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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弱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3

1.目的

为加强体育中心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延长设施设备的使用寿命,特制定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体育中心范围内所有的电气设备的管理。

3.职责

3.1部门主管负责编制和修订此规定,并对设备及其环境的操作和管理进行指导。

3.2电气人员负责系统的操作及维修,并对设备环境及其周边环境进行管理

4.强弱电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4.1设施设备包括的内容

4.1.1体育中心内强弱电机房建筑设施;

4.1.2体育中心内强弱电管道、桥架建筑设施;

4.1.3运动活动场地电气设施;

4.1.4园区内电气设施;

4.1.5运动器械设备;

4.1.6网络及多媒体演示设备。

4.2检查机构

建立体育中心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机构,公司由经理、副经理组成,园区由各专业主管组成。

4.3确定常规检查时间

4.3.1赛事及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及时检查;

4.3.2每月10日前例行检查;

4.3.3各种恶劣天气后及时检查;

4.4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4.4.1机房是否有损坏、开裂、倾斜、变形;

4.4.2地基是否有沉降;

4.4.3强弱电各系统是否运营稳定,各设备参数是否正常;

4.4.4门窗是否腐朽,玻璃是否牢固、完好;

4.4.5避雷设施是否完好;

4.4.6用电线路、开关、插座是否损坏;

4.4.7防火设施是否符合规范,灭火设备可否正常使用;

4.4.8供电设备是否有隐患;

4.4.9沟、梯、栏、盖、路是否有安全隐患;

4.4.10防盗措施是否落实。

4.5检查记录

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建立检查情况汇总档案。

4.6整改落实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专业主管必须及时整改,确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4.7平时管理

4.7.1帐物清楚。各种设施设备要分类、编号、入帐、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4.7.2科学管理。各类维修用仪器、仪表要按顺序依次进行定位存放、一目了然。

4.7.3维修保养。对各种设施设备要进行常规保养,及时维修,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蚀等工作。

4.7.4安全管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要专柜存放。贵重设备要有必要的防盗措施。

4.7.5按章借还。设备的领用、借还要严格办理借还手续,借出设备到期后应及时归还,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长期占用,不准将体育中心内设施设备私自外借。

4.7.6损坏赔偿。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丢失,责任人要按价赔偿。

4.7.7鉴定报废。设备设施报废必须经过严格鉴定,履行审批手续,批准后在有关帐目上注销。

篇2: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华润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标准、流程和组织机构的内容与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华润电力***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度。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监安全(2012)66号电力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应于本制度。

3.1?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发电厂内、厂外与发、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道、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等附属设备设施。

4?职责

4.1?安全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卫制度落实情况。

4.2?综合部

4.2.1?是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4.2.2?负责地方关系协调。

4.2.3?负责电力设施保护法制教育宣传。

4.2.4?负责编制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负责落实。

4.2.5?负责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防联控。

4.2.6?负责公司门卫管理。

4.2.7?负责检查各部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

4.3?各部门

4.3.1?负责制定分管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安全保卫管理细则并落实。

4.3.2?负责安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

4.3.3?负责对所辖生产重点区域人员出入严格管理。

4.3.4?负责对分管相关方人员电力设施安全保卫措施教育。

4.3.5?负责本部门及分管相关方的设备、设施、物资、材料出门鉴定审核。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组织机构

5.1.1?成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领导小组,总经理担任组长,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各部门部长担任成员,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5.1.2?各级负责人定期召开治安防范工作会议,布置、督促、落实企业的安全防护工作,检查安全防护工作开展情况,纠正违反安全防护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考核。

5.2?人防

5.2.1?综合部设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及反恐怖工作。

5.2.2?所有出入厂区的大门应安排24小时值守的固定岗,对进出厂的人员、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审核、登记。

5.2.3?重要部位要重点保护,有关电力设施保护隐患及时得到排查治理,防止发生电力设施破坏及盗窃事件。

5.2.4?加大宣传的力度,让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深入人心,进一步发动周边群众,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5.2.5?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在举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及反恐怖工作。

5.2.6?警企结合,搞好配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电力设施或有恐怖行为的人,会同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5.2.7?公司所有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电力设施安全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5.3?物防

5.3.1?主要区域安装防盗门。

5.3.2?厂区周界应设置封闭式的实物屏障(实体围墙、护栏、钢网墙等)、照明设施、警戒标志。

5.3.3?出入口设置门岗,并配置橡胶棒、应急灯等。

5.3.4?大门内外适当位置应划警戒线,配置安检设施、减速装置,设置“停车检查”、“限速”标志。

5.3.5?公司保安人员应配备适量的防暴头盔、防刺服、防护服、防割手套、电警棍、盾牌、防爆毯等防卫器具。

5.3.6?室外配电变压器、电杆及拉线等危险部位上应安装齐全的电力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标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损害。

5.3.7?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种植高杆植物、新建建筑物,技术支持部对电力线路通道进行检查。

5.3.8?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5.4?技防

5.4.1?设置监控室,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专人24小时不间断监控。

5.4.2?设置周界(围墙)智能电子脉冲防护网。

5.4.3?设置门禁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公共广播系统。

5.4.4?重点部位设置红外(雷达)入侵报警系统。

5.5?应急管理

5.5.1?归口部门进行经常性的风险分析,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5.5.2?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有计划、分层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6?报告与记录

6.1?电力设施安全保卫责任制

6.2?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预案

6.3?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应急演习记录

6.4?门卫人员、车辆出入检查登记表

6.5?物品入厂登记表

6.6?物资、设备出门证

6.7?技防设备清单

6.8?物防设备清单

7?检查与考核

7.1?综合部应定期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

7.2?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篇3: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确定:

1、有易燃、易爆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2、有易漏电、触电伤人危险的场所;

3、有易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有易发生噪音、辐射、高温的场所;

5、其他容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科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进行三级教育时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厂部购置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并按照《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设备应做好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四条运输、储存、使用或处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按照国家及省市区关于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制定设备操作规程,指导并督促员工按章操作。本厂制定的操作规程主要有:

1、×××安全操作规程

2、×××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操作规程

4、×××安全操作规程等

篇4:电气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非专业电器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器设备。

2.各操作人员操作各种电器设备时,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听从电工的安全技术指导。

3.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电器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

4.全体教师应重视电工提出的有关安全用电的合理化建议。

5.专业电工必须认真执行电器工程安装标准的各项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6.各部门的配电盘及总闸所控制的负荷标准应清楚准确,安装的插座烧损后绝不允许继续使用。

7.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大功率的电热器。

8.照明线路不能在暖气、水管上铺设。

9.学校防火小组两个月检查一次各部门的安全用电情况,发现故障、隐患由防火小组下整改通知单,限期改进,过期不改,学校有权采取措施。

篇5:电力公司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管辖区域内电力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活动。所称电力设施包括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以及电力调度设施、电力通信设施等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以下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确定。

1.10千伏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米?

1-10千伏?1.5米?

2.电力架空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的爬梯和脚钉,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3.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为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4.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变电站、开关站等站内的设施。

5.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6.电力电缆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架,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7.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箱、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8.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四、电力设施的保护措施

(一)公司应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项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按照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

(二)设立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1.在必要的电力架空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2.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公路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3.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4.应在电力线路的变压器平台上设立警示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1.直接或者操作其他物体碰触电力线路设施,如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向导线抛掷物体。

2.擅自在杆塔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及架设其他缆线和标志物。

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4.擅自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和拉线。

5.拆卸损坏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擅自移动、损坏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及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6.擅自占用电缆通道及其他管线敷设各类缆线。

7.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8.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9.其他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高杆植物。

2.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3.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作业或者活动。

4.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5.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6.其他危害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从事下列危害行为:

1.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2.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腐蚀性化学物品等。

3.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

4.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

5.其他危害行为。

(六)在变电站、开关站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2.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3.开挖坑、渠。

4.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焚烧草料、木材、油料、垃圾等物品。

6.其他危害行为。

(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安全的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影响杆塔、拉线基础的稳定,可能导致基础不稳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修筑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加固护坡。

2.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电力公司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九)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电力公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十)电力公司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十一)危害行为严重影响电网安全时,公司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受理当事人的用电报装申请,或者按国家规定程序中止对当事人供电,直至危害行为消除。

(十二)凡违反本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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