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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二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

第七条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

第八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

(一)35千伏、110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

(二)风场110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

(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110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

(一)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

(二)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

三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八条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九条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条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四附则

第十条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篇2: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范围内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信息指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电力安全综合信息,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南方电监局对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情况进行监管评价,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章报送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直接向南方电监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向南方电监局报送的同时分别抄报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海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别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详见附件4)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指定本企业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联络员,并按附件6要求填写“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联络员登记表”,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电力安全信息联络员应在“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进行注册,所属企业有关注册内容变更后,联络员须在信息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直接填报,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和审核。电力企业当月未发生事故(事件)时,可直接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填报电子信息。

第三章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送

第十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指电力事故信息、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和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包括:

(一)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指电力(含农电)生产、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信息,包括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信息。

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信息。

(三)设备事故信息。

指电力系统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信息。

(四)电力安全事件信息。

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指电力火灾事故、电厂垮坝、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香港、澳门及境外供电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发生电力事故(事件)的单位是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的责任单位。电力建设施工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负有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告应当填报《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见附件1),如情况紧急或事故(事件)现场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或有信息更新的,应当随时补报。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

第四章电力安全综合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年)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报表、月(年)度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_月(年)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情况及经验介绍;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建议;

(四)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电力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比较;

(三)电力安全专项工作(如电力应急管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开展情况;

(四)事故规律研究;

(五)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安全事故(如人身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密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故标准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件标准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05〕11号)同时废止。

篇3:危急事件管理办法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南风电公司)危急事件的管理、预防、准备、报告、处理和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规则。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危急事件管理。

2引用文件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9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08〕28号

3定义

3.1危急事件

影响安全生产,并对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3.2Ⅰ级危急事件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入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不会扩大到社区。

3.3Ⅱ级危急事件

事故所涉及的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4总则

4.1为防范特、重大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的发生,有效地减少事故损失和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4.2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桦南风电公司总经理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桦南风电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4.3安全生产委员会为危急事件指挥中心,负责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并组织开展危急事件的救援工作。

5危急事件的预防

5.1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5.2各风场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5.3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要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防止事故扩大。

5.4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5.5对于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根据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各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中控楼等主要建筑物、主要设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加固改造,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5.6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风电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7风场要针对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6应急预案

7.1Ⅰ、Ⅱ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由安监部、生产部编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必要时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后以文件形式下发至各部门、各风场执行。

7.2Ⅰ级以下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由安监部组织各风场进行编制,经风场领导批准后报安监部审批,以文件形式下发至相应单位执行。

7.3危急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信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7.4安监部负责Ⅰ、Ⅱ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检查,每半年对预案的内容根据隐患的整改情况和现场设备、人员的变化及时增加和修改预案内容。

8应急预案的学习与演练

8.1各风场每年要经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危急事件应急预案,使员工全面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8.2各风场应根据应急预案内容和设备的运行方式,做好针对性的事故预想,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

8.3对于Ⅰ、Ⅱ级预案,安监部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演练;Ⅰ级以下预案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但每项预案的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9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9.1各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应急救援人员、资金、物资管理的负责人,每月进行检查和核对,对防汛、防寒、防火等季节性重点危急预案,在特殊时期每周对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9.2安监部组织每月对Ⅰ、Ⅱ级预案所涉及的救援人员、资金、物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时段每两周进行一次检查。

10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10.1Ⅰ、Ⅱ级危急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逐级报告危急事件指挥中心。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10.2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危急事件指挥中心必须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候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10.3发生洪水、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时,危急事件指挥中心在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政府报告的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10.4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11奖励与考核

11.1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桦南风电公司安全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11.2对违反上级及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利,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大唐桦南风电公司安全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附则

12.1本规定由大唐桦南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发电公司未遂事件与轻微伤害事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未遂事件管理,规范人员安全行为,通过统计和分析,查找发生未遂事件的原因,掌握人员行为失效规律,消除人员行为失效的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引用文件: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二)《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

第二条?本办法明确了发电公司各部门未遂事件的分类、报告、记录、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统计分析和经验共享等主要业务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遂事件”是指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失效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是由于自我防护、安全装置或提前采取措施等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事件。

本办法所称“轻微伤害事件”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发生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中规定的伤害事件。

未遂事件与违章的区别:未遂事件是一个因素诱发的,未造成事故后果的一个事件过程;违章是事件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的失效的一种状态,它不是一个完整的事件过程。

第四条?未遂事件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员参与”和“重在自我管理、重在分享、重在改进”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的未遂事件管理活动,各单位应按本办法严格执行,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未遂事件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发电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

第七条?安全技术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各厂未遂事件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未遂事件管理奖励与考核机制;

(二)负责根据未遂事件发生的趋势,确定改进策略。

第九条?安全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本厂未遂管理实施细则,补充完善未遂事件分类认定标准;

(二)负责汇总统计、分析未遂事件,并做好趋势分析与判断;

(三)负责本厂未遂事件的管理与监督,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相关信息;

(四)负责提出改善建议并监督改进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培训和未遂事件的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未遂事件的统计、分析,按规定上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三)负责提出本部门未遂事件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员工的主要职责:

(一)自觉遵守各种安全规程、规定,不出现违章行为;

(二)诚实报告发生的未遂事件,并积极分析发生原因,认真落实改进建议或防范措施。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未遂事件管理的目的是通过未遂事件的分析,查找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失效的安全隐患,真实反映作业环境的危险程度,从而弥补风险识别的不足和进一步完善风险的控制措施,最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十三条?发电公司应建立未遂事件管理长效机制,采取正向激励的办法,鼓励员工积极主动申报未遂事件,控制未遂事件的发生,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未遂事件分类

(一)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未遂事件和严重未遂事件:

1.严重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产生后果,可能造成人身死亡(含重伤)事故、可能引起设备一类障碍及以上事件或可能引起火灾事故者;

2.一般未遂事件是指未遂事件一旦产生后果,可能造成人员轻伤、可能造成轻微伤害、可能造成职业病或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二类障碍者。

(二)人身未遂事件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未遂事件可分为触电类、高处坠落类、起重伤害类、机械伤害类、物体打击类、坍塌类、灼烫伤类、中毒窒息类、淹溺类、火灾爆炸类、车辆伤害类及其他类12类。

第十五条?轻微伤害事件按轻重程度划分为:损失工时事件、限制工作事件、专业急救事件、业余急救事件。

(一)损失工时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不足一个工作日无法工作或损失工作不足一个完整班次的事件;

(二)限制工作事件:因工作受伤,导致下一工作日只能做其部分工作或只能调整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事件;

(三)专业急救事件:需由专业医护人员进行治疗的轻微伤害事件,并且不影响下一班次的工作;

(四)业余急救事件:仅需工作人员进行一般性急救药物处理,不需其他医疗治理的事件。

第十六条?轻微伤害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并立即向本部门(车间)或作业项目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未遂事件发生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或班长(值长)、班组安全员等主动、及时报告,责任班组班长(值长)向本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安全主管报告。发生严重未遂事件时,还应向本厂安全监察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未遂事件时,由责任部门、专业负责人或班长(值长)进行现场分析,并在当天班后会和安全活动中进行分析、总结。

第十九条?发生轻微伤害未遂事件与严重未遂事件时,由责任车间或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协助下对轻微伤害事件与严重未遂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并存档。

第二十条?未遂事件的报告、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要及时、准确。在每月28日前,各车间(部门)填报未遂统计、分析报告表(见附件2)和未遂事件明细表(见附件3),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未遂事件的调查分析可参照“未遂事件潜在原因和纠正措施列表”(见附件1)进行,应对事件的发生原因进行全面分析,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责任人和具体的完成时间,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轻微伤害事件性质的判定应有执业医生出具书面诊疗证明,由事件所在车间或作业项目管理部门或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最终认定。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察部门在未遂事件报告基础上形成《安全经验共享》,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或实现网上资源共享。《安全经验共享》应将事件分析报告中提及的受伤员工或其他人的姓名予以替代,若有照片,脸部及其他特征部位应模糊处理,除表扬等必须外,不要公开涉及员工的身份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为提高未遂事件《安全经验共享》的有效性,应在《安全经验共享》中增加模拟图,机具、设备、工作流程示意图、化学品的样品、破损的部位或碎片等图片。

第二十五条?发电公司月度安全分析会上对未遂事件管理的统计、趋势、典型案例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章?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察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对各单位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七条?发电公司每年根据未遂事件发生的趋势,对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价,进一步完善风险的控制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现场监察,对各车间(部门)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班组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每日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对本部门、本班组未遂事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报送范围

第三条?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报送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陕西、宁夏和青海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安全信息,其中,宁夏、青海相关电力企业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的同时,应抄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宁夏、青海业务办。甘肃、新疆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报送安全信息,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汇总后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西北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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