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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建设股份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用电是指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现场用电。

第三条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项目部职责:

(一)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

(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

(三)设置供电设施设备警示标志。

(四)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

(五)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

(六)负责施工现场配电箱以上的配电线路、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用电管理部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组织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三)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

第六条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三)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

(五)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

第七条专职电工职责:

(一)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和落实现场安全用电方案。

(二)定期对用电线路、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施工用电组织设计

第八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九条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

(五)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

(六)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条?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时,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第十一条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措施进行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

第十三条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危险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应采用电缆或经防爆处理进行敷设。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第十五条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配电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

第十六条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第十八条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不得使用塑料线。

第十九条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第二十条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

第二十一条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

第二十二条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

第二十三条进行线路、电气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

第二十四条对配电箱、开关箱的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

第五章?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置

第二十五条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参照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人员触电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积极组织抢救,使触电人员最快脱离电源,就地对触电人员进行人工呼吸等方式进行临时救治,并立即通知工地医务室或送附近医院进行救护。

第六章?用电安全资料台帐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的安全管理台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行业有关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用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资料。

(三)电气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五)电气设备的试验、检验单和测试记录。

(六)接地电阻测定记录表。

(七)安全检查表。

八、电工维修工作记录。

九、用电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演练、安全培训记录。

十、相关人员的作业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有关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方面的资料应由主管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有关安全管理、检查整改方面的资料应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建立与整理。

篇2:电气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电气作业安全、电气检修安全、用电以及安全安全检查、检测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分公司办公场所、生产作业现场电气和用电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验收规范(GB50169-2006)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2014)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供配电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配电房安全管理规定

1?术语和定义

1.1?

移动电具

指电风扇、排风扇、手电钻、手提砂轮机、震捣器、电焊机等以及其它类似的单相、三相流动使用的电器用具。

2?职责与权限

2.1?公司综合班

负责办公区域电器设备、用电设施和电器线路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日常管理。

2.2?公司生产技术部

负责各类电气设备、配电设施、线路的购置、验收、配发或出借,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和更新,保证其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公司电工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行业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要求,保证所使用的电器设备、设施、线路的安全和用电过程中人身的安全。

2.3?公司生产技术部及综合安全管理部门

负责对电器和临时用电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

3?工作程序及要求

3.1?各类电气设备运行安全要求

3.1.1?照明用电安全要求

照明用电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规定。照明电气的选型与作业场所相适应:一般作业场所可选用开启式照明电气,潮湿场所应选用密闭式防水照明电气,有腐蚀性场所应选用耐酸碱型照明电气,易燃物品存放场所不得使用聚光灯、碘钨灯等灯具,有限空间、高温、有导电灰尘、离地不足2.5米的固定式照明电源不得大于36伏,潮湿场所和易触及的照明电源不得大于24伏,室外220伏灯具距离地面不低于3米,室内不低于2.5米,普通灯具与易燃物品距离不得小于300毫米,灯头绝缘外壳无破损、无漏电现象。

3.1.2?供配电系统及配电房(室)安全管理

具体执行《供配电系统安全操作规程》和《配电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3.1.3?配电箱、柜、板安全要求

——?箱、柜、板应完好,安装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种元件、仪表、开关等与线路应联结可靠、接地良好,无严重发热和烧损现象;

——?箱、柜、板的缠号、开关回路标识齐全正确;

——?开关短路保护元件应与负荷(或线路)匹配,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箱体外壳应有可靠楼地(零),插座接线正确,应有电压标识;

——?箱、柜内及板上应无杂物、积水,箱、柜、板前及顶上应无堆积物、挂物,门开应大于90°;

——?外露元件应屏护完好。

3.1.4?移动电器设备安全要求及使用管理

3.1.4.1?手持电动工具安全要求

——?移动电气设备应满足:定期对绝缘电阻进行检测,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兆欧,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橡胶电缆,无接头,不得跨越通道,绝缘层无破损,长度不得超过5米,PE线连接可靠,防护罩等完好,无松动,开关可靠、灵敏,与负载匹配;

——?电气设备(特别是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和电线的金属保护管,应有良好的保护接零(或接地)装置;

——?防护罩、盖、手柄应齐全,无破损、变形和松动;

——?开关应灵敏、无缺损和缺件;插头规格应与工具匹配,无破损;

——?移动电具要求专人负责保管、维修及检查,检查内容有:电具本身有无损伤,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电源引线有无破损、老化、绝缘不良现象,导线规格是否合适,插头、插座是否齐全,有无破损,相线和保护接地的接法是否统一,金属外壳或金属支架接地是否可靠;

——?使用的行灯要有良好的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炮的金属灯口不得外露。引线要采用有护套的双芯软线,并装有“T”形插头,防止插入高电压的插座上,行灯的电压在一般场所不得超过36V,在特殊危险的场所,如锅炉压力容器内,潮湿的地沟处等电压不得超过12V。

3.1.4.2?移动式电风扇安全要求

——?风扇的金属外壳应保护接地(零)且可靠;

——?每年应至少检测一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ΜΩ;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套电缆;

——?电缆线应无接头,绝缘层应无破损;

——?风罩与风叶应固定可靠;风罩应完好无损,能防止手部进入;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有爆炸性粉尘的环境中,应使用防爆风扇。

3.1.4.3?移动电气设备使用安全要求

——?需要移动某些非固定安装的电气设备时,如电风扇、照明灯等,必须先切断电源再移动,同时导线要收拾好,不得在地板上拖来拖去,以免磨损,如果导线被其他物体轧住时,不要硬拉,防止将导线拉断;

——?在使用手电钻,电动砂轮等手用电动工具时,由于这些工具操作人员需要直接用手把握,同时又是到处移动,极不安全,很容易造成触电事故,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必须安设漏电保安器,同时工具的金属外壳应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

●?对于使用单相的手用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单相三眼的要求,对于使用三相的手用电动工具,其导线、插头、插座必须符合三相四眼的要求,其中有一眼用于防护接零。同时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操作时应戴好绝缘手套和站在绝缘板上;

●?注意不得将工件等重物压在导线上,防止轧断导线发生触电。

3.1.5?电气安全用具有关规定:

——?绝缘手套每6个月试验一次。

●?高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8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低压绝缘手套的试验电压为2.5KV,持续时间为1分钟。

——?绝缘靴每6个月试验一次。

●?绝缘靴定期试验电压为15KV,持续时间为10分钟;

●?高压验电笔每6个月试验一次。6KV-10KV试验电压为40KV;20KV-35KV试验电压为105KV,时间为5分钟。

3.1.6?移动式电风扇安全要求

——?风扇的金属外壳应保护接地(零)且可靠;

——?每年应至少检测一次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1ΜΩ;

——?电源线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套电缆;

——?电缆线应无接头,绝缘层应无破损;

——?风罩与风叶应固定可靠;风罩应完好无损,能防止手部进入;

——?在有易燃易爆气体或有爆炸性粉尘的环境中,应使用防爆风扇。

3.2?电气作业安全要求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身体,并证实确无妨碍电气工作的疾病,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上级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

——?切电气作业人员都必须熟悉触电急救方法;在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必须按《爆炸性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用标准》执行;

——?电气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当电气工作人员正在工作,尤其是在危险区域进行工作时,监护人员应随时提醒,注意安全,禁止大声怪叫,以免引起错觉而引发事故;

——?做好经常性的电气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3?电气检修安全要求

3.3.1?电气检修通用安全要求

——?电气检修必须按照电气检修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般情况不准带电作业(无论高压与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后,拆下熔断器,并挂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必须带电检修时,(限500V以下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利用绝缘物可靠地将邻近各相分离开,并穿戴好绝缘鞋、手套、帽子,不准穿汗背心及卷起袖子工作;

●?在主管领导或电气技术人员直接监护下进行工作;

●?工作点附近各相与地相连的金属物必须隔开,以免触电;

●?应由一定经验的电工担任,并遵守有关安全规程,监护人认真监护,但监护与操作人要有一定的距离,最近不得小于2m-3m。

——?在停电设备和线路上装设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停电、测电、验电的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配电室运行及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当接受检修任务时,检修人员应对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施工要求了解清楚;

●?在检修工作进行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查看现场,了解设备情况;

●?检修中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适当安排好检修人员,掌握进度,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检修后应认真做好记录,负责向运行人员办理交付验收工作;

●?工作结束后,参加检修人员应清查工具及清理施工现场;

●?检修负责人应对设备的检修质量和施工安全负全面的责任;

●?检修人员应对所做工作直接负责;

●?凡检修后的设备,不允许带缺陷情况投入运行。

3.3.2?动力及照明检修作业安全要求

——?在检修500V以下线路的各种电动机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拉开开关与断路器将电动机从线路电网中断开;

●?待电动机完全停止后,在配电盘对应的开关操作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经测验确认无电后,摘除辅助线路上的保险丝。

——?在靠近6KV及以上设备作业时,须注意下列各项规定:

●?带电体只允许在工作人员的任何一面,如两面都有带电体,禁止作业;

●?带电体与工作人员的距离,无论伸手或挥动工具都不可小于0.7m;

●?在转动的设备旁工作时,应注意:转动设备与工作人员距离无论伸手及挥动工具都应不可小于0.7m;禁止任何人触摸正在转动的各类设备。但若必须靠近时需采取防护措施。

3.4?用电安全要求

3.4.1?安全用电基本要求

——?对各种电气设备,不要随便乱动,自己使用的设备、工具,如果电气部分出了故障,不得私自修理,也不能带故障运行,应立即请电工修理;

——?经常使用和接触的配电箱,配电板,闸刀开关,接扭开关、插座、插头以及导线等,必须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或将带电部分裸露出来;

——?在操作闸刀开关,磁力开关时,必须将盖盖好,防止万一短路时发生电弧或保险丝熔断飞溅伤人;

——?使用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按有关安全规程,必须进行防护性接地或接零;对于接地或接零的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一定要保证连接牢固,接地或接零的导线不得有任何断开的地方,否则就不起保护作用了;

——?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超过36V;

——?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临时线,如必须使用时,必须经过安全部门批准,同时临时线应按有关规定安装好,不得随便乱拉乱拽,同时应按规定时间拆除;

——?在进行容易产生静电火灾,爆炸事故的的操作时,(如使用汽油洗涤零件,擦拭金属材料等等),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以便及时导除聚集的静电;

——?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的接地导线周围20M之内,以免有雷击时发生雷电流入地下产生跨步电压触电;

——?在遇到高压电线断落之时,导线断落点周围10M以内,禁止人员入内,以防跨步电压触电,如果此时已有人在10M之内,为防止跨步电压触电,不要跨步奔走,应用单足或并足跳离危险区;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黄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等灭火器材灭火,切不可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因为它们有导电的危险;救火时,应注意自己身体的任何部分及灭火器具不得与电线,电气设备接触,以防发生触电;

——?在打扫卫生,擦拭设备时,严禁用水去冲洗电气设施,或用湿抹布去擦拭电气设施,以防发生短路和触电事故。

3.4.2?施工现场用电要求

——?架设临时低压电气线路执行《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审批制度》的要求。

——?施工现场用电日常管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3.4.3?办公场所用电设备安全要求

3.4.3.1?通用要求

应正确使用用电设备(包括电脑、复印机、扫描仪等),熟知用电设备的潜在危害和预防措施,注意以下事项:

——?办公场所所用电器、线缆等的采购应当挑选经过“3C”认证的产品;

——?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办公场所用电总量必须少于室内接线盒(板)的额定容量,接在每一个接线板上的用电设备容量总数要少于线板的额定容量;

——?办公场所内用电设备的电线、插头、插座应保持完好,无缺口、破损、金属导体外露和连接不当的现象;

——?长久使用的正式接线的带电线缆不得拖放于地面,应采用接线盒或置于线槽内进行保护,避免受到损伤导致带电金属导体裸露或绊倒人员;

——?不同电压线路应进行标识警示,避免用错电源导致触电或损毁用电器;

——?用电设备应固定牢靠,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禁止使用有故障以及超过检修期的设备;

——?用电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接地、绝缘;用电设备(包括线路)的安装、维护、修理或拆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采取安全措施(如上锁、挂牌等);电插板、插座、开关、电线等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保持清洁,不得被任何物体覆盖;

——?所有电线电缆应办公区域禁止私拉临时电线,如因工作需要确实要临时使用的,应经部门领导批准报服务中心备案。所有临时接线要做好现场保护,应放置注意标识警示,提醒人员注意脚下;

——?完好无损,排列整齐,远离易燃物、热源、腐蚀品、金属管路等;

——?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配电室;

——?在地下埋有电缆的地方应做出明显的警告标识,并确保电缆线阻燃、定期检测;

——?所有便携式用电设备应进行正常的维护、检测;

——?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特殊情况应报分公司领导批准并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分公司车间及办公室。每天下班应将各自电器电源开关断开,其中空调、电脑等设备还应拔下电源插座;最后离开工作场所的人员必须关掉车间及办公室的灯及电源。

——?电工和现场工作人员必须保证电器设备、线路完好无损,电器连接处应紧密牢固,符合绝缘要求,在特殊场合还要符合防火、防爆、防腐蚀的要求;

——?严禁不具备电工资格的人员私拉乱接电气线路。在受检单位使用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受检单位用电安全规定,应由受检单位负责接线至指定地点接线板,接线板到仪器的线由专人负责看护。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元器件及有压伤、磨损和有裸露接驳口的电线、电缆作电源线。鉴于生产作业现场的特殊要求,应选用防腐和绝缘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电缆作为临时电源线。

——?下班离开时,应关闭办公区域的所有电源开关,各类充电器不得在办公室无人情况下使用;

——?禁止在计算机、磁性存贮设备附近使用磁铁等磁性物品;

——?每天应目视检查用电设备,确保连接紧固。

3.4.3.2?操作用电设备应注意以下事项:

——?使用设备之前应熟知操作规程;

——?开启设备之前应确保防护装置完好;

——?移动、调整设备之前应先切断电源;

——?通风装置应确保完好,避免设备过热;

——?禁止电路过载;

——?禁止操作挂有危险标牌的设备;

——?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隔离,并做出标识,及时请专业人员处理。

3.4.4?安全检查、检测与监督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具体执行《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制度》;

——?专业电工按规范要求做好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测试和漏电保护器测试工作;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安全综合部门不定期对车间和施工现场区域内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篇3:电网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用电安全导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有效提升农村用电安全防护能力,指导和督促农村用电客户规范受电设施的配置、建设和运维,普及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开展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网农电工作部是公司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制定公司系统加强和规范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面的标准、规章制度等。

(二)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

(三)督导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基层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情况。

(四)组织开展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促进提高农村用电安全管理水平和设施防护水平。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保障的指导意见,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审核、批复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提高农村配电设施的安全防护水平。

(三)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宣传教育和相关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检查和考评所属地市及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

(五)汇总、分析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六)上报所属单位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六条地市供电企业要明确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公司总部、省公司关于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要求,制定本单位农村用电安全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执行上级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及资金使用意见和计划,汇总、上报县供电企业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情况,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落实。

(三)结合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农村配电设施大修技改、农网专项建设,提升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水平。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汇总、分析、上报农村用电的触电事件,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五)督促、检查、考评所属县供电企业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六)负责城市郊区的农村用电安全工作。

第七条县供电企业是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管理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农村用电安全的法律、法规及电力技术规程,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及上级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部署,制定本企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并上报审批,按照批复建设项目计划组织实施。

(三)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有关基础资料。

(四)提供用电安全咨询服务,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用电安全常识。

(五)结合农村用电特点及季节特点,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积极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六)告知用电客户整改用电安全隐患。必要时,促请政府有关部门督导落实。

(七)分析、总结农村用电安全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及时应对或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农村用电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等事故,并按相关程序及时上报。

第三章农村用电安全检查

第八条市、县供电企业每年应根据农事、季节性用电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特点,制定农村用电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检查农村配电设施安全防护能力

(一)检查农村配电设施防护区内是否存在违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防护区内自建房等。

(二)检查线路交叉跨越、配电设施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三)检查各种安全警示标识、标志是否齐全、规范。

(四)其它影响农村配电设施防护能力的内容。

第十条检查农村用电设施防护能力

(一)在政府主导和用电客户配合下,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是否存在用电安全隐患,农村临时用电装置是否完好。

(二)检查农村居民用电客户、农村集体产权电力设施、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发现的问题,要书面通知用电客户整改,同时报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三)对私拉乱接、挂钩用电、擅自接电等危及安全的违规、违法用电行为依职权进行查纠。

第四章农村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临时用电装置应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配电箱或装接箱。配电箱或装接箱内配置的电器应具备保证用电安全的基本功能,包括漏电保护、短路及过载等保护功能。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受理农村临时用电申请,接电前,供电企业应向相关用电客户以书面形式明确临时用电安全注意事项、配电箱或装接箱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做好临时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工作。

第五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坚持“应装必装”原则,加强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努力实现农村公用配变台区总、分保护安装率、投运率、正确动作率三个百分之百目标,扎实推进各级保护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县供电企业应建立农村公用配变台区的总保护、中级保护(分支保护)设备台账,定期检查测试并留存记录。每年统计运行和使用情况,并报地(市)公司。

第十五条县供电企业应跟踪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质量及运行情况,每三年抽取同批次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对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可依托有资质的电力科研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逐级上报检验情况。

第十六条对短时间内多次跳闸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查明故障或跳闸原因,排查和治理泄漏电流偏大的台区,严禁随意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退出运行。对发现故障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应立即安排处理。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促请县、乡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大力推广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使用,并指导用电客户正确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在用电客户配合下,对户用漏电保护器和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应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告知用电客户整改。

第十九条每年统计、分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使用情况,并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公司备案。

第六章农村用电安全宣传

第二十条市、县供电企业应构建农村用电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制定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县供电企业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多形式地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农村用电安全宣传工作应重点提高农村群众的用电安全意识,普及用电安全常识,提高安全用电防护能力。

第七章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内各有关单位要逐级开展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年度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农村用电安全工作年度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网农电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篇4:电业重要电力客户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范重要电力客户安全供用电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及其补充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豫电营销[2010]7号文、《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部分及电力线路部分)》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安县电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重要电力客户(业扩管理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重要电力客户范围

第三条?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本县区域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中断供电将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用电单位或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第四条?根据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重要电力客户可以分为特级、一级、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和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作用,中断供电将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电力客户。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直接引发人身伤亡的;

(2)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3)发生中毒、爆炸或火灾的;

(4)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造成较大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中断供电将可能产生下列后果之一的:

(1)造成较大环境污染的;

(2)造成较大政治影响的;

(3)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一定范围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是指需要临时特殊供电保障的电力客户。

5、重要电力客户应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党政机关、国防、信息安全、交通运输、水利枢纽、公共事业及其他重要客户。其中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含危险化学品)、电气化铁路等行业的客户根据国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理。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县委、县政府、县公安(交警)指挥中心等;国防主要包括:各级部队指挥中心(系统)、雷达机站等;信息安全主要包括:移动、电信、广播、电视、各类网络数据中心、主要银行网点、银行(证券)数据中心、各类大型通讯基站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重要交通枢纽(机场、码头、车站)等;水利枢纽主要包括:大型提水站、排涝、泵站及重要水利工程等;公共事业主要包括:市政(水、电、气)公用事业、其中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和原水水厂;其他重要客户主要包括:医院(三级甲等医院)、血库、疾病控制中心、大型超市卖场、大型购物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重要国(涉外)宾馆、重点高校等。

第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可自行依据河南省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向供电企业申请。公司应根据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客户的行业范围及用电负荷特性,每年对本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的电力客户进行梳理,提出重要电力客户名单,经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源配置

第六条?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至少应符合以下要求:

1、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三路电源供电方式,其中的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第三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2、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方式,两路电源应当来自两个不同的变电站,当一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3、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回路供电方式,供电电源可以来自同一个变电站的不同母线段;

4、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供电负荷重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实现双回路或两路以上电源供电;

5、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必须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第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10kV及以下供电线路应采用电缆线路供电,确因受到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路供电,但不得同杆架设。35kV及以上供电线路采用架空线路的双电源客户,其供电电源不宜取自同杆架设的两回线路。

第八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要求:

1、重要电力客户具有中断供电将会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政治影响的负荷时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2、自备应急电源容量配置标准:自备应急电源容量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

3、自备应急电源启动时间应满足安全要求;

4、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防止倒送电;

5、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通过租用应急发电车(机)等方式,配置自备应急电源。

第四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管理

第九条?公司在办理客户业扩过程中,应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生产用电设备清单、生产工艺耗电流程简介、重要及保安负荷报装容量、用电设备允许中断供电时间、重要用电负荷的保安措施等相关申请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以确认客户的负荷特性是否属于重要电力客户。确认为重要电力客户的,应出具《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详见附件二)书面告知客户,客户存在异议的,公司应根据客户提供的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意见处理。

第十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供电方案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相关要求。供电方案应经过供电方案审查会讨论,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确定,《高压供电客户供电方案答复单》和《重要电力客户确认告知书》均应通知到客户并由其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时,应将重要负荷与其他负荷予以区分,并分开配电。重要客户的保安负荷应实现末端自动切换,其他重要负荷宜采用末端自动切换,切换装置应闭锁(电气、机械)可靠。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的自备应急电源应与受电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电气图纸送审)时,应按《客户受电工程设计图纸送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四)要求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完毕后,应向重要电力客户提供《受电工程图纸审核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五)。

第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客户应提供隐蔽工程的相关资料,公司根据审查同意的内部受电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施工标准,对重要电力客户变配电所的土建、接地系统等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认真如实填写《受电工程中间检查结果通知单》(详见附件六),发现问题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出《限期整改告知书》(详见附件七),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电业公司可不接受其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验时,应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变电所管理机构(含联系方式)、电工人员配置、值班制度以及内部应急详细预案作为资料备案。其中,工程竣工报告中应包含自备应急电源的相关内容,如:切换装置(含末端切换)带电切换试验合格报告、自备应急电源合格证及有关技术参数、生产资质等。竣工报验时,不符合《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报告主要内容清单》(详见附件八)要求的,公司可拒绝验收。

第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应重点检查防误闭锁装置、保安负荷的供电回路、设备选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是否符合电气安装要求、安全工器具配备是否到位、备品备件是否准备充足,公司人员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详见附件九),并出具验收意见。受电工程验收不合格时,应向客户提供《受电工程缺陷整改通知单》(详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电业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电网调度协议》等相关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重要电力客户受电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及时组织送电工作,督促客户按照事先编制的送电方案有序送电。

第十八条?在重要电力客户的业扩过程中,公司客户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对重要电力客户确认有误、重要电力客户电源配置不符要求等问题,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当事人进行考核。

第五章?重要电力客户客户端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排查客户内部安全用电隐患,协助制定客户责任隐患整改计划,督促客户尽快落实,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条?对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电网二类及以上障碍或较大社会、政治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隐患,应开具《限期整改告知书》并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及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对到期拒不整改的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停电,对已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停电信息公告制度,对重要电力客户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满足《供电服务监管办法》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用电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程,编制典型操作票并坚持“两票”“三制”,定期开展用电设备各项试验,杜绝人身和重大设备事故。

第二十三条?重要电力客户应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反事故措施演练,一旦发生用电事故,能及时控制和排除,缩小事故的范围和影响。

第二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应按期启动调试自备应急电源并做好记录,及时对自备应急电源进行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自备应急电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五条?对批准投入运行的自备发电机,不得随意更改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和移位,确需变更的应到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安装和拆除自备发电机,不得将自备发电机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重要电力客户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会颁布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电工人员管理。

1、?根据实际情况配置足额的专职电工人员,并明确专人担任电气负责人,电气负责人须具有丰富的电业作业经验和较高的技能水平,并精通电业作业规定。

2、?不得招用、安排未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人员从事进网作业行为。电工人员不能超《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进网作业;

3、?电工人员须接受下列技术培训:电气理论及电力系统运行知识;电业安全与作业技能;电业作业规定。培训期满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进网作业许可证》;

4、?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许可证》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必须提前30天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注册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注册手续的,视为未注册,不得从事进网作业。

5、?电工人员在从事进网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进网作业许可证》。

6、?不得伪造、变造《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进网作业许可证》。《进网作业许可证》如有丢失、破损,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说明情况,并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7、?应积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对进网作业电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通报电工人员的进网作业情况。

第二十七条?重要电力客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应加强运行设备和备用设备的巡视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组织消缺,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第六章?重要电力客户电网侧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中心应分别建立重要电力客户电网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定期(至少半年一次)对重要电力客户供电情况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电网责任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市场营销部主要工作职责:

1、?定期对重要电力客户所涉供电线路、变电站进行巡视维护,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做好电网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电力输送安全畅通。

2、?负责电网责任隐患的整改。对发现的电网责任隐患应结合电网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制定整改计划,按期落实。对短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预警监控。

3、?制定和完善电网设备停电的应急预案和抢修预案,确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在进行电网调整时,不应降低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的配置标准和要求。

4、?安排重要电力客户线路检修时,应优化施工方案,重要客户双(多)电源不得同时停电,如确有必要应做好临时电力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电力调度中心应根据重要电力客户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编制电网调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对重要电力客户继电保护定值进行复验,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重要客户接入系统设计审查、重要客户内部工程设计审查等方面应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严格把关,满足重要电力客户供电可靠性要求,避免出现电网责任安全隐患。

第三十二条?在对重要电力客户实施有序用电时,应严格遵照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执行。

第七章?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新安县电业公司重要客户停电应急预案》(附件十一)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重要客户停电应急管理办法或规定,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操作流程,针对每个重要客户编制并完善具体的一户一册的《重要客户应急抢修预案》(模板详见附件十二)。

第三十四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通过应急处理组织机构,组织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警和响应、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工作。

第三十五条?重要电力客户的事故应急处理应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司各部门应按管辖范围,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指导管辖范围内的重要电力客户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和应急救援处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协同重要电力客户编制《客户停电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方案》(详见附件十三),定期与重要电力客户联合开展反事故措施演练,提高重要电力客户突发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针对重要电力客户相关供电线路、变电设备准备必要的备品备件,重要电力客户也应根据自己的设备情况配备常用的备品备件。发生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时,公司应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安排事故抢险队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修。在抢修过程中,现场抢修负责人应组织运行单位、抢修单位及客户迅速确定抢修方案。在抢修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确定的抢修方案,服从现场抢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按照现场的指令,迅速到位,投入故障抢修行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重要电力客户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直接参与指挥处理及上报市公司用电安全类应急工作组,上报应通过口头和书面形式,内容包括客户户名、时间、地点、过程、初步原因及后果分析、抢修进展等。

第三十九条?针对重要电力客户停电事故,应在事后成立调查小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及后期处理,事故处理结束后需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地方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八章?重要电力客户管理系统维护

第四十条?重要电力客户应纳入营销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工作由分管人员负责,定期检查。

第四十一条?重要电力客户的周期性检查及专项检查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开展,现场检查应填写《重要电力客户用电检查工作单》(详见附件十四),并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形成记录。重要电力客户用电信息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确保系统数据准确可靠。

第四十二条?重要电力客户事故处理结束后,相关人员须及时在管理系统中录入事故处理相关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新安县电业公司市场营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篇5:电气车间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为确保系统检修期间安全、规范用电,提高专业用电管理水平,根据冬季天气凝冻、多雨、湿度大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用电单位需编制用电方案到电气车间办理“用电申请单”。用电单位负责人持电气车间签发的“用电申请单”到班组方可办理接线手续。

2、严格电气停送电操作票证管理,严禁先作业后办证或使用过期票证。

3、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4、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5、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且配电箱、盘金属外壳必须用黄绿相间专用接地线与现场接地支线连接,接地线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箱门必须能牢靠的关闭上锁,开关距地面不得低于1.3米。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6、临时用电缆线路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保护管应固定牢固。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

7、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8、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10、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随意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电气车间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11、现场使用小型电动工具,电缆线必须使用橡皮护套铜芯电缆,电缆中间不能有接头,严禁乱拉乱扯、车辆来回碾压。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有防雨措施,禁止随地摆放,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12、严禁现场临时用电私拉、乱扯和预约送电。

13、发现违章、违规用电的,电气车间人员有权制止并责令其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

14、不按要求执行,每违规一项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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