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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5

第一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二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三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四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五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一)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七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第八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九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十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十一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十二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十三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篇2:动火作业之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篇3: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四)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用火级别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篇4:建筑工地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一、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二、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三、油漆间、木工间、危险品仓库和易燃场所等禁火区域严禁明火作业。

四、凡需焊接、气割作业均由班长向安全员或保卫员提出申请,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由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审批)。

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沙桶和灭火机等消防措施,以防万一,同进要设安全监护人。

六、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级动火作业可允许三天有效,一级动火只允许一天或定时控制。

篇5:瓦斯隧道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1、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1)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之外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3)C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所有级别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管理:

(1)瓦斯隧道内及隧道口2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所有动火作业均属于A级动火作业。

(2)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项目部经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通风调度及瓦斯监测部门会签后才能动火。

(3)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单位一份,安全部一份。

(4)动火作业应接受项目部安全员、瓦检员的监督和检查。作业前清除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测定,瓦斯限值降到规定浓度时才可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加强隧道通风。作业过程中,瓦检员应随时对动火区域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安全员、瓦检员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4、A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B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总工程师的同意,方可动火。

6、C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安全总监的同意,方可动火。

7、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备齐必要的消防器材,接受监督和检查。

8、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仔细检查,熄灭一切火源,谨防死灰复燃,做到工完场清。经现场监督检查人员验收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撤出。

9、无动火许可证禁止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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