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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破土作业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1.目的为控制和预防风险,规范作业行为,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2.使用范围本标准规定动土作业定义,严格按照要求管理,适用于公司区域内的破土作业。

3.术语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2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4.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4.1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的不准动土作业。

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2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3动土作业必须按证的施工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

4.4严禁涂改、转借《动土作业证》,不得擅自更改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5.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5.2挖掘较深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其上端边缘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5.3作业时应注意对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良好通风。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4在其的边缘,不得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5.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上而下进行。

5.6所用人员不准在其内休息。

5.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5.7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毒物质是,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离场。

5.8作业人员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6.《动土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6.1此证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管理。

6.2申请单位在生产技术部领取并填写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作业证经生产技术部对有关水、电、汽、工艺、消防审核,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动土。

篇2:破土工程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十、破土开挖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破土开挖作业系指在电厂生产厂区内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开挖作业。

第二条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开挖作业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基坑深度在2.5米及以上时应执行建设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条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如需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破土开挖作业时,应执行公安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破土开挖作业开工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点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同时将安全措施填入相应的“特殊作业安全措施票”内。

第五条破土开挖作业前,工程主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电气、通讯、消防、土建等有关专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进行确认。

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第二章作业安全措施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开挖作业涉及到电缆、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必须在施工前与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联系,查看图纸资料,以便查明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且应在该项设施的主管部门的代表监督下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在破土开挖前,必须采取排除地面水及防止其侵入的措施,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当基坑、井坑挖至地下水位以下的深度时,四周应作成适当纵坡的排水沟,大型基坑、井坑的排水设施必须在开挖前经过设计。

第九条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条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的地方施工时,不准使用铁镐、铁撬棍或铁楔子等工具进行挖土,也不准使用机械挖土。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建设单位,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在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地点工作时,应预先通告工作人员,并作好防毒准备,如应备有足够的防可燃气体用具及可燃气体检定器等。在基坑、井坑、沟槽内等地方工作时,如突然发现可燃气体或有可疑现象,应立即停止工作,撤离全部工作人员,并报告上级处理;在有害气体未彻底消除前不准恢复工作。

第十三条沿道路、轨道边缘挖土时,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或设专人监视车辆的来往,夜间应设警示灯。

第十四条在施工区域进行挖掘沟道、井坑、基坑工作,应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十五条在基坑、井坑、地槽边缘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时,其土方底角(或其他材料)与坑边距离不少于0.8m,且堆置土方等物的高度不准超过1.5m。但当边坡为直坡或在自然坍落角(安息角)范围内的坡度时,则其与坑边的距离应根据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工人下基坑、井坑应铺设钉有防滑条的跳板,如坑道窄狭,可使用靠梯,但梯阶的距离不大于400mm。工人上下基坑不准攀登水平支撑或撑杆。

第十七条在铁塔、电杆、地下埋设物及铁道附近进行挖土时,必须在其周围加固后,方准进行工作。

第十八条禁止一切人员在基坑内和基坑边缘处休息,防止土方坍落伤人。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或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一)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二十一条在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一)立即停止作业;

(二)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三)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四)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五)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使用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三章挖土作业

第二十四条人工挖土的各种工具(锹、镐、锄等)必须坚实、安装牢固,工具把柄应用坚硬的独根木料制成,表面必须刨光。

第二十五条在挖土的工作面上,工作人员间应保持适当的间隔距离,以防所用工具脱落伤人。

第二十六条每班开始工作前,应详细检查挖土的边坡是否有松动、断裂、虚软和悬土层等现象,如有上列现象,应立即设法防止土坡坍落。

第二十七条在挖土坑中留作人行道的土堤,应保持有足够稳定的边坡,或加适当的支撑,但顶宽至少要大于700mm。

第二十八条使用挖土机或推土机进行机械挖土时,应执行相关设备的操作规程及工作前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九条开动挖土机械前,应发出规定的音响信号。第三十条挖土机械正在工作或行走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举重臂或吊斗下面有人逗留或通过;

(二)禁止任何人员上、下挖土机和在挖斗内载重或传递东西;

(三)禁止进行各种辅助工作和在回转半径内平整地面。

第三十一条挖土机暂时停止工作时,司机应将吊斗放到地面上,不准使其悬空。

第三十二条清除吊斗内的泥土或卡住的石块,应在挖土机停止并经司机许可后,才可进行。第三十三条挖土机械在建筑物附近工作时,对墙柱、台阶等建筑物的距离至少应保持在1m以上,以免推倒建筑物。

第四章打眼作业第三十四条人工打眼应遵守以下各项:

(一)打眼的位置应选在符合安全条件的适宜地方。

(二)在开始打眼工作前,须检查锤头、锤把及钢钎子等,以防止脱落或断裂,并且要注意站立的地方是否有裂缝、松软、坠落、坍陷、滑动等现象。

(三)人工打眼可以采取单人打眼(即一手拿钎子,另一手打锤子)或两人打眼(一人扶钎子,另一人打锤子),严禁采用一人扶钎子,两人轮流打锤子的方法打眼。

(四)打锤的人应站在扶钎子人的侧面,禁止站在对面,以避免落锤不准、脱锤或断把时打伤对方。

(五)在工作前和举锤时,应注意附近是否有人,两组以上同时进行工作,打锤人的左右前后应与其他工作人员保持一定的距离,以免伤人。

(六)打眼时要注意钎头是否开花,如有此现象,应立即更换钎子。第三十五条进行钻眼工作应检查下列各项:

(一)检查工作地点附近是否有不稳固的岩石;

(二)检查工作面里是否还有瞎炮,或者在炮眼底部未爆炸部分内是否还剩有未爆炸的药包,发现有瞎炮药包时,应报告工作负责人通知炮工进行处理;

(三)在钻眼时,不准钻旧眼底和防震孔;

(四)如用水洗式凿岩机钻眼时,水箱应装满水。

第三十六条对含有石英的岩石钻眼时,应使用水洗式凿岩机,以防止石英粉对人体的损害。凿岩机所用的水,必须清洁。

第三十七条当开动水洗式凿岩机时,应先开水门,后开风门;当停钻时应先关水门后关风门。向水箱里注水或清理水箱时,开盖以前要关闭进气门并将放气门打开,消除箱中压力。

第三十八条钻眼工人应戴手套、安全帽;在有粉尘的地方应戴防护眼镜和口罩;使用湿钻时,工人应配备适当的防水用具(雨衣、雨鞋等)。

第三十九条钻眼时必须注意不使钻钎楔住和被岩粉卡住。如被卡住,不准将凿岩机往外拔,应用扳手向外转动拔出。

篇3:石化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破土作业系指在炼化企业生产厂区、油田企业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和销售企业油库(加油加气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1.2破土作业须办理“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1.3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2管理部门职责

2.1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安保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沙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2.2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负责人和建设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有关部门和工程总图管理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由施工区域所属单位的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破土作业危害识别

3.1.1破土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1.2将安全措施填入许可证。

3.2破土作业安全措施

3.2.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3.2.2破土开挖前,施工单位应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要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措施。

3.2.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2.4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3.2.4.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3.2.4.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3.2.4.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3.2.4.4需要进行爆破的。

3.2.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在地下通道施工或进行顶管作业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设围拦、警示牌、警示灯。

3.2.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建设单位,待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3.2.7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并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继续施工。

3.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要做到:

3.2.8.1立即停止作业。

3.2.8.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2.8.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3.2.8.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3.2.8.5通知设计、工程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3.2.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3.3许可证管理

3.3.1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由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3.3.2一个施工点、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3.3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4附件中国石化破土作业许可

篇4: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为确保公司范围内保破土工程作业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炼油、化工施工安全规程》(HCJ233-87SHJ505-87)、《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福建炼化公司检维修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

3?术语或定义

3.1?破土作业: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工程作业。

3.2?施工单位:实施破土作业的施工单位。

3.3?一级承包商:破土工程项目的中标承包商。

3.3?项目管理部门:福炼公司破土工程项目的发包部门。

4?职责

4.1?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

4.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破土工程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

4.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和审批《破土作业许可证》。

4.4?属管单位:负责确定破土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和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

4.5?一级承包商: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4.6?施工单位:负责破土工程的安全进行,确保破土作业不影响装置的正常生产,不影响公司所有设施的正常运行。

4.7?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与本单位或部门相关的破土工程作业条件的确认。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破土作业前的管理

5.1.1?破土工程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破土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签发和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全过程的HSE监督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机动处、一体化工程二部、工程公司)施工管理人员负责破土区域隐蔽工程的技术交底。大型破土作业项目要制定施工HSE方案,进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制定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经属管单位和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环安处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无明确属管单位的破土作业,由机动处或环安处指定属管单位。

5.1.2?根据破土工程项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由项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一级承包商、信息中心、电气车间、自控车间、理化站、水气联合车间、消防队(有关单位)、属管单位(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油品和储运管道、埋地电缆、埋地阴极保护线、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不明物等情况向一级承包商提出具体施工要求,并在《破土作业许可证》相应栏目签字确认。

5.1.3?一级承包商、施工单位和属管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具体施工要求落实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确认会签,最后报机动处签署意见,环安处审批。夜间20点以后和节假日一般不安排破土作业,确需安排破土作业的,须按正常程序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经环安处另行审批,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5.1.4?破土作业前,一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逐条落实HSE方案审核意见及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有关单位要派出专人,逐条对有关的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同意施工人员开始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作好监护、指导,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5.1.5?项目管理部门应明确项目责任人为项目HSE负责人,对项目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为项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运行区域内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施工监护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护。

5.1.6?《破土作业许可证》应在开始作业前3天办理,破土作业只能在标注的日期内进行,一个施工点一张《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环安处存档,第二联交属管单位安全监护人,第三联交项目施工负责人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由环安处保存1年。

5.2?破土作业施工过程管理

5.2.1?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职业卫生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2.2?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报项目管理责任人和机动处、环安处有关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领导批准。

5.2.2.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5.2.2.2?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5.2.2.3?需要进行爆破的。

5.2.3?在道路(含居民区)、生产装置、各类罐区内破土作业,或开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5.2.4?开挖厂内道路和生产装置检修通道,要考虑消防车等通行需要,并经消防队确认、环安处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中不允许全线占道,只能单边开挖。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5?在池、沟、井、涵洞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害物、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后方可再行施工。

5.2.6?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工作,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施工,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

5.2.7?在破土开挖作业前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在雨季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误后方可再行施工。

5.2.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时,应:

5.2.8.1?立即停止作业,并迅速撤出作业和监护人员;

5.2.8.2?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5.2.8.3?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2.8.4?在安全措施落实,险情得到控制后再撤出设备;

5.2.8.5?通知设计、施工管理和安全等部门,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2.9?为加强破土工程项目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一级承包商必须指定专人为安全监督人。安全监督人每两小时检查一次现场作业情况,指导工作、作好记录,安全监护人在安全监督人按规定完成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后,根据施工监护、监督情况签字确认检查表真实性。破土工程项目作业完毕后,安全监督人将《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交属管单位存档待查。

6?相关文件

无。

7?相关记录

7.1?《破土作业许可证》(QHSE/FL-09-CW-26-11-2006)

7.2?《破土作业过程安全监督检查表》(QHSE/FL-09-CW-26-17-2006)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实施之日,原《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MS/FL-09-GL-02-2004)废止。

8.2?进入福建炼化公司范围内的实施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的各级承包商和作业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8.3?本办法编写部门:环安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5?本办法审核人:?;

8.6?本办法批准人:赵力平;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安处。

篇5: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破土作业施工安全,根据《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华胜公司,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以及临时性界区外动土作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破土作业。

第四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施工主管部门、生产、机动、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应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公用事业、安全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开审查会,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五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后,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六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七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督促,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等地下设施。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

第八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本单位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破土作业要制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十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三条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土高度不得大于1.5米。

第十四条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五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十七条开挖过程中的渣土需外运时,应按上海市有关渣土外运规定,由施工单位到有关部门办理。开挖的土方应堆成整齐的长梯形,并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不因下雨而造成水土流失堵塞下水道。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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