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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器械卫材低值耗材采购领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医院医疗器械、卫材、低值耗材的采购领用制度

1、各科所需的医疗器械、卫材、低值耗材需提前一个星期由本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填写申购单,送设备仓库管理员处作计划。

2、设备科管理员将各科计划统一集中后,每月一次交设备科长,报分管院长审批后,再行实施。

3、所有采购物品到院后,必须办理入库手续,再通知各有关科室领用,各科室必须固定人员领取,以免混乱。

4、各科室领用应到仓库填写出库单,由仓库保管员核实发放。

5、剪、钳、镊等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必须以旧换新,新增的医疗器械在领用时须携带本科室(由设备科统一换发的)器械账本,来设备科登记方可领取。

6、急用物品在特殊情况下由分管院长签字办理,但事后要补办手续。

7、为便于工作安排,各科室领取物品原则上在每天上午进行。

篇2:锻压车间锻坯生产领用管理办法

为提高生产批次管理能力,降低物料损耗,现对锻坯生产、领发料、批次流转等作如下规定:

一、锻坯生产:

1、下料工序设组长一人,分小阀体和截止阀两块单独核算,分别定人员3人(其中1人组长兼),工资分配原则上按多劳多得计件工资结算分配。三人能分清各自产量的,可以直接按各人产量计算工资;不能分清各自产量的,则按3人工作业绩评定底分,底分由车间主任、组长参与评定。组长负责下料工日常安排及生产落实。

2、下料工序必须保证锻坯质量要求,减少短料及长料(相对产品只重要求而言)流出。对上道工序黄铜棒外观及尺寸质量有缺陷的不接受,对接受有缺陷的黄铜棒并下料的后果承担责任。

3、下料工将锻坯滚石墨后装箱过磅入库,并填写产品流转卡,注明铜棒牌号、生产批次号、锻坯规格、数量及操作工名单等相关资料,监督下道工序领料及流转卡跟踪流转情况。

二、锻坯领用及流转卡传递:

1、锻压工使用锻坯通过仓库领用、登记,并保证流转卡流转。下料生产现场未过磅入库的锻坯须经过磅并由下料工填写流转卡后,通过仓库领用,无流转卡不得领用。仓库建立台帐,便于核算。

2、逐步完善锻压工生产成品率考核措施:

2.1锻压工应服从仓库相应管理,如实做好领料及产品入库工作,锻坯不合格品及报废阀体均应分别过磅,锻坯掉地及时捡回,锻坯表面沾上污物应擦清,可使用的及时使用,须重新滚拌石墨的送下料工处返工,禁止任意丢弃锻坯。原则上规定:仓库管理员、班组长、工段长发现现场留下铜头,给予记录,对相关责任人按0.20~0.50元/只处以罚款。(相关责任人员指能直接追究到责任人的,如现场检查确认无误,该谁负责的不能推脱责任的人或相同规格锻坯无法确认指明某一个人也无法举证为某一个人的,则使用同一规格锻坯的操作工共同承担罚款)。垃圾箱或其他场所经车间指定专人筛选出的合格锻坯一律按0.50元/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索赔。

2.2领用锻坯与毛坯交货入库作为锻压工生产成品率考核数值(截止阀毛坯冷模或中间停顿后始锻品要求在5只以上作报废品,不能混入成品)。

3、流转卡从锻坯生产下料处作为源头流出,途经各道工序传递至检验入库,终结到仓库。传递流径:下料--锻压--切边--退火--光饰--检验--仓库。流转卡可以移植,即如中间流转卡损毁要加以补入,避免无流转卡生产局面。

三、流转卡样式(表格格式如有变动,应以新的流转卡流转使用):

篇3:工程项目部支票领用管理程序

工程项目部支票领用管理

1、为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超过现金结算金额和范围的必须使用支票;特殊情况下,使用大金额现金结算,应事先征得财务部门的同意,并经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现金支付。

财务部将拒绝支付一切,未经项目经理审批的,超过结算起点的大额现金。

2、各部门应在每月月底,将下月的用款计划送交财务部门,支票领用人凭借有效的用款计划填写支票领用单,经领导审批后领用,并同时登记《支票领用登记簿》。支票领用单上应注明所需金额上限,超出上限应通知财务部,否则财务部将通知银行,作废该份支票,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完全承担。

3、支票存根应由收款人签字,并加盖印章,支票存根因故遗失,支票领用人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经理,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4、已用的支票在3天内必须办理有关冲帐手续,对无故拖延冲帐的按支票金额的5‰处以罚金,在当月工资中扣缴;特殊情况应向财务部说明。

5、未用的支票应在当日(最迟次日)退回财务部门,否则罚款500元;如果丢失支票,领用人必须立即报财务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向项目经理写出书面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支票领用人承担。

6、出纳开具支票,应填写收款人栏目。

7、支票领用人对所领用的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全部内容可能发生的差错负全责。

篇4:电气车间物资领用管理规定

为规范车间物资管理。明确职责,减少错漏,避免物资浪费,对车间物资的领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仓库物资领用规定

1.电气物资在领用前必须经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

2.公司仓库电气物资出库及领用审批权仅限于车间副主任和车间主任,物资出库及领用必须经车间副主任或车间主任签字批准,未经车间副主任或车间主任签字,严禁私自领用。特殊、紧急情况下必须经车间副主任或车间主任电话同意、确认。

3.公司仓库物资出库手续的办理仅限于车间综合管理员负责。综合管理员应严格根据车间计划情况领用物资,超计划物资领用要严格审查。

4.车间综合管理员要定期检查车间已出库物资领用情况,库存物资种类、数量、消耗及存放地点,并于每月25日书面向车间领导通报。

二、车间库存物资领用规定

1.车间库存物资领用必须由班长签字,详细注明用途、数量,报分管主任批准,方可领用。2000元以上物资领用由车间主任批准。

2.车间工器具、备件、设备等的借用期限为一周。借用期满后应办理相应领用、续用、归还手续。

3.车间备件库钥匙共2把,分别由车间综合管理员、车间值班人员保管。正常上班期间未经综合管理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夜间或综合管理员不在公司的情况下确需领用临时物资,领用人应通知车间值班人员,由车间值班人员与综合管理员联系,综合管理员如有实际情况不能到达公司时,综合管理员可授权车间值班人员代为出库,领用情况必须在临时领用记录本上签字,次日再办理正式出库手续。

4.综合管理员应定期(每月末)盘点库存物资,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篇5:井下电焊机领用运输保管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二条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电、气焊设备的领用

第三条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四条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

第三章电、气焊设备的保管

第五条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二)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

(四)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

第六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

第四章电、气焊设备运输

第七条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100元处罚。

第八条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

第九条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

第十条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

第五章电、气焊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

(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

(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

(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

(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

(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

(六)焊钳与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

第十三条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

(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7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10米以外。

(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

(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

(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

(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

第十四条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

第十五条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

第十六条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

第十七条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十八条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5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于2016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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