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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电话配套工程管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住宅小区电话配套工程管理程序

1、目的:确保电话配套工程与区住宅建设同步完工,确保第一时间正确解决问题。

2、范围:适用于住宅小区开发项目。

3、职责:

3.1负责项目申请(向电话局)并负责向公司各部门收集各项下列资料:

3.1.1项目发展部提供大市政配套费交费证明、规划许可证。

3.1.2设计部提供1/1000有效地形图,1/500建筑及室外环境平面图,建筑单体图及单体水电图,项目技术数据。

3.1.3物业公司提供有效项目门牌号证明(衩申请的项目)。

3.1.4项目地盘主任提供项目施工执照。

3.2负责申报合同送工程部、预算部审核。

3.3合同执行过程,合同评审、进度、质量及验收标准控制。

3.3.1由于电话行业的特殊性,工程合同统一按电话局合同执行。

3.3.2工程施工周期,按四大市政公司作业流程,因自来水、煤气使用的是硬管,对敷设位置能变动性小,所以自来水、煤气应先施工,电话局在电话排管时可根据现场实际管位情况作上下左右变动,整个工期30天到45天(按30000平方米估算)。

3.3.3电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主要从管位敷设标高控制、人工井位置及人工井配件安装数量控制。另每幢建筑单体的出墙管敷设标高及位置管径是否与规划图相一致,如果发现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直到符合要求。另负责协助电话局施工队在施工过程中按上海邮电管理局关于通信线路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4、工程收费标准及申报建筑面积。

4.1新建住宅小区电话配套工程收费标准以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8)第132号文执行。

5、作业程序:

5.1送建筑单体图,电、水、煤各一套交电话局营业室审图,电话局收取审图费0.20元/平方米,按新三区3.2万平方米计,审图费6400元,如请客吃饭或送1000元礼品,这笔审图费就可不交。

5.2向电话局申请住宅小区电话配套工程设计、施工委托申请时需附上本程序文件3.2-3.5的资料。

5.3合同生效后,电话局在30天内给申请方电话配套主干线草图,负责人将该草图交内配套工程师负责向各施工单位发放,要求出墙管位置严格按该草图施工。

5.4合同生效后,甲方按合同付款条件付款。

5.5电话局在收到工程款后的二个月内组织测绘工程师到现场核实施工内容。

5.6负责人联系电话局,设计室工程师安排设计计划书。

5.7负责人落实电话局安排施工计划,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协商进场事项。

5.8负责人与各配套工程师及地盘主任共同召开协商会,内容主要是落实各配套单位进场施工顺序及分步施工计划,会上明确各配套管位的敷设区域及分块施工的进度。

5.9负责人协调电话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落实电话开通事项。

6、本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注:1、本人保证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本人有责任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向本文件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校对:审批:发放号:

篇2:大唐发电厂发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对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权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有权拒绝相关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入厂工作;

第四条安全监察部有权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与资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承包方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有权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而命令停止施工;

第六条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违章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处罚,有权将严重违章人员辞退出厂;

第七条厂办门卫有权拒绝无准入证或与准入证不符的的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工作;

第八条设备部、安全监察部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的确保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七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第八条根据厂部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规定,50万元以上发包工程由经营管理部组织招投标,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

第九条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十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为了充分提高企业自身效率,切实做到减员增效,应充分挖掘本单位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因工作需要利用外部人员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短期用工。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

(一)“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二)“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三)“短期用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四)对外发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必须到位,严禁以包代管。对于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发包方各部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设备部职责

(一)工程具体负责人员对所负责的过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资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和近三年施工业绩的审查;

(三)负责承包商组织机构、施工人员配置以及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能否满足工程需要的审查;

(四)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

(五)负责组织对承包商工程项目“三措一案”进行审查;

(六)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技术交底、“三措一案”审查签证)的备案工作;

(七)负责发起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

第十四条安监部职责

(一)负责审查发、承包合同中“安全责任”内容。负责承包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和近3年安全无事故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审查;

(二)负责承包商施工人员年龄、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的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承包商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进行审查;

(四)对承包方安全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是否满足工程要求进行审查;

(五)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考试和交底并全员签字。交底内容主要结合部分事故案例讲解入厂人员着装要求、现场文明生产要求、防止触电、高处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工器具使用等共性注意事项,相关急救常识简介以及现场反违章奖惩相关规定。

(六)对承包商工程项目“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七)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的安全及违章等情况,按安全生产有关条例作罚款处理。必要时发书面通知给经营管理部、财务部从工程款中扣除。

(八)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

(九)做好有关见证性材料(如安全交底、企业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审查)的备案工作;

(十)负责完成管控平台中发包工程相关流程的执行。

第十五条经营部职责

(一)负责招投标时组织人员对承包商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安全协议、廉政协议等附件;

(三)负责合同归口管理,代表企业签订合同,在合同订立前将承包单位相关资质交安监部和设备部审查。在合同订立中除有关工程项目技术、质量、经济等要求外,还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检修公司职责

(一)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作业现场安全交底。交底内容主要围绕该承包方施工区域内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开展,并应全员签字,存档备查;

(二)相关班组配合完成班组级安全交底,交底内容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本上体现并全员签字,同时配合办理工作票双负责人手续,分析此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完善工作票上危险点分析,进行全员交底并签字。发包工程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人,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承包方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三)负责对长期维保单位人员开展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并留下完整的记录;

第十六条厂办职责

(一)负责承包方出、入厂车辆进行登记、检查;

(二)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的出入进行核查,无准入证件人员或与准入证件不符的人员禁止入厂;

(三)负责承包方人员治安事件的调查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对承包方施工人员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教育。

第十七条承包方的安全职责

(一)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二)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三)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四)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五)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七)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八)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发包方有权停止该项工程合同的执行。本单位外出承包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九)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十)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电力生产的职业禁忌症。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十一)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50人的专职安全员的数量要达到相关要求;50人以下的设有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学历和经历符合相关要求,持有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发承包双方安全协议有关内容

(一)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责,承担在承包工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二)发承包工程许可开工原则是先订合同、安全协议后,完成全部资质审查后方可开工。

(三)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前认真勘察施工现场,拟订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和施工方案,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承包方应详细了解电力生产施工情况,如:施工日期、停电范围、地下管线、障碍物、光缆、高压架空线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必要时应详细书面交底、明确施工方法,采取保护措施,严禁冒险作业,野蛮作业。

(四)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承包方施工前必须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学习掌握后方可开工。

(五)承包方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发包方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遮拦、安全标志牌、警告牌和接地线等。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办理手续,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更动现场安全防护设施。

(六)发承包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系统动火作业规定,正确使用动火工作票,易燃、易暴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七)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用器具等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经落实整改后方准继续施工,同时对施工中人员违章行为查处。

(八)发包方必须对承包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协议书”有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发生违章按发包方相关给以经济处罚。

(九)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管理,承包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安全保证金全部扣除,造成发包方生产设备事故时,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外,如无法抵偿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扣罚。

(十)发包方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工程安全管理,经常监督现场安全情况,确保安全施工。

(十一)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十二)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十九条发承包工程施工管理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二)在承包方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需经发包方三级安全教育和交底工作。三级交底工作完成后,由安监部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出入厂区;发包方相关配合班组办理完工作票手续并进行全员危险点交底和签字后承包方人员方可入场施工。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三)发包方工程具体负责部门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四)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安监部、车间及承包方安全监察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特别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督,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六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施工人员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发包方按本单位《发包工程安全处罚条例》严格进行考核。

篇3:供电分公司基建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中低压配网新建、改造工程,零星高压配网更改工程等)施工安全管理,规范临时工使用、工程外委等基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所临时工是指与县公司多经单位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工作岗位相对固定的合同制职工。民工是指为完成阶段性或临时性工作,临时使用,一旦任务完成便立即辞退的人员。

第二章外委施工管理

第三条因本单位建设规模大,施工力量不足,需要对中进行外委,在工程发包前,必须由公司生产技术、基建、安监等部门负责对外委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委单位,不得使用。

第四条外委单位必备条件:

(一)外委施工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单位,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在有效期内;至少有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资质、施工简历及有效业绩证明等满足所承包工程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施工要求;参加承包工程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有能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四)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规范。

(五)有针对本工程制定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安全施工要求、应达到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双方应各自负担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监部审查,安监部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六条发包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对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承包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对承包单位的定期安全考核、评价机制,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承包单位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情况,抽查核对承包单位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安全、质量问题。

第八条安全监督部门要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监督工程发包、工程管理等部门和承包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经常巡视施工现场,查禁违章,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完毕。

第三章公司所属多经承包基建工程规定

第九条多产企业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工程项目,必须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条公司所属多产单位承包本公司的电力生产、基建工程,工程的施工、技术、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接受企业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并接受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领导。

第十一条开工前,工程发包部门应负责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安全监督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程、规定,需要办理工作票的工作,线路(含电力电缆线路)其工作负责人可由多经电力施工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必须是设备检修(运行)单位的人员,工作结束需由设备检修或运行单位进行验收;对已运行的变电站内的工作,其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设备检修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杆塔组立、重要跨越架的搭设和拆除、放紧线、大型变压器的运输、吊罩、干燥及耐压试验等重要施工工序,应制订专项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危险点预测及防范措施内容,经基建、生产技术、安全监督部门以及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多经电力施工单位人员参加本企业生产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资格证书。

第四章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应具备的条件:

(一)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三)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由所在的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并纳入公司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原则上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不能单独从事有危险性的工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使用单位应建立临时工(短期合同工)履历档案,包括个人履历卡、体检记录、安全培训考试记录、技术水平记录等。

第十八条临时工(短期合同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固定职工相同。

第十九条短期雇用的民工(如线路施工中用的壮工等),根据工作任务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在技工的带领下进行工作。

雇用的民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作业,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立围栏和警告标志。工作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其交代清楚并要求其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始工作。严禁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民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二十条临时借用电力系统其它单位(包括县供电公司)的职工参加电力设备检修、维护或施工,需持有相应的上岗证(或安全合格证等)。工作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参加工作,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雇用民工和借用人员参加电力生产工作时,其安全防护用品按从事的工作标准由雇人(借工)单位配备。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违章民工和借用人员,在对其按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处罚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对违章作业情节严重且不听劝阻的民工,应立即辞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某分公司安监部。

篇4:工程管理部安全专员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安监部部门的安全监督,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负责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制订和管理,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年度“反措”计划、年度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月维护计划,报安监部部批准实施。

(六)负责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负责金属技术监督及检测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水平。

(七)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了解掌握设备安全运行情况,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难题。

(八)负责主持生产技术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作出结论性意见,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资料及防范措施。

(九)负责落实二十五项重点反措要求。

(十)负责对安全性评价中生产设备安全部分查评和总结。

篇5:工程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把围绕安全生产所要做的主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二)负责项目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接受安监部部门的安全监督,做好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对自己工作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负主要责任。

(三)在申报、审查及工程验收中,要坚持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负责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制定和管理,并督促实施;按事故调查规程规定,参加或主持有关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上级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履行资格审批手续,对外包工象对本企业职工一样严格管理,克服以包代管的倾向;同时做好本企业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年度“反措”计划、年度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月维护计划,报生产总经理批准实施。

(六)负责采用新工艺、推广新技术、使用新材料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负责金属技术监督及检测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安全水平。

(七)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班组,了解掌握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尽量将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工程阶段通过设计变更和改造等手段加以解决。

(八)负责项目过程中生产技术性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作出结论性意见,从技术方面提出防范措施。配合人身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方面资料及防范措施。

(九)负责落实项目工程过程中的二十五项重点反措、安全设施标准化要求的实施。

(十)负责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中生产设备安全部分的查评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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