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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安全信息收集传递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冶金公司安全信息收集传递规定

为做好公司安全信息收集、传递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安全信息管理,保障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安全信息畅通、传递及时、信息准确,更好地发挥安全指挥中心现场监控与信息收集功能,有效掌握公司安全生产中的各类安全信息,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安全信息收集规定:

公司安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是安全信息接受和传递的责任人,接到安全信息必须将内容记录登记,并及时进行处理。其他部门人员接到安全信息后,要记录信息内容,并及时传递给安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

安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每天要将监控情况和安全信息进行整理存档。

二、安全信息上报规定:

1、分公司上报程序规定:

各分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单位安全信息分管领导一人、上报人员两人。明确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确定固定电话和转接程序。每天上午9点以前为上报安全信息时间。如9点前未上报,由公司安全部信息收集人员打电话追问信息上报并按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罚。

2、分公司安全信息上报内容:

(1)上报前一天各班次的下井作业人员数量(8点班、4点班、0点班)。

(2)上报前一天分公司跟班领导下井到现场安全检查情况,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下井跟班领导出井时必须填写信息卡,上报存在问题以信息卡为主。)

(3)上报当日8点班下井作业人员数量,及下井跟班领导姓名。

3、公司安全信息接听电话为**2,若**2无人接听,再拨**7。设专人进行接听登记。每天上午9点,安全信息收集人员必须将收集到的安全信息传递到安全指挥中心。

4、安全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要根据安全信息上报的情况,对分公司领导下井跟班进行监控。每天必须对一个分公司领导下井跟班情况及入井人数进行抽查监控,发现上报安全信息与监控不符时,要及时上报当日值班经理。

三、责任追究

为保证公司信息传递快捷、准确、畅通,各部门和分公司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落实责任,保障通讯畅通。若发现在安全信息传递、收集中有不按规定时间上报、上报内容不真实、上报人员不落实、通讯不畅通等情况,要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单位领导处罚500――1000元;责任人100――200元)。

篇2:煤矿应急信息报告传递制度

(一)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672条“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建立应急信息员队伍。信息员由副队级及以上领导、群监员、安全员、青安岗员和现场跟班人员组成。

(三)信息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信息员要认真对所分管责任区域深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解决。当问题严重时,有权责令其返工或停产整改。

(五)信息员要向煤矿应急值班人员准确描述存在的问题或事件情况,对煤矿应急值班人员下达的指令严格执行,将处理过程与结果及时汇报。

(六)如发生停风、停电、瓦斯超限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现场人员安全时,及时汇报并做好人员撤离、监督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

(七)当现场发生事故时,要及时、详细、准确地汇报,任何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八)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汇报煤矿值班领导。

(九)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十)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发生事故或灾情时,现场人员(或信息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汇报

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应急值守人员)接到各单位事故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应急值守电话:

ⅹⅹⅹⅹ)。

(十一)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向应急总指挥或者矿值班领导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事故,调度室在接到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汇报后,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发生事故后,及时请求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十二)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十三)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五)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信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篇3:应急信息报告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10人以上的事故;

2、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神木分公司、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煤炭工业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县煤炭工业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故的简要经过;

(4)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经采取的措施;

(6)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1)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2)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监科负责跟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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