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干渣锅底铁管理制度
为确保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干渣、锅底铁等固废安全有序运输,杜绝进厂装车、运输过程中的各种漏洞和损失,特做以下规定:
一、规定:
1、高炉干渣:高炉车间指定一名炉长及当班专人回收渣铁并管理拉运,炉前班长监装签字。在处理大壕、撇渣器渣沟、铁沟过程中,必须将高炉干渣、渣铁分别存放。并有专用容器,标识清楚。高炉干渣中不准混有渣铁块,回收的渣铁中不准有干渣,符合回收要求。
2、锅底铁:铸铁车间指定当班工段长及当班专人回收锅底铁并分类存放和管理拉运,工段长负责监装签字。
3、高炉沟铁:由高炉车间回收利用。
二、具体拉运程序:
1、高炉干渣:要求干渣直径小于500mm,拉运单位进厂后必须在调度开具小票,拉运单位司机持小票到高炉车间找指定炉长,白班正副炉长在证明上签字,中班当班工长签字后交炉前班长监装签字,由当班炉前班长指挥天车工进行装车,装车后,由司机及时将证明交到调度室方可将高炉干渣拉走。
2、锅底铁:①由监装人和司机到调度开据非销售出门证(第二联入门证),并由监装人和司机签字,把入门证交到门卫,到磅房回皮过磅。②拉运单位和铸铁监装人到指定地点装车,装车全过程由监装人监督,并工段长参与管理、签字确认,方可过磅。③过磅后将磅单交到调度室,当班调度根据磅单开据非销售出门证(第三联出门证),并标明拉运吨数,然后由调度值班长签字确认,方可拉走。
3、调度主任和调度值班长随时可对拉运货物进行抽查,必要时倒下重装,发现问题根据本规定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搞好物料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奖罚办法:
1、若发现高炉干渣中混有渣铁,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按照生铁成本比例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2、各相关车间严格执行本规定,若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根据情节处以100---1000元罚款。
3、为提高高炉和铸铁车间回收渣铁的积极性,厂部对高炉车间回收渣铁每吨奖励50元,铸铁车间回收渣铁每吨奖励25元。(回收直径小于800mm)
救助站制度
篇2:烧结变料管理制度范本
1、根据生产情况和原料供给情况综合考虑,由技术科下变料通知。
2、烧结调度接到通知单后,按通知单要求通知各相关系统进行变料。并通知炼铁调度,由炼铁调度电话通知如下单位变料情况和时间:1#、2#、3#高炉主控室,。电话通知内容要包括原料配比、考核要求、TFe%、R等、变料时间、考核时间,若不按此程序进行者考核50元。
3、以上单位做好通知记录,并掌握变料后的烧结矿到仓时间。
4、由技术科派专人对变料后的新产品进行跟踪,禁止和旧产品混料,并做好记录。
5、由炼铁总工、高炉车间根据新产品性能和使用时间对原料结构进行调节。
以上涉及单位做好变料通知记录,如发现不按制度执行,不认真记录,或不按程序要求作业,根据情节处罚50~200元。
篇3:烧结厂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烧结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该遵守的、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识别、获取、应用、更新的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烧结厂所覆盖的活动。
3.职责
3.1厂长负责批准烧结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3.2综合办公室是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识别、获得、更新、传达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3.3机动科、生产科是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环境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3.4安全科负责是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主管部门,负责与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具体管理和实施.
3.5各单位负责确认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清单,并传达到相关岗位和有关的相关方;负责将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传递到相关主管部门。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
a)国际公约;
b)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c)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
d)行业标准;
e)与政府机构、顾客、社区等的协议;
f)对公众的承诺及公司的要求。
4.2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途径:
a)各级政府以及主管部门;
b)向地方主管部门联系,得到最新版本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c)根据标准发行信息去标准发行单位购买;
d)从相关报刊、杂志、媒体中获得;
e)从各级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下载;
f)咨询机构提供。
4.3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收集方式:
4.3.1各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随时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的更新。
4.3.2每年度由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询问上级有关单位近期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变动情况。
4.3.3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不定期到标准发行单位购买、上网查询、与咨询机构联系,获得最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4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后,应及时传递到相关法规主管部门。
4.4对于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有不完全理解和疑难之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负责向有关单位询问,得到正确的解释。
4.5对于通过以上方式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信息,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的特点,识别出适用部分报送综合办。
4.6综合办公室依据各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上报的内容,编制公司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厂长批准后,按受控文件形式下发到各相关单位。
4.7各单位按照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形成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4.8每年二季度由综合办牵头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对已识别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评审,适时更新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由管理者代表予以审批下发。各单位按照更新后的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识别出本单位适用的部分,并对本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
4.9综合办根据法律、法规变更情况,及时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予以补充、更新。
4.11各单位应将重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岗位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列入培训计划。
篇4:烧结厂制定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及时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3引用法规、标准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订
4.1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业制订厂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送达相关专业和人员进行会签,征求修改意见。
4.2相关部门根据会签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和审核,形成审批稿。
4.3审批稿经厂级领导审批后,发布实施。
5评审与修订
5.1安全生产制度的评审
5.1.1评审的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随时组织评审。
a)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安全生产相关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d)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5.1.2评审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审,本着制订部门组织进行评审的原则。
5.1.3评审内容
a)与法律、法规符合性;
b)与企业发展总体水平的相适应性;
c)与工艺流程和装置变化的相适应性;
d)安全管理制度之间的相容性和匹配性;
5.1.4评审输出
5.1.4.1评审结果作为安全生产制度修订的主要依据之一。
5.2安全生产制度修订
5.2.1修订频次:正常情况下,每年组织评审修订一次。当出现以下情况,可随时组织修订。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现行安全规章制度与之出现冲突,或不能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
b)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c)新装置、新产品投产,现行安全管理制度不能覆盖其安全管理;
d)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分配安全生产职责;
e)各级人员素质发生较大变化,规章制度的要求已经充分转变员工的自觉行动;
5.2.2修订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修订,本着制订部门组织修订的原则,当制订部门发生职能变化时,由该职能的后续承接部门组织。必要时,需了解该制度制订的原始背景。
5.2.3修订依据:
5.2.3.1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
5.2.3.2安全生产制度评审结果。
5.2.3.3制度执行过程中,员工提出其它合理建议。
5.2.4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履行会签手续,最后由厂级领导审批后,修订版发布实施。
5.2.4安全生产制度终止执行
因特殊原因,终止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原审批程序申请批准终止。
篇5:某烧结厂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是按照生产操作过程客观规律的要求,对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及工器具的操作使用和维护等方面所作的安全规定,是全体职工在生产操作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安全规范和准则。
第三条所有生产作业场所的操作岗位、工种及所使用的设备都应制订与其安全操作相适应的安规。
第四条本制度对安规的制订、内容、呈报、审批、颁发、修订、废止、归档、执行以及检查考核等项工作做出了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有工种、岗位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管理。
二、安规的制(修)订和废止原则
第六条安规由作业岗位、设备所在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须由相关职能科室审核,并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再上报安全监督科。
第七条制订安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规范、标准及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对各种条件下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及检查都要有安全规定。安规条文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具体、逻辑严谨、通俗易懂,具有可判断性、可操作性。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及新设备在投产前必须制订有效使用的安规。
第九条对烧结厂制订的通用工种的安规,各部门应予执行,或根据本单位(部门)实际补充后执行。
第十条为使安规适应生产发展的动态要求,对安规必须定期进行修订、不断健全完善。
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及时修改安规。
(一)安规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有矛盾时。
(二)在生产工艺改造、布局改变、设备革新以及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而原有安规已不相适应时。
(三)安规条文经核实认定与实际情况确不相符时。
第十二条所有的安规和制定过程中补充、修改及批件和审批表等原始记录,各级单位(部门)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以便查阅。
三、安规的制订要求
第十三条安规制订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有相应的知识和资历。
第十四条制订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及熟悉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性能,还必须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性较强、安全操作要求较高岗位(设备)的安规,应由该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第十六条安规制订后要征求相关岗位、工种操作人员的意见并予完善。
第十七条安规在行文颁布时每个安规都要分别署上编写人、审核人及批准人姓名。
四、安规的申报、审批、颁布
第十八条?安规的审批分两级进行。
(一)因新设备、新工艺投产而新制定的安规,应在投入生产前十五天上报公司安全监督处,由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必要时也可由安全处报请总工程师审批。因使用新工艺或新设备报批安规时应附送相应的工艺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说明书。
(二)原有安规修订后应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报安全监督处组织审批的安规要一式两份,安全处接到报批安规后在十天内予以批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批复,及时与报批单位联系。?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安规的修改意见有异议时,不得擅自删除或改动,而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处提出,安全监督处复审后应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安规经批准后各部门应以行政文件或正式通知形式颁发,颁发后的安规要在十天内报送安全监督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在新安规执行生效时,原安规即同时自行废止。
五、安规的执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安规在实施前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岗位操作人员,并同时做好安规的宣传和教育。安规一经制订颁发,该岗位工种的操作人员就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对安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应对安规的制订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质制度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生产作业岗位无安规进行作业的,对有关责任部门考核500-1000元,责任人考核200-500元。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未按时制(修)订安规或车间、班组及个人擅自修改安规,应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考核500-1000元,责任人考核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制订安规后不告知职工,不对职工进行宣传培训,职工未掌握安规就上岗作业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考核500-1000元。
六、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规定有矛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件:安规编写规范要求
1.安全操作规程编写应在设备操作规程和工艺术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制订。
2.若岗位(设备)无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只有安规这样一种操作规程,那么安规就要包括: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设备维护和保养及安全检查的要求等内容。
3.若岗位(设备)还有工艺技术操作规程或设备操作规程,那么该安规可以省略部分已在工艺技术或设备操作规程中已明了的事项,但一些有可能影响到安全的操作步骤和程序及安全技术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安全检查等内容是不可缺少的。
4.对于一个岗位专用的设备(如行车工使用的行车,焊工使用的电焊机等),设备安全操作的内容可以合并到岗位安规中去。
5.对于多岗位共用的通用性设备(如落地式砂轮机、台钻、电动葫芦等),必须单独制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通用工具类设备使用的安全操作要求一般不编入岗位安规,而单独编制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7.一般性的安全要求在本单位安全通则中已有规定的,岗位安规中可不再作重复规定。安规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要求,其条文不得与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程、制度相抵触。
8.安规要结合实际,切实可行,不作一些不切实际或不必要的规定。
9.安规的文字表达要求准确、简明、逻辑严谨,不允许使用一些似是而非的用词。一般情况下在安规中肯定或否定的用词只能用“必须、应、严禁、禁止、不得”等五个,而不允许使用“可、宜、不可、不宜、最好”等模棱两可的用词。
10.针对某一岗位的安规,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时间要求尽可能明确具体化,如采用每天、每班或接班后等,而不宜用定期、定时等不确定时间周期的用语。
11.对操作过程中有定量要求的,必须明确给出数据,而不得以符合要求、完好等定性词语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