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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七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经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本年度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十五条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小型基建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十九条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第五章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预算和管理。

对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需申请国家电网公司专项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计投部商财务部提出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后报项目批准机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小型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批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电计[20**]753号)。

国家电网公司

篇2: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发展总公司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EE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经营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代表总公司行使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权。

第四条投资部应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情况及需要,会同总公司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投资的项目,由各专业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建设阶段

第一节建设前期

第六条投资项目获总公司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可正式实施该项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应立即着手办理项目公司的审批及注册手续(成立项目公司的审批见《投资项目审批规定》。项目公司应设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投资部联系。

第七条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建立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并严格履行,以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加强总公司对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项目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应报投资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要求,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项目,其初步设计审查由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项目公司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条总公司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公司组织审查,投资部、财务本部、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及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项目公司所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投标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的编制、开标与决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图图纸会审等工作:

(一).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应全过程地直接参与;

(二).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下(含三百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投资部可不直接参与,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办理,但应及时地将下列资料报送投资部审核。

(1)施工图图纸;

(2)工程招标文件;

(3)工程招标概(预)算书和中标单位的工程概(预)算书;

(4)施工组织总设计;

(5)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6)工程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必须将以下合同报投资部审核:

(一)工程委托设计合同;

(二)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承包合同;

(四)选择设备、材料采购方案、确定主要设备的选型及订货合同。

上述合同由投资部审核后,交财务本部及法规室审核,以上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总公司领导审批,获准后按有关授权管理规定对外签约。

第二节建设施工期

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应随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进度,分基础、结构、装修三个阶段填报工程进度、用款情况及质量状况等报表,及相应阶段所发生的索赔签证和费用,报总公司投资部和财务本部,并定期进行财务及概算执行情况分析,作出专题报告。如果:

(一)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造成损失,经投资部、财务本部和工程监理部门组成的检查小组调查分析,确定为管理不善,领导失职,则检查小组有权提请总经理给予责任人员相应的处分;

(二)如延误工期或财务超支属于客观原因,则投资部应会同财务本部及有关专家与项目公司共同研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成本、限定工期,并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如有大的设计变更或发生重大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报告。

第十五条投资部应严格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会同购务本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造价控制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研究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措施,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信息及时反馈给总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三节竣工、验收期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达标;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上述要求时,项目公司应及时向投资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应准备好以下竣工验收资料:

(一)技术资料:应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等方面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文件,试生产运行报告等。

(二)竣工决算。认真清理所有财产、物资和未用完或应回收的资金,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益。竣工决算资料包括:

(1)竣工项目概况;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代用和费用签证等资料;

(3)各地造价部门规定可调整的材料明细表;

(4)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书;

(5)工程保修合同;

(6)竣工财务决算;

(7)竣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表;

第十八条投资部组织财务本部、法规室、综合计划部人事本部、项目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贷款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成立验收组,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研究补救措施及处理方案。项目公司应据此尽快实施,问题解决后再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有完善的财务、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项目建设的完整资料,投资部有权随时调阅。

第三章生产经营阶段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公司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制定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报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在年末将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利润计划、投资计划报计划部、投资部;资金运用计划、还款计划报财务本部、投资部;经上述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投资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对项目公司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协助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向总公司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项目公司应按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定期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投资部。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司应按照投资部的要求,以月报、季报、年报的形式,定期向投资部上报企业的统计报表资料。各类统计报表应真实地反映生产经营中的实际情况,统计年报应附有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年末向综合计划部和投资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投资部会同综合计划部、财务本部对各项目公司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并提请总公司领导对有关项目公司的负责人予以奖励或处罚。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七条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总结项目建设及经营管理的经验教训,提高投资效益,投资部应在投资项目进入正常生产经营阶段后,组织总公司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结合计划部及有关专家对其进行项目后评价。项目后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立项决策的正确性;

(二)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的评价;

(三)财务及经济效益评价;

(四)存在的问题;

(五)结论和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项目公司上报总公司的报告、报表应真实、准确,如发现有虚报、瞒报或伪造行为的,将追究项目公司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执行总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如有拒不执行者、投资部应根据情节轻重报请总公司领导及人事本部给予项目公司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总公司所属专业公司、子公司对其管理的项目,应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投资部审核,并按要求的表式,定期将反映项目情况的各种报表上报投资部。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总公司投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篇3:新能源企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新能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安全经济、文明生产水平,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认真贯彻国家科技方针、政策,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成立了以生产副总经理为组长,各职能科室技术骨干参加的**(赤峰)新能源有限公司科学技术领导小组,日常科技管理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科学技术领导小组见附件一。

科技领导小组负责科技机构与任务、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科技项目的分级管理、科技合同管理、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及科技成果管理等,组织全公司年度科技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负责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的统计,对科技成果的验收、评议、鉴定、申报、奖励、交流和推广应用以及向**集团公司技术部总结汇报风厂科技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章适用范围

新型工艺、材料、技术应用项目;

先进管理办法推广应用项目;重大设备缺陷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项目;技术改进和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新产品开发项目;公司认定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科技项目相关规定各风厂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科技项目,生产技术部组织专业人员审核汇总后,报公司领导后确定年度科技项目,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

要求全公司所有技术人员都要积极投身到科技项目活动中,可跨专业、跨部门独立或合作承担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依据项目情况确定完成此项目的合作部门及人员,编制开发研制费用计划,并经批准后由科技专项基金中列支,同时,项目负责人要与生产技术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确定有关事宜。科技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技术管理职能在确定项目时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其他管理职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

项目研制过程中需外协时要提报生产技术部审核,最终由公司领导批准。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报科研结论报告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由生产技术部根据项目内容组织相应层次的技术鉴定,形成鉴定结论,确定项目完成情况。对当年度能够应用的项目列入当年大修或更改工程项目计划。科技项目按成果管理程序申报科技成果,或投入生产实践,并可作为技术人员考核晋级的条件。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公司每年在自行安排的更改工程中计列一部分科技专项基金,用以列支:科研中硬件设施费、项目开发费、协作费、调研费等;人工费是否列支,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列支,人工费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资金的管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可参照更改项目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四章科技成果申报全公司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一次本年度科技成果,完成的科技项目即可随时申报。

所申报的成果至少要经过3个月的实践检验。经筛选的成果可以参加电力公司、国家申报科技成果。由一个单位完成并能够独立应用的科技成果可单独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联合上报时必须就完成单位排序和主要完成人排序取得一致意见。

对于在生产现场设备检修维护时的个人发明成果,包括技术革新、工艺改进、制作专用工具等个人成果,可随时申报。申报科技成果应具备下述材料:科技成果登记表;按规定应出具的证明材料;全套技术资料;革新前主要问题及状况,主要革新内容,革新后状况及应用情况,主要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详细说明。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定义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完成过程中,提供技术和设备,对成果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成果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一般具备下述2个条件: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设计;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各类科技成果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最低标准如下:新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计、计算机应用及软件等):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在推广应用中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已有的成果改进、完善、提高或在厂内推广应用面较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采用新技术(包括引进、消化和吸收):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技管理、推广、应用、计量、科技情报等:科技管理: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新,对促进我公司及**公司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标准:对我公司的生产、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计量:按新成果或软科学处理。科技情报:达到公司内先进水平,有所创造,对电力生产建设等方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软科学: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所创新,被公司本部采纳,并对企业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第五章科技成果的评选及奖励

评选:科技成果按应用效果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评定,每年评审一次。设立科技成果奖和合理化建议奖,其中科技成果奖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合理化建议奖和QC成果奖励分别设特等、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五个等级。科技成果奖、合理化建议奖经生产技术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对个人的发明成果,由生产技术部不定期进行评选,按科技成果的奖励等级进行奖励。

奖励:科技成果奖的评审本着宁缺勿滥、少而精的原则。奖励标准如下:科技成果奖:特等奖:10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科技含量及创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颁发奖励证书;一等奖:8000元,颁发奖励证书;二等奖:5000元,颁发奖励证书;三等奖:2500元;鼓励奖:500元。合理化建议奖及QC成果奖励:特等奖:3000元以上(具体数额由科技含量及创造的经济效益确定),颁发奖励证书;一等奖:1500元,颁发奖励证书;二等奖:500元,颁发奖励证书;三等奖:300元;鼓励奖:100元。奖励说明: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已经获得过某种奖励,又获得高一级的奖励时,只发放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可作为企业的奖励基金或科技活动基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成果”、“科技情报成果”、“QC成果”等一律按本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章考核规定

生产技术部将不定期对科技活动和QC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考核情况做出测评,上报测评结果。科技活动要求有科技攻关领导小组、有科技活动计划、有活动记录(每季度至少记录一次)。缺一项扣所在风厂100元。QC活动要根据立项情况,按照QC活动的程序从选题理由、现状调查、要因分析、制定对策、效果检查、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遗留问题等方面作好活动记录。要求每季度至少有一次记录,缺一次扣班组所在单位100元。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不及时上报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各单位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本年度科技成果,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各单位每年十一月底之前向生产技术部申报下年度QC小组

立项计划,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各单位每年年末向生产技术部申报本年度QC成果,不及时上报考核责任单位200元。

第七章附则本管理办法适用公司各单位,“办法”中未列事项,按上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二。QC小组注册登记表见附件三。QC成果计划汇总表见附件四。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科学技术领导小组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生产技术部部长成员:生产技术部成员

附件二:QC小组课题注册登记表?单位、部门:***风厂QC小组名称:****班QC小组课题名称立题时间课题编号年月日组长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立题理由: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注:不能用课题名称代替小组名称。

附件三:QC小组注册登记表单位、部门:小组名称成立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注册号****班QC小组年月日年月日组长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组员姓名性别年龄职称或工种成员变更情况?

附件四:QC成果计划汇总表序号单位课题名称简要内容主要完成人小组类型攻关型攻关型攻关型攻关型攻关型

篇4:保修项目管理规定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的计算应以上述条款及发展商与安装单位、设备供货单位的合同保修期限为准。工程竣工日若距物业接管日过长,导致接管验收时保修期已满者,应建议发展商适当延长保修期。

2、物业设备接管时,物业公司、发展商、保修单位三方应就设备保修期(特别是电梯)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物业公司维护的内容、范围,保修款支付,做出界定,达成共识,形成书面协议。保修期,保修单位提供的服务单一,难以达到企业标准,适应考评的需要,保修工作之外的保养内容需物业公司自己(或委托专业公司)做,书面协议有助于解决矛盾、纠纷。

3、设备保修期时间内,出现问题时属施工质量造成的由物业公司以故障转呈单通知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持工程部保修及外委小修工程维修单到住户家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工程部验收并将记录存档。

4、保修期结束,保修单位结算保修金时,物业公司须在结算申请书上如实填写使用方意见,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盖章。保修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物业公司有权拒绝签字。

5、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5.1《施工单位保修金结算意见单》

5.2《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篇5: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1、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监理人员对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进行审查,监理项目部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2、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审核主要包括四项重点内容:

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深基坑开挖施工方案、索道架设施工方案、基坑开挖爆破方案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资源供应计划。

2.1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查时应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在满足合同规定工期前提下,尽量做到施工的连续性、紧凑性和均?性。

2.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

2.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在审查时,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

2.4资源供应计划: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3、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审批工作应在开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可分阶段完成。但在开工前应完成反映全面规划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纲要的审批工作。

4、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变更、补充和调整:

对施工周期较长的工程,因施工条件变化或在施工的特定阶段,原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提出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调整方案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方案审查,对调整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准。

5、施工方案(措施)审查规定

5.1施工方案由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规定的程序编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特殊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结束并进行闭环管理完成后报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人员审查,签署审核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5.2施工方案审查时看其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是否能满足总进度计划的工期要求。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考虑与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充分考虑了空间、时间、施工机具材料、设备之间的协调关系。施工总平面布置应重点考虑对交通、地材来源,设备、材料堆放等,方便施工管理。审查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供应计划,是否与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相一致,有无可靠的保证,运输上有无问题,审查施工机具、施工能力是否满足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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