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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4

医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学院新校区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明确工作职责,使基建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管理实施细则。

一、前期工作内容

1、立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

2、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总体规划及单位工程委托设计。

4、办理建设项目各类许可证。

5、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

6、开工前审计和开工报告。

7、工程项目招标工作。

8、施工许可证。

9、施工合同的签定工作。

二、单位工程设计

凡涉及与原规划不符,须报处审查,再报主管院长审批。

工程项目及单位工程,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报院审议通过。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实施招投标办法,选择设计单位,并广泛听取意见,综合优点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综合办公室负责设计委托及设计图纸、文件的接受、验收工作。

三、施工单位的确定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入z市建筑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确定施工队伍。

四、签订工程合同

1、健全三人以上参加的谈判制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委托设计合同由处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施工管理科科长、专家组成;材料设备合同、供货合同由处领导、综合办公室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组成)综合办公室主要从经费控制方面把关,工程管理科、主要从施工管理、工程质量和工期方面把关。

2、健全法人委托代表签字制度

合同金额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和工程管理科科长签字,由处领导审核后由院长签字生效。

3、合同付款

(1)按现行管理办法进度款开具正式发票。

(2)预付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签订的时间,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工程管理科科长签字报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生效。

(3)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报工程进度报表,施工管理人员审核,工程管理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生效。

(4)加工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付进度款中逐期扣除,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表述。

(5)竣工结算付款:在工程结算审核结束的基础上,由工程管理科科长、综合办公室主任和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后生效方可支付,竣工审计前付85%工程款(扣除甲供材料款)。审计结束后按审计报告终审金额,扣除保修金,余款一次性付清,保修金按规定时间到期付清。

(6)处领导、各科长要建立有关台帐,对预付款、进度款、甲供材料等情况定期核对。

五、材料、设备、构件配件的选购、供给

(1)材料能采取招标方式的应采取招标方式,不易采取招标方式的要由处招标小组共同认定材料的质量与价格,总价在五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构件配件必须进行招标,由招标小组负责开标、评标、定标。

(2)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工程项目材料的总量计划。

(3)工程管理科按工程进度负责提供材料使用计划及其技术参数。

(4)工程管理科负责用量及其技术参数的核定,并按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材料进场。

(5)甲供材料进场必须同时附有相关证明,工程管理科负责检查检验、验收,并交付施工单位。

(6)乙供材料进场,由工程管理科负责材料质量的检查、检验。

(7)不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构件配件,施工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退货,要做好记录,如造成经济损失由采购方负责。(含甲供材料)

(8)材料发票的报帐,由工程管理科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处领导签字,并附出入库单或材料移交单,由处领导审核院领导签字后生效。(材料款要备案)

六、工程图纸会审、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科在取得设计施工图后,交付给监理单位,本处要组织人员认真审学图纸,将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或疑问以书面形式汇总并召开图纸会审会议,由设计单位负责解答并以书面形式回复认定,将图纸上的问题解决在开工前。

(2)工程管理科在开工前要组织好技术交底工作,特殊材料、工艺的操作程序、作法及关键部位的特殊要求,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及建设单位对建筑物要表达的意境书面交代明确。

(3)设计变更:施工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由工程管理科及时向处里汇报并与原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如变更涉及到经费,由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处领导讨论决定,并报主管院长。

(4)基建工程签证工作,具体由工地施工甲方代表(管理员)负责办理签证手续(并需附详图或工作内容说明),由综合办公室到现场鉴证由工程管理科长及综合办公室主任签字再由处领导签字盖章,送交主管院长签字。

(5)隐蔽工程记录,一般工程按图纸施工,正常隐蔽工程验收由施工管理人员负责,重要结构及特殊部位隐蔽工程验收应有工程管理科科长到现场,同时办理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验收单。

(6)施工日记:施工管理员须建立详细施工日记

(7)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科在施工过程中要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尽职尽责做好监理工作,并定期召开协调会。

(8)质量检查记录:施工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序交接前后质量检查记录的核实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

(9)装饰装修工程方案:对装饰装修方案及所用材料由综合办公室、工程管理科和处领导进行论证后实施。

(10)主体验收:工程主体验收,由处领导、工程管理科、综合办公室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市有关单位参加。

(11)竣工验收在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并有监理单位复查提交验收报告后,由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学院领导、国资处、后勤处、纪检委、财务处、保卫处和使用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12)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由移交部门基建规划处和接受部门国资处与后勤处指定人员签字生效,保修期内如发生问题,由工程管理科与施工单位联系处理,并须做好记录,必要时双方签字。

(13)预结算审核:工程管理科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量及钢筋料单审核。综合办公室负责工作量、取费等全面审核,审核

人员要对审核负责并签字。

(14)结算、决算及审计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程结算的审核,并按相关规定送有关单位、部门审计。

(15)工程竣工后,综合办公室负责联系市有关部门,进行规划、环保验收。

(16)档案工作:工程管理科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图文资料按档案要求收集、整理,移交给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工程前期工作产生的图文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按档案要求归档。工程管理科负责对材料、设备、购配件的有关图文资料的整理归档。自立项起,有关声、像资料按职责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

七、其他

凡我院公布有关实施细则与本细则有悖,以本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z医学院基建规划处

篇2: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zz省《关于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资金及各基层单位自筹资金开支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含装饰工程、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zz师范大学所有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立项与审批

第四条凡拟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除紧急抢修工程外,都必须事先立项并获批准。

第五条工程项目的立项。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目的、用途、投资计划、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后收益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

第六条立项报告的受理。

(一)后勤建设方面的立项报告由后勤管理处受理。

(二)其它方面的立项报告由资产管理处受理。

(三)基建处负责的大型工程项目经校务会同意立项后向地方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立项报告的审批。

(一)基层单位不准在校内建房,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基层单位自筹资金的修缮(含装饰)工程项目的立项,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二)建设计划及资金在经费预算内并已由学校下达经费预算的立项,经受理立项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受理立项报告部门的校领导,下同)审批。

(三)新立项的工程,按以下程序审批:

1.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3.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审批。

4.投资资金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经受理报告的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八条立项未获批准的项目不准施工,违者应责令停工。

第三章设计、预算与发包

第九条工程项目立项被批准后,应进行项目设计。项目设计应结合立项报告的有关内容和实际用途进行。所有工程项目都应该按照节俭、实用的原则进行,不得搞超标准设计。

第十条工程项目设计后必须进行费用预算(紧急抢修工程除外)。预算必须使用正规的工程预(决)算表,并加盖预算员专用章。预算总金额不得突破投资计划。预算须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凡属陕师校发[2000]4号文件第三条所列工程,须送校审计处进行预算审计,并按审计处意见拨付工程项目预付款;其余工程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预算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财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凡投资资金总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在10万元―30万元之间(不含30万元)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实行招标发包,也可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议标发包。投资资金总额不足10万元的工程项目,可采用议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招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并提前3天向监察处报送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实施前要报告监察处,以便对招标过程中的有关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工作小组须有监察、审计部门的人员参加。招标结束后5日内,工程建设单位须将招标结果(主要应说明招标过程及结果,并有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签名)书面报监察处备案。工程项目议标前3天应向监察处报送有关材料,议标时须有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我校基建、后勤、资产、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与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人不得在工程项目招(议)标过程中向投标人或承包单位泄漏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和其它应当保密的资料及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投标人或承包单位。

第十四条工程承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除载明相关事项外,并须载明工程质量等级或要求、保修期、保修费用及“工程预决算必须经校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结果为准”等有关事项。合同签字前须经监察、审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四章施工与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防止因施工造成对地下管线的损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正常上课时间不得在教学区进行噪声和振动危害较严重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对工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八条对议标或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中按市场价采购的数额较大的材料,建设单位事先应指派专人(2人以上)进行材料质量及市场价格调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报告须由调查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工程竣工后进行决算审计时同其它资料一起报审。

第五章验收与决算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竣工后,须由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2人以上)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人须在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工程项目验收报告上必须有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质量监督情况的说明及本人签名。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出现质量问题,要追究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工程项目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依据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向建设单位提交正规的工程项目决算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签名。审核人必须注明所审核的工程项目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决算是否合理。工程项目决算书经建设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建设单位送审计处进行决算审计,并按审计意见办理工程费用结算手续。

第六章违纪行为与处

第二十一条凡在本校范围内所发生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主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理外,还应当视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是党员的,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立项或者立项未获批准擅自开工的;预算未经审计擅自开工的;基层单位擅自在校内建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用途的。

(三)违反规定,将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发包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安全监督等事项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要求或者串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督的;采购、强令使用不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强行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的。

(五)违反规定,对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搞串标、假招标等不正当活动的;招(议)标事先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议)标活动、事后不向有关部门备案的。

(六)违反规定,在工程招(议)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给工程招(议)标工作或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损失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议)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擅自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七)违反规定,限制、排斥外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对违反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八)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将已中标项目自行作废、变更并另行发包的。

(九)以各种名义、形式干预正常的工程建设活动和正当的招(议)标活动的;授意选择、指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包、代理、监理等单位的;为亲友承包工程项目或者生产、供应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

(十)接到关于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监理业务的报告而不制止、不纠正的;与承包单位串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违反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规定,擅自减少或者截留、挤占、克扣工程建设项目款项,降低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随意加大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十二)按规定应当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而不实施监督管理的;不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监督管理,降低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对有关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不报告的。

(十三)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经验收不合格,而出具合格意见或擅自使用、交付使用的;对实际发生工程量应当核实而不核实的。

(十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贪污、受贿、挪用和违反财经纪律,以及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接受礼品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规定合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二十六条违反规定进行施工的,除责令停工、追究有关人员法律、纪律责任外,还应责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或者积极清缴全部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经过查证属实的;

(四)经办人员依法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形。

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批评教育改正后,可以不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对工程建设活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故意违法违纪的;

(二)利用职权指示、暗示、默许或者强令下属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拒不纠正错误或者阻止他人交代、举报、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

(五)不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增大的;

(六)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负责任,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不认真进行审核,导致预算超出投资计划较多,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5%的,对工程建设单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对一年内累计三次决算审减率超过10%的承包单位,视其情节,停止其6个月至1年在校内承包工程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规定

师专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明确工作责任,按照一事一议、一项目一合同,一项目一结算,谁损坏谁赔偿(自然损坏除外)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零星维修工程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一)零星维修项目的确定

1.使用单位以维修申请报告形式提交的维修项目

需要维修的院系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每半年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集中提交维修项目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确因需要可随时提出)。报告写明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并由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告上签署意见。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接到以上维修申请报告后派专人(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计划及范围、项目的建设维修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确定初步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2.学校层面的零星建设维修工程

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建设工程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有关工作人员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提出建设意见和施工方案,统计工程量,初步核算维修费用,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领导研究决定。研究通过后根据概算费用转入相应的审批程序。

3.维修职能部门日常检查发现需要维修的零星维修工程

维修职能科室填写维修申请报告(单),交科室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一并提交到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审核。审核通过后,维修职能科室编制工程量清单,核算概算费用,转入审批程序。

(二)零星维修工程审批程序

1.以计件形式结算,且单项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维修科室负责人直接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组织安排实施;

2.单项维修费用在100-5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并报分管处领导同意后安排维修;

3.单项维修费用在500-3000元的,由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在零星维修派工单上签字,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审批后实施;

4.单项维修费用在3000-10000元以内的,签订学校零星维修合同,经维修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实施。

5.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二、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对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3000-10000元的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招标办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无法确定工程量的零星维修项目,可以采取确定单价和工时单价的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3.3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项目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确定施工队伍,报知分管校领导。

三、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填写监理日志。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或者由甲方、乙方联合招标确定材料的规格、等级、价格等。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审计处分管领导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处长签批,超过2000元的需分管校领导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结束后,相关资料送管理部门备案。

四、零星维修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进行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决算初审完毕后报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束进行付款手续。

附件:1.《基建零星维修申请单》

2.《基建零星维修工程验收单》

3.《基建零星维修工程合同》

4.《基建零星维修派工单》

5.基建零星维修管理流程

篇4: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条因本单位建设规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对中进行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有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行)单位的人员,工作结束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对已运行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章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则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领下进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安全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

篇5:HSE基建工程管理中心职责

1、贯彻执行HSE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负责本系统HSE管理责任制的建立与考核。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基建系统的HSE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3、组织建设项目HSE设计方案的审查,使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按照“三同时”原则,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等评价要求与措施,保证HSE相关设备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查时,按照有关专业的技术规范,确保HSE设施概预算在工程总概预算之中。

5、负责外来基建施工队伍的资质等级审查,协助HSE管理部门做好HSE资质审核。

6、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制定并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的施工HSE管理措施,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负责组织基建系统HSE检查,落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患的整改。

8、负责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参加建设项目施工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9、及时向上级领导进行安全环保工作履职汇报并提出建议。

10、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认真履行《中石化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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