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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建筑工程总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企业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各种票据、售房价格、分包工程款、万元以上材料招投标和有关费用包干执行情况的审计,及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审查、评价。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有:财务审计部、票据审计部、工程审计部,审计部门直属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领导,为股东服务,除监事会主席和董事长及其指派人员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干涉上述部门的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只有询问和索要资料的权力。

第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徇私情、弄虚作假,发现一次罚2000元,第二次罚10000元,第三次开除。

第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专业知识、熟悉财务管理、工程预算等相关业务,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当地施工预算定额,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第四条审计人员必须不断更新知识,掌握新的财务、会计、金融、税务、外贸、外经等法规以及工程预算和电算化技术。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群众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要依据国家法律、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在选择审计依据时,必须选择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依据,即选择与审计事项期限相一致的凭据或是最新制定的法规、制度为依据。擅自改变审计依据或凭主观想象审计的,经查实后每次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根据审计目的,采取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取得有效证据,以判断、证明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和达标程度,并作出正确、公正的审计结论及合理化建议。若有违背,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凭证、帐表、决算书,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必须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或严重浪费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否则对审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若审计人员主观臆断、处事不公的,罚款500元以上。监事会主席、集团公司董事长负责处罚。

第十条审计人员对以种种理由百般刁难、阻挠和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者,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汇报,并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0-5000元。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扣除当年工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审计报告、审计处理意见、审计附件(与审计有关的各种证据)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票据审计部、财务审计部、工程审计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必须及时总结,必要时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上要进行汇报。

本制度由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审计部负责人行使处罚权。

篇2: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某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三章审计对象和审计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为: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内部审计任务。

第四章工作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五)审计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召集审计人员会议讨论制订审计工作方案,明确项目分工,审计范围和重点,应查对象,文件资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骤和时间,根据工作需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篇3: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某典当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着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

篇4: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工会审计工作的需要,促进经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实现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实现工会系统审计资源的共享,特建立成都市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二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从工会系统产生(不包括机关人员)。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会推荐,所在单位行政同意,市总经审办审核、经审会批准的程序。

第三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工会审计工作;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3、熟悉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具备与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在工作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市总经审会内外相关机构、人员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权:

1、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聘任期间,在原单位支持下,运用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特长,协助市总经审会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工会经济活动的科学管理与规范运作。

2、按照市总经审会的工作安排和审计计划,代表市总经审会从事有关工会审计工作,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起草等工作。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市总经审会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会议。

第五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和工会经审干部职业荣誉的活动;

2、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3、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4、应诚实地为工会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5、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履行职责时取得的资料;

6、审计报告应真实、客观地披露全部重要事项。

第六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1、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之前应当经过市总经审办专题培训。

2、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两年。由市总工会经审会聘任,颁发聘书、证书。

3、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按市总经审办安排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证》;

4、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市总经审办人员担任。对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应严格执行全总《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审计报告要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而后报市总经审办审核,由经审办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事项完毕后向经审办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5、对于有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人员,解除聘任,收回聘书。

6、市总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经审办公室应当为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7、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日常管理,协调安排具体审计事项,负责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费用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邀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发放审计补贴。

2、担任主审人员的审计补贴按审计一个单位300元,审计人员200元核定。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费用在经审专用经费中列支;对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补贴的发放,执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

4、外出审计的交通费由市总经审办复核后实报实销。外出审计的食宿费,按照市总工会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区(市)县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篇5:H医院内部审计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制度(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为加强医院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医院内部审计是对医院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内部监督的活动。医院特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医院内部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三)医院审计人员在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医院法人代表负责,并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四)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五)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施回避制度。

(六)审计人员对本院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3、建设项目、修缮工程的预(概)算、决算;

4、资产购置、使用和管理;

5、经济效益评价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6、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7、国家财经法规和医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

9、院领导、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七)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现场勘测实物。

3、参加与经济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经济合同的签订;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九)审计人员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要求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并予以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时间安排、审计项目安排,审计对象、范围.重点、计划时间、审计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审计人员的配备、分工和职责等有关事项;

2、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的有关情况,编写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送达被审计部门;

3、审计人员在所负责的项目范围内进行有关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审查核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或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医院负责人汇报。

(十)一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将全部审计资料:包括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各种审计证据、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文件进行分类归档,建立审计工作档案,按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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