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烧炉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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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炉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1)燃烧炉周围5米内属三类煤气危险区,在此范围内停留不许超过15分钟并且要站在上风侧。严禁在燃烧炉周围休息、打盹、取暖等等。

(2)进入燃烧炉内工作,必须对各煤气插板阀采取堵盲板或者水封的措施,同时要设专人监护,并测定煤气含量是否超标,如果超标不许入内。

(3)在窥视孔观察时间不许超过3秒。

(4)在废气风机房或废气管道附近工作,要仔细观察并确认废气是否泄漏,防止缺氧导致窒息。

(5)在燃烧炉周围工作时如果感到头疼等煤气中毒征兆应马上撤出该区域。

(6)进入管道内作业要严格执行炼铁作业区“进入煤粉系统容器内作业的安全规定”。

(7)煤气管道动火要严格执行有关煤气动火的安全规定,并且必须执行动火证审批制度。

(8)撵、送煤气工作要由煤气技师负责。

(9)燃烧炉安全装置、信号装置、报警装置必须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解决。

(10)煤气泄漏区域要经常进行煤气测试,必须做到心中有数,随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煤气中毒。

(11)在燃烧炉检查或作业时,如煤气含量超标作业人员要使用煤气防护装置。

(12)煤气水封要保持完整,无煤气泄漏现象,水流畅通。

(13)高炉进行倒流休风时,禁止使用该高炉热风炉废气,事前由热风炉负责通知燃烧炉。

篇2:炼焦作业安全规程

一、目的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炼焦生产过程工伤事故的发生,逐步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GB12710-91《焦化安全规程》具体规定,结合炼焦生产工艺的特点(除存在通常的机械、电气、运输、起重等方面的危险因素外,还存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热源、粉尘),特制定本规程。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长治钢铁(集团)公司炼焦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炼焦新建、扩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以及现有设施的生产、维护、检修和管理。三、引用文件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HG--23012《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四、安全管理(一)安全设施管理1、炼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有《职业安全健康篇》,阐述安全技术、工业卫生、劳动保护的内容。安全设计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之中。3、建设项目施工应按设计进行。变更安全设施,应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工程中的隐蔽部分,应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方可进行隐蔽。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将竣工说明书及竣工图交付建设单位。4、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5、不得擅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理、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对本公司、本车间、本工段、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3、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5、建立健厂房、机电设备定期检查、维修和清扫制度。要害岗位及电气、机械等设备应实行操作牌制度。6、建立健全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授预案,并配备必须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7、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应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三)安全培训教育1、瑞达焦化公司经理、副经理应具备相应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加强业务技术培训。职工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新工人进厂,应首先接受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熟练工人带领工作,直到熟悉本工程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和脱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事先进行岗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外来参观或学习的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应由专人带领。3、特种作业人员和要害岗位、重要设备与设施的作业人员,均应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上述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瑞达生产副经理或总工批准执行;相关生产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四)事故处理1、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3、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五)安全通道及安全标志1、焦炉地下室,应设置贯通各跨间,并与各跨间进出口及主工作平台相通的参观走廊,其宽度不小于1.5m。2、应根据设计规定的安全标志设置要求和实际生产情况,在生产作业区域和有关建筑物适当部位,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标志。3、生产区域必须设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净宽不得小于1m,仅通向一个操作点或设备的不得小于0.8m,局部特殊情况不得小于0.6m。(六)建、构筑物设计要求1、各种建、构筑物的建设,应符合土建规范的各项规定;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移动车辆与建、构筑物之间,应有0.8m以上的安全距离。2、焦炉地下室、焦炉炉顶,四大车等易受高温辐射危害的建、构筑物、机械,均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3、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的液压站等易发生火灾的建、构筑物,应设自动火灾报警装置,车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与消防通道。防火设施的设置,应遵守GBJ16等消防法规、标准的规定;4、焦炉主控室的布置,应注意在出现事故时确保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主控室应设置紧急出口。5、铺设电缆、易发生爆炸危险等不允许渗水的坑、槽、沟,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6、焦炉等易积水的坑、槽、沟,应有排水措施;密闭的深坑、池、沟,应考虑设置换气设施,便以维修。7、电缆隧道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设置自动灭火装置;长度超过7m的电缆隧道,应设置通风气孔。(七)辅助设施1、厂房内梯子应采用不大于45°的斜梯(特殊情况允许采用60°斜梯与直爬梯),梯子设置应符合GB4053.1固定式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斜梯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所有平台、走廊、梯子应防滑。2、紧急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应设应急照明,其设计应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五、原材料(一)外购精煤,应进行分选,通过磁性除铁器挑拣出精煤中金属件、易燃易爆、可能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材料;对煤中的易燃易爆物品应由相关专业部门严格鉴定,并进行妥善处置。(二)精煤应按来源、形态、成分等分类、分堆存放;进行堆料时,地面以上料堆高度不应超过20m。(三)煤场布置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纵向与横向贯通的人行安全走道。(四)精煤堆卸作业时,堆取料机下和轨道旁不应有人。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的启动、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讯号,以警告地面人员与相邻车辆避让;螺旋卸煤机和堆取料机司机室应视野良好,能清楚观察精煤堆卸作业点与相邻起车辆作业情况。(五)装载机在进行整理煤堆和推送煤车辆时,卸煤人员应在指定区域不得随意走动。(六)堆取料机启动前,必须检查夹轨钳是否松开,部件有无异常现象,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七)轨道、机器及其它设备的接地线必须具有良好的导电性,快速调整时应将前臂架置于轨道中间位置。当风压超过40公斤/米2时,必须停止运转,停电夹轨后方准离机。如长期停车,必须夹紧钢轨。?六、管理及要求(一)备煤1、受煤1.1受煤坑和卸煤管理站的煤车出入口,应设信号灯。1.2卸煤管理站不得单人操作。1.3螺旋卸车机应设事故开关、自动脱钩装置、翻转角度极限信号和开关,以及人工清扫车厢时的断电开关,且应有制动闸。1.4螺旋卸车机卸车时,其信号灯熄灭前禁止清扫车底。1.5重车和空车铁牛前后,应设行程限位开关和信号装置,并应有制动闸。1.6用铁牛牵引时,其轨道上应设活动挡车器。1.7严禁在车厢撞挂时上下车。1.8螺旋卸煤机应设夹轨器。1.9螺旋卸煤机的螺旋,应设提升高度极限开关。1.10卸煤机械离开车厢之前,禁止扫煤人员进入车厢内工作。2贮煤2.1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和管理,应遵守GB6067-85的有关规定。2.2堆取料机应设下列装置:a.?风速计;b.?防碰撞装置;c.?运输胶带联锁装置;d.?与煤场调度通话装置;e.?回转机构和变幅机构的限位开关及信号;f.手动或具有独立电源的电动夹轨钳。2.3堆取料机供电地沟,应有保护盖板或保护网,沟内应有排水设施。2.4禁止推土机横跨门式起重机轨道。2.5煤堆应有防止自燃的措施,煤堆上宜喷覆盖剂或水。2.6煤槽上部的入孔应设金属盖板或围栏,煤流入口应设篦子,受煤槽的篦格不得大于0.2×(0.3m),翻车机下煤槽篦格不得大于0.4×0.8m,粉碎机后各煤槽篦缝不得于0.2m。2.7煤槽的斗嘴应为双曲线形,煤槽应设振煤装置。2.8地下通廊应有防止地下水浸入的设施,其地坪应坡向集水沟,集水沟必须设盖板。2.9煤塔顶层除胶带通廊外,还应另设一个出口。2.10进入煤槽、煤塔扒煤或清扫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且必须有人监护。人工捅料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配煤、破碎及粉碎3.1配煤操作宜自动化。3.2配煤盘下的胶带输送机与配煤斗槽立柱之间的距离,在跑盘一侧不得小于1m。3.3粉碎机前应设电磁分离器。3.4破碎机和粉碎机,应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的联锁。3.5锤式粉碎机应有打开上盖的起重装置。3.6粉碎机运转时,禁止打开其两端门和小门。4、运煤4.1胶带输送机及有关设施,应有按工艺要求启动或停止的顺序联锁,宜集中操作、集中控制。4.2胶带输送机应有下列装置:a.胶带打滑、跑偏及溜槽堵塞的探测器;b.机头、机尾自动清扫装置;c.倾斜胶带的防逆转装置;d.紧急停机装置;e.自动调整跑偏装置。4.3胶带输送机通廊两侧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如系单侧人行道,则不得小于1.3m。人行道上不得设置入孔或敷设蒸汽管、水管等妨碍行走的管线。4.4胶带通廊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建筑。4.5沿胶带走向每隔50--100m,应设一个横跨胶带的过桥。过桥走台平面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1.6m。4.6胶带输送机侧面的人行道,其倾角大于6°的,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的,应设踏步。4.7运输胶带宜加罩。未加罩的,应在机架两侧的下列地点,设置钢制档板:a.人工挑拣杂物处;b.电磁分离器下需要人工拣出铁物处;c.起落胶带分流器及清扫溜槽处;d.人工跑盘和人工采样处;e.其他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4.8胶带输送机支架的高度,应使胶带最低点距地面不小于400mm。4.9胶带输送机的传动装置、机头、机尾和机架等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1m。机头、机尾和拉紧装置应有防护设施。4.10采用长溜槽运煤,应设防堵振煤装置。4.11需人工清扫的溜槽,上部应设平台。4.12胶带卸料小车应设夹轨钳,其轨道两端应有限位开关。4.13胶带输送机运行时,禁止用铁锹等工具处理、清理转动部位。(二)炼焦1焦炉1.1焦炉炉顶表面应平整,纵、横拉条不得突出表面。1.2焦炉应采用水封式上升管盖、隔热炉盖等措施。1.3炉端台顶部应设操作工人休息室。1.4无汽化冷却的上升管,必须设防热挡板或采取其他隔热措施。1.5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和管理,应遵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1.6上升管汽化冷却装置水套缺水时,必须通蒸汽降温后,方可送水。1.7焦炉采用双集气管。在对着上升管管口的横贯管管段下部宜设防火罩。1.8集气管的放散管应高出走台5m以上,其开闭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进行。1.9集气管应设事故用工业水管,操作台上部应设清扫孔。1.10禁止在距打开上升管盖的炭化室5m以内清扫集气管。1.11上升管、桥管、集气管和吸气管上的清扫孔盖和活动盖板等,均应用小链与其相邻构件固定。1.12清扫上升管、桥管宜机械化,清扫集气管内的焦油渣宜自动化。1.13上升管盖、桥管承插口、装煤孔、炉门和小炉门等,应采取防止冒烟的措施。1.14煤塔漏嘴不宜采用煤气火焰保温。若采用煤气火焰保温,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15余煤提升机前的余煤斗,应有篦缝不大于0.2m的篦子。1.16余煤刮板机,应有极限位置报警信号、限位开关及切断电源的超限保护装置。1.17余煤刮板机正面的栏杆,不得低于1.8m,栅距不得大于0.2m。1.18余煤刮板机下部的门开启时,应自动断电。1.19余煤刮板机的链条,停电时,应能自动锁住。1.20焦炉机侧、焦侧消烟梯子或平台小车(带栏杆),应有安全钩。1.21焦炉机侧、焦侧操作平台,应设灭火风管,不得有凹坑或凸台。1.22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1.23炉门上下横铁之间应有拉杆,横铁与炉框钩之间应有自动锁住装置。1.24炉门修理站旋转架,上部应有防止倒伏的锁紧装置或自动插销,下部应有防止自行旋转的销钉。1.25炉门修理站卷扬机上的升、降开关,应与旋转架的位置联锁,并能点动控制;旋转架的上升限位开关必须准确可靠。1.26地下室、烟道走廊、交换机室、预热器室和室内煤气主管周围,严禁吸烟。1.27烟道走廊出入口,必须设在煤塔、炉间台的机侧或炉端台的尽头处。1.28烟道走廊外设有电气滑触线时,烟道走廊窗户应用铁丝网防护。1.29地下室应加强通风,其两端应有安全出口。1.30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1.31地下室煤气管道的冷凝液排放旋塞,不得采用铜质的。1.32地下室煤气管道末端应设自动放散装置,放散管的根部设清扫孔。1.33地下室焦炉煤气管道末端应设防爆装置。1.34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应设换向前3min和换向过程中的音响报警装置。1.35交换机室或仪表室不应设在烟道上。用高炉或发生炉煤气加热的焦炉,其交换机室应配备隔离式防毒面具。1.36煤气调节蝶阀和烟道调节翻板,应设有防止其完全关死的装置。1.37交换开闭器调节翻板应有安全孔,保证蓄热室封墙和交换开闭器内任何一点的吸力均不低于5Pa。1.38高炉煤气因低压而停止使用后,在重新使用之前,必须把充压的焦炉煤气全部放散掉。1.39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焦炉加热:a.?煤气主管压力低于500Pa;b.烟道吸力下降,无法保证蓄热室、交换开闭器等处吸力不小于5Pa;c.换向设备发生故障或煤气管道损坏,无法保证安全加热。1.40用一氧化碳含量高的煤气加热焦炉时,若需在地下室工作,应定期对煤气浓度进行监测。1.41禁止在烟道走廊和地下室带煤气抽、堵盲板。1.42从下往上观看下喷火道内砖煤气管道,应佩戴防护眼镜。2焦炉机械2.1装煤推焦车、拦焦车、熄焦车,开车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行车时严禁上、下车;除行走外,各单元宜能按程序自动操作;司机室内,应铺设绝缘板。2.2装煤推焦车、拦焦车和熄焦车之间,应有通话、信号联系和联锁。2.3装煤推焦车和熄焦车,应设压缩空气压力超限时空压机自动停转的联锁。司机室内,应设风压表及风压极限声、光信号。2.4装煤推焦车推焦、取门、捣固时,拦焦车取门时以及装煤车落下套筒时,均应设有停车联锁。2.5装煤推焦车和拦焦车宜设机械化清扫炉门、炉框以及清理炉头尾焦的设备。2.6装煤推焦车应设机侧工人休息室。2.7应沿推焦车全长设能盖住与机侧操作台之间间隙的舌板,舌板和操作台之间不得有明显台阶。2.8推焦杆应设行程极限信号、极限开关和尾端活牙或机械档。带翘尾的推焦杆,其翘尾角度应大于90°,且小于96°。2.9推焦杆应设手动装置,且应有手动时自动断电的联锁。2.10推焦中途因故中断推焦时,熄焦车和拦焦车司机未经推焦组长许可,不得把车开离接焦位置。2.11煤箱活动壁和前门未关好时,禁止捣固机进行捣固。2.12拦焦车和焦炉焦侧炉柱上应分别设安全挡和导轨。2.13导焦栅宜能与拦焦车车体自由脱开,并位于拦焦车靠熄焦塔的一侧。2.14熄焦车司机室应设有指示车门关严的信号装置。2.15寒冷地区的熄焦车轨道应有防冻措施。2.16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800mm。2.17交换传动装置必须按先关煤气,后交换空气、废气,最后开煤气的顺序动作。交换机应设有手动装置。3熄焦湿法熄焦应遵守下列规定:a.?粉焦沉淀池周围应设防护栏杆,水沟应有盖板;b.凉焦台应设水管;c.禁止使用未经二级(生物)处理的酚水熄焦;d.粉焦抓斗司机室宜设在旁侧。4焦处理4.1筛焦楼下运焦车辆进出口,应设信号灯。

4.2敞开式的胶带通廊两侧,应设防止焦炭掉下的围挡。

4.3运焦胶带应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4.4运焦胶带应为耐热胶带,皮带上宜设红焦探测器、自动洒水装置及胶带纵裂检测器。

4.5严禁向胶带上放红焦。(三)化产回收鼓风冷凝1鼓风冷凝工段应有两路电源和两路水源,采用两台以上蒸汽透平鼓风机时,应采用双母管供汽。2鼓风机的仪表室宜设在主厂房两侧或端部,应设有下列仪表和工具:煤气吸力记录表、压力记录表、含氧表,油箱油位表、油压表,电压表、电流表、转速表、测振仪和听音棒,并宜有集气管压力表、初冷器前后煤气温度表。

3鼓风机室应设下列联锁和信号:

a.鼓风机与油泵的联锁;

b.鼓风机油压下降、轴瓦温度超限、油冷却器冷却水中断、鼓风机过负荷、两台同时运转的鼓内机故障停车等报警信号;

c.通风机与鼓风机联锁,通风机停车的报警信号;

d.焦炉集气管煤气压力上、下限报警信号。

4通风机供电电源和鼓风机信号控制电源,均应能自动转换。

5鼓风机室应有直通室外的走梯,底层出口不得少于两个。

6每台鼓风机应在操作室内设单独控制箱,其电线宜设零序保护报警信号。

7鼓风机轴瓦的回油管路应设窥镜。

8鼓风机煤气吸入口的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满流口中心高度差,不应小于2.5m;出口排冷凝液管的水封高度,应超过鼓风机计算压力(以mmH2O计)加500mm(室外)--1000mm(室内)。

9初冷器冷凝液出口与水封槽液面高度差不应小于2m。水封压力不得小于鼓风机的最大吸力。

10鼓风机冷凝液下排管的扫汽管,应设两道阀门。

11鼓风机应有自动危急遮断器。

12鼓风机的入口应有过滤器,紧靠入口的阀门前应安装蒸汽放散管,并有疏水器和放散阀,蒸汽调节阀应设旁通管。

13鼓风机的冷凝器出入口的阀门,不应关闭。

14清扫鼓风机前煤气管道时,同一时间内只准打开一个塞堵。

15电捕焦油器内煤气侧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其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并设有自动报警装置:温度低于100℃时,发出报警信号;低于90℃时,自动断电。

16电捕焦油器应设煤气含氧量超过0.8%时发出报警信号及含氧量超过1.0%时自动断电的联锁;若无自动测氧仪表,应定期测定分析。

17电捕焦油器的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应有可靠的屏护。(四)消防、电气及照明1消防1.1泡沫混合液管线宜地上敷设,不得从槽顶跨越。与泡沫发生器连接的立管段应固定在槽壁上,防火堤内的水平管段应敷设在管墩管架上,但不得固定。1.2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状管网,其输水干管应不少于两条。

1.3生产厂房应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泵,塔区各层操作平台应有小型灭火机并宜设蒸汽灭火接头。

1.4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距槽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槽可使用的数量内。

1.5各厂房、建筑物、库房等应备有小型灭火机,其数量应不小于表1的规定,灭火机应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点。

??表1小型灭火机设置数量场所设置数量(个/km2)备注甲、乙类露天生产装置7--10丙类露天生产装置5--6甲、乙类生产建筑物20丙类生产建筑物12甲、乙类仓库12丙类仓库10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每10--15m设一个可设置干粉灭火机2、电气防爆

2.1焦化厂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应遵守表2的规定。

?表2主要爆炸危险场所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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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车间│场所或装置?├──┬───

││室内│室外

──┼──────────────────┼──┼───

│集气管直接式计器室│2区│

│焦炉地下室│2区│

├────┬─────────────┼──┼───

炼焦│烟道走廊│侧喷式?│1区│

├────┴─────────────┼──┼──

│煤塔、炉间台和炉端台底层│2区│

│煤气预热器室、煤气水封室│1区│

──┼──────────────────┼──┼──

│初冷器││2区

│鼓风机嗯│1区│

│电捕焦油器││2区

│硫铵饱和器││2区

化产├────┴─────────────┼──┼──

回收│蒸氨装置?││2区

│氨水泵房││2区

│浓氨水槽││2区

├──┬───────────────┼──┼──

│脱硫塔││2区

│脱硫剂再生装置││2区

│氨压缩机房│1区│

│煤气放散装置││2区2.2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和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有关规程与规范的规定。

2.3无法得到规定的防火防爆等级设备而采用代用设备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2.4变电所和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场所及贴邻其建造,但供上述场所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则可一面贴邻建造。已设在爆炸危险场所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室,也应用防火墙隔开。

2.5架空电线严禁跨越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

2.6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不宜采用电缆沟配线;若需设电缆沟,则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或酸、碱等物质漏入电缆沟的措施,进入变、配电室的电缆沟入口处,应予填实密封。

2.7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设检修电源。

2.8化产车间应使用铜质导线和电缆。所有导线和电缆,五年内至少做一次绝缘试验,大修时,必须全部更新。

2.9鼓风机房内的布线应穿管安装。

?3防触电

3.1设备的电气控制箱和配电盘前后的地板,应铺设绝缘板。变、配电室和电磁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鞋和绝缘杆等。

3.2滑触线高度不宜小于3.5m;低于3.5m的,其下部应设防护网。防护网应良好接地。

3.3车辆上电磁站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0.8m。裸露导体布置于人行道上部且离地面高度小于2.2m时,其下部应有隔板,隔板离地应不小于1.9m。

3.4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电动工具)的外壳和电线的金属护管,应有接零或接地保护以及漏电保护器。

3.5电动车辆的轨道应重复接地,轨道接头应用跨条连接。

3.6行灯电压不得大于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场所,则电压不得大于12V。安全电压的电路必须是悬浮的。

?4照明

4.1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室内,夜间有人工作的场所及夜间有人、车辆行走的道路,均应设置照明。

4.2车辆及其附近的照明,不应使司机感到眩目。

4.3甲、乙类液体贮槽区,应采用从非爆炸危险区高处投光照明,甲类液体贮槽区需要局部照明时,应采用防爆灯。

4.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得低于表3的规定。

??表3主要作业场所的照度?━━━━━━━━━━━━━━━━━━━━━━━━━━━━━━━┯━━━━━

车?间?和?作?业?场?所?│最低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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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贮煤场,焦炉炉顶及两侧操作平台,回收和精制车间的露天装置区│3

沥青池,解冻库,装卸台,卸料栈桥,楼梯间和走廊│5

受煤坑翻车机室,车库,转运站,凉焦台,炉间台和炉端台,胶带输送│

机通廊,材料库,通风柜,受煤坑下通廊│10

破、粉碎机室,配煤室,贮煤槽顶,焦炉地下室,焦炉烟道走廊,筛焦│

楼,熄焦泵房,回收车间的室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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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下列场所应设事故照明:

a.受煤坑地下通廊、翻车机室底层;

b.焦炉交换机室、地下室、烟道走廊;

c.回收车间鼓风机室;

d.中央变电所和集中控制的仪表室。

4.6正常照明中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切换。

4.7生产装置上的照明灯,不宜面对可燃气体(蒸汽)的放散管、贮槽顶部入孔(观察孔)和管道法兰盘,也不宜装在可能喷出可燃气体的水封槽和满流槽上部。

?5通讯和仪表

5.1下列单位(或岗位)之间应设直通电话或直通讯号:

a.厂调度室与各车间、工段、重要岗位及热力供应、电力供应、水力供应、煤气

防护、消防和医疗卫生等单位;

b.集中控制台与有关设备;

c.受煤与贮煤有关岗位;

d.运焦与筛焦有关岗位;

e.鼓风机、焦炉交换机与企业煤气管理部门。

5.2易燃、可燃或有毒介质导管不得直接进入仪表室,应通过变送器把信号引进仪表室。

?(五)化工装置

1通用规定

1.1化产工艺装置宜布置在露天或敞开的建(构)筑物内。

1.2贮槽、塔器及其他设备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贮槽: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其他设备:编号、名称。

1.3各塔器、容器的对外连接管线,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1.4各塔器、容器和管线的放散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a.建(构)筑物内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其建(构)筑物2m以上;

b.室外设备的放散管,应高出本设备2m以上,且应高出相邻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m以上;

c.煤气放散管,应遵守GB6222-86的有关规定。

1.5拟放散的气体、蒸汽宜按种类分别集中,并经净化处理后再放散。

1.6可燃气体管线应设冷凝水排水器,放散管末端应设阻火器。

1.7生产、贮存和装卸甲类液体与可燃气体的管线及设备,应设接地装置,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管线至少两端接地;

b.直径小于20m的贮槽,至少2处接地;大于20m的,至少4处接地;

c.仅为防静电的接地,接地电阻一般不大于100Ω,兼作防雷的,应遵守GBJ57-83的有关规定;与其他用途的接地极共用时,应取其中数值最小者。

1.8停产不用的塔器、容器、管线等,应清扫干净,并应打开放散管和隔断对外连接;报废不用的,扫干净后应立即拆除。

1.9甲、乙类生产场所的设备及管线,其保温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并应防止可燃物渗入绝热层。

1.10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施工、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11不能自动调节液位的塔器,应设液封。1.12塔器的窥镜、液面计,其玻璃应能耐高温,并应严密。

1.13一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有防止人员接近的措施和警告牌。

1.14在轨道上行走的设备,其两端应有缓冲器,轨道两端应设电气限位器和机械安全挡。

1.15在同一轨道上行走的两台设备,必须有防止碰撞的信号或自动联锁装置。

1.16行走设备和无法安装防护罩的转动设备,均应设声、光信号及制动闸。

1.17转动设备和提升设备周围,应设防护栏杆。

1.18安全装置不全不允许启动的设备,均应设安全联锁装置。

1.19兼具电动和手动两种方式的转动设备,应设手动时自动断电联锁。手动操作前,应拉下设备的电源开关。

?2管线

2.1全厂性的工艺管线,宜集中布置形成管线带,并采用地上架设。

2.2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宜穿过与该管线无关的贮槽区或生产厂房。

2.3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的管线,不宜地下敷设;需用管沟敷设时,在管沟进出装置和厂房处应妥善隔断。管沟内不得积聚可燃气体、蒸汽。

2.4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应敷设在管线带的下部。

2.5蒸汽管与易燃物管道同向架设时,蒸汽管应架设在上方。

2.6输送易凝、可燃液体的管道及阀门均应保温,禁止使用明火烘烤。

2.7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管道,禁止采用填料补偿装置。

2.8阀门安装位置不应妨碍本身的拆装、检修和生产操作,手轮距地面或操作平台的高度宜为(1.2m)。阀门的数量应保证每台设备或机组均能可靠地隔断。

2.9阀门应有开、关旋转方向和开、关程度的指示,旋塞应有明显的开、关方向标志。

2.10禁止用管道上的调节配件代替隔断阀门,禁止以关阀门代替堵盲板。

2.11事故排放管应坡向事故排放贮槽,管道上尽量少设弯头、支管,除设备附近的隔断阀门外,沿排放管全长都不应设旋塞和阀门。

2.12敷设在煤气鼓风机电机专用通风机的吸风口附近的蒸汽管道,禁止安设阀门和法兰等连接件。

2.13盲板和其垫圈的手柄应有明显区别。

2.14穿过防火堤的管道,其管沟必须填平。禁止与油库无关的管道穿过其防火堤。

2.15禁止利用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气体的管道作零线或接地线。

2.16水、蒸汽、空气等辅助管线与甲、乙、丙类液体或有毒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机械、管线连接时,若有发生倒流的可能,则应在辅助管线上安装逆止阀。

2.17引入煤气管道上的蒸汽吹把管,使用后,必须严格与煤气管道隔绝。

2.18供油泵在停电、停汽或其他情况下可能发生倒流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逆止阀。

2.19酸、碱、酚和易燃液体的输送泵,应用机械密封;若用填料盒密封,应加保护罩。

2.20酸、碱、酚及高温液体管道的法兰应加保护罩,法兰位置应尽量避开经常有人操作的地方。

2.21污水总排出管应设水封井。全厂性下水道的干管、支干管,在各区(装置区、贮槽区、辅助生产区)之间,应用水封井隔开;水封井之间管道长度不应超过300m。

2.22管线涂色应遵守GB7231-87的规定。

3贮槽

3.1贮槽的布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87的规定。

3.2带盖贮槽应设放散管,可能堵塞的放散管应设蒸汽吹扫管。

3.3容量大于100m3的贮槽宜分设走梯。

3.4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贮槽或贮槽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防火堤内贮槽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槽容量不大于1000m3且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可不超过四行;

b.防火堤内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槽的容量,但对于浮顶槽,可不小于最大贮槽容量的一半;

c.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贮槽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槽壁高的一半。卧式贮槽至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d.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按有效容积计算的高度高0.2m;

e.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贮槽,每个贮槽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f.含油污水排水管出防火堤处应有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阀门等封闭装置。

3.5闪点高于120℃的液体贮槽,桶装乙、丙类液体的堆场,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均可不设防火堤,但应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3.6贮槽组内,甲类与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应设分隔堤,其高度不得低于0.5m,且比防火堤低0.3m。

3.7酸、碱和甲、乙、丙类液体高位贮槽,应设满流槽或液位控制装置。

3.8甲、乙类液体贮槽的注入管,应有消除静电的措施。

3.9甲、乙、丙类液体贮槽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若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10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甲、乙、丙类液体贮槽之间的防火间距m

━━━━┯━━━━┯━━━━━━━━━━━━━━━━━━━━━━━━

││?贮槽形式

│├─────────────┬────┬─────

液体类别│单槽容量│?固定顶槽?││

│(m^3)├───┬────┬────┤浮顶贮槽│卧式贮槽

││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

────┼────┼───┼────┼────┼────┼─────

│≤1000│0.75D?││││

甲乙类├────┼───┤?0.5D?│?0.4D?│?0.4D?│不小于

│>1000│0.6D││││?0.8

────┼────┼───┼────┼────┼────┼─────

丙类│?不限?│0.4D│不限│不限│?-│

────┼────┼───┴────┴────┴────┴─────

││?间距

━━━━┷━━━━┷━━━━━━━━━━━━━━━━━━━━━━━━

注:?D为相邻立式贮槽中较大槽的直径(m);矩形贮槽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3.11露天甲类液体贮槽区立式贮槽的走台通道,不宜从贮槽顶部通过.(六)工业卫生

1防尘防毒

1.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不得大于10mg/m3,其外排气体的含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工业三废排放标准。

1.2作业场所中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表5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气体最高容许浓度mg/m3

━━━━━━━━━━━━┯━━━━━━━━━━━━━━━

汽或气体│?最高容许浓度

────────────┼───────────────

?一氧化碳?│30

硫化氢│10

氨│30

?二硫化碳?│10

酚│5

氰化氢│0.3━━━━━━━━━━━━┷━━━━━━━━━━━━━━━1.3粉碎机室、筛焦楼、贮焦槽、运焦系统的转运站以及熄焦塔应密闭或设除尘装置。1.4除尘设备应同相应的工艺设备联锁,做到比工艺设备先开而后停。

1.5焦仓漏嘴的开闭宜远距离操作。

1.6生活用水管和蒸汽管,应与生产用水管和蒸汽管分开。

1.7焦化厂酚、氰污水总排放口的水质,应符合GB8978-88规定的排放标准。

1.8生产中的废渣,如生化处理产生的剩余污泥等,应进行综合利用或配入炼焦煤中,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2防暑、降温

2.1下列地点应有降温措施:

a.焦炉炉顶等高温环境下的工人休息室和调火工室;

b.推焦车、装煤车、拦焦车和熄焦车的驾驶室;

c.交换机工、焦台放焦工和筛焦工等的操作室。

2.2拦焦车的驾驶室,应有隔热措施。

2.3必须供给高温作业人员足够的含盐清凉饮料。

?3通风、采暖

3.1多尘、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或甲、乙类生产厂房内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3.2甲、乙类生产厂房的排、送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排、送风设备布置在一起。相互隔离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得使用一套通风系统。

3.3火灾或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设备,应用不燃材料制成,并应有接地和清除静电的措施。

3.4含有燃烧和爆炸粉尘的空气,应在进入排风机前进行净化。

3.5回收车间鼓风机房;应安设自动或手动事故排风装置:

3.6经常运转的露天移动设备的司机室内,温度不应低于10℃。

3.7闪点28℃以下的液体(如二硫化碳等)的生产车间或仓库不得采用散热器采暖。

4防噪声

4.1现有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一般不得超过90dB(A),新建、改建企业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得超过85dB(A)。

4.2鼓风机背压汽放散管和罗茨鼓风机等可能超过噪声标准的设备,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篇3:白灰上料作业安全规程

1、上岗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打灰时先打开引风机,在通知灰罐车打灰。

3、打灰时严禁在罐车和灰管间停留。

4、严禁打灰超量,避免损坏布袋。

5、经常使用电振,确保布袋工作正常。

6、清白灰仓时必须系好绳索专人监护。

7、照明、安全设施齐全。

8、精神集中,上下楼梯要小心。

篇4:高炉看水工岗位安全技术规程

(1)接班前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认真检查各种冷却设备、备品备件、工具、做好对口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2)必须认真检查冷却设备的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准确采取措施,妥善处理。特别是风口、渣口,如发现破损应及时处理,防止向炉内漏水等事故发生。

(3)炉体各种冷却设备和炉皮,如果发现烧红烧裂冒煤气需要打水时,禁止站在对面,并事先考虑好如果事故扩大时的安全退路。

(4)风口罐渣需要打水冷却以及换风渣口时应站在侧面上风向,防止煤气中毒或烧烫伤。

(5)到煤气区作业,检查时,必须通知高炉,严禁一人进入煤气区,作业时一定要找好风向。戴好防护面具。

(6)将近出铁和正在出铁时不得到高炉平台下部、炉缸、炉基进行检查,拉风坐料时必须离开炉台,并严禁到炉顶检查。

(7)到沟下处理故障时,不得一人进行,要与岗位人员联系好,确认后挂好操作牌方可作业。

(8)高炉各部冷却设备水温差应经常保持不超过规定标准,水压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调水压时未经工段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调动水压。

(9)检修各种阀门时必须把总门关严,并将管内的残余的水放掉。

篇5:环保布袋除尘安全技术规程

1)启动风机

(1)操作人员接到启动风机的铃声或电话前15分钟,必须检查电源控制器、除尘器、风机、仓式泵、控制阀和螺旋输送机等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及时汇报并尽快处理。

(2)关闭两条主管道连通管道上的手动阀和仓式泵的各阀,并确认已经关好,以确保风机在无负荷条件下启动。

(3)把除尘器气包上的排水阀、油水分离器、水过滤器打开放水后关闭,然后启动风机,必须先合动力开关后合操作开关。

(4)风机启动正常后,打开主管道上的手动阀,启动控制仪、脉冲阀进行喷吹,清除布袋积灰。阻力保持在16~20KPa,压力不低于0.5Mpa,不高于0.7Mpa。

(5)启动螺旋输送机前,手盘两圈防止堵死,要随风机启动,防止积灰过多卡死输送机。

2)停风机

(1)切掉风机操作开关。

(2)切掉控制仪开关,停止喷吹。

(3)关闭除尘器主管道入口处手动阀门。

(4)切掉螺旋输送机开关,停止送灰。

3)除尘器检修停机时

(1)将被检修的除尘器入口处手动阀门关闭。

(2)开两台除尘器管道的连通管道上的手动蝶阀阀门。

(3)开正常除尘器入口处手动阀门。

(4)然后按启动风机过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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