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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铅封燃煤电厂脱硫系统旁路挡板的通知》(陕环函﹝2010﹞448号)要求,为规范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明确铅封流程,确保脱硫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避免因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引起的机组非正常停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和启封应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带脱硫旁路系统的火力发电机组。

第二章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管理

第四条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是指脱硫系统正常投运后,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脱硫旁路挡板用铅封条进行挡板关闭固定。旁路挡板的铅封封签必须安装在脱硫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

第五条脱硫旁路挡板需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应由火电企业当值值长提出、环保主管会签,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环保主管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铅封或启封。

第六条脱硫旁路挡板铅封或开启铅封后,企业环保主管应立即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中应注明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原因、机组、时间、执行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提前4小时向环保部门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审批批准后,由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企业相关人员现场予以配合。

(一)接电网调度部门命令机组停机;

(二)机组发生故障导致脱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抢修的;

(三)按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旁路挡板开关定期试验的;

(四)按计划进行烟囱防腐和安全检查,脱硫系统倒换临时烟囱运行的。

同时,企业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开启旁路的收益是否大于下列各项收益):

1.脱硫同步投运率是否可满足国家、地方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的要求。

2.二氧化硫排放量能否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要求。

3.是否影响脱硫电价的兑现。

4.是否引起排污费的增加。

第八条发生以下影响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先行紧急打开脱硫旁路挡板铅封、保护联锁,开启脱硫旁路运行,30分钟内由企业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存好铅封原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补办铅封开启的相关手续。

(一)机组跳闸或锅炉MFT动作;

(二)发生增压风机油站故障、浆液循环泵全停、烟道或增压风机前压力超限动作、脱硫系统失电等事故之一时;

(三)除尘设备突发故障退出运行。

第九条机组运行期间需开启脱硫旁路运行的,企业应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如环保部门不批准,则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停运机组,如电网调度部门不同意停机,按调度命令执行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除上述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火电企业均不得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如脱硫系统发生一般性设备故障或因其他原因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时,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机组降负荷运行并尽快处理故障,恢复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维护检修工作结束后或紧急情况消除后,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并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并对旁路挡板开启和铅封过程进行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切实做好旁路挡板铅封的管理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擅自开启和故意破坏铅封的行为。运行中发现铅封异常,企业应在30分钟内由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护好铅封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脱硫旁路铅封、启封时,做好记录,并对CEMS数据进行逻辑分析。

第三章脱硫机组铅封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首次铅封前,企业应对脱硫系统各热工测点、热工定值和相关保护逻辑进行全面清理,必要时进行修改,确保脱硫系统各保护的动作满足旁路挡板铅封后的运行要求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首次铅封前应对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规程、定期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

第十六条每次铅封前,应认真检查增压风机及其油站、烟气换热器、浆液循环泵、挡板开关等重要系统和设备以及相关保护逻辑,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十七条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旁路挡板开关的定期试验周期,延长为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定期试验未进行前已发生旁路挡板开启事件,各企业可考虑当月旁路挡板定期试验不进行。

第十八条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应加强锅炉投油助燃的管理,减少助燃用油量。

企业应严格控制入厂燃煤品质,尤其要控制入厂煤的发热量、灰份、硫份,确保入厂煤满足配煤掺烧和脱硫系统设计要求。企业应全力做好配煤掺烧工作,控制入炉煤的发热量、硫份和灰份,避免出现脱硫装置入口烟气量、烟尘含量和二氧化硫浓度超过设计能力。

第十九条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执行配煤掺烧措施和限煤量措施,确保脱硫装置在设计工况下运行。

第二十条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按集团公司点检定修和《脱硫定期工作标准》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检修标准,切实做好脱硫装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火电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火电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

篇2: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

(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具体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二)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电力建设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根据电力建设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项目的生活办公营地、生产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及管理措施、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在编制设计计划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

第十五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第十六条电力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控基础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重大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安全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行技术和安全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

第四章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应当设立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

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包括:

(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行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行其它形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项目进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连带管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责;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安全管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措施,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技术管理相关规定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应的管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在施工前按规定履行告知手续,施工过程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入场人员应当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调试、试运行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实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职责。监理单位资源配置应当满足工程监理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人员安全职责以及相关工作安全监理措施和目标。

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或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现场安全生产动态,建立安全管理台帐。重点审查、监督下列工作:

(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二)审查和验证分包单位的资质文件和拟签订的分包合同、人员资质、安全协议;

(三)审查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和主要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查现场作业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

(四)对大中型起重机械、脚手架、跨越架、施工用电、危险品库房等重要施工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及整套启动等重大工序交接前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五)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复杂自然条件、复杂结构、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现场监理;监督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第三十六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或部分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依法实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业标准;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对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安全隐患突出的项目、部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实施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部署和组织开展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二)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诫勉制度;

(三)依法组织或参加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做好事故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公开有关信息;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约谈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受理和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披露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措施。

第四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建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公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采取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衍生事故发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报告事故信息。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二)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三)在事故调查中营私舞弊、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实施监管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监管规章、规则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电力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违规压缩合同约定工期的;

(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四十六条电力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的电力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电力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

(五)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第四十八条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相关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电监会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安全供电管理规定

(一)高压供电

1、高压线路和设备由机电科负责,机电科设有一名技术员专管,供电维护班、电工班,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调整和试验。

2、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编号,要注明规格、长度、容量等数据。机电科要有以下图纸。

⑴地面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和位置图。

⑵高压供电系统图。

⑶井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安装位置图。

⑷高压供电设备牌板和台帐。

⑸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和检修记录。

3、高压供电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进行检修。检修后,要进行验收并做好检修记录入档。

4、架空线路每年要进行不少于二次的登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视,每年雨季前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严重结冰等特殊情况要及时检查。

5、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每年一次防锈、防腐处理,在电缆设施处进行其它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订措施,按程序审批后,由机电科现场核准、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6、电器设备使用绝缘油,要进行定期试验。直接启动设备的操作开关半年一次,其它每年一次,因短路掉闸三次者,必须补加一次试验,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7、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高压电气设备在安装检修后,运行期间要根据煤矿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和接地电阻的测定,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8、防避雷保护要按照“高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试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9、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及采区变电所的高压开关,要装设过流及无压释放的保护装置。上述保护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整定、校验和调整,每年不少于一次,应在雨季前进行。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保护整定值不经过主管技术员批准,不准任意变动。

10、有人值班的地面变电站,井下中央变电所,都要设置事故照明或报警信号,井上下变电所都要设有不少于两只灭火器、0.3m3的灭火黄砂,并备有钎子、铁铣等灭火工具,上述灭火器材都要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并妥善保管。

(二)井下低压供电管理制度

1、机电科要设有专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员,配备防爆设备维护人员,具体负责低压电器设备的检修工作。

2、各采区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要有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图、变压器容量、开关型号、电缆截面、电缆长度、过流保护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然后方可安装。在投入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否则不准投入生产。

3、井下装设零星电器设备,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专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火,以防变电压和电缆干线过载。不经申请私自搭火,供电维护班有权拆除,由此影响生产和出现事故由私自搭火人负责。当设备和线路需要拆除时,向变电所值班员提出停电通知,并汇报调度室。在拆除开关一端下口电缆出线时,拆除电缆的开关接线口用合格的钢板堵死,防止开关失爆。

4、井下变电硐室的漏电继电器必须使用,每天进行一次动作试验,每月进行一次远方试验。127V系统要安装综合保护,每天要进行一次动作试验,由各区维护班长负责试验,其它变电所由供电维护班负责试验。上述试验,都要详细记录漏电继电器检查记录薄内,发现继电器或开关跳闸不灵敏时,要及时检修或更换。

5、井下变电所内的电气设备,机电科资料室都要有相应的低压供电系统图,在图上要注明设备型号、规格、电缆线截面、电缆长度、过流整定值、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6、井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供电包机人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

7、接地保护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8、矿用低压橡套电缆要由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统一领取、统一建卡编号、统一分配、统一维修。使用中的电缆要吊挂整齐、四线分开,禁止铁丝吊挂,要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电缆在安装和回收过程中,不准任意割断,特殊情况需机电科批准。

9、每旬进行一次井下低压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情况,电缆吊挂情况,小型电气状况,要求防爆设备装备率达到百分之百,防爆设备失爆率为零,电气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0%,低压电缆合格率不低于90%,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85%。

篇4:电厂电气防止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创建一流企业,培养一流的运行队伍,为切实保障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杜绝一切误操作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1.2一切操作、监护操作必须落实以值长、值班员(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班组的互保作用,确保安全完成各项操作任务。

1.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的通知,规范操作行为,使一切操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1.4操作、监护人员,应做到规程熟悉、图纸熟悉、现场设备熟悉、防范措施熟悉。

1.5电气运行人员,要熟悉微机闭锁、机械闭锁、电气闭锁等闭锁装置的功能、作用和原理。闭锁装置处于常闭锁状态,并列入巡回检查范围,发现缺陷,应立即汇报联系消除,不得随意解除(拆除)闭锁装置。

1.6微机强行解锁钥匙必须严格管理,需要强行解锁时,必须经当值值长批准,专职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借用、归还登记手续。不准外借强行解锁钥匙,严禁擅自强行解锁操作。

1.7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操作责任心,一切操作,都应做到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积极投入。

1.8对值班人员的操作要定期分析评价,交流和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推荐操作能手。

9任何人员发现有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1.10为规范监护、操作人员的行为,坚决杜绝电气误操作,凡遇系统一次系统有操作,专业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跟踪操作,动态实行防误管理。

1.11对一贯认真执行操作监护制度,圆满完成各项操作任务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操作视情节、性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2本规定由发电部负责实施和解释。

2适用范围

2.1.依据《电气设备倒闸操作规范》及我厂的具体情况,本规定规定了电气倒闸操作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基本步骤、以及操作票的规范管理等。对倒闸操作的发受令、填票、审核、执行、复查、总结等全过程作了具体的规定。

2.2倒闸操作是电气设备状态的转换、变更一次系统运行结线方式、

继电保护定值调整、装置的起停用、二次回路切换、自动装置投切、切换试验等所进行的操作执行过程的总称。

2.3本规定适用于发电部管辖范围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及管理。

2.4本规定与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标准等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引用标准

3.1原电力部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3.2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2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3.3国家电网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常用操作术语

4.1常用操作标准设备名称

主变、厂高变(厂低变)(高备变、低备变)开关、闸刀、母线、线路、压变(PT)流变(CT)电缆、避雷器、电容器、电抗器、消弧线圈、令克(跌落式熔断器)保护。

4.2常用操作术语

4.2.1开关、闸刀、接地闸刀:合上、拉开。

4.2.2接地线:装设(挂)、拆除。

4.2.3各种熔丝:放上、取下。

4.2.4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启用、停用。

4.2.5压板:放上、取下、投入、退出(解除)或从××位置切至××位置,短路并接地。

4.2.6交直流回路各种转换开关:从××位置切至××位置(二次插件:插入、拔出)。

4.2.7二次空气开关:合上、分开。

4.2.8二次回路小闸刀:合上、拉开。

4.2.9小车开关:由××位置拉、推或摇至××位置。

5倒闸操作基本要求

5.1操作指令,要由有权发布操作指令的调度员、值长发布;操作人和监护人,必须经考试合格,并能胜任操作和监护的能力,并必须由上级部门批准并公布的合格人员担任。

5.2现场一、二次设备要有明显规范标志,包括设备名称、编号、铭牌、操作转动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以及区别电气相色的标色。

5.3电气主控室、集控室要有与现场设备实际结线一致、运行状况相符的模拟操作图,二次回路原理图和展开图。一次模拟图上,应能表明主要电气设备的命名编号、实际状态和接地线的装设位置。

5.4倒闸操作,要有明确、合格的操作依据(调度下达或根据工作票要求)。

5.5要有统一的、确切的调度术语和操作术语,并使用普通话。

5.6要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专用的接地线装设地点)一次设备应设有可靠的电气防误装置。

6倒闸操作原则

6.1操作命令

6.1.1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在发布和接受操作命令时,必须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发令、复诵、录音、汇报和记录制度,并使用统一的调度术语、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

6.1.2对于6kV、400V单一负载设备的停、送电操作命令,由值长发布,并填写《操作任务票》,电气班长受令确认正确无误后指定操作人员执行。

6.2倒闸操作票

6.2.1值班人员所进行的一切倒闸操作(事故处理除外),包括根据调度口头命令所进行的操作和根据工作票所进行的验电、装拆接地线、取放控制回路保险器等操作,均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

6.2.2一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一个操作任务,指根据同一个调度命令所进行的一次不间断操作。

6.2.3倒闸操作票必须连号使用。

6.2.4下列操作可以不用操作票,但应记入运行日志中:

6.2.4.1事故处理;

6.2.4.2拉合开关的单一操作(包括限电操作);

6.2.4.3拉开接地闸刀或拆除全厂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6.3倒闸操作基本规定

6.3.1下列情况一般不进行系统正常倒闸操作:

6.3.1.1交接班时;

6.3.1.2系统发生事故或异常时;

6.3.1.3雷电时(注:事故处理确有必要,可以对开关进行远控操作)

6.3.2倒闸操作的顺序

6.3.2.1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开关母线侧闸刀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6.3.2.2双母线倒闸操作:热倒时,母联开关必须合上并改非自动,先合上Ⅰ母(或Ⅱ母)闸刀,再拉开Ⅱ母(或Ⅰ母)闸刀;冷倒时,待操作闸刀的本回路开关必须分开,然后先拉后合母线闸刀。

篇5: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临近带电体作业工作过程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触电等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定义临近带电作业:指在运行中的电压等级在250V及以上的发电、变电、输配电(线路保护区内)和带电运行的电气设备附近进行的可能影响电气设备和人员安全的一切作业。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临近带电体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4.规范性引用文件《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1997《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DL5009.2-2004《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DL5009.1-20**《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125.职责安全部门负责对临近带电体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部门/工区负责本部门/工区的临近带电体作业人员培训、安全交底以及作业过程的人员、设备、施工环境等管理。工程部门对本单位的临近带电体作业方案进行审批,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电控公司对公司范围临近带电体作业技术进行管理指导。人事部门对临近带电体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证件进行核查。6.管理内容与办法6.1.?基本要求对临近带电体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在带电体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应办理《临近带电体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①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确需进行作业;②施工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③需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与穿越物体间距小于安全距离时。进行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时保护区距离均应满足表1规定。表1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电压等级(kV)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电压等级(kV)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与带电体的距离(m)10及以下0.72203.0020、351.003304.0063、1101.505005.00对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电气安全知识教育,掌握相应电气安全知识,上岗作业。施工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有关要求。6.2.?危险辨识临近带电体作业施工过程中主要存在机械伤害、触电伤害、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等危险因素。各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安全、电气等有关人员针对不同作业类型,进行危害辨识,制定作业程序、防范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临近带电体作业许可在运行的高压带电体(包括高压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和线路保护区内)附近,确需生产作业时,由施工班组现场负责人对措施确认后,填写《临近带电体作业许可证》,经安全部经理、施工部经理审批。如确需要停电作业,报施工用电管理部门,由施工用电管理部门报施工部经理审批。6.3.?人员、设备基本要求临近带电体作业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电力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持有效操作证;②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进入施工现场首先设置安全施工区域,设置围栏,施工中严禁超出施工围栏进行工作或其他活动。临近高压线作业区域配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不间断巡逻监控,在车辆进入高压线区域配指挥倒车人员,对施工现场倒车及卸料进行安全监控。严格遵守机械与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水平、垂直安全距离的规定)。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具。施工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在专业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作业,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落实机械、人员和安全防护设施,做好现场安全封闭和交通管制。在临近带电区域内使用吊车、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时,车身应使用不小于16mm的软铜线可靠接地。施工现场在明显处设立警示牌,写明高压线电压、安全操作距离,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施工期间发现异常或者检测出机械感应电集中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立即上报,由专业人员进行解决。邻近带电线路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应到岗到位并设专责监护人,高空作业人员、电工等特殊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现场使用的安全带、钢丝绳、钢丝扣子、绞磨等工器具应有合格证,抱杆经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的临时拉线不得穿越带电线路,地锚埋设点应在带电线路内侧边导线以内,靠近带电侧的揽风绳应使用绝缘绳。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工具袋盛装工具材料,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等物件。6.4.?作业前准备作业前临近带电体作业前组织人员到现场查勘;作业前要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订预防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及措施融入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并作为措施的落实检查依据。明确临近带电体作业现场负责人,针对作业内容、高压线路区域环境特点,进行危害识别,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报经相关方审核批准。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临近带电体作业操作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和技术交底,必须进行一次《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防范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的教育。作业现场负责人检查人员、劳保用品、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现场区域,在带电体或有可能接近带电部位的危险区域,均应在保护区外设临时遮栏或警示标志,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设专人警戒。按照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的设备必须装设可靠的接地装置。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对《临近带电体作业许可证》的安全措施进行逐项确认。遇六级以上大风、大雾、暴雨等恶劣天气,严禁开展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6.5.?临近带电体作业过程控制6.5.1.临近高压带电体(线路)起重作业作业场所选址应尽可能满足带电体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安全距离要求,如确无法满足时,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办理相关的票证。遵照供电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在高压线下方10m范围内,不准乱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时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其它架空线一侧进行起吊作业时,要按照《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执行。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临近高压带电体(线路)起吊或安装钢筋等作业,应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起重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与高压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表2?起重机械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线路电压(kV)<11-2035-110203000与线路最大风偏时的安全距离(m)1.524678.56.5.2.临近高压带电体在建工程作业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见表4表4?脚手架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输电导线电压(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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