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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电处理工作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目的

为对停电事故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管理区域内。

3.处理规程

3.1计划停电处理程序

3.1.1不影响其他用户(商铺)的户内停电,可自行停电。需服务中心协助的,应填写《停电申请单》

3.1.2影响其他用户(商铺)的停电,由申请人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停电申请单》,服务中心再征求其他主要用户(商铺)意见,将停水安排在一个合适的时间,再通知到各个有关单位(对住宅则张贴通知到有关楼栋),停水范围罗大时应出示公告,并将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1.3因保养、维修等计划停电,由服务中心负责安排停电时间,停电方案报公司同意后,通知到有关用户(商铺),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1.4计划停电通知应提前24小时发布。

3.2意外停电处理程序

3.2.1发生意外停电时,服务中心应在15分钟内确定是网内(管理范围内)停电,还是网外(市网)停电,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3.2.2服务中心机电维修部负责网内意外停电的处理,尽快恢复供电。

3.2.3机电维修部负责了解停电的原因,并向服务中心经理、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2.4服务中心负责在意外停电发生后12小时内向有关用户(商铺)解释停水原因,必要时应在发生后尽快向有关用户(商铺)进行电话解释。

3.2.5意外停电及处理情况应在运行记录中予以登记。

篇2:电气试验区事故及故障处理制度

1.安全用电管理人员一旦遇到事故发生时,须保持镇静,及时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报告,并立即尽量设法进行处理。

2.遇到过负荷所引起的跳闸事故时,须对有关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如没发现问题,可强送一次,若第一次强送不成,则不得再做第二次强送。

3.逢有差动、速断、瓦斯继电保护动作时,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电。

4.若发现接地信号,则首先与生产科长联系,并由生产科长与有关部门联系,然后按照生产科长的命令查各开关柜、变压器,或用分路停电的方法速查原因。

5.遇到强烈的短路引起设备严重损坏时,应立即通知生产科长,并迅速向生产主管副经理汇报情况。

6.若遇到事故或故障有可能继续扩大蔓延或其它危害时,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然后立即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报告情况。

7.继电保护动作后,则在合闸前须将继电保护动作信号复归。

8.下列操作可不经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的命令,允许由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随时进行

8.1.切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电源;

8.2.隔离已损坏的设备;

8.3.当母线电压消失时,断开与该母线所连接的断路器;

8.4.对运行中可能受损伤的设备进行隔离;

8.5.上述操作应在事后立即向生产科长和生产主管副经理汇报;

9.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应拒绝执行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的命令,并向发令人陈述原因,同时记入工作记录,然后报告生产主管副经理请示处理意见。

篇3:事故调查处理与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承包商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第二条国务院第493号令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条事故的即时报告

1、施工承包商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监理报告,同时向承包商上级主管部门和丹巴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死亡事故还应向丹巴公安局、检察院等报告。

2、公司在接到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

3、施工承包商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较大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方式向公司相关领导报告。其中火灾事故,施工承包商还应立即向丹巴县消防大队报告;对道路交通事故,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交警部门报告。

4、对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含场内交通事故),公司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丹巴县安监部门和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事故报告发生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六条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承包商每月应使用“电建安A表(见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下同)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2日前报出。

2、施工承包商每年应使用“电建安A表”向公司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2日前报出。

3、各参建单位每月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公司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在次月5日前报出。

4、公司每年应使用“电建安C表”和原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分别向董事会和丹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报送“职工伤亡事故年报表”,并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第二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4:废旧物品处理制度范文

1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规范电力生产管理过程中废弃物品的管理,推动企业加大综合利用力度,促进资源节约、变废为宝,防止意外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2危险废物的收集

2.1液态危险废物、可盛装在容器内的固态危险废物。设置废润滑油、废变压器油等废矿物油、废油漆、废酸、废碱等危险废物专用容器,并在危险废物的容器外部标明所盛装危险废物的名称。待达到一定数量后,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2.2废(蓄)电池和废硒鼓。设置明显标志交由行政统一处理。

3危险废物收集的注意事项

3.1充分了解贮存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措施及贮存要求。

3.2所用容器应满足所装危险废物的安全措施及贮存要求。

3.3盛装液体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隙(至少100mm)。

3.4在存放区域附近贮存适当的清扫或控制溢出的材料。

3.5遇到有危险废物溢满或泄漏时,若溢满及泄漏的危险废物为现场的

临时贮存地点,应向值长及设备管理负责人汇报,并通知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单位。安排有处理经验的人员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前往有危险废物溢满或泄漏的区域进行清理(若情节轻微,可由当值负责人员执行;若情况严重,由值长通知废弃物集中贮存处置单位执行)。要严格防止泄漏物流入下水道或雨水井。必要时用适当的吸湿物料(例如活性白土、干软沙或蛭石)或利用泄漏控制工具覆盖和清理溢满物。并要将沾有溢满危险废物的吸湿物料当作危险废物来处理。

4一般废物的收集

4.1施工现场垃圾。施工现场由施工(承包)方负责在现场收集并在工作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洁。

4.2设备包装材料(除泡沫)、废箱体、废纸张。所有包装材料(除泡沫)、废箱体、废纸张由运行人员集中一定数量打包存放在专门的临时贮存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4.3废(铁)金属。所有废(铁)金属如废电缆等应指定专门临时贮存场所,设置明显标识,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4.4废电气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废电气设备按照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处理。一般的废电气设备,由运行人员统一收集管理,若有利用价值可将其再次利用,若有残值,待达到一定数量后,请示公司领导进行处理。若没有任何价值,将其交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4.5凡在设备检修、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含油手套、废油漆桶、固体油脂等废物品均统一收集,待达到一定数量后交由专业机构处理。

篇5:设备检修停电挂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切断的电力能源供应进行标示,避免检修人员在设备检修中由于他人误操作导致触电事故,通过对断开的电源开关施行挂牌防止误操作的方法来达到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公司《设备检修停电挂牌制度》的要求,结合一炼钢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一炼钢厂所有供用电设备设施的停电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安装、维修、调校、检查、清扫电器设备设施和线路时,设备先断开电源,再在开关柜操作手柄上或用电设备机身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或“设备停电、在此工作”标示牌表明正在作业,任何人不得操作该回路的电源开关。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设备设施所在单位负责停电挂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示牌由运行电工负责管理,并执行相关操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由工程项目组负责停电挂牌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由电工负责具体管理和执行。

第三章操作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设备检修时由被授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设备检修工作票(附件1)命令。工作票一式三份,检修电工持工作票至站房,交与运行电工。运行电工接票后,按操作规范执行工作票命令,操作结束后,在开关操作手柄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然后在工作票上签字。一份工作票交与检修电工,一份工作票交与运行电工,一份工作票签发人留存。

第八条检修人员在打开防护装置,使带电体暴露或在上线路工作前必须通过拉开高压隔离开关、低压隔离开关、断路器来切断电源,使线路上有明显的断开点。

第九条检修电工要对运行电工的操作结果进行确认。然后,检修电工按工作票要求,将“设备停电,在此工作”标示牌悬挂在停电设备上,并在工作票上签字。

第十条运行电工和检修电工挂牌后都必须对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内容包含:

——断开的开关和刀闸,标示牌是否正确。

——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个人的防护用品佩戴齐全。

第十一条检修工作结束后,检修电工取下标示牌,持工作票至配电站房,将工作票交与运行电工,签署工作结束手续。

第十二条运行电工将检修工作结束信息告知工作票签发人,然后对有关电器设备进行测试和检查,确保以下检查完成后工作完成后方可摘牌送电:

——工作已完成。

——所有作业人员已撤离现场。

——所有电器设备的防护装置已经恢复。

——所有接地装置已经撤除。

——高低压配电柜内无任何异物。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各作业区(库房)未设专职运行电工的,由检修电工负责运行电工职责。

第十四条工作票签发人,由设备管理部门授权,各作业区(库房)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或推荐有能力担当此工作人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按照一炼钢厂《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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