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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加工和再生等生产作业活动和有色金属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涉及采选矿、建筑施工、发电(含余热发电)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有色金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总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第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有色金属企业内制取、储存煤气、氧气、氢气、氨气、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加强防盗及现场防护和监控。

第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标准,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要明确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从业人员在300人及以下,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及其使用台账。

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下列范围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的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

(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配备和更新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物品;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监测检验;

(九)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监护;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装备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

第十条有色金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可直接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新入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车间(职能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认真开展日常和定期隐患排查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按有关规定将安全预评价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未提交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负责项目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批准、核准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有色金属企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将安全专篇和审查意见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安全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申报,加强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二十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人员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现场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时,应当立即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有色金属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下达立即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与生产过程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先进技术装备和生产工艺,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有关规定,及时淘汰超过使用年限的装备和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八条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以及新材料在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能鉴定,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有色金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当了解其安全技术特性,进行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蚀、隔热等措施。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对结构安全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起重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时,应当同时对承重厂房结构进行荷载核定,并对承重结构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保证承重结构具有足够的承重能力。

第三十一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用厂房、场所、设备设施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维护及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有色金属企业承租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核实所租用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标准要求,严禁承租带有事故隐患的厂房、场所和设备设施。

第三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设备设施定置管理,划设安全通道、物料区域等标志、标识,设备和管道正确采用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标识。

第三十三条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浴池、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及危险物品的影响范围内。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检修完毕投入生产时,应当制定开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采用火法冶炼的,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熔融金属喷溅伤人。

(二)高温熔融金属冶炼、保温、运输、吊运、铸造等区域应当采取高温熔融金属遇水爆炸的措施。

(三)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必须采用冶金铸造起重机。司机室等高温作业应当采取隔热、降温措施。

(四)高温熔融金属地面运输车辆应当采用专用运输车辆,并设置安全警示报警装置。

(五)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及运输车辆应当与建构筑物之间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物体碰撞或跨过其他生产设施。

(六)装运熔融金属的专用车辆不得在煤气、氧气、氢气管道下方和有易燃易爆物质的区域停留。

第三十五条采用湿法冶炼的,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应当制定科学的工艺技术措施防止湿法冶炼剧烈反应导致发生喷溅及爆炸事故。

(二)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槽等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并采取防酸、碱、盐腐蚀的措施,设置事故池。

(三)进入槽、罐、池、釜等内作业时,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手续,进行充分的通风、清洗,防止发生人员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事故。

(四)适用酸、碱的,应当采取防酸碱腐蚀,水冲洗的措施。

(五)高温设备及管道应采取隔热措施,采取防止高温高压蒸汽泄露、灼烫、爆炸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赤泥、灰渣的处理与堆存应当遵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金属铅、镉、汞、砷、钴等的冶炼或者加工企业,应当采取预防重金属及络合物电解液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生产、使用煤气的有色金属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设置煤气防护站或者配备煤气防护人员,并保证每班至少配备2名煤气防护人员。

(二)在煤气危险区域,应当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在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

(三)煤气设施检修时,人员作业一侧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四)进行带煤气作业、煤气设施内检修和内外动火作业等,应当实施作业许可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生产、输送、储存、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二氧化硫、氯气、砷化氢、氟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易泄漏的场所,应当保持通风良好,并安装固定式检测报警装置。在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作业,应当采取防止中毒的措施。

第四十条存在粉尘爆炸的场所,应当采取防自燃、防火防爆措施。

第四十一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应当设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十二条生产设备、设施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备有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粉尘浓度、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超限报警装置,并配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施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四十四条有色金属企业从事施工、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施工、检修方案,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办理工作票,并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并派人到现场进行监护。施工、检修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如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办理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有色金属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维修、维护保养等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将涉及本企业和施工企业、检修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工程项目及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二)应当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三)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四)发包单位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协调管理工作,对进入企业的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向相关方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相关方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相关方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四十六条有色金属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应当全面负责建设施工和检修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建设施工或检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有色金属企业应当明确各相关方的工作任务、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对各相关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或检修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有色金属企业要建立健全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作业现场通风、照明、防护、警戒、应急等措施;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氧含量、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成分进行检测,确保作业环境安全可靠,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设施,安排专人监护。

第四十八条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程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对作业对象和作业环境进行火灾危险分析,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九条生产装置停产或检维修后,复产前应当组织安全检查,进行严格的安全条件确认。

第五十条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监测、校验,并作出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色金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与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备案工作。

第五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有色金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涉及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保密。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有色金属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色金属行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色金属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

第五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色金属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和现场分析制度。

第五十八条有色金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改的;

(二)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的;

(三)对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或者未按规定实施演练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的;

(六)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起较大事故的。

第五十九条有色金属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二)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有色金属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以约谈警示替代行政处罚。

第六十二条有色金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一)发生较大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六十三条有色金属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篇2: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第四章检查与考核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表1考核内容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1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2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安全管理规定每年一次本厂3事故调查安全管理规定每次事故本厂报告与记录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表2报告和记录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1Q/CDT-NJTP211004—2013jl-01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各级安全员安监部一年2Q/CDT-NJTP211004—2013jl-02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各部门安全员安监部一年3Q/CDT-NJTP211004—2013jl-03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专职安监部一年

篇3:某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风电场安全监督体系的作用,参照《江西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2012】15号文,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结构和组织形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的重点是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努力实现安全监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建立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通过对生产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更好地发挥作用,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运行、检修维护和场内安装施工、调试、试验的各相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安全监督体系

第五条风电公司实行三级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一)江西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部对风电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二)风电场对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三)班组对本班值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安全监督重点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督体系要依法监督,严格监督,监督有据,要通过安全监督体系的监督,促进保证体系正常运做,保证有力,实现安全生产,其重点工作如下: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监督:组织建立健全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并监督落实。

(二)安全目标:依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风电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由风电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监督逐级分解安全目标,监督各级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培训:以知法懂法为重点强化对各级人员的安全培训;以应知应会为重点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养成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四)重大危险源监督:监督本风电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每年完成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五)危急事件管理:组织制定本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每年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

(六)安全性评价:组织本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充分利用“问题库”监督安全性评价整改,关键是落实整改责任制、重点是监督管理问题整改和严格履行验收程序。

(七)结案制与督办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归口本风电场安全生产问题结案和督办工作,组织人身不安全事件的结案。

(八)三讲一落实: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讲任务、讲风险、讲措施,抓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监督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确保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队伍资质符合要求;外委项目部与外包工程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合同、安全协议规范;按规定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现场安全管理到位。

(十)工作票与操作票:监督维护检修人员执行工作票管理制度,监督运行人员执行操作票管理制度,以杜绝无票作业为重点,以三个百分百为目标,积极推进两票标准化,加强动态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一)“三会一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网例会、班前班后会,安全日活动)管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和安全监督网例会;监督班前会布置安全措施,班后会总结安全工作;监督指导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

(十二)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重大隐患应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存在问题部门(单位)限期整改并书面答复。

(十三)安全检查:组织以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为重点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是监督问题整改,消除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十四)安全简报: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充分发挥安全简报的舆论引导、下情上报、上情下达、信息交流的作用,为班组安全培训提供学习材料。不定期编写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十五)安全生产月:组织好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坚持安全发展,突出以人为本,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安全监督机构设置原则要求:

(一)风电场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二)生产运行、维护检修专业及场内各施工队等,虽不设安全监督机构,但必须设专(兼)职安全员。

第八条场长是风电场安全第一责任人,主管整个风电场生产运行和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直接对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业务上接受公司(本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第十条风电场设专职安全员,班值要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风电场相关项目部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要派2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100人以下的派1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充实到甲方安全监督机构,行使甲方安全监督机构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内部还必须再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项目部人数100人及以上的设2名,30至100人设1名,30人以下可以设兼职安全监督人员,被派出的安全监督人员不得替代项目部内部专职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认可。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大唐国际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风电场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建立并监督风电场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三)组织制定风电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监督各项保证措施的落实。

(四)组织安全性评价工作,参加审查新建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五)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监督制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演练;

(六)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参与不安全事件的调查;监督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事故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上报;

(八)监督风电场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及隐患整改,定期完成重大危险源监督报告;

(九)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经常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十)会同生产专业人员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十一)组织开展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促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结案制”、“督办制”管理;

(十三)负责风电场防汛管理和重大自然灾害管理工作;

(十四)监督落实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监督工作票、操作票等现场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五)负责项目部及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剖析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完成会议纪要并监督落实;

(十七)每月编制一期安全简报,不定期编制安全通报、安全快报,综合分析安全情况,加强安全信息交流和舆论引导;

(十八)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

(十九)组织指导“三讲一落实”工作,组织编制《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有效防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确保安全生产。

(二十)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章?安全监督人员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大唐国际、风电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风电场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生产专业知识,熟悉风电场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安装施工及长期外委队伍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部自身配备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通过集团公司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之前,风电场对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人员具有以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配电室等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风电场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十八条长期外委队伍派到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与风电场安全监督人员同样的职权,但必须遵守安全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不得损害派驻安全监督机构的利益。个人防护用品、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由企业负责,具体工作由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分配。

第十九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要积极参加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各部门要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条件,获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证书使用范围内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能,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分一类和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

一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大唐国际系统内有效,二类安全生产监督证书在本企业内有效。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由大唐国际组织进行。

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监”标志,着装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在工作中要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不能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安全监督岗位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电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1、总则

1.1为规范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

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2、安全生产监督

2.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产权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安全监察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3母(总)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4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授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经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

2.5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安全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部分,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2.7.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7.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要求

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安全员。

3.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2.1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单位以下的安全生产工作:

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总体目标,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安全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安全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安全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安全员或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三级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项目部、专业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3.7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8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9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10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服务。

4、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

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4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4.5组织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5.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1.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1.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1.3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5.1.4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1.5身体健康。

5.2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2.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2.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2.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2.5身体健康。

5.3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4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5.5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5.5.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5.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5.5.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5.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5.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6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6.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6.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6.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7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安全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5.8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安全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10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6、附则

6.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6.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6.3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6.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篇5: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使用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简称“通知书”见附录二)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正常有序进行,为了强化安全监督工作,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监察机构在现场监督作用,确保作业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部门和安监专责专职人员必须本着抓安全工作必须立足于现场的原则,依据原部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安监专责专职工程师和其他部门安全监督员对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代表公司和部门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对分管专业实行专项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安监人员应认真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对所需监督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实施全过程监督,对因监督不到位产生的过失负责任。各级安监人员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对违章、违纪者教育、处罚并勒令整改,有权对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检查,提出质疑,有权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并监督现场人员认真执行,有权参加重大工程的安全交底工作。

二、职能与分工

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专责提出,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安监专责签发。

2、《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安全负责管理。

三、通知书使用程序

1、安监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交有关部门整改。

2、有关部门在接到安监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应及时进行整改。

3、有关部门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也没有任何返回信息,安监部门应下达《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罚。

四、通知书使用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监督内容:

◆涉及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

◆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2、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使用人员是指安监人员。

3、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可直接下达至部门、分公司或班组。

4、通知书中“第号”的编号从001至999,按一年自然中断编号使用。

5、填写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应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安监专责保存,第二联第三联下达至整改部门,整改完成后第二联再返回安监专责,第三联整改部门留存。

6、部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后,立即组织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整改方案(包括负责人和完成时间),并报安监专责。

7、对没有及时进行整改,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部门,应进行考核。对造成后果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保存二年,由安监专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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