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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电力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规定,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安全因素和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三条隐患排查应全面客观真实,整改治理工作务求实效。要与日常巡检、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管理、技术监控、标准化达标、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等工作相结合,构建隐患识别、评估和防控、治理体系。

第二章领导小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经营副厂长、多经副厂长、纪委书记、总工程师

成员:安监部主任、设备部主任、检修公司经理、发电部主任、厂办主任、监审部主任、人资部主任、财务部主任、物资公司主任、物业公司主任、粉煤灰公司主任、燃料公司经理、原址办主任、经营部主任、实业总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日常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做好企业自查和外部评价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第六条日常管理办公室(安监部)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每月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对企业内部排查出的一般及以上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三)对重大隐患按照集团公司要求执行即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身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的管理工作,督促做好相关部门对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消除工作。

第七条生产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对照《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每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本月开展情况及发现的隐患情况;

(二)对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组织整改,一时无法完成的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整改到位前需加强日常管理,确保不发生人身、设备、电力安全方面的不安全事件;

(三)对已经治理完成的隐患及时上报安监部组织验收闭环。

第三章分级分类

第八条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五类。

第九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定期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一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三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四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第十五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风险评估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要求开展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八)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九)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十七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八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各生产相关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运行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保电工作检查: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

节、国庆节等)、两会保电,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或事故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等。

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组织生产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有序进行。日常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条根据隐患分级标准,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隐患实行三级监督管理,其中:

Ⅰ级重大隐患由集团公司监督管理;

Ⅱ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监督管理;

一般隐患由本厂监督管理,并对隐患治理情况加强过程监控。

第二十一条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充分利用月度安全分析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专题会议,分析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

第二十二条重大隐患执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

(一)企业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分公司书面汇报。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分公司对重大隐患评审认定构成重大隐患的,将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并挂牌督办。

(三)大唐南京电厂根据督办要求,及时讨论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闭环整改。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三条及时兑现奖惩。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重大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如上级督查发现重大隐患而未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四条各生产相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安监部上报上月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安监部审核汇总后4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2、附表3),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二十五条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1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大唐南京发电厂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3.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D四类。

A类:难度大,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B类:难度较大,电厂解决不了须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解决的事故隐患。

C类:由发电厂解决的事故隐患。

D类:由发电厂各部门解决的事故隐患。

4.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5.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参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发电厂厂长是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各分管领导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组织评审;职能科室对分管业务内隐患排查、整改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监督、监察、上报建档闭环的责任;技术科对隐患排查整改负有整改落实、分析的责任;电力调度中心对隐患排查负有现场落实、闭环的责任;分场的负责人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责任;分场的主任工程师,对本分场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分场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电厂实行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各班组每班要进行隐患排查,并且要有记录。各班组每班把排查的隐患和缺陷进行分类。由分场专业主任根据本专业生产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隐患排查内容,由班组长组织实施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排查的缺陷按发电厂消缺流程进行处理。

2.每旬由运行、检修各专业主任组织联合隐患排查,每旬报表由各运行、检修把排查的隐患共同在隐患排查旬报表上签字,编写:(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工程师)审核:(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派驻安全员)批准:(运行部门、检修部门的主任)。每月的旬报表运行分场、检修分场负责把隐患地点、隐患名称写清楚报技术科、安监科备案,技术科负责把各分场隐患旬报表进行评级,D级隐患技术科立即落实分场进行整改,C级隐患月末开分析会。

3.每月由检修、运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联合隐患排查,并形成纪要。并把隐患排查的结果报各技术科及安监科备案。

4.试验室检修班组每旬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必须对所有变电站(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每月每人至少参加一次。

5.送变电工区线路班每月必须进行两次线路隐患排查,并做好记录。

6.每月末,老厂、供电部及热电分厂由各生产领导牵头,各技术科组织调度、技术、环保、安监、器材供应等部门进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分析会。在会上确定整改时间、整改负责人、隐患类别、落实资金、备品备件等,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生产副厂长签字后,报安监站。

7.党委、工会、后勤、营销、保卫、器材供应要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进行排查。形成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安监站。

8.各职能部门每月必须定专业、定系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9.部门所有报表必须书面和电子版(A6)同时上报。

10.每月2日,发电厂由厂长组织全厂进行C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承包集团、职能管理部门等参加,会议落实隐患整改有关事项,并形成纪要。

11.安监科根据纪要,形成月度隐患排查报告,经厂长确认后报公司安监局、徐州安监局及南京电监办。

12.安监科、电力调度中心根据全厂隐患排查会议纪要,督促各分场进行隐患整改闭环。

第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事故隐患,应按逐级上报原则汇报,紧急情况时,可直接向安全站(科)、厂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监控。

1.班组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隐患,应及时向当班值长(或调度员)和专业主任汇报,并由分场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2.各部门排查出的隐患,能自行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由各分场主任工程师组织制定防范措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技术科、安监科。

3.一般隐患中的D类,由分场主任工程师、各专业主任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场负责人审批后,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由分场主任安全员组织隐患最终验收,分场主任安全员负责统计D级隐患整改率,验收合格后报分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

4.一般隐患中的C类隐患按照发电厂每月的隐患分析会由技术科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责成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和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安监科组织C类隐患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

5.一般隐患中的A类、B类隐患按照中煤公司和上海能源股份公司的批文,按期严格落实整改。

6.A类、B类隐患整改后,由安监站(科)组织有关人员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公司组织验收。

第六条各部门每旬报表每月11日、21日、月底报安监科、技术科;每月报表于每月1日报安监科;各部门每季、每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安监科。统计分析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七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整改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销号,并将整改验收销号情况报本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实现闭环管理。

第八条对各类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每次排查事故隐患时,都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各部门应全面规范隐患排查内容,编制隐患排查表,持表进行排查。隐患排查内容应包括综合排查和专业排查两个方面,综合排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建设、体制机制、组织体系、责任落实、“三违”治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责任追究、“三同时”、应急救援等方面;专业排查应结合国家关于行业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全面排查本单位生产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现场管理、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

第十一条安监部对A类、B类事故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由上级单位安全监察局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及时汇报厂部,技术科负责组织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实施事故隐患限期整改。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件规定原则上D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3天,C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7天,B级事故隐患整改不超过10天,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须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实施事故隐患整改超时升级制度。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即D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C级,由厂部负责整改;C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B级,由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整改;B级事故隐患没有按时整改,自动上升到A级,由中煤集团公司负责整改。对于升级的事故隐患厂部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第十五条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厂部给予警告,并对关规定对部门及主要责任人进行考核。(违反第1、2、3、4条每次处罚部门1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200元;违反第5、6条每次处罚部门2000元,处罚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500元)

1.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或排查后未及时登记、上报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整改的;

3.隐患排查迟报、瞒报、漏报的;

4.未完成的事故隐患部门未写出说明原因和防范措施的;

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完成事故隐患整改任务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主体自动上升一级的;

6.各部门主任或专业主任未进行联合排查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煤安〔2010〕58号文对有关责任人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未按时或者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5.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

6.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七条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厂部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篇3:某某发电厂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风险来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风险就客观存在。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是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针对电厂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发电厂隐患排查治理遵循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涉及电厂所有的工艺、设备、人员是全员性参与,全方位识别排查的一项管理制度。

2、根据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隐患排查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高温物质、粉尘、作业环境不良,标志信号缺陷等。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3)生理、心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以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等。

4)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其它错误等。

5)其它危险和有害因素。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电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作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煤气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4、上述条文中内容从本质上是希望拓宽员工对隐患排查的范围,从建筑物、工艺流程、物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方面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辩识物的不安全状态,即首先能够发现危险源。

5、对隐患的排查实行全员过程参与的管理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1)以班组为单位,每周至少排查本班组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项,报车间存查。

2)车间副主任以上干部,每月至少提出有价值的隐患1项。

3)车间、班组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作业行为,由车间汇总后以周为单位上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4)厂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排查全厂安全隐患或不安全作业行为在20项以上,汇总后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5)隐患排查登记表采用全厂统一表格,对发现的隐患应详细注明隐患名称、发现人、发现日期、隐患性质描述、处理意见等具体表格格式附后。

6、发现的安全隐患,首先由车间、班组确认,并据隐患的性质采取如下对策:

1)发现隐患性质严重,有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事故安全时,可按照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汇报。

2)隐患性质一般由车间按照电厂相关的制度程序予以消除。

3)发现隐患带有共性问题,或该类隐患重点重复发生时,相关管理干部必须从根本上查清隐患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发现隐患现场无法处理,须列入停机炉检修项目时按机炉设备检修作业程序受理。

7、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措施

1)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及时发现隐患的员工(不含班组长以上干部),经车间班组确认后,每项给予5-10元的奖励。

2)对生产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全厂共性的安全隐患,不论干部员工,由厂部确认后,每项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班组长以上干部,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一项职务考核2分。

4)专职安全员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1项罚款5元。

5)电厂员工隐患排查情况,作为其年度安全考评的重要方面执行。

8、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海固里希理论,隐患排查也是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措施,是广大干部员工安全责任心的体现。今后,隐患排查的日常资料也将作为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全体员工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风险来源于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风险就客观存在。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建立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是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有效手段,针对电厂的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发电厂隐患排查治理遵循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涉及电厂所有的工艺、设备、人员是全员性参与,全方位识别排查的一项管理制度。

2、根据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中有关规定,生产过程中隐患排查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高温物质、粉尘、作业环境不良,标志信号缺陷等。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

3)生理、心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以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等。

4)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其它错误等。

5)其它危险和有害因素。

3、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电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作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煤气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

4、上述条文中内容从本质上是希望拓宽员工对隐患排查的范围,从建筑物、工艺流程、物流、设备装置、作业环境、安全措施管理等方面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辩识物的不安全状态,即首先能够发现危险源。

5、对隐患的排查实行全员过程参与的管理模式,具体要求如下:

1)以班组为单位,每周至少排查本班组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项,报车间存查。

2)车间副主任以上干部,每月至少提出有价值的隐患1项。

3)车间、班组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不安全作业行为,由车间汇总后以周为单位上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4)厂专职安全员每月至少排查全厂安全隐患或不安全作业行为在20项以上,汇总后报分管安全副厂长处。

5)隐患排查登记表采用全厂统一表格,对发现的隐患应详细注明隐患名称、发现人、发现日期、隐患性质描述、处理意见等具体表格格式附后。

6、发现的安全隐患,首先由车间、班组确认,并据隐患的性质采取如下对策:

1)发现隐患性质严重,有可能危及人身、设备事故安全时,可按照作业规程中有关规定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汇报。

2)隐患性质一般由车间按照电厂相关的制度程序予以消除。

3)发现隐患带有共性问题,或该类隐患重点重复发生时,相关管理干部必须从根本上查清隐患产生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发现隐患现场无法处理,须列入停机炉检修项目时按机炉设备检修作业程序受理。

7、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措施

1)对工作认真负责,能够及时发现隐患的员工(不含班组长以上干部),经车间班组确认后,每项给予5-10元的奖励。

2)对生产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或全厂共性的安全隐患,不论干部员工,由厂部确认后,每项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3)班组长以上干部,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一项职务考核2分。

4)专职安全员未能完成下达的隐患排查指标,每缺1项罚款5元。

5)电厂员工隐患排查情况,作为其年度安全考评的重要方面执行。

8、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海固里希理论,隐患排查也是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技术措施,是广大干部员工安全责任心的体现。今后,隐患排查的日常资料也将作为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一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全体员工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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