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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使用:

7.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监督检查:

9.1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篇2: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管理规定的危险品库房仅储存校验检定可燃性气体报警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报警器所用的标准气体。

第二条?

危险品库房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根据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州市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分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结合危险品库房实际使用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品库房主要安全负责人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检定人员应经过检定培训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家标准以及分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车间主任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各岗位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储存、运输、使用,依照划分的管理职责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生技室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监督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2、定期检查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督促各级责任人,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3、库房存放危险化学品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车间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全面落实危险品库房安全管理工作。

2、针对危险品库房,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

3、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班组建立危险品库房管理台账、记录、档案,做好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4、组织建立、健全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和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七条安全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长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危险品库房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有关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和事故演练。

4、负责危险品库房安全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5、落实危险品库房用火安全措施。

第八条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对危险品库房的安全工作。

2、完善危险品库房相关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3、组织开展危险品库房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4、负责班组的危险品库房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5、监督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规定好劳保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九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十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大门明显处张贴《危险品库房使用规定》。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十一条

危险品库房防火、防爆应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中的《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危险品库房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库房应在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第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内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品库房房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完善危险品库房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定期巡检记录。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危险品库房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险危物品,不同品种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库房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条

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加锁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章电气装置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与管理

1、置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件、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2、在危险品库房内使用临时用电或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危险品库房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消防达标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灭火器材应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制定应急预案,绘制事故逃生图、消防器材配置图。

第二十六条

灭火器材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第七章装卸作业

第二十七条

装卸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

第二十八条

装卸作业过程严禁拖瓶和滚瓶,应小心轻放,严防产生火花和静电。

第二十九条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车间将在经济责任制和事故零考核中对违规个人进行考核,发生责任事故按国务院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从批准日起执行,由仪控中心生技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集团公司和分公司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篇3: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篇4: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2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本单位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进行了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生活和生产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控制。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3.2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品、器皿的回收处置。

4管理规定

4.1管理对象

包括油类、化学清洗剂、油漆、涂料、沥青、液化气、农药等。

4.2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2.1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要求供方提供三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经营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以掌握其安全方面的知识。

4.2.2国家有规定的特殊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3运输管理

4.3.1自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运输车辆要设置危险化学品标志,严禁将危险化学品混入非危险化学品中运输。

4.3.2无资格运输时,应选择有合法运输资格的单位和车辆进行运输。

4.4使用管理

4.4.1处安全办公室应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性能一览表,注明其物理、化学性能,储存和使用要求,应急时的处理方法,并通过组织培训使有关的人员熟知。

4.4.2应严格控制控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按照技术部门的要求,限量采购、发放、使用。

4.4.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4.4.4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器皿及废弃物要及时回收处置,不得随便丢弃。

4.5仓库储存管理

4.5.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4.5.2库内物品应分类码放整齐、规格型号标识清楚,不同性质的化学危险品应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5.3仓库、存储柜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防高温、防辐射、防漏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

4.5.4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4.5.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4.6预防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置

4.6.1库管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知应急处置措施。在发放物品时,应将技术文件、该物品的性能、保管方法、应急处置措施等一并交付或告知领用人。

4.6.2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其性能、特点,安全正确的使用,并采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或防毒用具,防止对人体和环境的损害。

4.6.3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组织处置,并报告安全办公室。

4.7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存放进行日常检查,安全办公室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篇5: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1.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对检修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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