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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7

?第一条石油化工企业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结合国内外历史上发生的罐区事故教训和隐患治理的实际情况。为加强罐区安全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罐区建设、改扩建工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规定。

要求执行的国家、集团公司的主要现行规范、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及局部修改条文;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及局部修改条文;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92);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94)。

第三条由于历史原历造成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整改,重点是:

1.罐区布置。

(1)布置在山区丘陵地区,地势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罐区,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修筑可靠的防火堤,或利用地形设事故存液池,要保证防火堤或存液池严密不漏,时固可靠。其容积符合规范要求。

(2)布置在平地的罐区,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如:罐间距不足、罐与工艺装置间距不足、罐组内贮有不同类别的可燃液体的罐区,要采取补救措施。

2.防火堤。

(1)用毛石或砖砌的防火堤要用混凝土覆盖内表面和堤顶,应能承受液体静压且不渗漏。

(2)管线穿堤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封堵。

(3)防火堤内排水口无密封或用闸板开启的必须整改。防火堤内积水排出口应在防火堤外,并设易于操作的开关阀门,其开关状态必须使远处易于辨认。现用普通截止闸的要逐步更换。

(4)罐区的水封井不能代替排水开关阀门。

3.消防系统。

(1)应设立独立的高压消防水系统,其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进水管不少于2条,并有可靠的水源;消防用水量应能满足扑救罐区最大火灾时配制泡沫用水量与储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其压力为0.7~1.2MPa。

(2)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罐区贮罐容量计算,但最小管径不应低于200mm。

(3)厂区罐区应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管线接口要引到防火堤外。

(4)大容量液体罐区、地形复杂或远离厂区的独立罐区,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5)采用液下氟蛋白灭火系统,应在单向阀之后安装密封爆破片,截止阀处于常开状态;浮顶罐不宜采用液下灭火系统。

(6)液化烃球罐罐区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并配置移动式的干粉等灭火设施。

(7)液公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8)罐区消防道路靠近罐区一侧严禁种植妨碍消防作业的树木。

(9)罐区应设环形消防道路,当受地形限制时,可设置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其面积不小于15m×15m。

(10)为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小于9m,净高不小于4.5m。

4.贮罐及贮罐附件。

(1)储存甲b、乙a类液体,应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现为固定顶的甲b、乙a类液体贮罐,要逐步更新为浮顶罐。

(2)非金属油罐禁止贮存甲b、乙类可燃液体。

(3)贮存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有呼吸阀和阻火器,现采用金属网或金属丝的老式阻火器,必须更换为新式波纹板式阻火器。

(4)储罐脱水要采用可靠的安全切水设施。

5.罐区仪表。

(1)可燃液体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装置原料罐还须设低液位报警。

(2)液化烃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

(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器。

(4)有毒介质罐区应接规范要求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

6.罐区的防雷和防静电。

(1)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

贮罐防雷接地点不应少于2点,接地点沿贮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30m,接地电阻应小于10欧姆。

为便于正确检测接地电阻,接地线应作可拆装连接。

固定顶钢罐。当顶板厚度大于4mm时,可不装设避雷针(线);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可靠的电气连接。

压力贮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防雷接地。

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和管道均应作防静电接地。

钢罐的防雷接地设施,可兼作防静电设施。

每组防静电接地体的电阻应小于100欧姆。

第四条罐区管理。

1.贮罐应有罐号及所贮存物料名称标志,管线应标有管号及物料名称及走向。

2.制定完善的罐区检测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法、事故预案并严格执行。

3.制定具体的巡检要求,规范检查项目内容。

4.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5.贮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况在控制室要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离,防止物产超高、外溢。

6.贮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必须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7.雨季防火堤内积水,要及时排出,排出后立即关闭出水口。

8.罐区仪表及安全设施必须按时维护保养,确保完好。

9.罐区要有严格的人出入制度,严格的车辆及禁火管理制度。

10.贮罐布置集中,总储量较大的罐区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监控管理,对贮罐的液位、温度、压力、进出口阀门工作状态实施监控。

11.计算机监控系统应能快速巡回检测,具有各种限制值报警及异常状态参数的存贮存功能。

12.贮罐的主要进出口阀门逐步实现自动控制,若有困难,可采用手动阀门信号回讯器,实现计算机监控。

篇2:仓库罐区安全制度

仓储罐区设有300立方固定顶钢罐甲醇罐2个,甲醛罐2个。甲醇属甲B类火灾危险物质,甲醛属乙B类火灾危险物质,仓储罐区是危险物质集中的地方,为贮存重大危险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预防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公司特制定以下制度:

1.加强消防管理,严禁仓储罐区有明火现象的发生,严禁烟火。

2.保护消防器材设施的完好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3.仓储罐区的各种设备必须专人使用、专人管理。

4.各储运车辆必须停稳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挂接地静电导链,操作中必须防止物料外溢,操作中人员不准离开。

5.加强罐体安全维护,日常要观察罐体、管线是僻腐蚀穿孔、滴漏,如有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

6.为保证安全,仓储罐区必须限量存放物料。天气炎热时,必须打开喷淋设施,保证物料存放安全。

7.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8.仓储罐区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9.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其岗位。

篇3:甲醇罐区安全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第十七条中间槽向贮罐输送甲醇的压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十八条甲醇充装、循环、贮罐及相关设备设施的检维修、置换、倒换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并应严格遵守。

第十九条灌装、放置和转运甲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5米/秒。2、甲醇灌装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一般灌装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85%。

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用小桶乘装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

5、灌装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6、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7、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醇、溢醇油等事故;

8、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的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

槽车卸醇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9、槽车装卸甲醇应静置15min以上;

10、罐车装醇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11、甲醇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车开盖接入鹤管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2、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3、甲醇车和贮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流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口处;

15、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第二十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到贮罐、槽车上去操作。

篇4: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10294-2008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6487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vehicle-Measurementtechniquesinimpacttests-Instrumentation)

3术语和定义

GB13094、GB/T18384.3-2015、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runaway

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runaway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

热事故信号thermaleventsignal

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3.4

圆柱电池cylindricalcell

具有圆柱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5

方形电池prismaticcell

具有方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6

软包电池pouchcell

具有叠层复合金属箔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4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1总则

电动客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尘性能

4.2.1车辆应在30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km/h的速度行驶5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3~5min;若水池长度小于500m,需要进行几次,总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

--安装在客舱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mm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充电口除外);

--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受电装置除外)。

4.2.3车辆在退电状态,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开总火开关,并将点火开关开至ON档,2h内车辆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

4.3.1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mm/min。

4.3.2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4.3.4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2012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B/T10294-2008进行试验,在300℃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W/(m·K)。

4.3.5发动机舱(若有)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或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4.3.6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可充电储能系统

4.4.1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A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电储能系统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试验通过。为了确保热失控扩展不会发生,检测机构需证明采用附录C的三种触发方法,均不会发生热失控;

b)如果发生热失控,但是热事故信号发出后5min内没有发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没有烟气进入乘客舱,试验通过。上述结论应在不拆卸测试样品的前提下通过肉眼来进行判断。

4.4.3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若从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客舱。

4.4.4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维修开关和熔断器。

4.4.5蓄电池包应设有泄压和透气装置,泄压压力不大于50kPa。

4.5控制系统

4.5.1整车控制系统应保证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整车主动断B级高压电的车辆异常情况时,在车速大于5km/h时应保持转向系统维持助力状态或至少保持转向助力状态30s后再断B级电。

4.6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

4.6.1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数据通讯。

4.7充电安全

4.7.1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7.2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8车辆碰撞防护要求

4.8.1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则应按照附录C进行碰撞试验。

4.8.2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当需要考核碰撞防护性能的车型,与已经通过碰撞试验的车型相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免于碰撞防护试验。

--可充电储能系统能量相同或减小;

--箱体结构相同或加强;

--箱体安装结构相同或加强;

--电池包安装区域的车体结构不变或加强(结构开口尺寸相同或变小)。

4.8.4若电动客车需按GB17578进行上部结构强度验证试验,应在其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篇5:运输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编制与实施安全运输(行车、提升)的技术组织计划,应用系统工程理论解决运输薄弱环节。

2、编制与实施线路、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从技术上把住安全关。

3、修订与贯彻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在现场监督兑现,纠正违章作业,使规程落到实处。

4、贯彻执行质量标准,组织开展质量标准化活动,从技术上解决质量、隐患问题,并参加工程验收。

5、建立设备技术档案,进行各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试验、测定工作,提出结论性的技术结果报告;参与设备选型、改造和鉴定。

6、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技术讲座,交流推广安全新技术。

7、参与事故分析,制订技术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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