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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安全生产考核奖惩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在电力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定》、《**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2、安全生产奖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责论处”。农电安全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3、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科室、供电所(以下统称为“单位”)、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班组和个人予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4、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资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6、农电安全实行“安全通报”和“说清楚”制度。发生人身伤亡、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单位领导要立即到局安委会专题汇报,进行“说清楚”。

7、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属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不发生系统生产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不发生特、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事故;不发生重大电网、火灾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锅炉爆炸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参考有关规程制度和省市有关文件、其他县局考核办法)

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系统内生产性人身死亡事故,本企业责任的农村人身触电死亡责任事故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由上级部门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的责任;

2、35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有责任;

3、变电站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变电工区主任、副主任、安全员负有责任;

4、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事故,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高压的副所长、该10kv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生产科科长、副科长、线路专责负管理责任;

5、低压线路及设备发生事故、漏电保安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维护及管理不到位,供电所所长、主管安全副所长、主管低压设备的副所长、该低压线路管理人员、安全员负主要责任,农电科长、副科长、低压安全专责负管理责任;

6、局办公供电设备事故,行政科长、副科长负有责任。

7、通讯设备事故,调度室主任、副主任、通讯专责、安全员负有责任。

8、如果人员未经过“三级教育”,《安规》考试不合格,就将人员安排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9、发生火灾事故、盗窃事故,追究该单位领导、值班人员和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责任;

10、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性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司机所在单位领导、车队队长、副队长和安全员的责任;

11、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追究司炉工、物业公司经理、行政科科长及安全员责任。

12、发生食物性中毒事故,追究本单位炊事员、主管餐厅科室、餐厅经理的责任。

13、电力新村电力设备事故,物业公司经理、和设备管理人员负有责任。

四考核及处罚

事故责任者认定(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工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

2、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程中起次要作用者。

3、扩大责任者:是指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置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4、领导责任者:是指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等,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根据对事故责任的分析,领导责任一般可分为:主要领导责任,次要领导责任。

安全工作考核分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事故考核及障碍考核。

(一)、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考核

依据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见附件1)所示考核项目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二)事故考核(依据《河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农电部分补充条款(暂行))

1、发生重、特大事故处罚

1)、发生农电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2)、发生农电特大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3)、发生农电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重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人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一般生产事故处罚

(1)、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2)、发生1-2人的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3)、发生局有责任的农村一般触电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4)、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发生生产人身轻伤事故、一般电网事故、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一般误操作事故、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6)发生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事故、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身重伤),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待岗3个月及以上。

2)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领导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7)、发生局无责任的农村触电伤亡事故:(参考其他县局有关办法)

1)设备运行主要责任人,扣发3个月奖金。

2)设备运行其他责任人,各扣发2个月奖金。

3)设备运行单位安全员、行政正职及其他副职,各扣发2个月奖金。

3、其他事故处罚规定:(参考其他县局考核奖惩办法)

(1)不经领导许可,私自开车、私自换车、酒后开车或违反其他规定发生肇事,一切后果自负,局概不负责。

(2)职工(含农电工)违反劳动纪律,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擅自外出干私活,造成人身伤亡及设备事故,一切损失均由本人承担。性质严重的,依据《劳动法》,对本人解除其劳动合同。

违反《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职工自备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一切费用自负,局概不负担。

4、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但性质恶劣,在职工中造成恶劣影响、按事故未遂论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扣发3个月奖金:

(1)年度内违章后,经教育不改,再次出现违章的。

(2)年度内专职司机工作时间饮酒,经教育不改,再次违反此项规定的。

?(三)、障碍及事故未遂处罚

1、发生1次电网一类障碍或设备一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6个月奖金;扣除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3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

2、发生1次电网二类障碍或设备二类障碍,扣除直接责任人3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2个月奖金;扣除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3、发生1次事故未遂,扣除直接责任人2个月奖金,直接责任单位领导、安全员1个月奖金。

五?障碍及事故调查(依据《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一般人身事故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计(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2、电网事故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六?奖励

1、设立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标准为:安委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元/人;其他副主任?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室、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正职?元/人;安监科、生产科、农电科、调度室、变电工区、计量站、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副职、安监员、安全员元/人;调度室调度员、生产科、农电科、计量室、变电工区、供电所、车队、物业公司的生产岗位人员元/人;局机关其他部室正职?元/人、副职?元/人;各单位其余人员、局聘临时工及岗位不确定人员?元/人。

2、考核结果的奖励及处罚

(1)资金来源及管理:

奖励资金筹集:年度安全生产奖由局统一筹集,(风险抵押金的筹集由个人或个人和局各筹集50%)局财务为各单位设立帐户收存。

退居二线人员是否责任考核。

(2)奖金计算方法:

年度安全生产奖金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及以上,全部发放年度安全生产奖

年考核总得分1080分以下,安全生产奖金=奖金基数×(年考核总得分÷12÷100)

风险抵押金是否按市局对县局风险金返还办法执行

(3)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按年初确定目标,月考核统计,季分析和年终累计汇总的方式进行兑现。

(4)年度安全生产奖金(风险抵押金)年底按考核结果落实到各单位,由单位按每个人的工作职责和考核情况落实到个人。

(3)返还及扣罚年度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方法:

发生否决条件所列情况,扣罚责任单位全体人员年度安全生产奖金或(风险抵押金)。

(4)考核得分小于?分的单位,在年终评优工作中不予考虑。

(6)否决条件:

考核年度内发生系统职工、局聘人员生产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发生重大电网事故,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特大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扣发局全部年度安全生产奖或(风险抵押金):

(7)一般事故、障碍、事故未遂及违章考核见附录2。

3、设立年度安全先进奖局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考核情况,由局安委会评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发给荣誉证书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4、设立安全特别贡献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元的奖励。

(1)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紧急措施后上报有关单位排除,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

(2)对发生的事故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的行为。

(3)对违章作业进行检举、揭发或制止的行为。

六?附则

1、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局安委会制定,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3、每月26-31日为安全考核日。

附件:1、《安全管理工作月考核细则》

2、《安全生产奖考核细则》

3、《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相关解释说明

4、有关事故、障碍界定的相关摘要

?

篇2:电仪工安全检修基本要求及奖惩办法

1.目的:搞好安全检修,确保设备部安全目标责任书中所列年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根据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奖惩措施,并根据主要问题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

2.范围:适用设备部全体电仪人员。

3.电工、仪表工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及相关奖惩办法:

3.1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按规范佩戴劳保用品,检修时不按照安全规范操作。

3.2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上班期间要严格按规范佩戴安全帽、电工鞋、工作服、规范安全操作检修。

3.3副班长发现员工违反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中任何一项记录该员工违纪一次,设备部经理及主管发现一次记录该员工违纪五次,同时记录副班长(主持工作期间)违纪一次,经理及主管发现副班长一次违反安全检修的基本要求,记录副班长违纪五次。一次违纪在绩效考核中扣除奖金10元,

3.4违反上述规定被安环部查处并扣除安全奖的,电工、仪表工本人还要被扣除当月奖金200元,同时记录违纪10次。当月累计违纪满20次的,扣除当月全部奖金,调离该岗位,交人力资源部从新安排工作。外借安装工参照此标准从工资中扣除,累计违纪超过20次的予以辞退。

3.5奖励办法:当月无违纪的员工平均分配所有罚款,并在绩效考核中给与加分。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9月28日~31日期间发生上述违纪情况的同样按3.4所列条款处罚。

设备部

2013年9月27日

篇3: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新兵发〔2010〕62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新兵发〔2012〕4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水务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做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第三条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打非治违必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第四条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生产安全中玩忽职守、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与水务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部门、各权属分公司及个人。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内容:

(一)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员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的。

(二)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生产安全重伤事故,或者事故损失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管理范围内不发生1次以上(包括1次)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管理范围内不发生2次以上(包括2次)生产安全轻伤事故。

(六)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五项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七)管理范围内不发生以上相应标准并造成相应损失的,或者造成相应程度的社会不利影响、有损公司信誉的供排水水质污染事件,且污染事件定性为责任事故。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内容: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及控制指标纳入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现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逐级考核,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三)落实安全生产各级各部门监管责任。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明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职能、职责、人员,应有至少两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开展工作。(五)加强各级单位安全生产文化和示范单位建设,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班组、先进个人的创建工作,推进基层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内容、目标,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次会议参会人员要签到,形成有关决定决议的要形成会议纪要。

(六)制定或修订本厂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演练。

(七)各车间各岗位的生产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实施,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生产。

(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强化生产过程的现场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九)每月不少于1次安全自查(包括隐患排查),有检查记录,形成自查报告(包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月25日前报水务公司安全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对一般隐患排查必须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必须实行登记建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限期销号,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落实”。

(十)制定年度宣传培训计划,要包括“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档案。

(十一)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加强员工健康的监督管理,保持食堂干净卫生,严防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二)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并制定防范措施;按事故结案期限定期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生产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十三)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安排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按要求及时上报各有关材料。

第三章考核

第八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事故控制指标分数占40分,安全工作目标分数占6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分按半年与年终两次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可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得分在85-95分的为良好单位;得分在60-85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未完成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不得评为合格单位。考核结果在当年底前完成。

第九条考核主要依据《水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每年制定一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情况记入单位安全生产考核档案,实行半年考核、年终考核制。

第十条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主要以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反馈情况为主,具体方式由生产安全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得分由考核小组汇总后,报安全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奖励

第十一条考核分达到95分及以上,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10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考核分达到85-95分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给予5000元奖励;并对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成员进行奖励,人均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考核分达到60-85分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不奖不罚。

第十四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5000元奖励。被评为安全生产优良单位的公司分管领导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公司要将员工、班组在安全活动和安全生产中的表现,纳入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中,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对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除事故隐患者,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工艺改进的班组或个人,由部门或权属分公司向总公司提出申请给予表彰、奖励和年终嘉奖。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七条对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按水务公司与各分管领导、权属分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者,公司将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各权属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水务公司负责解释。

篇4:发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规范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体现重奖重罚、分级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各种手段,调动全公司员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为目的。依据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478号)、《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根据国投电力集团公司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在奖惩过程中必须把奖惩尺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结合起来,做到以责论处、权责对应;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最终达到预控的目的。根据安全生产三级预控的原则,公司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恶性电气误操作等,公司领导及各职能部门经理、主管、专业人员应负管理责任;部门发生重伤和事故,部门的各级干部应负管理责任;班组发生轻伤和障碍,班组的班长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条实行奖惩制度,体现安全生产权责追究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部门和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章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要进行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某发电责任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与个人。

第五条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制度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标准暂行规定》(1989)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2)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标准规定》(1992)

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0-5-1实施)

国家电力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1-1实施)

《安全生产法》?(20**-11-1实施)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国电总[20**]478号)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六条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一实现:实现年内安全生产两个百日无事故,争创全年无责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绝:(1)杜绝人身死亡、群伤事故;(2)杜绝电网事故;(3)杜绝特重大设备事故;(4)杜绝恶性误操作事故和五种电气误操作(见注1)事故;(5)杜绝火灾事故;(6)杜绝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台年;一类障碍控制在2次/台年;人身轻伤控制在1‰次;二类障碍控制在10次/台年。

注1:五种电气误操作包括:(1)三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或隔离开关。(2)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

第三章安全奖励

第七条安全奖励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基金来源从公司工资总额中预留,资金由人力资源部划拨财务管理部单独列帐,设备技术部提出意见并会同人力资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条全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发现并制止违章行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等不安全情况;部门实现每月无人身未遂和二类障碍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预防措施方面解决了安全生产上长期不能解决的难题,填补了我公司在生产现场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个人或集体。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特殊贡献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每九条公司设立统一的“安全生产长周期记录”,每年的安全记录自当年的元月一日开始统计,年内安全记录不跨年计算,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长周期安全奖,具体奖励办法参照《安全生产长周期奖考核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条安全责任目标奖励。公司各部门经理或相关人员实行安全责任书安全目标的考评奖励。每年公司与各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按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奖惩条款,各部门经理向公司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年终考评全面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目标时,除全数返回所交保证金外,并按保证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对各部门经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安全先进奖励。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评比,根据评比条件,在评比过程中按照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建立相关安全奖励激励体制,根据评选结果,由公司给予表彰奖励;安全生产标兵、安全管理先进个人享受公司劳动模范待遇;以上奖励均由设备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安全处罚

第十二条对发生特大设备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3、对责任者部门分管的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4、对责任者部门的经理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5、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损失或影响重大的给予撤职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给予处罚。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3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第十三条对发生责任性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电网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的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分管助理、专业组长、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对公司的行政正职、分管的副职,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四条对发生因经济损失构成的重大火灾事故或因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构成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消防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第十五条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3、责任人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4、对责任人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5、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处分。

7、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8、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两人的事故,对公司行政正职、分管副职,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对发生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三种电气恶性误操作事故包括: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一年内重复发生误操作事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的处分。

5、对公司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6、对责任部门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其它部门各员工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7、发生两种一般电气误操作事故,指误断(合)断路器(开关)、误入带电间隔,按上述处理条款降一级处罚;其中误入带电间隔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按本条款和人身伤亡的有关条款择重处罚。

第十七条对发生与电力生产有关的重伤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经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6、对非生产性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参照本条款酌情处理。

7、对责任部门及其它部门,月度考核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八条对人身轻伤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按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或项目负责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4、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对一般误操作事故的处罚

由于工作责任心差,不认真执行执行“两票三制”及各种规章制度、规程,误碰、误动、误投退压板,误下命令,误整定保护、误接线,热机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监控过失等,构成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误操作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条对中断安全记录的一般设备考核事故的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降岗使用至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或降岗使用,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处分。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加倍处罚。

6、对责任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火灾事故的处罚

因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灾造成一人重伤或三人轻伤或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分:

1、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4个月,降岗使用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处分至记大过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使用,公司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记过处分。

3、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情节严重者,降岗使用至给警告处分,公司通报批评。

4)对责任部门扣100%月奖。

第二十二条对交通事故的处罚

不认真贯彻执行交通规则,车辆带病开车,违章驾驶,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三人以上者,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结论和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定性及责任划分,负同等责任及以上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降岗跟班学习劳动,期满后经交规及技术技能考试合格后由部门安排工作。

2、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安全员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降岗或警告处分。

3、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对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的处罚

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思想麻痹,图省事,应付差事,不严格执行检修工艺标准或运行操作规章制度,造成人员责任性一类障碍,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论,按事故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者给予以下处理:

1、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2个月,公司通报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次要责任人给予扣除岗位绩效工资1个月。

3、对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长、值长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80%。

4、对责任者所在部门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扣除1个月岗位绩效工资50%。

5、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经理通报批评。

6、对事故部门月奖,执行经营策划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标准。

第二十四条对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罚

发生恶性二类障碍或严重人身未遂的处理参照责任性一类障碍、人身轻伤的处罚条款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隐瞒事故的处罚

在事故发生后或事故调查中,若发现隐瞒事故或隐瞒事故真相的,一经查实或以科学依据认定,本着从重处罚的原则,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当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员做出如下处罚:

1、对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4)对公司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和电网事故的处罚: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撤职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4)对事故调查不力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人身轻伤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记过处分。

2)对隐瞒事故的班组班长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3)对隐瞒事故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处分。

4、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罚:

1)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主要策划人(当事人)和决策人给予待岗半年至行政警告处分。

2)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班组班长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半年的处罚。

3)对隐瞒严重人身未遂、设备二类障碍的部门经理、分管助理、专责工程师给予公司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隐瞒一类障碍或人身重伤以下事故由部门、班组发现上报设备技术部的,对责任人按本规定处理,不追究部门、班组的隐瞒事故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事故发生后和事故调查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参照隐瞒事故处理: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2、向事故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隐瞒事故的主要情节和谎报重要情节。

第二十九条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第三十条以上所列发生事故的处罚中,给予的通报批评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严重警告扣2000元,记过处分扣5000元,记大过处分扣10000元。

第五章事故调查分析责任追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事故及时汇报规定

1、部门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后,必须立即汇报部门领导及设备技术部、公司领导,最长时间不超过半小时。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分析,写出书面报告交设备技术部;

2、在正常上班时发生的人身未遂、异常、二类障碍等不安全情况,2小时内向设备技术部汇报,其它时间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在正常上班后2小时内汇报,并于汇报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汇报,否则,公司将追究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给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班长给予50-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说清楚”制度

发生人身轻伤、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部门经理三日内向设备技术部进行事故“四不放过”执行情况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条连带责任考核

由于现场安全监督不力或技术管理、指导不到位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将对安监人员或生产技术人员进行连带责任考核。

第三十四条月度事故叠加考核

对于公司一月内连续发生几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执行,对各部门奖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对应性质的事故次数,叠加考核。

第三十五条保证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措施

1、事故责任者在接受降岗处罚过程中(公司内待业人员除外),除事故当月绩效奖全部扣完外,原则上其它月绩效奖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响。

2、事故责任者在接受处罚过程中,能主动改正错误,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可由部门写出书面材料,由设备技术部审核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中止对事故责任者处罚。

第三十六条事故责任划分规定

1、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有关的领导干部(部门专责、点检工程师及以上干部)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对已经发现的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事故隐患,应由该领导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时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3)发生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但缺陷、隐患已实际存在,且应制订出检修试验安全技术措施而未制订,所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4)工作负责人对全体工作人员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致使工作人员对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而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

5)对亲自看见的导致事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制止。

6)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违章作业行为不组织查处,结果发生由于违章作业而导致的人身事故(以记录为准,30天内未进行查处,或只查不处理的视为不查处)。

7)安排未经技术培训、安规考试合格的人员独立工作,或安排无特种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8)对本公司、本部门已经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未落实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在本部门重复发生。

9)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没有做到安全防护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就擅自批准投产使用。

10)擅自批准无证安装锅炉、起重机械(1吨及以上),或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11)在无可靠防范措施的情况下,批准设备带病运行或缺少保护装置运行,造成后果者。

12)对上级文件或事故通报中指出的本部门也潜在的事故隐患,不组织消除,听之任之,致使同类事故在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同样发生。

13)领导干部布置工作任务时安排人力不足,工期过紧,工作负责人提出意见而领导干部未予采纳,促使工作人员抢工期,赶进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点过多而疲劳过度,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14)经事故调查分析,事故调查组或当地劳动部门,主管局认为有关领导应负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的伤亡事故。

2、工作负责人对违章指挥或不进行两交底就下令开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见,盲目服从,则对事故应负有直接责任。

3、由于签发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单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单签发人应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不提出意见,盲目执行应负同等的直接责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单上的正确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工作许可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5、工作人员开工后未经工作负责人许可,擅自进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时,工作人员本人负主要责任,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监护不严,应负次要责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根据不同情况,由事故调查组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直接责任、次要责任及领导责任。

7、凡分配未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的人员去工作,或者分配没有被批准独立值班(独立工作)的人员去独立值班(独立工作),或者分配没有经过安全生产知识教育的临时工、民工、待业青年、学生等外来人员参加本单位班组的生产(施工)劳动,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分配工作的干部应负主要责任,直接带领工作的班组长不提出意见,盲目领工则应负次要责任。

8、由于不按时实施本单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计划或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则该项措施的负责人或批准延期或取消该项措施的领导干部应负主要责任,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不督促、不检查、或未提出意见则应负次要责任。

9、由于工作监护人(负责人)或操作监护人不认真进行监护,造成误操作或误碰、误登带电设备,或造成高处坠落等伤亡事故,则监护人负主要责任,被监护人负直接责任。

10、由于生产或施工现场应经常设置的爬梯、栏杆、孔洞盖板、转动机械的防护罩、低压电器漏电保护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时,该项设施的检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设备主管部门的领导未及时安排消除缺陷,则应负领导责任。

11、违反行业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强承包工作及多种经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电力建设包工队、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网局《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把工程承包给不具备安全资格的包工队、集体企业或其它企业,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时,负责审查施工队安全资格的部门对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若在承包合同签订前未让安全监察人员审查,则甲、乙方代表签字人应负主要责任。

12、违反行业或网公司《关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使用民工、临时工,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或违反使用范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批准使用的人应负主要责任,使用部门的领导或领工人员未提出意见,盲目使用则应负直接责任。

13、违反安全生产法内相关条款,不落实、组织实施相关措施,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落实等,则应负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发生事故后部门不能按时上报对相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对处理内容与分析报告不祥细,每次考核责任部门100元;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人身重伤、轻伤等事故的划分按国务院、劳动部的有关法规和国家电力公司《电业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执行。其责任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设备技术部划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中受处罚的部门及领导,对其部门发生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按上述条款规定确定。如果领导人员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导致事故,而成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责任者时,按主要或次要责任者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条本细则中受处罚的员工,符合公司待岗、下岗规定时,列为待岗、下岗员工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违章行为处罚的规定,参照《反三违考核条例》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某发电公司。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某发电公司设备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附录

篇5:风电部煤气工段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表彰奖励安全生产的班组和个人,督促较差人员积极整改,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1)奖惩不是办法,只是为了规范大家的行为。

2)安全教育不能放松,必须坚持不断的进行。

3)安全检查要从小事做起,不能因小失大。

4)隐患即查即整改,不能有侥幸心理。

5)关爱生命,杜绝违章。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能够较好的贯彻执行管理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的。

2)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无发生各类事故,对隐患能及时整改。

3)能够积极参与各类安全活动,无严重违规违纪现象的。

4)符合以上条件还可申报月度先进个人或年度优秀员工。

四、有下列行为考核10~30元/人次:

1)进入岗位劳保穿戴不齐(如户外作业或机房作业不戴安全帽、敞怀、未穿厂发工作服等。)

2)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不系带、趿拉劳保鞋等。

3)使用完电葫芦不断电,不开至原处等。

4)折下防护装置不及时恢复。

5)班长未组织好班前、班后会,或未作记录。

6)班前会迟到,未按时参加者。

7)未按分工进行对口交接班的。

8)无其他原因未按时进行设备点检挂牌的。

9)未按时填写报表记录的。

10)煤气区域巡检未佩戴CO报警仪等现象。

五、有以下行为考核50元/人次:

1)备用、在用设备未挂明显“停用禁止合闸”或“运行设备禁止拉闸”牌的。

2)检修设备时未及时挂牌。

3)传递工具和材料直接上下投掷,抛扔。

4)无故动用消防器材。

5)外网排水器当班没有其他原因未检查放水。

6)取样作业单人进行。

六、有以下行为考核100元以上/人次:

1)班前、班中喝酒,除考核外停止其工作。

2)不听劝阻冒险作业,带煤气作业不戴呼吸器具。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如脱岗、睡岗、看小说、玩手机等行为。

4)班中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5)设备出现异常不处理,推诿扯皮。

6)发现隐患不上报,不按要求通知有关人员。

7)违反公司和部门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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