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制度(15)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基建管理制度(15)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基建管理制度(十五)

一、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1、基建工程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负责基建工程的管理(图纸设计、工程预算、合同签订、现场管理、工程验收、款项决算等)。

2、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3、设计图纸和文件、施工方案和措施应按技术管理权限经过审核、批准,方能有效。

4、工程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

规定及公司对工期、质量的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预算价。工程预算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方可交付施工。

5、各个建设项目的设计、用材如需变更时,应由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人员共同提出,经报公司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以所发书面通知为依据,否则,不得变更。

6、所有建设工程应先作预算,经甲乙双方核对工程量后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实际进度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及时进行决算并预审计,以审计结果对施工企业进行结算。

7、所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预决算和审计结论等各类资料,经办人员必须及时转交资料员统一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资料员移交有关部门和档案室。

二、工程现场管理

1、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2、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3、施工现场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制度,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任何意图都需经过项目负责人同意。

4、严格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按照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现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施工。

5、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

6、工程质量,应分阶段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好施工记录。

7、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各工种、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

8、工程竣工后,项目负责人要督促施工人员清理干净建筑垃圾,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其它设施、恢复周围环境。

9、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应坚持维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十天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并填写回访单,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后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以签证后的回访单作为保修款之结算依据。

三、设计变更

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将施工图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如若不可避免,按如下规定执行。

1、工程设计变更的具体经办人为现场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并负责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

2、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特殊情况下,如口头承诺,事后必须在7目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

3、由于各种原因引起变更造成的工程费用较大增加,应注明增加部分费用的处理意见。

4、设计变更由项目管负责人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符合规范的变更通知单由项目负责人发至相关单位,方可付诸实施。重大变更经报主管领导阅批后进行。

四、合同的管理责任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交档案室存放归档。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3.工程预决算员、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关决算和财务结算事宜。

4.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档案资料的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基建档案归档工作。

2、档案资料的收集,凡属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的设计资料,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的批复,地质钻探资料,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都属于收集范围。

3、档案资料统一由资料管理员(或项目负责人)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档案室存档。档案室所存放的所有资料,不论是内部还是外部人员来查阅时,均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公司领导批准,限期交还。

4、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及时归档。

篇2:基建期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基建期间工队安全用电管理条例:

一、用电安全组织措施

第一条、建立安全用电责任制,对用电工程各部位的操作、监护、维修分片分块,分机落实到人。

第二条、建立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电工和各类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和培训,凡上岗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严禁无证上岗。一经发现责令停工并处500元罚款。

第三条、加强日常的检修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建立维修记录工作台账,记录维修时间、地点、设备、维修内容、技术措施、处理结果、维修人员、验收人员。工作台账记录不全(不及时)者经发现视情节严重性处50-200元罚款。

第四条、从用电施工开始,不定期的对用电工程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是:接地电阻值、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值、漏电保护器动作参数等,以监视用电工程是否安全可靠,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应有统一组织指挥,并规定拆除时间、人员、程序、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防护措施方法等,并及时上报矿工程项目部。未上报擅自拆除者、拆除施工组织措施不全者,处以书面警告处分并上报矿工程项目部;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者视情节严重性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处300-2000元罚款。

二、电气设备安全措施

第一条、配电箱、分配箱、开关箱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一保护。分配电箱应装设在设备或用电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箱与开关箱距离设置合理,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水平距离不能超过3m。

第二条、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留有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其周围不得堆放任何有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第三条、配电箱、开关箱安装要端正、牢固,移动式的箱体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皮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为0.6m。

第四条、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部,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外。

第五条、配电箱内的电器应首先安装在金属或非木质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箱体内,金属板与配电箱体应作电气连接。

第六条、配电箱、开头箱内和各种电器应按规定的位置紧固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

第七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

第八条、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应采用绝缘导线,层线的型号及截面应严格执行工程用电图纸的标示截面。各种仪表之间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导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

第九条、配电箱后面的排线需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上,盘后引出的导线应留出适当的余量,以便检修。

第十条、永久性用电设备设施,应布局合理,留有2人同时检修的空间,并应安装应急照明灯及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通报矿工程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三、线路敷设

第一条、电缆线路采用穿管地埋敷设。

第二条、电缆在室外直接地埋敷设在深度不小于0.6m处

,并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作为保护层,并在地表立相关的警示说明牌。

第三条、橡皮电缆沿墙或电杆敷设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扎。

第四条、现场中所用架空线的导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导线架设在专用电线杆上。

第五条、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并固定整齐,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第六条、进户线在室外处用绝缘子固定,进户线穿墙设穿套管,距地面应大于2.5m,室外做成防水弯头。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5mm2。

第七条、各种用电设备灯具的相线必须经过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第八条、室内(宿舍、办公室)线路规范化安装完毕后,严禁个人私拉乱接线路。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通报矿工程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处50-300元罚款。

四、电气设备使用与维护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和维修、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工作时必须穿戴好绝缘用品,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第二条、检查、维修配电箱、开关箱时,必须将先前一级相应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三条、配电箱内盘面上应标明各路和名称,用途,同时要作出分路标记。

第三条、配电盘,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四条、各种电气箱内不允许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熔断器的熔体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原规格的熔体替代。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通报矿工程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处50-200元罚款。

五、对用电人员的要求

第一条、对现场中一些固定机械设备的防护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1、开机前认真检查开关箱内的控制开关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漏电保护器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现场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负责人派电工解决处理。

2、开机前仔细检查电气设备的接零保护线端子有无松动,严禁赤手触摸一切带电绝缘导线。

3、严格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凡一切属于电气维修、安装的工作,必须由电工来操作,严禁非电工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条、对各类电工安全操作要求:

1、电气操作人员严格要求按照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工具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对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工具要责令停止使用。

2、电气操作人员严禁带电操作,线路上作业禁止带负荷接线,正确使用电工器具。

3、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做接地或接零保护,在配电箱、开关箱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实行两级漏电保护。

4、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容量相匹配。

5、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用电设计。

6、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各种绝缘防护用品,不得违章操作。

7、当发生电气火灾时立即切断电源,用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8、凡移动式照明(碘钨灯、大功率探照灯、临时加班用撑杆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对夯土机械操作人员的安全要求:

1、夯土机械的操作手柄必须采取绝缘措施。

2、操作人员必须穿戴绝缘胶鞋和绝缘手套,两人操作,一人扶夯机,一人负责整理电缆。

3、夯土机械必须装设防溅型漏电保护器。

4、夯土机械的负荷线应采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

第四条、对焊接机械安全要求:

1、电焊机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围施焊。

2、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m,一、二次侧防护罩齐全。

3、焊机机械二次线应选用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

4、手柄和电缆线的绝缘应良好。

5、电焊变压器的空载电压应控制在80V以内。

6、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焊人要有动火证并配监护人,必须穿戴绝缘鞋和手套,使用护目镜。

第五条、对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1、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必须安装隔离开关、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漏电保护器。

2、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选择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出,通报矿工程项目部,并视情节轻重处100-500元罚款。

六、现场照明

第一条、照明器的选择:

施工场所应使用防水防爆灯具

第二条、特殊场合照明器应使用安全电压

1、隧道、人防工程,有高温、导电灰尘和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36V。

2、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器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大于24V。

3、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条、照明线路

从总配电箱处单独设置照明配电箱。为了保证三相平衡,照明干线应采用三相线与工作零线同时引出的方式。

第四条、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中,灯具和插座的数量不宜超过25个,并应装设熔断电流为15A及15A以下的熔断器保护。

第五条、照明线路

1、安装

1)安装高度:一般220V灯具室外不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碘钨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灯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

2)安装接线:螺口灯头的中心触头应与相线连接,螺口应与零线(N)连接,碘钨灯及其他金属卤化物灯线应固定在专用接线柱上。灯具的内接线必须牢固,外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

3)达不到防护距离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控制与保护

1)任何灯具必须经照明开关箱配电与控制,配置完整的电源隔离、过载与短路保护及漏电保护器。

2)路灯还应逐灯另设熔断器保护。

3)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直接引入灯具。

4)暂设工程的照明灯具应采用拉线开关控制,其安装高度为距地2~3m。宿舍区禁止设置床头开关。

第六条、行灯使用要求

1、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V。

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耐热潮湿。

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上无开关。

4、灯泡外面有金属保护网。

5、金属网、反光罩、悬挂吊钩应固定在灯罩的绝缘部位上。

七、用电的档案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如下:

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部材料,应包括相关的审批手续;

2、电阻值定期测试记录;定期检查表等;

3、电工维修记录等。

(说明:凡违规项目的罚款项目自罚单开出之日起,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工队领导并上报矿工程项目部,最后将罚单交于财务科审核,在施工款中扣除。)

机电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篇3:基建工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保证施工安全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工程承包项目建设中的所有单位及人员,同时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内的所有道路及附属设施纳入此管理范围。

第三条引用标准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组是施工区交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施工现场道路交通安全的宏观管理和规划。

2、负责现场施工道路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存管理资料,并负责监督道路交通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配合施工现场门卫岗位的管理。

第五条门卫职责:负责管理进出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车辆验证放行和现场秩序。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对所属范围内的施工道路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路面完好、整洁,破坏的路面及时修复,使路面及两侧无杂物、无堆土、弃土。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道路管理

1、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平坦、坚实、路面整洁,形成环网状,并具有排水措施(如雨水井及排水管道或道旁临时排水沟),确保不发生积水现象,同时严禁在路基、路面上进行排水。

2、施工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断或截断,因施工需要开挖阻断路面时,应事先征得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同意,同时将开挖的位置、范围、开挖时间、完工时间书面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要设置警示标志及护栏,夜间应设红灯示警。道路施工后要予以恢复,由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进行验收,恢复通行。

3、道路开挖前,应确认地下无管网设施(如电缆、水管线、通讯电缆、接地线等)后,方可进行施工,对未经确认的,视为违章开挖,此条款主要是为了杜绝发生断水断电事件而设定的。

4、因施工需要从地下穿管通过路面时,应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经计算后确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报基建管理部工程处和基建办安全组审核。

5、履带车横跨路面时要配备橡胶带或木板,以防损坏路面,橡胶带和木板的强度应经计算确定,以不损伤路面为依据,通过后立即清除过路保护设施。

6、重型压路机械及超重件、超宽件、超长件运输机械进厂路线,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指定的路线通行,并作好各项防护措施,保证运输安全,对造成道路及地下设施损坏的由当事施工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损失。

7、运输易散、漏物品时,要保证运输车辆的严密性。

8、严禁在路面、路基上进行与路面养护无关的一切施工。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损坏路基和路面的,除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外,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10、路面施工养护期间,行人、车辆必须绕道行驶。

11、所有施工区域进出主干道的支道,应敷设一定长度的碎石路面,同时对装有可能引起飞尘的货物,加盖防尘油布,保证车斗严密、无泄漏;进出现场的车辆由专人负责冲洗车轮,监督车斗的泄漏情况,确保现场内外道路的平整清洁,无泥泞和尘土。

第八条交通管理

1、包铝热电部基建办按对道路的编排进行路标或导向标志牌的制作。

2、根据施工现场道路的实际情况设计交通指示标志及限速标志(如在道路转弯、车辆频繁交叉地段设置醒目的交通警示牌和限速警示牌,并在弯路处增设反光凸镜),交通指示标志参照道路交通法规执行,危险区域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3、施工现场内机动车辆限速15km/h,生活区、办公区、弯路处及大件运输时限速5km/h。

4、为了保证道路畅通,施工道路不得任意占用,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或土方等,不得在禁停路段随意停放车辆,不得在路面、路基上晾晒物品。确因施工需要临时阻断通行的必须提前24小时办理相关手续,并且要设立路障,否则按违章占道处理。

5、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持证上岗,为了统一管理,各单位需到主管交通的部门凭驾驶证原件办理内部准驾登记手续,以备查验。

6、各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是机械性能良好、安全(制动)性能可靠、灯光良好、尾气排放符合地方规定的车辆,同时必须是经过地方交通部门技术监检的车辆,属于工程方面的(没有公安牌照的)厂内机动车辆(各类翻斗车、铲车、三轮车、四轮车等),也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和技术检测,并取得合格证的,并到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7、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机动车的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8、自行车由各单位自行编号管理。

9、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严禁无证和超范围驾驶;严禁超速、超载行驶;严禁车辆带病上路;严禁车上人货混装;不准加挂拖车。

10、车辆行驶、停放必须严格遵守管理规定,限速行驶、文明驾驶、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员进出现场,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指挥和管理,并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各项指令和规定;厂内车辆进出凭通行证和物资放行条;来访、联系业务、送货的车辆凭驾驶证在门卫处登记,按指定路线和场内规定行驶;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出具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任何车辆不得硬闯大门。

11、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入施工现场的单位车辆,应到保卫处办理长期通行证,出入时放在车辆正面明显处。

12、车辆通行证、驾驶证只限本车本人使用,严禁外借;任何人不准为非现场单位车辆和人员办理车辆通行证。

13、行人、车辆必须爱护道路两旁的安全标志、树木等其它附属设施,如有损坏者要严肃处理。

14、自行车、脚蹬三轮车不许载人,严禁用机动车牵引自行车和骑自行车牵引自行车,骑自行车不得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15、探亲家属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6、进入生活区、办公区的车辆,应走指定的路线。

17、施工进场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重大交通事故或特殊情况可报当地交通部门处理。

18、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送货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受货单位就是安全责任主体。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条违反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制度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凡违反本制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分现场处罚和连带处罚两种;外来车辆和纯属当事人个人违章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现场处罚;属管理不到位的,对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处连带处罚。

第十二条发生违章时,属当事人责任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单,属连带处罚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开具违章处罚通知,将违章通知单递交单位主管部门;违章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到包铝公司财务部缴纳罚款;凡不按期交款的,由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通知财务部在该单位工程款中加倍扣罚。

第十三条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按《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和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检查人是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人员;检查人不定期对交通管理情况及现场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施工道路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发现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要及时反馈包铝热电部基建办安全组。

第十五条各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4:基建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公司基建档案和单项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二条?在办理验收移交使用的同时,应建立基建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程竣工图;

(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和技术核定单;

(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四)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六)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和处理记录;

(七)测量定位,放线检查验收记录;

(八)建构筑物沉降和变型观测记录;

(九)设备、管道、电气安装试验、调整试运转记录。对于重大精尖及大型动力设备或专用生产线,应将安装、调试情况专门记录;

(十)由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的建构筑物使用注意事项;

(十一)上级部门对该工程的有关技术决定;

(十二)施工日记。

第三条?按照公司建档规范进行登记整理,注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同时做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四条?凡新开工项目竣工后,均应及时整理资料,并做好综合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借阅基建档案,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重要基建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六条?基建档案须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图纸档案资料有无丢失、霉烂、虫咬,帐物是否相符,如存在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档案室内做好防火、防盗、防汛工作,未经许可闲杂人员不准进入。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篇5:基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6、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制度,施工单位要按规定创建文明工地,坚持安全生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