一个矿车内运送。

④运送雷管和炸药时,都要有保管人员随车运送。

4、由井下往工作面搬运爆破器材规定:

①必须由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搬运爆破器材,搬运时、要把炸药和雷管分开装入两个背包内,严禁混装在一个背包内搬运。

②爆破工身背炸药不得超过10公斤,多人搬运时,人距要在10米以上。

③禁止在衣袋中携带爆破器材。

④爆破工领到爆破器材后,要及时搬运工作面,不得中途停留,不准转交给他人带运。在爆破器材搬运途中禁止吸烟。

5、井下工作面(爆破现场)保管爆破器材的规定:

①要设立专门用来装炸药的木箱并加锁。

②装药前应将爆破器材放在安全地点、并由爆破工或安全负责人看管,钥匙不准转交他人。

③雷管、炸药要分开保管,存放雷管、炸药的箱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禁止在动力,照明线和铁道附近及顶邦不好处做药或保管炸药雷管。

④在装有爆破器材包的附近10米内严禁吸烟,也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二、对爆破器材使用安全措施

1、加工起爆药包必须在工作面附近进行,不得在车场或人多的地方进行,要求使用几个加工几个。

2、爆破工爆破完毕后,要检查爆破效果,发现瞎炮,残药及雷管时要妥善处理,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处理不完,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方可由下班放炮员进行处理,拣到的残药和雷管要集中送到库房保存,到一定数量时,由矿区向保卫科和安全科提出申请,按规定由保卫科和安全科负责定期集中销毁,不准私自处理,以防发生事故。

3、经培训审查和爆破技术训练考试合格发证者,方准进行爆破工程作业。

4、爆破工携带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携带,不准两种材料一齐带,携带火工材料必须轻拿轻放。

5、在运送炸药、雷管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停留,更不准交给他人看管。

6、禁止将火工材料存放在井口休息室和巷道内。

7、禁止在工人上下班时,在井筒或沿运输巷道运送火工材料。

8、不准将火种,非火工材料的易燃易爆品和铁器带入存放炸药、雷管、导火线的库内。

9、随用随领,所领取的火工材料不得超出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火工材料要及时退回库保管,严禁在井下及作业面存放。

10、爆破工具必须齐全。

11、爆破工必须熟悉爆破点周围的出入口,贯通巷道等情况。装药前,将警戒范围内无关人员全部撤离,并把设备、工具撤到安全位置,起爆前必须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防止行人误入危险区。

12、单人不准进行爆炸工作,无爆破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爆破工作。

13、安全距离:直巷为100米以外,拐弯巷为80米以外。

14、加工起爆药包必须用木质或竹质,严禁铁、铝制的锥子在药卷中心扎眼,更不准用雷管代替锥子,然后将雷管顺眼轻轻插入,防止推压对硬化药卷要用手轻轻搓松再扎眼。

15、加工起爆药包的地点应保证安全可靠,防止顶板浮膏落下击砸雷管。

16、严格防止起爆药包与明火接触。

17、往孔内填起爆药包时要小心起爆药包外垫一个以上的药卷后,方可用炮棍压紧,不准用金属棍棒装药。

18、爆破后,机械通风20分钟后,自然通风30分钟后,方准进入工作面。

19、发现瞎炮(盲炮)当班不能处理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交待清楚,并报告当班领导,其处理方法按《瞎炮处理操作规程进行》。

20、严禁个人私存炸药、雷管或把炸药、雷管赠送私人。

21、装药时,雷管本身不得受炮棍力冲击,不得用矿渣填充炮孔。

22、在连接爆破网路时,不得先接上击发的导火线雷管,网路接好后要进行检查,然后再接击发雷管,除操作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23、没有公司安全生产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订购和使用导火线。

三、使用爆炸物品规程规定

1、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两年以上、责任心强、有档案登记的炮工担任,并持有放炮合格证。

2、放炮员必须依据当班爆破计划所需种类、数量填写“领取炸药、雷管审批单”,由值班领导审批后,进入炸药库领取炸药。

3、放炮员领出爆炸品经检查后,必须立即离库。从库房向工作地点运送雷管炸药时,必须使用药箱和雷管盒,途中不得转交他人,不得停留,不得与众人同行,不得炸药雷管一人运送,不得用罐车推运。

4、领出的雷管途中不得进行整理雷管及脚线。

5、炸药、雷管运达工作地点后,由放炮员负责验收入箱、上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严禁乱藏乱放。

6、炸药雷管不允许同箱储存,并且箱内禁止储存其他物品。严禁放炮器同火药雷管同一箱内存放。炸药雷管箱要放置在离开电气设备、运输轨道、金属堆放和顶板完好的安全地点,严禁任何人敲击炸药箱或坐卧在药箱上,严禁在炸药存放处休息聚集。

7、当班使用消耗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准确无误的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剩余雷管炸药办理退库手续,若发生炸药雷管丢失应立即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追查处理。

8、装配引药,应由放炮员一人进行,做引药地点要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装配引药的数量以当时需要数量为限,不得多做,并把装好的雷管脚线予以短路。

9、放炮前放炮员应仔细检查放炮器材的完好情况,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器钥匙放炮员应随身携带,绝不能转交他人。

10、放炮员必须认真执行放炮安全距离规定,放炮前5秒种放炮员必须大喊三声“放炮了”或鸣笛三响方可充电放炮。

11、不放炮时,严禁将放炮用线线头接入放炮器,严禁将放炮器钥匙插入放炮器孔内,联线放炮和检查线路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12、严禁使用交流火电放炮。

四、掘进工作面火药的存放规定

1、火药箱子必须随时加锁,由放炮员负责管理。

2、存放地点必须支护完好,安全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的地方,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

3、严禁放炮器同火药一块放在火药箱内保管,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火药箱子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和雷管当班剩余,必须退库,不准向下一班移交或丢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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