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之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批后方可动火的作业。
篇2: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公司动火作业审批制度(四)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制度。
2、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2在公司固定动火区域内动火,不需要开局动火票,但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
2.3易燃易爆场所:本规定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用火级别划分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4、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4.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主管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
4.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保科审批。
4.3一级以上动火公司审批后,报镇安监站审批。
4.4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维修队负责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主任负责审批,《作业证》由公司维修队负责存档管理;外包单位在公司内动火作业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工技科负责人审批,《作业证》由公司工技科负责存档管理。
4.5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用火管理程序》。
5、《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5.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5.2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5.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篇3:建筑工地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一、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动用明火。
二、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三、油漆间、木工间、危险品仓库和易燃场所等禁火区域严禁明火作业。
四、凡需焊接、气割作业均由班长向安全员或保卫员提出申请,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由管生产的项目副经理审批)。
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配备沙桶和灭火机等消防措施,以防万一,同进要设安全监护人。
六、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可允行一周有效,二级动火作业可允许三天有效,一级动火只允许一天或定时控制。
篇4:瓦斯隧道动火审批制度范本
1、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1)A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之外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3)C级动火作业:在本单位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
(4)所有级别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3、动火管理:
(1)瓦斯隧道内及隧道口2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所有动火作业均属于A级动火作业。
(2)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项目部经总工程师、安全总监、通风调度及瓦斯监测部门会签后才能动火。
(3)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动火单位一份,安全部一份。
(4)动火作业应接受项目部安全员、瓦检员的监督和检查。作业前清除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测定,瓦斯限值降到规定浓度时才可进行动火作业,同时加强隧道通风。作业过程中,瓦检员应随时对动火区域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出现异常情况,安全员、瓦检员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4、A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B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总工程师的同意,方可动火。
6、C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抢险救灾、隧道坍塌支护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项目部安全总监的同意,方可动火。
7、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备齐必要的消防器材,接受监督和检查。
8、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仔细检查,熄灭一切火源,谨防死灰复燃,做到工完场清。经现场监督检查人员验收签字后,施工单位方可撤出。
9、无动火许可证禁止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篇5:动火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目的:为加强动火等危险作业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仓库库区内进行动火等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实施及完成后的验收。
职责:仓储库主管提出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危险作业证申请及作业过程的记录;经理以及分管经理负责进行审批;办公室负责作业记录的归类存档。
控制要求:
1、必须制定施工实施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2、动火等危险作业应有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作业前必须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作业过程中,若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动火作业:①生产安全存在不稳定因素;②安全设施、设备损坏严重。
7、动火作业现场通排风要好,以保证有害气体顺畅排走。
8、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9、完毕后要将动火作业具体实施情况进行造册、编号交办公室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