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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城市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城市客车(含插电式和增程式),燃料电池客车/城市客车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8624-2012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10294-2008绝热材料稳态热阻及有关特性的测定防护热板法

GB13094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17578-2013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18384.3-201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

GB20071-2006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T31498-2015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29106-2014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ISO6487碰撞试验测量技术:检测仪器(Roadvehicle-Measurementtechniquesinimpacttests-Instrumentation)

3术语和定义

GB13094、GB/T18384.3-2015、GB/T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runaway

单体蓄电池内放热反应引起不可控温升的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runaway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热失控的现象。

3.3

热事故信号thermaleventsignal

蓄电池系统内发生热失控时发出的信号。

3.4

圆柱电池cylindricalcell

具有圆柱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5

方形电池prismaticcell

具有方形硬质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3.6

软包电池pouchcell

具有叠层复合金属箔外壳的单体蓄电池。

4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4.1总则

电动客车应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4.2防水防尘性能

4.2.1车辆应在30cm水深的水池中,以5~10km/h的速度行驶500m,完成涉水试验,时间3~5min;若水池长度小于500m,需要进行几次,总时间(包括在水池外的时间)应少于10min。车辆涉水试验完成后10min内,按照GB/T18384.3-2015中7.2的绝缘电阻测量方法完成测量,总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MΩ。

4.2.2以下部件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7,零部件及系统的防护等级试验按GB4208-2008的试验条件进行:

--安装在客舱地板以下且距地面500mm以下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和与B级电压部件相连的连接器(充电口除外);

--安装在车顶且无防护装置的B级电压电气设备(受电装置除外)。

4.2.3车辆在退电状态,在水深50cm水池浸泡24h,之后打开总火开关,并将点火开关开至ON档,2h内车辆不起火、不爆炸。

4.3防火性能

4.3.1车身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能按GB8410-2006的方法试验,其水平燃烧速度应小于等于50mm/min。

4.3.2B级电压部件所用绝缘材料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B级电压电缆防护用波纹管及热收缩双壁管的温度等级应不低于125℃,热收缩双壁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B的要求,波纹管的性能应符合QC/T29106-2014中附录D的要求。

4.3.3可充电储能系统内应使用阻燃材料,阻燃材料的阻燃等级应达到GB/T2408-2008规定的水平燃烧HB级,垂直燃烧V-0级。

4.3.4可充电储能系统(或安装舱体)与客舱之间应使用阻燃隔热材料隔离,阻燃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GB8624-2012中规定的A级要求,并且按GB/T10294-2008进行试验,在300℃时导热系数应小于等于0.04W/(m·K)。

4.3.5发动机舱(若有)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启动工作时应能通过声或光信号向驾驶人报警。

4.3.6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具备火灾检测自动报警功能,应在驾驶区给驾驶员提供声或光报警信号。

4.4可充电储能系统

4.4.1蓄电池单元按照附录A的热失控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不应发生起火、爆炸。

4.4.2可充电储能系统按照附录B的热失控扩展测试条件进行试验,测试对象应满足如下要求:

a)如果未发生热失控,试验通过。为了确保热失控扩展不会发生,检测机构需证明采用附录C的三种触发方法,均不会发生热失控;

b)如果发生热失控,但是热事故信号发出后5min内没有发生外部起火或爆炸,且没有烟气进入乘客舱,试验通过。上述结论应在不拆卸测试样品的前提下通过肉眼来进行判断。

4.4.3可充电储能系统安装舱体应与客舱隔离(引风装置除外),保证乘客不能触及到可充电储能系统。若从客舱引风为可充电储能系统调节温度,则引风口应配置烟雾控制装置,保证有害气体不能从进风口进入客舱。

4.4.4可充电储能系统应安装维修开关和熔断器。

4.4.5蓄电池包应设有泄压和透气装置,泄压压力不大于50kPa。

4.5控制系统

4.5.1整车控制系统应保证当制动信号和加速信号同时发生时,应只响应制动信号。

4.5.2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需要整车主动断B级高压电的车辆异常情况时,在车速大于5km/h时应保持转向系统维持助力状态或至少保持转向助力状态30s后再断B级电。

4.6车载终端和远程监控

4.6.1车辆应安装车载终端,并实现和监控平台数据通讯。

4.7充电安全

4.7.1整车具备多个充电接口时,充电时不工作的充电接口应不带电。

4.7.2车辆的充电插座应设置温度监控装置,该装置应能根据温度变化传送相应信号给车辆,用于实现车辆接口的温度监测和过温保护功能。

4.8车辆碰撞防护要求

4.8.1若有可充电储能系统未安装在车辆顶部,则应按照附录C进行碰撞试验。

4.8.2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4.8.3当需要考核碰撞防护性能的车型,与已经通过碰撞试验的车型相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时,可免于碰撞防护试验。

--可充电储能系统能量相同或减小;

--箱体结构相同或加强;

--箱体安装结构相同或加强;

--电池包安装区域的车体结构不变或加强(结构开口尺寸相同或变小)。

4.8.4若电动客车需按GB17578进行上部结构强度验证试验,应在其可充电储能系统荷电量(SOC)30%~50%且处于上电状态下进行试验,试验后应符合GB/T31498中4.2~4.4的要求。

篇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保障安检机构有序运行和规范安检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技术条件。

一、法人资格

安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法经营

安检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的业务范围应当涵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人员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验、设备维护检查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一)安检机构应当设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同时还应当设有引车员、外观检验员、底盘检验员、登录员等检验人员以及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

(二)安检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检验人员、设备维护人员、网络维护人员等检验技术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检机构上述岗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机动车检验业务,了解与安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检业务;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含)或者技师以上技术等级(含);

(3)熟悉机动车的理论与构造,熟悉各检验工位业务、流程及相关专业知识;

(4)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的工作经历;

(5)熟悉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技术条件要求。

3.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2)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3)了解机动车安全技术相关标准,掌握检验项目的技术标准及本机构的检验工艺流程;

(4)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登录员应当熟练使用、管理计算机;

(5)引车员应当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6)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4.设备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机动车构造和原理的一般知识;

(2)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要求,具备检测仪器设备管理知识,能对检测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准。

5.网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具备计算机及其网络维护、管理、维修等相关知识;

(2)可以由其他检验技术人员兼任。

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1号);

(二)技术标准

1.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下列必备标准:

(1)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其相应的修改单;

(2)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2.安检机构应当具有与车辆安全、环保有关的相关标准,见附件1。

3.安检机构应当具有的检测设备技术标准,见附件2。

4.安检机构应当关注机动车安全标准的现行有效性,及时收集有效版本并采用。

(三)管理制度

1.安检机构应当制定下列制度并执行:

(1)?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3)?安检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4)?检测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等程序或者制度;

(5)?检验事故分析报告程序或者制度;

(6)?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等技术文件和资料档案的修改、保存、销毁等程序或者制度及保密制度;

(7)?检测车间管理制度;

(8)?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分析报告制度;

(9)?安检机构年度报告制度。

2.安检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检验结果的管理

1.?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签字齐全、完整。

2.?复检或者路试记录、报告也要作为检验结果一并保存,确保检验结果可追溯。

五、检测仪器设备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验活动所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汽车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固定式,摩托车检验可以采用移动式。固定式的检测仪器设备通常组成检测线。

(一)根据检验车型的不同,检测线一般可分为大型车辆检测线、小型车辆检测线及摩托车检测线。

安检机构配置的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按照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中所规定的项目开展检验的要求。

不同车型检验应当具备的检测线要求见附件3。

不同车型检测仪器设备、设施的配置见附件4。

(二)检测仪器设备应当结构先进、可靠,采用数字式二次仪表并具有数据通讯接口,能够进行联网控制。

(三)检测仪器设备要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

(四)检测仪器设备上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等标识。

(五)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当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打印报告。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率、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六)在用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周期检定、校准或者测试,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并且在有效期内。校准或者测试报告经过分析确定应当能够满足检验要求。

(七)检测仪器设备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要重新进行检定、校准或者测试。

1.检测设备修理后;

2.新购设备使用前;

3.固定式检验设备移装后;

4.日常设备检查或者设备期间核查发现有异常时。

(八)应当有仪器设备的检定周期表,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编号、检定周期、检定单位、最近检定日期、送检负责人。

(九)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明显、统一格式的标识。标识分为“合格”“准用”“停用”三种,并分别以绿、黄、红三种颜色表示。标识的内容包括:仪器编号、检定结论、检定日期及下次检定日期、检定单位。

(十)应当建立主要检测仪器设备的档案,内容包括设备、仪器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检定证书、校准或者测试报告、安装基础图、电器原理图、故障及维修记录等。

六、信息联网设施

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在软硬件上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联网的能力,实现信息共享。

七、总体布局

安检机构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一)安检机构周边道路宽阔、交通顺畅、便捷、进出的道路视线良好。

(二)安检机构的场地建筑必须能够满足安检现行标准(如GB7258、GB21861等)规定的安检项目的实际需要,有用于安检的检验车间、试验车道、驻车坡道,有业务大厅、停车场、站内道路、办公区、微机房等设施。

1.试验车道长度和宽度应当满足检验工作的要求,铺设有平坦、硬实、清洁的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

2.应当具备坡度分别为15%和20%的驻车坡道各一个,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m,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m,坡道路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摩托车检验不要求。

3.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检测能力相适应,不得占用站外道路停车。停车场地应当为水泥、沥青或者其他硬地面,能承受车辆的碾压,并在场内划分停车线和车辆行驶通道,保持进出口畅通;要设置足够的消防、安全、照明设备。如检测站内安全性能检测区和尾气排放检测区分开设置,停车场应当分别对应分开设置以避免检测车辆交叉干扰。

4.站内道路应当为水泥或者沥青路面,并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引导牌。道路应当视线良好、保持通畅。检测线出入口两端的道路应当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雨水不流入检测线内;但坡度不应过大,便于车辆进出检测线。道路的转弯半径、长度应当能满足各类车辆出入的需要。

5.业务大厅应当便民,并满足以下要求:

(1)各业务窗口应当分工明确,设置标牌。其数量能满足实际办公的需要;

(2)室内应当宽敞明亮;

(3)大厅内应当设公示栏,公示各种手续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岗位职责。

6.微机房应当符合微机房建筑的有关要求。

7.应当设置车辆检验流程图、监督橱窗等服务性设施,各设施布局应当合理。

八、检验厂房

为了保证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车间各工位要有相应的检测面积,厂房要宽敞,保证通风、照明、排水、防雨、防火,安全防护等设施良好。

(一)车间内部尺寸和车间出入门尺寸应当满足连续检测相应车型的需要。

(二)检测车间应当充分考虑车间的空气流通,必要时要设有排风装置,加快车间内的空气流动,尽量降低车间内的空气污染。

(三)底盘检查地坑应当有一定的操作空间,照明、通风、信号装置应当齐全。

(四)电缆沟应当便于打开检查,并注意防火、防水、防潮和防鼠。电缆沟应当覆盖好,覆盖件应当有一定的强度并能承受一定的重量。

(五)人行通道应当设置隔离栏与检测通道隔离,宽度不小于1m。

(六)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七)检测车间应当铺设易清除污物的硬地面(如水泥、水磨石等),地面强度应当满足被检车辆的承载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不大于0.1%,制动性能检测工位前、后大型车辆检测线6m内、小型车辆检测线3m内的行车地面附着系数应当不小于0.7(使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时除外)。

(八)微机房的安全条件应当按《计算机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规定的防火C类、防水B类、防雷击B类、防鼠害B类综合执行。

(九)检测车间出入口应当设有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志。

(十)检测车间照明应当符合GB50034《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一)检测车间采光应当符合GB50033《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的要求。

(十二)检测车间防火应当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十三)检测车间防雷设施应当符合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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