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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指挥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根据上级规定和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行车安全,促进廉政建设,高质量高效率地服务于高速公路建设的各项工作,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所有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一条办公室每天安排一台值班车(含休息日),昼夜服务,主要承担市内紧急公务和处理其他突发事件等。

第二条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应提前申报。长途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1天将用车计划送达办公室,车管员将根据轻重缓急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统一调度。任何部门不配备专车,各部门用车均实行派车制。领导成员工作用车,实行按月轮换调度制,领导同志不用车时,由车管部门统一调度。赴省外用车和其他特殊情况用车,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因特殊情况,外出车辆无法按计划返回,应及时向车管部门打招呼,否则,对驾驶员按违规处理。

第三条到市内办事的工作人员应本着集中用车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上班之后,将当天用车台次、任务、到达地点及时报送办公室,以便合理安排用车。

第四条各部门用车,带车人员应按派车执行的任务、方向路线行驶,未经办公室车管部门同意,中途不得擅自改变用车性质和路线,::否则,发生事故及一切后果,均由用车人负责。

第五条驾驶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礼貌开车,文明服务,厉行节约,爱护车辆,安全驾驶。

第六条驾驶人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出车前、停车后应对车辆进行检查,消除隐患,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行车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划,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不得中途办私事。

第七条驾驶员不得对车辆的里程表、方向、制动、离合器等机械系统的关键零部件进行变动,如因驾驶员擅自变动关键零部件而发生问题,将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划,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违章行车。如因违章行驶被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外出,有事须及时向车管人员请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驾驶人员私自用车发生一切问题,后果自负,除个人承担经济损失外,将根据事故性质和交警部门处理意见,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

第十一条严禁公车参与婚礼迎亲活动。严禁驾驶员私自将车辆交给无驾证人员驾驶。对持有驾证人员驾驶公车,必须经车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因特殊困难(如重、急病等)急需用车,车管部门可酌情安排,用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天。

第十三条车辆维修或购置配件,驾驶人员必须事先填报申请单,经车管员核定后,在确定的维修定额内修理或更换配件。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维修(换件),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负。

第十四条所有车辆在完成当次所执行的任务之后,必须按时返回,不得在外停留,在下午下班之前返回合肥市区的车辆一律停放在办公楼停车场(驾驶员坐交通车上下班),不准随意在外停放,不按规定停放,每次罚款40元,如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等一切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五条完成任务后,返回合肥市区过迟的车辆,应按办公室车管部门所指定的地点停放,但必须确保安全。车管人员将进行经常检查,发现违反规定者,将给予严肃处理,每发现一次,罚该车驾驶员50-100元。

第十六条车辆维修期间,驾驶人员必须坚定工作岗位,不得缺勤,车辆修理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对所修部件认真检查、调试,防止以旧换新,以次充好,重复修理。若发现在车辆修理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将给予驾驶人员严肃处理(停车检查、辞退或开除,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车辆修理费用一般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驾驶人员应根据规定认真核对修理项目、所换配件和维修收费标准并将车辆维修清单(包括换下的配件实物)以及正规发票一并交给车管部门,经车辆管理员或车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对车辆的中小修与维护保养,逐步实行定点厂维修。

第十八条驾驶人员若发生事故,凡负有责任,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者扣除全年安全奖,承担事故损失费的20%,并视责任大小给予严肃处理(停车检查、承担经济损失、辞退或开除)。

第十九条各工地现场办的车辆管理,执行此规定。原则上由现场办公室负责现场管理,但必须每月将各车行驶的里程数、油耗、维修及车辆技术状况报办公室。

第二十条现场办驾驶员必须服从现场办公室的管理,年终由办公室会同现场办公室对驾驶员统一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车辆调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车辆资源,实现安全、经济用车,更好地为电力生产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制定,是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辆管理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条鄂尔多斯电力集团车队管理的车辆范围包括集团领导和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生产和工程、物资采购用车等。

第四条集团各处室、分公司公务用车由党政工作处下辖车队统一管理和调度,并设专(兼)职岗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调煤车辆由设备物资处(汽修厂)统一管理和调度。

第六条特种生产车辆(包括灰场运灰车辆)的管理仍由汽修厂调度管理,但特种生产车辆在电力集团厂区内施工,停放等必须服从电力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的指挥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包括专职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以下通称驾驶员)。专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的专职从事车辆驾驶的公司员工。

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公司车辆管理部门批准,获得"准驾证"资格的各处室、分公司员工。

第八条车辆管理部门在贯彻执行"管车必须管安全"的同时,必须做好车辆的调度、保养、检修和检审等工作。

第二章驾驶员工作标准

第九条专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等由集团车辆管理部门管理,兼职驾驶员的劳资福利由所在处室、分公司管理。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配套法规和电力集团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驾驶。

第十一条驾驶员须坚持学习业务,不断提高技能,做到文明驾驶,耐心周到服务,不以车谋私。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维护,应经常清洗车辆,保证车辆清洁卫生,对自己所开车辆须经常进行检查,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三条驾驶员出车前要充分了解行车路线和路况,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通知车队,按程序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兼职司机内部"准驾证"制度,车辆管理部门会同安全保卫处对所有驾驶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车队须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考核。

第十五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证件,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十六条不开与驾驶证和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不开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开安全设备不齐全或机部件失灵的车辆以及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驾驶员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疲劳驾车,不准危险驾车(超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现象)。

第十九条对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取得准驾资格的驾驶员,如自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个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严禁在大雾、大雪、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车。确有特殊紧急情况需出车的,必须向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请示,同意后方可出车,但同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在8小时内把简要情况报告车辆管理部门和集团领导。对在事故中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和拒不报告的驾驶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

第三章驾驶员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200元罚款:

1、车辆卫生不合格,车内脏乱的;

2、不进行车辆性能例行检查(车队必须对所属车辆每月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没有报知车队按程序维修更换的,行驶中如发生一般事故则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处罚款;

3、发生所有事故不论事故大小,出现不如实上报,缩小或夸大事故性质的;

4、专职驾驶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开通通讯工具,因通讯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出车的;

5、对车辆使用人员态度蛮横,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6、接到派车单不及时出车,接到投诉经查实的;

7、司机驾车返回后10分钟内不回馈派车单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500元罚款:

1、车辆不按时归队,未经批准停在其他位置,影响车队形象的;

2、酒后驾车,未发生车辆或交通事故的;

3、私自出车或私自搭乘无关人员的;

4、私自改变行车路线,用车单位投诉经查实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发当月工资,并处停职:

1、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者;

2、一年内发生两起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且造成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者;

3、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事故、案件的;

4、在加油、修理等费用中弄虚作假;

5、经常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且情节严重,被交警部门一次扣6分及6分以上者,待岗培训30天。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奖励500元,安全行驶10万公里的奖励1000元,安全行驶20万公里的奖励2000元,安全行驶30万公里的奖励3000元。

第二十六条考核里程数以派车单里程数和实际行驶里程数及实际加油数为基准.按核定油耗进行修正。

第二十七条专(兼)职司机实行出车补助与实际行驶里程数挂钩,即驾驶员每行驶1公里补助0.06元;镇区内出车按照4元/天补贴。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二十八条针对目前我公司车辆状况,为便于管理,保证车辆的安全正常行驶,将车辆的保养、维修统一归车队集中管理。

第二十九条车辆平时的保养由司机负责,经常擦洗车辆,保证车辆的清洁。

第三十条车辆保养管理安全员根据规定的行驶里程数按程序申报,进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辆的维护由驾驶员提出,必须由安全员和车队长进行评估,由调度员开据维修派工单,到车队指定地点维修,否则,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车辆外出期间如发生故障进行维修时,根据实际情况须报车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

第三十二条车辆正常修理,每行驶50000公里更换轮胎一次,交旧领新,凭行车里程统计表及发票报销;每行车5000公里更换机油一次,控制在3桶/2次标准内,正常修理保养费在核定的费用标准内限额报销,超支部分由车队长核实原因后由分管领导签批报支。

第三十三条车辆大修,由驾驶员、安全员、车队长共同提出报修计划,由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三十四条车辆维修派工单必须由驾驶员、车队长签字,否则无效。维修后的车辆应由司机、队长、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结算费用。

第五章车辆调度管理

第三十五条非生产用车调度管理

具体调度管理详见《鄂尔多斯电力集团非生产用车调度、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遇停电,事故抢修,应优先派车。

第三十七条派车单要认真填写,派车单即是加油单,也是车辆运行依据。

第三十八条专职或兼职调度员应公开、公正派车,注意保持整体平衡,协助车队长进行车队的日常管理。

第六章车辆加油管理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本着"安全第一、精简节约"的原则使用车辆,节约能源,降低油耗。

第四十条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保证油料足够,以免耽误公务或生产。

第七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车辆必须建立安全档案,由安全员负责。

第四十三条驾驶员在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以确保安全。

第四十四条不超员、不超载,严禁货运车客货混装。

第四十五条装载货物必须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要封裹严密。

第四十六条车辆夜间要归队,确有原因不能归队的,通报车队长,将车辆停放到有人看管或安全的地方,否则发生被盗、被损,由驾驶员承担损失,并待岗培训。

第四十七条在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期间,除留生产值班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归队封存。

第四十八条乘车人员要等车停稳后再上下,车辆行驶中不准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窗外。

第四十九条实行安全行驶考核制度,每月25日安全员、调度员抄行驶里程日,如有特殊情况顺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集团企管劳资处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鄂尔多斯电力集团所有车辆管理,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车辆使用申请(派遣)单》样表

附件二:《车辆油耗核定表》

篇3:平巷使用起道机千斤顶处理掉道车辆管理规定

1、平巷车辆掉道,工作人员要及时停车,并在掉道车辆的两端20m处设置道木阻车或人工警戒。

2、工作人员要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准备好拿道工具、材料,并检查其完好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使用,并对现场巷道环境进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现场指挥拿道。

3、出现车辆掉道,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区值班室及调度所。

4、先用掩板等将掉道车辆一侧轮子掩牢,在掉道车辆另一端钩头与轮对间穿通板接实底梁后,用垫木把起道机(或千斤顶)与车辆钩头接牢,起道机(或千斤顶)竖直使用,严禁倾斜往上方支车,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一端,注意观察及时补充通板。

5、起道机(或千斤顶)接近最大行程,轮缘抬高没超出轨面应接实底梁,缩回起道机(或千斤顶),加垫木重新将起道机(或千斤顶)与钩头接牢,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至轮缘超出轨面停,补充通板,人工或用千斤顶推矿车端头至轮对对住轨面停,落起道机(或千斤顶)并注意及时抽出妨碍落车的通板,至轮对落实在轨面上。

6、轮对上道后,抽出通板,落起道机(或千斤顶),按相同的方法操作拿上另一端掉道轮对。

7、掉道车辆拿道必须有班队长现场指挥,拿道前要先观察,缺卡兰销要先补穿齐。拿道时人员要站在车辆的两头安全处,车辆的两侧及倾斜方向严禁站人。

8、穿通板,放垫木等要拿稳侧面,人的身体任何部位不准伸向车辆下方或两物之间。

9、组列车辆掉道必须先把未掉道车辆摘销链推开并用掩板将两头掩牢,掉道车辆的两端留2m以上的间距,便于拿道。

10、车辆上道后应及时拆除临时阻车装置清理好现场环境,方可工作。主运大巷必须请示运输井下调度站,执行调度指令。

11、严禁硬拉强行复轨,严禁支车拿道,严禁不打通板拿道。

12、及时通知钉道工检查修复轨道。

13、处理电机车掉道前,必须先闸紧手闸。

14、用手动葫芦拿道按起吊措施执行。

篇4:斜巷使用起道机千斤顶处理掉道车辆管理规定

1、斜巷车辆掉道,信把工要及时发停钩信号,绞车司机立即停车。

2、绞车司机必须监守岗位集中精力,刹紧制动闸把。

3、出现车辆掉道,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跟班班队长,班队长要立即汇报矿调度。空车掉道,由跟班区干现场指挥拿道,重车掉道,由区正职现场指挥拿道。拿道人员准备齐拿道材料、工具,并检查其完好状况,确认完好,方可使用,并对现场巷道环境进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现场指挥拿道。

4、班队长要先查看现场,车辆的销链连接、保险绳可靠、卡兰销齐全,明确信号传递方式(如喊号、摇灯等),现场要按专职信号工,信号工必须按班队长的指令及时发送信号,上下口信号工要及时准确传递信号,绞车司机按信号指令操作。

5、处理车辆掉道前必须先紧绳,保持钢丝绳涨紧。

6、车辆上端轮对掉道紧绳后采用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车拿道,先在掉道车辆上端钩头与轮对间穿通板接实底梁,操作起道机(或千斤顶)支起矿车注意及时补充通板,起道机(或千斤顶)必须与钩头接牢,当上边轮缘超出轨面20mm以上停止,人工用力或用千斤顶推车辆上端至轮对对准轨面,抽出妨碍落车的通板及时落起道机(或千斤顶)至轮对落实在轨面上,抽出余下通板搬出起道机(或千斤顶)。

7、车辆下端轮对掉道时,应先用¢15.5mm钢丝绳头或锚链将矿车轮对固定在轨道上,确认稳固后,按措施第六条执行拿道。

8、斜巷处理掉道车辆必须有班队长现场指挥,斜巷上、下口有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上下或在轮眼滞留;复轨期间,掉道车两侧严禁其他人员站立或进行与复轨无关工作,处理上端轮对掉道时,人工或用千斤顶推车辆时,人员只准站在车辆斜上方进行推车。

9、双钩提升的斜巷车辆掉道必须检查双钩车辆的连接及卡兰销是否可靠、齐全,无问题方准拿道。

10、严禁硬拉强行复轨,严禁支车拿道,严禁不打通板拿道。

11、车辆上道后,及时清理好现场环境,撤离人员,班队长查看确认无问题,斜井恢复走钩。

12、拿道人员严禁蹬钩头、扒车、跟车上下。

13、及时通知钉道工检查修复轨道。

14、用手动葫芦拿道按起吊措施执行。

篇5: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使用管理

为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和设备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的人身安全,制订本办法。

一、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车辆驾驶员是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进入作业地点后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二、项目负责人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交底。项目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保养。

三、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带病作业和超负荷运转。当发现有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停止使用,立即报项目负责人进行维修。小型机具设备的维修保养由施工科室承担,其余的省拨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保养由机料科负责。项目负责人协调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维修事宜。

四、所有设备和车辆严禁酒后操作。严禁对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作业。在非生产时间,未经项目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机械设备和车辆。

五、操作人员和驾驶员须相对稳定,以便于定期对设备和车辆进行保养。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认真填写使用和保养记录表,每月初将上月的使用和保养记录表报机料科。

六、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下:交清本班任务、技术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交清机械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燃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准备情况;交清机械的保养、使用、运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交班的操作工负责搞好机械的清洁卫生。

七、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机操作人员操作。

八、需要定期检验和年审的机械设备和车辆要及时进行,不得漏审拖审。年审和检验工作由机料科负责。

九、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

十、本办法自2011年5月9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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