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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篇2:水利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水利企事业单位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西水利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水利企事业单位(含项目建设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水文监测安全和生产管理安全的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稳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水利企事业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的施工项目、运营设施、水文监测等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水利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企事业单位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每季组织一次集中性的隐患排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和抽查。

第六条水利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实行“一患一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隐患部位、隐患类型、主要问题、公示情况、整改责任人、计划完成期限、整改资金落实情况、整改审查意见和验收结果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这域内的重大隐患,应建立重大隐患档案挂牌督办,并督促整改奋跟踪治理。

第七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月底前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水利企事业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八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水利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水利企事业单位应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用警示性标牌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状态、隐患位置、整改责任人、整改开始时间、整改计划完成时间等。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社会公示现存的重大隐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可能对周边社会公众、公共设施等造成危害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警示性公告。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水利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必要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启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十四条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水利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须书面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试行,中国华电安制[2013]37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等。

第三条?各部门应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做到与反违章、安全检查等日常基础工作相结合,建立隐患识别、评估、防控和治理等全过程管理体系。

第四条?各部门应加强生产、基建等全过程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落实完善工程、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危险源控制措施失效成为隐患。重点加强火电厂液氨罐等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坚决防范重大危险源成为重大隐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的电力生产、建设、监督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集团公司、分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组织各部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安排并落实好所需费用,组织制定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并接受分公司或集团公司或政府部门评定后的挂牌督办。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二)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要求予以实施;

(三)建立部门内部奖惩机制,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四)及时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和安全监察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公司。

?第八条?各专业、车间、基层班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执行公司及本部门工作部署,踏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分析存在问题;

(二)制定治理方案,落实好所需费用,按公司及部门要求予以实施;

(三)及时上报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重大隐患应即时报告部门及公司。

第九条?有关重点部门及各级人员职责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金投入。

4.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5.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职责等。

(二)生产技术部对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设施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工作全面负责。负责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三)安全监察部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负责监督各部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涉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监督考核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是否到位;负责组织有关各部门进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编;负责公司隐患信息报送出口管理工作。

(四)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及运行操作部门负责对火灾、环保等安全隐患的具体排查治理,并及时落实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费用,定期向生产技术部报送隐患信息。

生产技术部负责消防和环保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及防范措施(反事故措施)、资金、期限的落实,负责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

(五)公司各级从业人员是所辖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等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隐患的排查、登记、报告,实施整改治理,并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报送事故隐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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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条?隐患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十一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十三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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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十五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

(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六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

(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八条?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

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

(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发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按照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标准,“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

(五)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按照演练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六)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九)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消防、环境保护等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十)特种设备未通过检验,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登记、通过检验合格或超期使用。

第二十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

(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

(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认定

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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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查治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各部门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日常、定期、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日常隐患排查

1.日常巡回检查。

2.设备“点检”和定期分析。

3.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等。

(二)定期隐患排查

1.技术监督定期(预防性)检查、试验、化验等。

2.重大危险源评估、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风险评估、大坝定检与注册、两措检查等。

3.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春检、秋检、防汛度汛。

4.安全性综合评价自查评和专家查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

(三)专项隐患排查

1.安全保电检查:包括重大法定节假日、社会活动、庆典等,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安全保电检查。

2.结合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等组织开展的专项或专业检查。

3.结合集团公司要求和企业自身需要组织的专项安全检查。

4.针对特定事故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二十三条?隐患排查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部门要组织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和一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各类排查应发动全员参与、认真细致,定期排查应全面系统、专业深入,专项排查应突出重点、具有针对性。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加强隐患的闭环管理。隐患应按治理计划进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注销备案,不合格的重新组织整改。企业应每年落实隐患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确保隐患治理资金需求。

第二十五条?隐患治理前,公司生产技术部应根据隐患性质制定反事故措施并应建立监控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已采取的临时安全技术措施、隐患状态监控责任人、隐患状态汇报时间间隔等。

第二十六条?隐患治理前,公司安全监察部应根据隐患可能造成的最大后果组织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隐患进一步扩大时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隐患治理前,隐患责任部门应实行应急值守,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应急机制,有效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按《湖南华电长沙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工作规定》(湘华长发安〔2011〕392号)的有关条款,实施事故隐患排查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排除和及时报告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按隐患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制度,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全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对外包外委项目,各直管部门应监督落实承包单位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最后由生产技术部定期向安全监察部报送隐患信息,由安全监察部归口报出。

第三十条?公司生产技术部及安全监察部应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工作进度,对于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部门,通知或约谈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必要时督促考核。

第六章?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重大隐患实行审查与挂牌督办制度。

(一)公司自评为重大隐患的,应即时向湖南分公司报告,由分公司组织评审认定。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二)若湖南分公司评审认定为重大隐患,并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后,公司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项整改治理及信息汇报,进入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监控程序。

第三十二条?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第七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每月3日前向湖南分公司相关部门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总结,元月3日前报送上年度总结。

第三十四条?重大隐患实行即时报告制度。信息报告按附表2填报;经评估为Ⅰ级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按集团公司及政府相关规定,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政府相关部门;经分公司评估为II级重大隐患的按分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排查评估、及时上报隐患并得到有效防范、治理的,应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内部统计及以上事故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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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4:电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阻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电厂员工生命和设备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工作。

3.隐患排查

3.1事故隐患定义:

制度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则因其他引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分类:

根据危害及整改难度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需全部或者局部停电,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面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隐患排查职责:

3.3.1各专业在各职责范围内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专业专工对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3.3.2全体员工有发现事故因患者,均有权向班长,专业专工及以上管理人员报告,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隐患情况立即组织核查并予以协调处理。

3.3.3安全专责每月结合事故隐患安全检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统一上报,协调处理

4.隐患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隐患发现班组登记缺陷联系处理整改,对于重

大事故隐患无法处理时,应立即汇总报告厂技术科,有厂技术科报送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报送内容包括:

4.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4.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4.3隐患的治理方案,方案包括内容如下:

4.3.1隐患的治理所采取的方法

4.3.2隐患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防护措施。

4.3.3针对需治理的事故隐患情况,确定相应人员的落实需要。

4.3.4根据事故隐患治理的难易程度及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确定隐患治理的时隐。

4.3.5在隐患末得到治理前及在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保障安全措施。

5.具体要求

5.1各专业按规定隐患治理期限,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完成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末治理隐患或治理未彻底隐患进行汇总上报,协调处理并对未治理隐患进行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隐患扩大。

5.2各专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各当班人员作为执行隐患排查最基础的环节,要求当班人员加强隐患排查巡检力度,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人员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统计上报厂技术科,有技术科汇总报局生技部协调处理。

5.3各专业在事故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巡检力度,防止事故发生。

5.4各专业相关人员组织开展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事故隐患排查及法定长假期间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奖励考核

6.1对于发现排除和报告事故隐患有功人员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的积极,表现突出的班组,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6.2对于事故隐患不按期排查或排查不彻底,监督不到位或过于形势走过场的班组将按照管理制度给予考核。

篇5: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考?核

第三十九条?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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