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烟禁火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生产及贮存区安全,严禁在生产及贮存区内吸烟和私自动用明火,制定本制度。
2.范围:公司所辖生产及贮存区。
3.职责:
3.1安全管理部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控制。
3.2公司所有人员都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和义务。
4.禁烟、禁火:
4.1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禁止吸烟。
4.2在生产及贮存区内所有区域,除非已经申请动火证,且完全批准后;其它情况严禁动用明火。
5.检查:
5.1门卫人员在进行例行检查时,应向所有入库人员告知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规定,并令其将烟、火留于门卫。
5.2管理部巡护人员应不间断地对库生产及贮存区内人员禁烟、禁火情况进行检查、抽查。
5.3管理部人员应对生产及贮存区的动火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确保按规定进行作业。
5.4公司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生产及贮存区的禁烟、禁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6.处罚:
公司对违犯者将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篇2: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结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禁火、禁烟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禁火管理
4.1.1根据《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对公司内区域进行划分,在固定动火区外禁止动火。需动火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1.2动火作业证由设备(场所)所属单位负责办理。施工单位到车间动火,要通知设备所属单位,否则,出现问题由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设备所属单位亦负有一定责任。
4.1.3在可燃、有毒等介质的设备内动火时,进入前必须进行试火。
4.1.4各级动火项目,必须确定动火安全负责人,且必须是本单位的安全员或单位负责人;监护人必须是熟悉动火部位的员工。
4.1.5施工单位在其非辖区内动火时,必须与设备所属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加强联系,弄清动火场所、设备的介质(材质)是否可燃、可爆、有毒,并采取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4.1.6动火现场如遇紧急放空,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破裂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后,要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4.1.7电焊工未接到公司或车间安全员签发的动火证时,严禁动火;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不得在未办理动火手续的情况下,强令电焊工动火;电焊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的动火。
4.2禁烟管理
4.2.1公司内除生活区域及办公楼卫生间外其他所有区域严禁吸烟。
4.2.2本公司禁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所属区域责任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禁烟管理,除本部门人员不吸烟外,需对辖区内外来人员进行告诫与制止。
4.3凡违反上述制度者,按照《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处理。
篇3:公司禁火禁烟管理制度(2)
公司禁火、禁烟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对在公司区内进行危险工作及在危险区域使用火源进行正确有效的控制。
1实现在公司区生产范围内所有动火/危险工作的控制。
2确立更安全和健康的标准。
3将可能对生命和财产造成的危害/损失/火灾危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范围
1.在下列区域内进行的动火/危险工作必须申请动火许可证。
A.生产区内任何地点。
B.仓库区周围5米内。
C.外围墙5米范围内。
2.施工部门在上述范围内工作必须到企业安全委员会申请“用火作业许可证”并要由企业安全委员会监督。
3.在试验室进行的任何工作必须经试验主管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工作和职责
1.施工部门人员
A.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表格,详细描述所要进行的工作。
B.做好准备工作,等待检查。
C.检查之前不可将焊接设备或任何用电设备连接任何电源。
D.将填写好的表格交给企业安全委员会审核,简要地向安全员解释工作和区域。
E.明白并遵守安全员所提出的所有要求。
F.工作完成后立即通知安全员。
G.企业安全委员会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放在工作现场,工作完成后存放于企业安全委员会。
2.企业安全委员会
A.必须到现场检查工作区域,确定所有的工作条件全部满足“用火作业许可证”要求,企业安全委员会可以同意或拒绝工作申请。
B.提出必要的安全要求,并要求工作员工注意。
C.如有特别情况,立即向上级报告。
D.在整个动火/危险工作期间,必须进行每小时的定期检查或在工作现场直到工作结束,并确保工作条件始终满足动火/危险许可证要求。
E.工作结束后,检查工作现场,确保现场清洁、安全后,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名。
F.当天工作未完成,“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人保存,第二天工作时由企业安全委员会指定人员按要求在现场重新确认后才能动火。
一、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BZH35《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AQ-BZH38
篇4:禁烟禁火安全管理制度
本站的禁烟、禁火管理工作实行逐级管理,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专职安全管理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违章处理。
1.严禁在厂区内吸烟、烧蚊香、擅自焚烧废弃品以及进行其它非生产性动火,生产性动火需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方可动火。
2.严禁携带各种火种和穿钉鞋进入防爆区域。
3.在油站厂区范围内违章、一经发现,首次罚款100元人民币,对于在防爆区岗位违章者,首次罚款200元人民币;对于重犯的违章者应加倍处罚并处内部待岗3个月;对于第三次违章者予以除名;在违章现场,对违章者未加以制止或举报的在场人员视同违章,根据调查结果酌情处理,并给予处罚。
4.在员工工作区域内,发现烟头视同吸烟,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
5.外来人员进入加油站应进行禁止烟火制度告知,由接待部门和个人负责监督和管理,如发现违章,一律按第3条款罚款规定处罚接待部门和个人(如外来人员不听劝告仍然违章,接待部门人员应协助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6.因违章造成后果,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若违法,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