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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国电集团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3.职责

3.1安监部负责公司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的工作监督检查。

3.2各部门是所辖区域或分管设备安全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生产现场安全设施规范

4.1.1禁止标志牌的悬挂

4.1.1.1“禁止烟火”——悬挂在油罐区域、油库大门旁和有人出入通道旁及周围墙壁上,蓄电池室、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油处理室入口处,保护仪表盘室等门口和室内,电缆夹层、隧道、竖井、主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等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2“禁止带火种”——悬挂在油库大门旁和入口处,公司内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入口处;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3“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悬挂在主变压器、高压备用变压器、高压厂用变压器、升压站构架、架空电力线路杆塔等设备的爬梯上;标志底边距地面1.5m高。

4.1.1.4“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悬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控制室内已停电检修(施工)设备的电源开关或合闸按钮上。

4.1.1.5?“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悬挂在已停电检修(施工)架空电力线路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

4.1.1.6“禁止吸烟”——悬挂在其它有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禁止吸烟的地方。

4.1.1.7?“禁止戴手套”——悬挂在车床、钻床、铣床等所有旋转机床和所有旋转机械的作业场所。

4.1.1.8“未经许可?不得入内”——悬挂在主控、集控、计算机、通信室出入口的门上。

4.1.1.9“禁止游泳”——悬挂在禁止游泳的大坝管理区域内。

4.1.1.10“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悬挂在具有微机保护、微机励磁调节器的附近醒目处。

4.1.2?警告标志牌的悬挂

4.1.2.1?“止步,高压危险!”——悬挂在室外工作地点的安全围栏、高压危险禁止通行的过道、高压试验地点的安全围栏、室外构架、工作地点临近带电设备的横栏和室外设备固定围栏上。

4.1.2.2“当心触电”——悬挂在临时电源配电箱、生产现场可能发生触电危险的电器设备和线路上,如配电室、断路器上等。

4.1.2.3?“当心坑洞”——悬挂在生产现场和通道临时开启或挖掘孔洞四周的围栏上。

4.1.2.4“当心腐蚀”——悬挂在装有酸、碱物品的容器上以及存放和装卸酸、碱物品的场所。

4.1.2.5“当心坠落”——悬挂在高处作业搭设的脚手架栏杆上和易发生坠落事故的作业地点。

4.1.2.6?“当心落物”——悬挂在易发生落物的地点。

4.1.3?指令标志牌的悬挂

4.1.3.1“必须戴安全帽”——悬挂在生产场所主要通道入口处。

4.1.3.2?“必须系安全带”——悬挂在高差1.5-2m周围没有设置防护围栏的作业地点和高空作业场所。

4.1.3.3?“必须戴防护眼镜”——悬挂在车床、钻床、砂轮机旁以及焊接和金属切割工作场所。

4.1.3.4“必须戴防护帽”——悬挂在机加工现场入口处。

4.1.3.5“进入密闭场所注意通风”——悬挂在作业涵洞、电缆隧道、地下室外入口处和密闭工作场所入口。

4.1.3.6“配戴防护手套”——悬挂在易伤害手部的作业场所,如具有腐蚀、污染、灼伤及触电等危险的作业地点。

4.1.4提示标志的悬挂

4.1.4.1?“从此上下”——悬挂在检修设备或构架上下的爬梯上。

4.1.4.2“在此工作”——悬挂在工作地点或检修设备上。

4.1.5?消防及其他标志牌的悬挂

4.1.5.1?“地上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应固定在距离消火栓1m的范围内,不得影响消火栓的使用。标志牌应固定在标志杆上,标志杆高度1.2m。

4.1.5.2?“灭火器”——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的上方或悬挂在灭火器、灭火器箱存放的通道上。泡沫灭火器器身上应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5.4?“灭火器箱”——灭火器前面部示范:灭火器箱、火警电话、公司内火警电话号码、编号等字样、泡沫灭火器箱上应在其顶部标志“不适应电火”字样。

4.1.6导向箭头标志牌的悬挂

“紧急出口”——用于事故情况下安全紧急撤离的出口。

4.1.7限速标志牌的悬挂

“限速行驶”——悬挂在限速行驶的道路上,如:公司入口转弯处、公司房屋入口等。

?4.2?安全警示线配置规范

?4.2.1?禁止阻塞线

?4.2.1.1?标注在地下设施入口盖板上

?4.2.1.2?标注在灭火器存放处

?4.2.1.3?标注在厂房通道旁边的配电室、仓库门口。

?4.2.2?减速提示线

?4.2.2.1标注在限速区域入口处。

?4.2.2.2?标注在弯道、交叉路口处。

?4.2.3?安全警戒线

?4.2.3.1?发电机组周围(距离为1m)。

?4.2.3.2?落地安装的转动机械周围(0.8m)。

?4.2.3.3?控制盘(台)前(0.8m)。

?4.2.3.4?配电盘(屏)前(0.8m)。

?4.2.4?防止踏空线

?4.2.4.1?标注在楼梯第一级台阶上。

?4.2.4.2?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差0.3m以上的边缘处。

?4.2.4.3?防止踏空标志应采用黄色油漆涂到第一级台阶地面边缘处。

?4.2.5?防止碰头线

?4.2.5.1?标注在人行通道高度不足1.8m的障碍物上。

?4.2.5.2?黄黑相间条纹,两色宽度相等一般为0.1m,面积较小时可适当缩小,斜度45度。

?4.2.6?防止绊跤线

?4.2.6.1?标志在人行通道地面上高差0.3m以上的管线或其他障碍物上。

?4.2.6.2?黄黑相间警示线。

?4.3?安全防护配置规范

?4.3.1?安全帽

?4.3.1.1?红色安全帽为管理人员使用

?4.3.1.2?桔黄色安全帽为检修人员使用

?4.3.1.3?黄色安全帽为运行人员使用

?4.3.1.4?白色安全帽为外来参观人员使用

?4.3.1.5?蓝色为临时用工人员使用

?4.3.2安全工具(示范性)

?4.3.2.1?配置在放置安全工器具的场所。

?4.3.2.2?安全工器箱有相应存放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棒、绝缘档板、验电器和接地线的间隔。

?4.3.3?固定防护围栏

?4.3.3.1适用于生产现场平台、人行通道、升降器等有跌落危险的场所。

?4.3.4?临时防护遮栏

?4.3.4.1?适用于临时升降口、孔洞。

?4.3.4.2?安全通道或沿平台等边缘、因检修取下常设栏杆的场所。

?4.3.4.3?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5临时提示遮栏?

?4.3.5.1?适用于有可能高空落物的场所。

?4.3.5.2?检修试验工作现场规范工作人员活动范围。

?4.3.5.3?检修现场安全通道。

?4.3.5.4?检修现场临时起吊场地。

?4.3.5.5?防止其他人员靠近高压试验场所。

?4.3.5.6?事故现场防护。

?4.3.5.7?需临时打开的平台、地沟盖板周围。

?4.3.6?孔洞盖板

?4.3.6.1?生产现场需打开的起吊口,需打开的电缆沟出入口,需打开的管沟出入口。

?4.3.6.2?其他平台、地面需打开的出入口、阀门井或地沟。

?4.3.6.3?孔洞盖板边缘应大于孔洞边缘0.1m,并与地面齐平。

?4.3.7爬梯遮栏

?4.3.7.1?设置在禁止攀登的架构爬梯上。

?4.3.7.2?爬梯遮栏下边缘安装在距地面1.5m处。

?4.3.7.3?框架与钢网应焊接牢固,防护门应刷红色油漆

?4.3.7.4?防小动物板

?4.3.7.5?配置在开关室(6kV、400V)、配电室、主控室、电缆夹层、电子设备间等进出门上。

?4.3.7.6?防小动物板材料应为塑料板、金属板或木板制作,高度不小于0.5m,安装方式为插入式。

?4.3.7.7?防小动物板上部刷防止绊跤线。

?4.4?设备及安全工器具设施规范

?4.4.1电气设备

?4.4.1.1主变压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电压等级及相别。

?4.4.1.2?断路器——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1.3?隔离开关——标明设备名称、编号。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4电流、电压互感器、避雷器、耦合电容器等——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相别。高压设备标牌凡涉及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5?控制箱、端子箱——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6?接地刀闸——凡涉及到母线设备都要加电压等级。

?4.4.1.7室内配电装置——母线PT,加电压等级。

?4.4.1.8?控制、保护、直流等盘柜——标明设备名称、编号。

?4.4.2?机组设备

?4.4.2.1?水轮(发电)机标志牌——标明机组顺序编号和名称。

?4.4.2.2?主要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编号和名称。

?4.4.2.3?主要辅机控制箱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4?一般辅机标志牌——标明辅机控制箱编号和名称。

?4.4.2.5?一般辅机控制箱标志牌——标明间隔或设备名称、编号。

?4.4.2.6?阀门标志牌——标明阀门名称、编号和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4.4.2.7?转动设备转动方向标志——标注在转动设备的壳体上或者标注在靠背轮的防护罩上。

?4.4.2.8?管道着色、介质流向用名称——符合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

?4.4.3?安全工器具合格证标志——贴在经试验合格的工器具上。

?4.4.3.1?接地线标志牌及接地线存放地点标志牌——固定在地线地端线夹把手上。

?4.4.3.2?防误闭锁解锁钥匙盒——发电厂主控制室。

?5.检查与考核

?5.1?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依据本办法与曲阳县供电公司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办法范文

1?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防火措施。

本办法适用于思茅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设施防火管理的工作。

2?总则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

公安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

2.1本办法旨在加强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保护公司电力设施通信设备,公司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1公司的电力设施防火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各级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3?电力设施防火组织机构

3.1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职责,设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各部门消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各生产班组设置了专兼消防安全员负责本班组要害工作部位的电力设施防火工作。

4?防火安全职责

4.1公司全体员工应增强电力设施防火意识及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4.2公司电力设施防火责任人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

4.3严格执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

4.4各级电力设施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

4.4.1贯彻上级的电力设施防火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4.4.2将消防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五同时”;(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

4.4.3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指出处理意见。

4.5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4.5.1处理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工作;

4.5.2制定本公司电力设施防火制度;

4.5.3组织电力设施防火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5.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4.6公司各部门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员,在防火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部门的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4.7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公司的义务消防员一旦发生火灾,必须接受各级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调动。认真履行电力设施消防职责。

5?电力设施防火措施

5.1公司的电力设施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

5.2各部门在生产工作中,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的防火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5.3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防火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员工进行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工进行消防训练。

5.4公司所属各部门对负责的重要电力设施,生产班组要严格执行在每天交接班前进行一次电力设施防火安全检查,其他部门每周做一次检查,部门第一责任人应每月对辖区电力设施防火工作做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电力设施火险隐患。

5.5公司按照消防管理要求,对重要电力设施场所配足消防器材。对已配置在各生产部门的消防器材,必须定置存放,不得借故移作它用,并作为交接班和巡视检查的项目,保证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5.6由于设计、安装使用及管理不善造成的电力设施火灾所带来的损失,严重的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从源头上进行防治,保持工作和公司财产损失:

5.6.1线路火灾是线路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引发的,必须对新安装投运前的线路进行认真的验收,安装是否符合电气装置规程的要求;如:线间距、前后支持物间距离,防止绝缘损伤,保护措施等。

5.6.2定期检查检测线路的绝缘情况,如检测线路相间和导线对地绝缘电阻,对绝缘损坏地方进行修补,对破坏严重的导线进行更换;

5.6.3正确的选用与导线截面(相配合的熔断器、严禁使用金属导线代替熔断器);

5.6.4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选择导线,在原有的线路上,不能擅自增加用电设备、线路和电气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气装置规程要求安装,不准随便乱用;

5.6.5对导线的联接,必须将线芯擦干净,并按规范绞合,对重要设备线路联接点,必须焊接、裸露部分用绝缘胶布,交层包扎。经常对运行中的线路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7对在重要电力设施场所进行的电工、烧焊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作业。

5.8施工作业需要动用明火,事前由动火部门填写临时动火工作票申请,按不同的级别进行审批,对重要电力设施的动火作业报公司总工室、安监部审批后,方能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要做到“八不”动,动火中做到“四严”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

5.9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向主管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主管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扑救。

5.10变压器防火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0.1变压器油箱上安装防爆管。当变压器油因过热分解出大量气体,可冲破防爆管玻璃片,向外喷出;

5.10.2在变压器上装置监视油温的仪器。如果上层油温达到或超过850C,表明变压器过负荷,应立即减负荷。如温度继续上升不停,可能是内部有故障,应迅速断开变压器电源,停用进行检查;

5.10.3变压器装设继电保护装置;

5.10.4变压器的设计安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0.5加强变压器的运行管理和检修工作。

5.11断路器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1.1选用断路器时,要核对其断流容量与电力系统的短路容量相适应;

5.11.2断路器应在箱盖上安装安全排气管。当箱内的油膨胀或者有大量气体时,不致引起燃烧和爆炸;

5.11.3断路器应在一、二级耐火的建筑物内,并有良好的通风。多油断路器在室内,应装在不然烧的专门房间或间隔内,有挡油设施;装在室外的应有卵石层,作为储油池;

5.11.4定期检查断路器,监视油位指示器的油面应在两条红线之间,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以保持油箱盖到油面之间有一个缓冲空间。定期做断路器的预防试验。油质要符合标准,发现油老化、污脏或绝缘强度不够时,应及时更换新油。

5.12电动机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2.1选择和安装电动机时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5.12.2电动机应安装在耐火材料的基础上;

5.12.3每台电动机必须装置独立的操作开关和适当的继电器作为过负荷保护;

5.12.4电动机要经常检查维修,及时清扫保持清洁,加润滑油,保持电刷完整和控制运行温度等。

5.13电缆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3.1加强电缆沟、电缆沟隧道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13.2将所穿越墙壁、楼板和电缆沟道在进入控制室、配电盘、电缆夹层、开关柜等处的电缆洞进行严格的封闭,以切断火焰。对较长的电缆隧道及其分叉道口,应设置防火墙及防火门。在正常情况下,电缆沟或洞口的门应关闭,这样可以隔离或燃烧的范围,防止火势蔓延,但在电缆温度过高的情况下,应采取适当的通风措施;

5.13.3在敞开的电缆沟中敷设的电缆,沟的上面应用盖板盖好,盖板应是阻燃材料,并完整坚固;

5.13.4电缆沟、隧道内应保持清洁,沟内的积水和积油应及时消除;

5.13.5在电缆沟、隧道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防止火种、火星进入电缆沟、隧道内。在电缆沟、隧道内使用喷灯作业时,应在工作点放置灭火器,一旦着火,便可及时扑救;

5.13.6电缆沟、隧道内应有适当的通风,必要时应装风扇,为便于在电缆沟、隧道内检查,应当备有特制的梯子。

5.14电容器防火预防措施:

5.14.1分组容体保护;

5.14.2双Y型接线的零序电流平衡保护;

5.14.3双△接线的横差保护;

5.14.4单△接线的零序电流保护;

5.14.5对电容器补偿装置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和清扫;加强运行监视,保持电压、电流和环境温度不超过制造厂规定值;

5.14.6在电容器附近应配备砂箱、消防用铁锹和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5.15低压电气设备防火预防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

5.15.1低压配电盘防火预防措施;

5.15.2配电盘应采用耐火材料、涂防火漆等,户外配电盘应加装防雨箱;

5.15.3配电盘最好装在单独的房间内,固定在干燥清洁的地方,并便于操作和确保维修时的安全;

5.15.4配电盘上的电气设备应根据电压、负荷、用电场所的防火要求选定,安装牢固,总开关和分开关的容量满足各自负荷的需要;

5.15.5配电盘上应用绝缘导线,破损导线要及时更换;

5.15.6配电盘上的金属支架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5.16低压开关防火预防措施:

5.16.1安装开关与房屋的防火要求相适应,如果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应装设防爆开关;

5.16.2刀型闸刀开关,应装在耐火板上,同时,为了防止可动刀片自动落下接通电源,开关不宜倒装与平装;

5.16.3导线和开关接头处连接应牢固;

5.16.4三相闸刀最好在相间用绝缘隔板隔开,以防相间短路,并应安装在远离易燃易物的地方,防止闸刀发热和防止拉开闸刀时发生火花而引起燃烧;

5.16.5自动空气开关运行中要勤检查、勤清扫,防止开关触点发热和外壳积灰而引起相间短路,造成爆炸事件。

5.17熔断器防火预防措施:

5.17.1熔断器熔丝要选择合适;

5.17.2大电流熔断器装置应装在大石板、石棉板等耐火基础上,其保护外壳用瓷质或铁质材料,不准用可燃物材料;

5.17.3熔断器装置应经常打扫清洁,熔断器箱内严禁杂物。

篇3:设施设备(出厂入库安装)验收报废管理办法

1、设备和设施的选型由机电和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选用的设备、设施必须是国家或本公司定点厂生产的性能先进的合格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采购或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零部件等,否则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2、新购置和经大修后的设备和设施,投入使用前由机电和运输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使用单位要提前提出验收申请。

3、设备和设施安装前,安装单位要提出安装申请和计划,编制施工规程并经运输、机电等单位审查会签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按设计和作业规程、设备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4、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并试运转,合格后方准移交生产使用,并要有书面的验收记录。

5、对运输设备(矿车、人车、机车)的报废,由矿机电科长负责组织,机电机运队、机电机运队、机电科、经营部、调度下管参加,建立鉴定验收制度,由区队和专业建挡备查。

篇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13〕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篇5:设施设备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各物业区域设施设备的管理,以确保业主、用户能正常生活和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物业区域的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

3.日常保养规定(向业主、住户公示)

3.1供水、供电、供气及机电设备是经过周密考虑而设计的,请业主(住户)不要随意更改,如未获批准擅自更改,造顺民经济损失由业和(住户)负责。

3.2各楼宇增装有公共电视天线,为保持楼宇的雅观,请勿增设个别户外天线。

3.3切勿把垃圾、菜叶、杂物等废料投入厕所及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一切修理费用由业主(住户)自行负责。

3.4屋楼内公共地方,不得稼具、货物、神位及烧香,不得乱涂乱画,如属小孩行为,由小孩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清洗复原的费用。

3.5各住宅单位均设有专供晾衣服的位置,请勿在其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以免影响园区的雅观。

3.6爱护公共设备、电梯、对讲机、教育小区不要在电梯内嬉戏,不要乱按对讲机和电梯开关键,如属人为损坏,当事人修理费用,并视损坏程序接受罚款。

3.7如长时间离开住所,请关好水、电、气总掣,如因水、电、气总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业主、住户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4.设备安全运行制度

4.1机电设备的以安全、正常、经济运行为标准,机电设备的操作、保养、维修由机电工程部专业技术人员或外聘专业维修保养公司公司实施,维修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上岗证,专业维修保养公司需持有相关技术的资质证,且在有效期内。

4.2智能控制、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备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必须密切留意和掌握设备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运行记录。

4.3机电设备严格按照设备维修保养堆积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完好。

4.4值班员和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管理规程进行操作和维修。

4.5机电维修员应了解和掌握设备运行规律,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事故发生。

4.6维修设备时,先准备好材料和采取相应的安全提供和技术措施,防止触电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4.7在电源干线、低压配电柜上行工作时,必须有专人监护,操作必须使用绝缘工具关悬挂标志牌。

4.8做好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建立设备台账,定期对设备进行清洁卫生。

4.9供配电设备房必须具备有灭火器材。

5.设备运行记录管理制度

5.1管理区域内验收交接应移交有关机电设备档案资料,包括设备产品合格证、施工图、接线图、试验报告、说明书等,设专柜保管。

5.2服务中心建立设备运行档案柜,保存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台账、设备运行管理资料和维修资料等。

5.3值班员和机电维修员做好智能控制、消防、水电、电梯等设备的值班记录和各种设备的巡视检查和保养记录,并有记录人的签名。

5.4所有记录以月为单位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管理。

5.5定期对设备管理记录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设备运行情况。

5.6借阅查找设备管理记录应佃理相关手续。

6.设备管理交接班制度

6.1值班人员应按统一安排的班次值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不能私自调班、顶班。因故不能值班者,必须提前征得领导同意,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才能请假。

6.2交接班双方人员必须做好交接的准备工作,准时进行交班。交接班的准备工作包括:

l查看运行记录;

l介绍运行状况和方式;

l以及设备检修、变更等情况;

l清点仪表、工具‘

l检查设备状况;

l交班时,双方领班在值班日志上签字。

6.3在下更情况下不得交接班:

l在事故处理未完或理大设备启动或停机时;

l交接班准备工作未完成时;

l接班人数未能达到规定人数的最低限度时;

l领班人员有酒醉现象或其他神志不清情况而未手到顶班人时。

7.设备管理报告制度

7.1下更情况报告主管

l主要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开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设备出现故障或停机检修;

l零部件更换及修理;

l维修人员的工作去向、客户维修材料的领用;

l运行人员暂时离岗;

l对外及上级联系。

7.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服务中心经理

l重点设备非正常操作的启停、调整及其他异常情况;

l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l重点设备发生故障或停机抢修。

8.设备故障和事故处理程序

8.1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必须立刻组织力量迅速处理。

8.2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指造成较大范围、较长时间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或将造成有关系统不能正常工作,产生较严重影响,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时,必须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8.3无论发生何种设备故障和事故,主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在值班记录和故障检修记录本上做详细记录,不得疏漏隐瞒。

8.4发生较重大事故或故障时,主管单位在事故、故障初步处理后,写出事故、故障报告,由服务中心经理召开有关外聘公司、机电维修部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写出分析意见和改进措施,然后上报物业公司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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