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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和国家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方区域范围内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信息指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电力安全综合信息,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完整的原则。

第五条南方电监局对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情况进行监管评价,定期通报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第二章报送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南方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直接向南方电监局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向南方电监局报送的同时分别抄报广西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海南电力监管业务办公室。云南省、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电力企业分别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信息。(详见附件4)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指定本企业负责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联络员,并按附件6要求填写“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联络员登记表”,报当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电力安全信息联络员应在“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进行注册,所属企业有关注册内容变更后,联络员须在信息变化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时,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直接填报,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须经本单位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签发和审核。电力企业当月未发生事故(事件)时,可直接在电监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系统”上填报电子信息。

第三章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送

第十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指电力事故信息、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和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包括:

(一)电力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指电力(含农电)生产、电力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信息,包括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信息。

指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信息。

(三)设备事故信息。

指电力系统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信息。

(四)电力安全事件信息。

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涉及电力安全的其他信息。

指电力火灾事故、电厂垮坝、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香港、澳门及境外供电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发生电力事故(事件)的单位是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的责任单位。电力建设施工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都负有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十三条电力事故(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电力事故(事件)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同时依照本办法第六条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当地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电力事故(事件)即时信息报告应当填报《电力事故(事件)即时报告单》(见附件1),如情况紧急或事故(事件)现场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或有信息更新的,应当随时补报。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应在书面报告后3日内报送电子信息。

第四章电力安全综合信息报送

第十五条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年)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报表、月(年)度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事故(事件)调查报告书等。

第十六条月(年)度电力事故(事件)信息统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A、2B、2C、2D)。

第十七条电力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度《_月(年)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件3)。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一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排查治理总体情况及经验介绍;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问题;

(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关建议;

(四)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应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电力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与比较;

(三)电力安全专项工作(如电力应急管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电力可靠性管理和技术监督、消防及交通安全管理等)开展情况;

(四)事故规律研究;

(五)存在的问题、风险分析以及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安全事故(如人身伤亡、火灾、交通等事故),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应于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正式批复或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当地电力监管机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涉密信息安全管理,防止信息泄密事件发生。电力安全信息中含涉密内容的应通过保密渠道报送。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电力人身伤亡事故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故标准执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标准;电力安全事件标准执行《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2〕11号)所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南方电监安全〔2005〕11号)同时废止。

篇2: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区域从事电力生产、建设的电力企业向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的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章?报送范围

第三条?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范围包括电力安全综合信息、电力事故或电力安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第四条?电力安全综合信息包括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如重要保电信息等。

月度电力安全信息统计包括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内容及格式见附3。年度电力安全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包括: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事故规律研究、存在问题、风险分析及整改措施等。

第五条?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专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其统计范围见附1)、电力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事故(简称“设备事故”),同时包括电力企业参与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的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信息。

电力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对电力企业、电力行业和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电力信息安全事件,具体类型见附2。

第六条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简况、电力企业人身伤亡情况、重要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停运情况(含配网)、对外供电(热)受影响情况(含停供用户数统计及重要用户受影响情况)、电力抢险救灾及供电恢复情况等。

第三章?报送原则及程序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完善报送工作程序,明确报送部门、人员和24小时联系方式,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若有变动,应及时重新报送。

第八条?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的电力企业是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中,跨区跨省输电通道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涉及资产单位、运维单位、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风电等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脱网,发电企业、调度所在电网企业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电力工程项目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委托运维的电力生产项目发生电力事故(或事件)时,委托单位、运维单位均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第九条?电力企业报送电力安全信息,应当经本企业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重要信息应当经本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十条?电力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或事件)等级,须先报告事故(或事件)情况,待事故(或事件)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陕西、宁夏和青海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安全信息,其中,宁夏、青海相关电力企业向西北能源监管局报送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的同时,应抄报西北能源监管局宁夏、青海业务办。甘肃、新疆相关电力企业直接向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报送安全信息,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汇总后报西北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应坚持“逐级上报”的原则,电力企业在西北区域有上级公司的,由上级公司汇总其下属企业的安全信息,统一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章?报送时限及方式

第十二条?电力安全生产综合信息

电力企业应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电力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次年元月5日前报送年度安全情况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电力事故信息

信息报告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电力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内容及格式见附4。

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事故发生企业在国内的主管企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十四条电力事件信息

电力事件类型中,第1、4、6、8、9、10、11、12、13、14、15项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信息报送时限参照电力事故报送时限执行。其它事件信息报告由责任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12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能源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自然灾害影响电力安全信息

电力企业应在自然灾害对电力安全造成影响后1小时内将本企业受灾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报告能源监管机构。灾情得到控制前,应即时报告受灾和抢险救灾最新工作动态;灾情得到控制后,应于每日17时前报告抢险救灾和供电恢复进展情况,直至电力设备(施)恢复运行和供电全部恢复后结束。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下,信息报告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再书面报告。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七条由地方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由企业自行组织调查处理的电力事故(或事件)应于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第十八条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要求报送的安全信息,电力企业应按要求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各企业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能源监管机构定期通报电力企业信息报送情况,每年对信息报送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报送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报送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电力企业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信息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西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3〕20号)同时废止。

篇3:电力安全生产信息报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总结事故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制定预防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应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7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底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告。

发生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电厂垮坝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故,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状况、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情况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人身死亡和本条第二款的事故,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4、5)应在45天内上报电监会。

第四条事故标准认定:暂执行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电发〔2000〕643号)。

第五条统计报表、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书面文件和电子版方式报送。

重大事项以电话、电报和传真方式报告。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负责所辖范围的电网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汇总和报送,南方电网与其他区域电网联网线路的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

属于集团化管理的发电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由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报送,独立法人经营的发电企业单独报送本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七条电监会定期发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印发安全生产简报。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者,电监会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4:隧道管理站应急信息报送制度

1.为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信息报送工作,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内容、程序和方法,明确信息报告时限和要求,确保信息传输及时准确,特制定本制度。

2.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是指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种类、性质、发生原因、时间、地点、危害因素、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善后结果、事件调查、责任追究、恢复重建、人力、物力、财力、使用情况等。

3.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暴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2)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泄露。

4.信息报送程序

发生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责任部门立即以口头形式报告站领导,站领导接到报告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时由责任部门报告公司信息监控中心、路政(需要时)、当地119(需要时)。需要书面报告的,由责任部门进行补报。

5.信息报送时限

应急信息须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程序逐级报告。口头报告10分钟以内,必须说明时间、地点、现场状况、采取的措施及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书面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30分钟,并随时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6.信息报送责任追究

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在应急信息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篇5: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局有关安全生产的信息畅通,维护企业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系指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基地费用单位等负责的生产、生活区域或与我们有关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安全事故分为:

(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三)、死亡事故:又分为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含10人)

第四条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见附表1、2)。每月快报在下月5日前报出,正式月报在下月10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一月中旬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报表。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局安监办及社保处报告。

第七条安全事故发生后:

(一)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当月安全报表报送时间内报送局安监办。

(二)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三天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三)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重大、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工程局安监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6小时;

第八条?死亡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死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章罚则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将按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及《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工程局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施工单位,由工程局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工程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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