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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及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3号令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直属企业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宣传普及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岗位安全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第三条各直属企业人事、教育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生产厂区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五条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任职和作业;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安全教育应有记录、有确认、可追溯;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六条直属企业、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七条企业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外,还应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石油化工安全专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直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组织安全负责人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专业培训。培训由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十二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技术岗位的季节性农民外用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一级(厂级)安全教育由本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知识、消防知识、安全文化知识和气体防护常识等。

(三)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二级(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状况及相关的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三级(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班组、岗位的安全生产概况,本岗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本岗位的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

(四)本岗位预防事故及灾害的措施。员工厂际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12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并定期参加复审,成绩记入个人安全教育卡片。

第十七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时,按照《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防止发生类似事故。

第四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基层单位应开展以部门、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单位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部门安全活动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直属企业的领导每季度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二级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领导每月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二十三条安全部门应联系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二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事故通报和《班组安全》等安全学习材料,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和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

(六)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查找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

(七)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其它安全活动。

第五章?其他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的身体状况应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能按照要求独自完成安全教育答卷、签订《安全承诺书》,并有效识别现场各种警示标识。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厂级安全教育由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安全生产基本特点。

(二)进入厂区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有害因素及HSE注意事项。

(四)事故教训等。

第二十七条临时用工、外来施工和实习人员的车间级安全教育由基层车间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4学时。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一)车间危险部位(主要生产系统、关键设备)及安全、环保注意事项。

(二)车间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各种伤害能量)的性质及防护处理注意事项。

(三)着火爆炸、泄漏中毒、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四)安全作业许可证办理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五)生产装置的安全消防、气防卫生器材及设施的位置、使用程序和使用方法。

(六)作业活动中应遵守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接待部门负责,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应有专人陪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二级单位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三十条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各级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单位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的单位进行处罚,因安全教育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4〕553号)同时废止。

篇2: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篇3: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

6.1.3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6.2.2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4: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安全管理。

3定义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易湿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

4职责

4.1企业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上船危险化学品的发放、回收,并做好记录;

4.2企业各工区/车间负责领取、位移、使用危险化学品,负责做好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领用后的安全管理;

4.3企业工程主管、项目经理和安全主管负责油漆、溶剂等危险化学品上船、使用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5管理要求

5.1企业存放危险化学品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合理选择存放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放安全,比如:遮阳、通风等措施。

5.2工区/车间应按规定领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保存工作。

5.3凡上船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审批制度,并在指定的地点堆放。审批申请单各企业可参照附件1进行制定。

5.4堆放危险化学品处,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拉设禁区和配置灭火器材。

5.5危险化学品堆放处周围3米范围内不准有热工作业。

5.6明火作业的火星有可能涉及的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应彻底清除。

5.7严禁带火种进入密闭的油漆储存场所,领用油漆时,一律需关闭手机、BP机,身上不准带有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5.8危险化学品堆放点上方,严禁架设天然气(乙炔)管、电焊线、电缆线等。

5.9危险化学品堆放点,附近3米内不准放置电焊机、变压电箱。

5.10施工结束,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盒、桶、瓶应及时回收、清理下船,放置在安全安全区域。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篇5:乙炔氧气使用储存管理规定

1乙炔、氧气的使用

1.1进行乙炔、氧气焊割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1.2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垂直固定放置,放置在露天的气瓶,应用帐棚或轻便的板棚遮护,以免受到阳光的爆晒。

1.3严禁将电源线搭放在氧气瓶、乙炔瓶设备和管线上。

1.4乙炔和氧气软管在工作中应防止沾染油脂或触及金属熔渣。

1.5禁止把乙炔及氧气软管放在高温管道上。不得把重物、热物压在软管上,也不得把软管放在运输道上,不得把软管和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

1.6乙炔气瓶禁止放在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米以上,使用中应与氧气瓶保持8米以上距离。

1.7乙炔瓶上应装阻火器,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

1.8乙炔管道应装薄膜安全阀,安全阀应装在安全可靠的地点,以免伤人及引起火灾。

1.9在连接减压器前,应将氧气瓶的输气阀门开启四分之一转,吹洗1-2秒钟,然后用专用的扳手安上减压器。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头的侧方。

1.10气瓶上的阀门或减压气门,若发现有毛病时,应立即停止工作,进行修理。

1.11在接受氧气瓶时,应检查印在瓶上的试验日期及试验机构的鉴定。过期或未经过水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者不准使用。

1.12运到现场的氧气瓶,必须验收检查。如有油脂痕迹,应立即擦拭干净;如缺少保险帽或气门上缺少封口螺丝或有其它缺陷,应在瓶上注明“注意!瓶内装满氧气”,退回发货单位。

1.13氧气瓶应涂天蓝色,用黑颜色标明“氧气”字样;乙炔气瓶应涂白色,并用红色标明“乙炔”字样。气瓶在保管、使用中,严禁改变气瓶的涂色和标志,以防止层涂色脱落造成误充气。

1.14氧气瓶内的压力降到0.196千帕,不准再使用。用过的瓶上应写明“空瓶”。

1.15氧气阀门只准使用专用扳手开启,不准使用凿子、锤子开启。乙炔阀门须用特殊的键开启。

1.16在工作地点,最多只许有两个氧气瓶;一个工作,一个备用。

1.17严禁使用没有减压器的氧气瓶。

1.18在焊接中禁止将带有油迹的衣服、手套或其它沾有油脂的工具、物品与氧气瓶软管及接头相接触。

2乙炔瓶、氧气瓶储存:

2.1储存气瓶的仓库应具有耐火性能,门窗应向外开,装配的玻璃应用毛玻璃或涂以白漆,地面应该平坦不滑,撞击时不会发出火花。

2.2储存气瓶仓库周围10米以内不得堆置可燃物品,不得进行锻造、焊接等明火工作,也不得吸烟。

2.3仓库内应设架子,使气瓶垂直立放,空的气瓶可以平放堆叠,但每一层都应垫有木制或金属制的型板,堆叠高度不得超过1.5米。

2.4氧气瓶不准与乙炔气瓶或其它可燃气体的气瓶储存在同一仓库内。

2.5储存气瓶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

2.6储存气瓶的仓库内,必须备有消防用具,并应采取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良好。

3乙炔瓶、氧气瓶的搬运:

3.1气瓶搬运应使用专门的抬架或手推车。

3.2运输气瓶时应做好防止互相撞击的措施。

3.3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

3.4用汽车运输气瓶时,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气瓶押运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不准坐在车厢内。

3.5为防止气瓶在运输途中滚动,应将其可靠地固定住。

3.6用汽车敞车运输气瓶时,应用帆布遮盖,以防止烈日爆晒。

3.7不论是已充气或空的气瓶,应将瓶颈上的保险帽和气门侧面连接头的螺帽盖盖好后才许运输。

3.8运送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3.9严禁把氧气瓶及乙炔瓶放在一起运送,也不准与易燃物品或装有可燃气体的容器一起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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