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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受限空间的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指派作业监护人;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五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不应进行任何作业。当受限空间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应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7、当作业环境内存在爆炸性气体,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員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4h内,受限空间应处于作业所需的安全环境;在施工作业期间每隔4h对受限空间可能聚集有毒有害气体的部位进行检测,浓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

9、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试验。

10、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第六条监护人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工艺、作业程序,了解作业内容和危害因素。

2、确认现场处于安全环境状态,检查防护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3、对作业过程实时监控,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遇有紧急情况,有权终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经落实确认和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设备容器内。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不够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作业监护人持有第二联,施工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凡需要4h进行检测1次的数据,应填写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一栏中。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h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篇2: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化工企业生产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河南省消防条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中原大化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生产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第五条各单位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意识。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消防责任第七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目标责任书,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7、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八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5、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7、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8、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九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的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置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设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处、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第十四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设计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和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准、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7、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本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六条本单位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5、各单位要制定禁烟禁火制度,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第十七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九条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第二十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二十二条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检查和验收。(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现场。(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第二十三条本公司消防和安全部门要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四条对专职消防队伍的管理,应参照《企业事业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第二十五条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4)补救初期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第五章宣传与培训教育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第二十七条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第二十八条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第二十九条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第六章基础设备与装备第三十条各单位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第三十一条单位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置、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何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第三十二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讯、灭火、放火、防护、训练器材和监测仪器等,要满足战备和防灭火的需要。第七章灭火救援第三十三条本单位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必须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情。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三十四条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⑴使用各种水源;⑵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⑶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⑷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⑸为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⑹向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单位请求增援。第三十五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补偿。第三十六条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第三十七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第三十八条消防车(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先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三十九条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犯《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犯公司防火规定,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3、穿易生产静电的服装和带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罐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犯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7、不执行火场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犯《消防法》的;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0、发生火灾事故后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篇3:正己烷接卸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正己烷(溶剂)属甲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为加强正己烷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接卸、仓储、使用安全,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及人体健康伤害,预防泄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2、范围适应于采购、安全保卫、溶剂检验,生产储存、使用部门。3、职责3.1生产部采购负责正己烷的采购,并负责选择合法的供应商和运输商。3.2行政人事部负责正己烷罐车的接卸安全警卫工作。3.3品控部负责正己烷品质的检验工作。3.4生产部负责正己烷的接卸、储存、使用和日常检查的安全管理工作。4、程序4.1运输运输正己烷的罐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执行公司《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3.3.1条款。4.2接卸4.2.1、溶剂车进厂前,采购负责人提前通知使用部门和值班安检人员,做好接卸准备工作;运罐车到达卸车处时,安检员要以运输车为中心,用拉绳设置半径为15米的临时禁区,做好安全警卫;仓储、使用部门速派懂管理、会操作的人员到场,做好各项安全措施;配设足量灭火器材,并准备好就近地下消防栓的开启工作。4.2.2禁区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进入禁区的作业人员,严禁携带火柴、烟、穿带钉鞋、化纤衣裤,开启手机、非防爆电器等火源、火种,安检员在禁区附近的路口设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机动车辆通过禁区。4.2.3运罐车必须必须佩带防火罩,卸溶剂的软管必须是防静电软管,采取自流式卸罐法,作业时使用防爆工具和防爆手电,接好防静电接地装置。4.2.4、大风、雷雨、高温天气禁止接卸溶剂。4.2.5、溶剂接卸完毕后,作业人员要详细检查现场,确定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4.3储存4.3.1正己烷必须储存在符合国标的专用罐内,并设专人管理。4.3.2正己烷储存罐的安全防火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做好标识。4.3.3正己烷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卸罐入库,入库后要定期检查呼吸阀和阻火器的性能使其处于完好状态。4.3.4每班检查正己烷储罐液位和安全防护设施,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任何安全隐患。4.3.5正己烷储存处周围15米内(含空间),严禁违规动用明火,若必须动用明火,动火部门要严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4.4发放4.4.1浸出车间内进正已烷时,应由专人现场检查、操作。4.4.2每班的正己烷进、出库情况,班长负责认真盘清,做好记录并报主任签字。4.5使用4.5.1管理人员和操作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动用明火管理规定》。4.5.2操作人员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正确佩戴、使用各种劳动安全防护品、用具,维护人身健康。4.5.3操作间的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若不符合,须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达标。4.6紧急情况处理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灾害救援紧急管理程序》执行。5、相关文件5.1《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5.2《动用明火管理规定》5.3《灾害救援管理程序》6、记录6.1《采购入库单》6.2《辅料检验单》6.3《榨油厂生产数据记录本》

篇4:液化气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三条安全组织。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第四条安全教育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五条安全措施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1)严禁在站内吸烟;(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第六条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电气管理1、用电管理(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2、防雷、防静电规定(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第八条安全检查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第九条消防管理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1)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第十条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1、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2、储罐首次使用第3年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六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第十二条压缩天然气储气瓶或储气井的管理1、加气站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2、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3、储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4、储气井的设计、建造和检验应符合SY/T6535《高压气地下储气井》的有关规定。储气井的建造应由具有天然气钻井资质的单位进行。第十三条压缩机、泵的管理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它设备;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温升有无异常;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更换与否;4、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第十四条管线1、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2、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3、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第十五条加气机1、应定期检查加气机各密封面,保证无渗漏;2、加气机须具有紧急切断、过流切断、拉断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加气枪的加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3、加气机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加气机安全运行。第十六条阀门及安全附件1、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2、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1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3、储气罐或储气井、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定校验:高压储气瓶每3年1次;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第十七条设备检修维护1、加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2、加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第四章作业管理第十八条接卸气作业1、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2、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3、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4、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5、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储气罐的压力不应超过25MPa;6、送气司机不应远离作业现场,不应清扫、维修车辆;7、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第十九条加气作业1、加气站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2、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一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加气枪作业;3、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4、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5、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6、潜液泵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7、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8、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9、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5%,压缩天然气压力不应超过20MPa;10、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11、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12、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核准加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13、接卸气、加气作业期间,安全员应定时巡检储气罐的运行参数,储气罐液位低于20%时应停止潜液泵的运行并停止加气作业。

篇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等事故,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人员。⊥65⊥职责2.1安全处是本制度的制定单位,负责本制度的修改、督察。2.2其他相关单位是本制度的协助单位,负责本制度的执行。2.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3定义3.1受限空间:公司内各类塔、槽、罐、炉膛、锅炉、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票管理,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4.2安全隔绝4.2.1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4.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4.2.3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4.2.4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4.3清洗或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氧含量一般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4.3.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2的规定。4.3.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下同);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4.4通风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4.4.1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4.4.2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4.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监测4.5.1作业前30分钟内,作业单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4.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小时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4.6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4.3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4.6.2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4.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4.6.4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4.7照明及用电安全4.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4.7.2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4.7.3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4.8监护4.8.1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4.8.2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4.8.3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4.8.4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4.9其它安全要求4.9.1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4.9.2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4.9.3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4.9.4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4.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4.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4.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4.9.8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4.9.9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行。4.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4.9.11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5职责要求5.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5.1.1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5.1.2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5.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5.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5.1.5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5.2监护人员的职责5.2.1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5.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5.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5.2.4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5.3作业人员的职责5.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5.3.2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5.3.3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5.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5.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5.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6《作业票》的管理6.1《作业票》由作业单位负责到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办理。6.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票》,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票》。6.3作业结束后,要立即将《作业票》交回安全处/分公司安全生产科,每丢失一份罚款作业单位50元。《作业票》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7考核7.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考核分10分或罚款50-500元。7.2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交由公司研究决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编号:装置/单元名称设备名称原有介质主要危险因素作业单位监护人作业内容作业人员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采样分析数据采样时间氧含量可燃气体含量有毒气体含量分析工签名%%序号主要安全措施选项确认人1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符合规定要求的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并落实拆装盲板责任人。2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3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但设备内缺氧时,严禁用通氧气的方法补氧。4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应切断电源,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5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应分析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6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具备作业条件,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设备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在同一受限空间内不应进行交叉作业,如必要时,必须采取避免相互影响、伤害安全措施。7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害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8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不得有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9使用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起跳电流不大于30毫安,并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10金属容器和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受限空间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严禁将接线箱(板)带入容器内使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11原盛装过可燃液体、气体等介质,有挥发可能性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自备直流电源的安全行灯;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他非防爆器材。12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救生绳(?)、气防设备(?)、安全三角架()。13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行设备抢救,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好联络、监护工作。危害识别及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意见:签名:车间(工段)意见:签名:安全管理部门意见:签名:厂领导审批意见:签名:完工验收验收时间年月?日时分作业单位签名:生产单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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