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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文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工程项目施工文件及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1.项目部施工文件的管理范围包括:1)施工合同文件;2)施工图文件,包括工程图纸及其变更文件;3)施工指令,包括对施工指令的确认记录;4)工程施工适用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设备装箱文件;5)记录文件,包括会议记录,工程管理决议,以及任何涉及合同内容调整、非预期费用和责任的来往文件;6)经建设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7)索赔、签证文件。

2.项目经理确定合同文件、记录文件、进度计划的受控使用范围,主管工程师负责其它施工文件的受控管理。项目部主管工程师具体贯彻和落实项目施工文件管理相关制度、措施,对施工文件管理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3.项目应指定专人按受控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文件的管理,定期检查受控文件的使用保养情况。施工文件至少应保存至工程竣工结算,属于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应随技术资料整理、存档。

4.项目部资料员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做到技术资料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照国家规范、规程和当地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其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报项目主管师协调解决。项目主管师对资料负指导审核责任,并负责对试验资料、原材料报告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管理。资料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施工阶段报施工技术科审核;竣工资料应在资料员按照资料管理规定核查完毕报项目经理(主管工程师)签字认可后,送施工技术科审查。具体管理要求见本细则第六项:施工资料管理要求。

篇2:建筑工程变更管理规定(10)

建筑工程变更的管理规定(十)

1、发包方工程部为工程变更主办部门,各相关部门会签,报有关领导审批。

2、内容

2.1工程设计变更的定性划分。

2.1.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工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a)建筑面积、层数的增加与减少;

b)建筑标准、功能、构造、标高的改变;

c)由于设计原因,本公司要求或施工单位要求形成工程结构的改变;

d)基础做法(包括构造、截面、材料)的改变;

e)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电气、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电讯、电梯、电视等)的位置、线路、数量、构造的改变;

f)使用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包括种类、规格、型号)的改变;

g)市政工程、配套工程的改变;

h)由于设计原因或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事故而形成的变更或相关项目的变更;

i)其他设计或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变更。

2.1.2凡属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工程变更。

a)因设计不完整或差误,按《图纸审查会审意见书》补充的图纸与说明;

b)因施工质量造成的返工;

c)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允许偏差;

d)虽改变施工工艺、方法,但未改变设计。

3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3.1建设规模、外形、外装饰变更的程序与要求。

当发生建设规模(包括层数、面积)变更,外形(包括高度、屋面构造、外墙窗面积)变更,外装饰(包括装饰物、花饰、线条、装饰材料、色彩)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3.1.1经本公司审理后办理申报文件。

该类变更的主办部门,当需变更时,应由编制申报文件,报市规划管理部门。申报文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变更内容、变更理由、所需资金额度,经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部、计资部审理并会签后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形成公司申请报告。

3.1.2公司将变更申请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呈批。

3.1.3变更获准后,本公司及时书面通知设计单位,办理设计变更。

3.1.4形成变更图后,公司应分别将变更图纸、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和发包方工程部,变更文件应向材料设备部、计资部传阅周知,由发包方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4功能、设备、建筑物内部墙体变更程序与要求。

a)当发生卫生器具、采暖通风、煤气设备变更,内墙分割开间、进深、内墙装饰材料变更,应由主办部门编制变更文件,经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会审会签后,报总经理批准生效。

b)发包人项目公司总经理批准后,通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发包方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由工程部组织变更实施。

5、由于设计原因而发生的重大结构(方案或形式)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提出,报发包人项目总经理批准再作变更设计,同时通知工程部、材料设备室部、成本部、计资部,并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6、一般小规模的构造性变更,不涉及建筑外形、变更总价在五千元以内的,由工程部主办,报公司分管领导后即可组织实施。但应通报计资部、材料设备室、成本部。

7、对因地基深浅变化和基土强度原因形成的基础做法变更,应由发包方工程部随基础工程验收办理竣工图和工程追加减手续,可不办理申报手续。

8、对3.1、4、5条范围的变更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未获准时,一律不准实施变更。

9、由于设计不合理或失误形成的设计变更,不能支付变更设计费。

10、所有设计变更均以批准文件或变更为准,口头通知无效。

11、设计变更获准后,成本部按批准规、范围、标准、做法编制调整预算,在工程决算时办理追加减。计划、统计人员办理计划调整和实际量。

12、设计变更文件与图纸应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妥善保管,统一归档。

篇3:建设集团工程质量实施三检一查管理规定

建设集团关于工程质量实施“三检一查”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结合本公司和施工项目的特点,特制定“三检一查”的质量管理体制。三检:自检、巡检、专检;一查:监督检查。

一、自检

自检包括二部分:第一,操作者自检;第二,工长组织自检。

施工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带班负责人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一道工序或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施工队工长组织人员自检,自检合格后申请项目部进行专检。

二、巡检

工程师和施工员负责日常巡检工作。工程师和施工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违反施工程序和施工规范要求,立即阻止施工,一般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整改,严重的采取书面通知方式整改。以口头方式通知施工负责人整改,不执行整改或执行整改不彻底者,处罚施工队500元――5000元;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队整改,不执行整改或执行整改不彻底者,处罚施工队10000元――50000元。

三、专检

项目成立质量专检小组,项目副经理任组长,参加人员:工程师、施工员、材料员等4人。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专检小组进行质量检验。专检过程中,发现一般质量问题,立即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间;如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严重违反质量规范要求,当即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间,并处罚施工队10000元――50000元。

经专检小组检查合格后,根据分项工程具体情况,需要公司检查小组现场核查的,及时报请公司监督检查小组检查;不需要公司检查小组现场检查的,由项目工程师负责拍下检查合格部位的照片,项目部工程师自己存留一份,一份传送总工,总工建立图片资料文件档案,进行质量监控。

四、监督检查

公司设立质量监督检查组,总工任组长,严格实施总工负责制,参加人员:副总、总助。

质量监督检查小组,接到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根据项目提出的检查时间,及时前去监督检查。

五、考核办法

(一)、对于公司质量监督检查小组的考核

1、未按时间要求,及时到场者。发生一次处罚:副总300元,总工、总助100元;

2、检查走过场,不负责任者。发生一次处罚:副总500元,总工、总助各200元。

(二)、对项目质量专检小组的考核

1、专检小组检查不负责任,检查结果与监督检查结果出现重大差异(重大违反施工规程要求现象出现),处罚组长500元,成员各300元;

2、小组成员未按规定要求参加检查者,发生一次处罚:组长300元,成员100元。

六、出现质量事故的处理

(一)、施工现场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1、处罚公司有关人员:副总3000元,总工、总助各20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2、处罚项目部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各3000元,工程师、施工员、材料员各1000元,取消项目部全体当月奖金;

3、处罚施工队:经过事故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处罚50000元――200000元。

(二)、施工现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1、处罚公司有关人员:副总2000元,总工、总助各10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

2、处罚项目部人员:项目经理、副经理各2000元,工程师、施工员、材料员各500元,取消项目部全体当月奖金;

3、处罚施工队:经过事故分析,根据具体情况处罚10000元――100000元。

篇4: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管理规定

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能平凉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物资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电厂基建工程物资核算的管理职责、范围、会计科目及帐簿设置、物资领用核算程序、物资采购和验收入库程序、物资稽核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基建物资的核算管理,投资规模较大的更改工程等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基建工程物资核算工作由财经部材料会计,燃供部物资计划员、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及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负责完成。其分工及职责如下:

(一)财经部材料会计全面负责公司工程物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包括:物资采购与领用业务的会计核算、物资明细帐簿的稽核、库存物资的抽查盘点等。

(二)燃供部物资计划员和采购员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物资入库手续的办理、库存物资的盘点,相关统计台帐的记录,按规定办理业务审批程序,传递有关单据。

(三)燃供部仓库保管员负责物资的库房管理、日常收发业务,并登记物资明细帐。

(四)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有关人员负责对工程物资的领用进度及所属工程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基建工程物资包括工程物资、基建用固定资产、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劳动保护用品等。

(一)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指列入批准工程概算的各种专用设备、专用材料和为生产准备的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

1.专用材料:指基本建设工程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钢材、木材、水泥、装置性材料等。

2.专用设备:指基本建设工程中,组成生产流程的各种主设备、辅助设备、附属设备等。

3.工器具及备品备件:指在建设期间为竣工验收或调试而购置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

在划分专用材料与专用设备时,应参考《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费用性质划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应随意确定划分标准。

(二)基建用固定资产

基建用固定资产指利用基建资金购入的,在基本建设期间使用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关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基本建设期间为生产购入的不需安装设备。

(三)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

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指管理部门购置使用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器具等。

(四)劳动保护用品指按照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服装用品、安全防护用品、标志服装及防暑降温物品等。

第六条以上各类物资均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

第四章会计科目及帐簿设置

第七条电厂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设置“工程物资”、“固定资产”等会计科目,同时设置财务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

(一)工程物资按照物资类别设置“专用材料”、“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明细科目核算。

1.专用材料: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甲供材料范围,专用材料通常分为以下六类:

(1)建筑材料:主要指洁具、结构用剪力钉、玻璃钢通风管、橡胶隔震垫、减振弹簧、建筑物围护及装饰用外护金属板、装饰面层用块料(面砖、地砖、大理石、花岗岩)等。

(2)电缆:包括各种电缆、电缆桥架、电缆防火材料、母线及母线槽、安全触滑线。

(3)阀门。

(4)照明灯具。

(5)管材管件:主要指四大管道用管材及管件等。

(6)其他:主要包括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所消耗的油、煤、电、水和整套启动所消耗的酸、碱以及耐火保温主材、配电箱等。

2.专用设备:按照热力系统等大系统进行分类。

3.工器具及备品备件参照专用设备进行分类。

(二)基建用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三类:

1.房屋建筑物。

2.运输设备。

3.办公及其他设备。

(三)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分为以下四类:

1.办公用品:主要包括纸张、笔、印台、胶水等文具,以及光盘、软盘、硒鼓等电脑耗材。

2.车辆用油:包括汽油、柴油。

3.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桌、椅、柜、U盘、移动硬盘等。

4.日杂用品:主要包括桶、盆、拖把等。

第八条燃供部要建立仓库“数量金额三栏式物资明细帐”,由仓库保管员根据本月物资出、入库单序时登记,财经部材料会计每月进行稽核并签章。物资明细帐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具体类别设立。

第五章采购、验收入库及结算付款程序

第九条工程物资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

(一)燃供部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工程物资采购合同或订单的签订及审批手续,并根据相关条款执行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

(二)物资到货后,应由燃供部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要求进行验货,确认数量、质量无误后填写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办理入库,对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的要求是:

1.物资入库单和验货单必须连续编号;

2.物资入库单应由采购员、保管员和物资主管签字确认,验货单应由采购员、保管员、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和物资主管签字确认;3.物资入库单的内容包括:编号、供货单位、物资类别、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

4.验货单的内容包括:编号、供货单位、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情况等。

第十条工程物资结算及付款程序

(一)燃供部专责人员应将经过审批的发票和供货清单、物资入库单、验货单及时送交财经部材料会计进行物资采购有关帐务处理。

(二)对于发票未到而物资已到货的物资,必须以每月最后一天为截止点做暂估入库处理,由燃供部专责人员编制暂估入库汇总表随同物资入库单、验货单送交财经部。暂估入库物资在实际结算时冲回。

(三)工程物资相关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六章物资领用核算程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领用核算程序

(一)施工单位领用工程物资前,应按要求填写物资出库单,详列领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名称,由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工程项目编号表、工程量、用料计划等审核出库单,经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燃供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料。

(二)施工单位依据审批齐全的物资出库单办理领料业务,燃供部对出库单相关审批手续的完整性及领用物资的数量负责,计划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对领用物资所属的工程项目、领用进度负责。

(三)大型设备分次到货时,必须按照实际建筑和安装工程进度办理出库手续,不得采用设备全部到货后一次出库的处理方式,以保证工程物资帐面余额与库存相符以及在建工程投资与工程实际形象进度相符。

(四)对于暂估入库的物资出库时,除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在《出库单》上还必须注明“暂估”字样。

第十二条电厂内部领用核算程序

公司内部领用基建用固定资产、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等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物资出库单,详列领用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物资主管、仓库保管员审核签字后办理领用业务。

第十三条财务核算程序

由燃供部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库单》按工程项目(或费用项目)名称和编号分类汇总编制出库物资汇总统计表,经财经部材料会计稽核无误后据以进行工程物资领用成本的核算。详见本办法第八章“物资稽核程序”。

第七章出库物资的台帐管理

第十四条设备的台帐管理

燃供部要根据设备出库单、工程概算、合同等资料建立已出库设备台帐,详细记录已出库设备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所在地(部位或使用保管部门)、单位、数量、设备价值、领用单位、出库单编号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一)已出库设备台帐应按照概算所列项目和级次分级反映,并参照《华能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目录》序时登记。

(二)燃供部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月与财经部专责会计将已出库设备台帐与财务相应帐务进行核对,台帐中各级次的“需安装设备”价值应与财务帐面“需安装设备投资”数相符,台帐中各级次的“不需安装设备”价值应与财务帐面“不需安装设备投资”数相符。

第十五条基建用固定资产的台帐管理

基建用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固定资产出库单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台帐,详细记录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使用保管部门、责任人、单位、数量、价值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的台帐管理

燃供部要根据物资出库单按照费用列支渠道建立相关管理物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物资的名称、规格及型号、制造厂家(或供应单位)、使用保管部门、责任人、单位、数量、价值等内容,并按月与财务帐面数核对相符。

第八章物资稽核程序

第十七条工程物资稽核程序

为保证工程物资帐帐、帐实相符,财经部材料会计应于每月末在所有物资结算业务办理完毕后,进行当月物资稽核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仓库保管员于每月末结出当月物资收、发、存数量及金额,并登记帐簿首页的帐簿登记汇总表,汇总记录该帐簿的收、发、存金额。

(二)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入库单,按照物资类别汇总编制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分类记录当月各类物资的收、发、存金额。

(三)物资计划员根据当月物资出库单按工程项目(费用项目)名称和编号分类汇总编制专用材料出库汇总统计表及专用设备出库汇总统计表。

(四)上述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帐簿登记汇总表、出库汇总统计表之间必须核对相符。

(五)物资收发存汇总表、帐簿登记汇总表、出库汇总统计表经财经部材料会计稽核无误后签章,其中出库单汇总统计表作为工程物资领用成本归集核算的依据。

第九章物资清查盘点

第十八条为了加强工程物资管理、保证帐实相符,燃供部应定期组织燃供部、财经部、监审室等有关人员对工程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至少每半年抽盘一次、年终全面清查一次。

(一)工程物资盘点以永续盘存制为主,由清查盘点人员清点实物并与帐簿记录核对,并形成“物资盘点表”,经盘点人和复核人签字确认、燃供部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

(二)工程物资清查盘点如出现差异,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由燃供部填写盈亏报告单及处理意见,经财经部签字确认后,报分管财务的公司领导审批,财经部按照批准结果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同时燃供部要及时调整帐、卡记录。

第十九条基建用固定资产可随生产用固定资产一起每年清查盘点一次,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单独进行清查盘点。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参照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电厂财经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电厂财经部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按电厂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相应废止。

篇5: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管理规定

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能平凉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本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及待摊建设费用的核算管理,根据国家及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电厂基建工程核算的管理职责、基本原则、基建业务流程的管理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的核算管理,投资规模较大的更改工程等应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计划管理部门是基建投资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基建工程的概算投资控制与分析、牵头负责工程项目的划分、负责工程进度审核与完成投资金额的审定、负责工程进度结算及竣工结算资料的审核、负责各项结算手续及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方面的工程内容、工程实物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认定,负责工程物资领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财经部负责基建工程成本的归集及工程款项的支付。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待摊建设费是指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八条基建工程项目核算管理的总体原则是对照概算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项目性质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和其他费用核算。

第九条临时设施费、材料价差、量差、报废工程损失、工程水电费等费用内容在概算中可能并不单列,但在施工合同中是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所以应在会计核算中增设“其他工程费用”,用以按照费用性质大类归集上述费用,便于竣工决算时进行摊销。

第十条对于建筑工程中的设备如高压静电除尘器、消防设备以及空调等大型设备,项目划分列入在安装设备核算;甲供的各种水泵、油泵、风机等设备根据其配套电动机容量大小分列建筑工程或在安装设备,一般以10KW为划分标准。凡配套电动机容量在10KW以上的,泵本体、风机本体和电动机均列入在安装设备核算,不足10KW的,列入建筑工程核算。

第十一条基本预备费按照具体使用的工程项目、费用核算。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基本预备费使用管理台帐”,逐项逐笔登记基本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概算费用中所包含的资产购置,会计核算应视具体情况列入建筑工程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避免资产费用化。对该部分资产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以便竣工决算时进行概算费用归并。

第十三条为保证工程项目费用核算的准确性,由计划管理部门牵头,燃供部、工程管理部门、财经部等部门参加,根据批准的工程概算对照《电力工业基本建设预算项目及费用性质划分办法》,按照“扩大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对工程项目统一进行编号并规范项目名称,编制《工程项目编号表》下发至各业务部门、施工单位作为填制各种原始凭证,组织会计核算,进行有关业务统计的依据。实际工程项目内容如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新《工程项目编号表》。

第十四条为保证工程项目成本的正确归集,由财经部在《工程项目编号表》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结算方式、甲供材料范围等因素,对概算工程项目和费用进行一定的归并或分解,编制《工程项目编号与会计科目体系对照表》,该对照表应根据《工程项目编号表》的变化适时更新。

第四章结算及支付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成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必须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保证财务帐面投资完成额能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按进度确认和竣工结算。所有结算资料中所列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编号表》中的名称、编号及级次,以确保成本归集的准确性。

(一)进度款结算

1.每月25日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具体的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进度月报表”,列明当月工程量和价值量的完成情况并提交公司。

2.工程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审核签字后送计划管理部门。

3.计划管理部门对“工程进度月报表”进行价值量审核并分合同、按工程项目编制“工程进度审核表”,列明本次审定金额、累计审定金额等内容,经计划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于月末最后一日前送交财经部。

4.财经部根据“工程进度审核表”、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工程施工合同等结算资料计列工程成本。

(二)竣工结算

1.单项工程竣工后,由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向财经部提交“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证书”、“资料移交证书”等结算资料。

2.财经部根据“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证书”、“资料移交证书”、施工单位提供的发票、工程施工合同等结算资料计列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委托施工单位加工制作的油罐、水箱等设备,应单独签订合同单独结算,以便于竣工后的资产管理。如该部分设备已包含在主体土建安装工程合同中,则在工程结算时必须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待摊建设费根据支持其经济业务的有效凭证按规定流程审批后结算。有效凭证主要有:发票、合同、结算报告、验收报告等。

第十九条计划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应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与财经部进行核对,如果发现工程进度与财务帐务存在差异,应根据工程进度对帐务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每年末,计划管理部门应与施工单位办理年度结算手续,及时清理各施工单位、各合同、各工程项目的结算进度,以及对施工过程中尚未结算的变更、签证和另委项目进行清理,确保工程成本费用帐面记录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

第二十一条对于总价包干的小额结算或零星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也应办理工程结算书,不能简单以合同代替结算。

第二十二条建筑、安装工程及待摊建设费等各种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收支审批办法》中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各类款项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约定,不得超合同、超进度付款。

第二十四条每月25日前,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科学合理预计下月所需各类基建款项的支付额度,编制资金预算并报送财经部,由财经部汇总平衡后上报股份公司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财经部会同计划部在每季度末要对逾期未付的工程质保金和各种尾款进行清理,并由财经部与各施工单位进行书面对帐,对对帐发

现的差异应认真分析,调查形成原因,如需更正,应及时调整帐务。往来款项核对记录应妥善保管,及时装订归档。

第二十六条计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合同、工程投资以及待摊费用相关的管理台帐,并定期与财经部进行核对,以确保如实、动态地反映合同执行及投资完成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电厂财经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电厂财经部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按电厂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2007年12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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