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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三措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三措”工作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公司再设施维护、检修、施工作业的“三措”(即: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管理办法。

一、对于涉及大、中型施工、检修、预试等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工程时,由生技科、工程主要负责单位牵头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规程》以及相关安全规定,制定“三措”措施实施方案并经领导审批;各相关单位拟定《作业安全措施票》报主管领导审批,安监科负责对领导审批后的“三措”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二、安全措施方案,应针对各项具体安全作业规定,确定有资质的并经考试合格的作业工作票签发人、负责人、安全员及施工检修人员。

三、生技科根据主管领导批准的“三措”措施方案,指定各相关单位和施工部门由上级批准和领导指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工作票。

四、参与施工的各部门,应根据所负责的具体工作填写《作业安全措施票》。

五、经报主管领导批准的“三措”措施方案的复印件,应交安监科存档备查。

六、一般性施工、检修、预试等作业,应由作业班组负责人制定安全措施方案,并根据安全措施方案填写《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

七、工作票中的接地线编号要与实际使用的接地线编号相符。

八、作业终结后,工作票和《作业安全措施票》由各单位妥善保管三个月。

九、工作票、操作票和作业安全措施票,应按规定日期统计、上报安监科。

十、工作票、操作票和作业安全措施票均需使用圆珠笔和钢笔填写,票面和填写内容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和相关规定。

十一、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合格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十二、“三措”措施落实情况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篇2: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变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主业单位。多经系统各单位可根据工作特点参照执行。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是指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是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安全生产的必备用品。

第四条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职工在生产、施工中应正确穿用防护用品。

第六条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及发放标准的制订、修改和公布。

第二章发放原则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人事部门确定的工种(岗位)和“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发放防护用品。

第八条根据不同工种对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是发放的依据,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第九条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以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对于经常参加生产岗位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在现场指挥或在现场从事安全、质量监察的人员,可发放必要的防护用品,品种及使用期限由各单位根据“变电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其发放标准不高于本单位生产岗位人员的发放水平。

第十一条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静电发生的场所作业的工种,禁止发放化纤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由于特殊任务、紧急抢修等工作需加发防护用品时,可由各单位根据劳动条件和时间自行掌握解决;或上报行政保卫处申请解决,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一次性解决。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保卫处是变电公司防护用品职能管理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制订发放计划,发放标准。向物资采购部门下达劳保防护用品采购清单。

第十四条行政保卫处负责对劳保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负责按照行政保卫处的要求进行各种防护用品号码的统计、上报,2191.cn负责统一领取后的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购买直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如工作服、绝缘鞋等)防护用品,必须是经国家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产品;未指定的,必须事先上报行政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购买。

第十七条行政保卫处负责建立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负责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确保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第十八条对有特殊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第十九条防暑降温药品费标准: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30元/人/年执行。

第二十条防暑降温水费发放标准为:每年发放一次(暑期前),费用标准按400元/人/次执行。

第二十一条洗涤用品按40元/人/月执行。

第二十二条变电公司规定生产岗位必须发放的基本劳动保护用品:1、棉大衣,2、工作服,3、夏装4、春秋装,5、绝缘鞋,6、雨衣,7、雨鞋,8、手套

第二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运行人员:1、棉大衣1件/48个月

2、工作服1套/18个月

3、夏装1套/18个月

4、春秋装1套/18个月

5、绝缘鞋1双/12个月

6、雨衣1件/72个月

7、雨鞋1双/72个月

8、手套2付/1个月

检修人员:

1、棉大衣1件/36个月

2、工作服1套/12个月

3、夏装1套/12个月

4、春秋装1套/12个月

5、绝缘鞋1双/6个月

6、雨衣1件/48个月

7、雨鞋1双/48个月

8、手套4付/1个月

管理人员:1、棉大衣1件/48个月

2、工作服1套/18个月

3、夏装1套/18个月

4、春秋装1套/18个月

5、雨衣1件/72个月

6、雨鞋1双/72个月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成本列支,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司财务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生产岗位职工发放劳保用品项目必须是公司规定的项目。其它未涉及到而工作中又必须具备的劳保用品,可根据《变电公司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或根据实际情况购买。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变电公司行政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配电线路故障临时管理办法

为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降低故障率,确保电网供电可靠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电线路管理

1、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每月27日对配电线路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日期,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做好配电线路通道的清障工作,保证配电线路通道符合规程要求,使配电线路运行不受树木生长干扰。

2、加强对用户安全用电检查指导。每月28日定期组织人员对客户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客户配电设施运行状况,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指导帮助客户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减少因个别客户配电设施故障造成的停电范围扩大,确保电网安全供电。

3、乡村电管部负责对各供电所进行例行检查,生技部、安质部负责进行抽查,对未进行定期、特殊巡视和定期检查客户配电设施或记录不完整的单位,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配电线路跳闸指标

配电线路事故率按不大于2次/百千米·百日为目标(事故率次数来源见附表);超过指标按第三条考核办法处罚;低于指标,每降低一次,奖励500元。

三、配电线路故障考核处罚

1、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每超过指标一次,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变压器过负荷、渗漏油、烧坏;

2)跌落保险烧坏;

3)清障不力,由树枝碰线造成跳闸;

4)防小动物措施不力;

5)弧垂过大造成导线风舞、弧垂过紧造成导线断线、短路;

6)设备巡视、维护不到位,造成倒杆等事故;

7)检修质量不高或失修,造成设备损坏等事故;

8)客户端设备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客户端设备安全隐患或虽发现但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9)其他未列入的本单位人为及管理因素。

对查线不认真,未查明真正原因的或同一条线路一个月内跳闸两次及以上,或者一个单位两条及以上线路因同类原因跳闸,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免予处罚:

1)雷击;

2)飓风;

3)冰凌;

4)洪水;

5)地震;

6)电力设施被盗;

7)非管理因素造成的外力破坏。

以上前5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生技部、安质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第6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保卫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

四、配电线路故障汇报

查线人员将配电线路故障原因汇报调度所,线路恢复送电后,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到安质部对事故跳闸进行汇报,从巡视周期是否严格执行,巡视质量是否严格细致,运行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汇报、整改是否及时、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监督、指导客户设备管理等职责是否落实等方面查找工作中做的不足和不够的地方,对所辖配电线路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引发线路故障的危险源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写出检查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使其它单位都能接受教训。

五、配电线路故障考核程序

安质部每月2日前统计汇总各单位上月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定性(责任单位如有特别说明须于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安质部),于每月5日召开安全分析例会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并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讨论,确无疑义后,将最终处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公司部门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公司部门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考核各部门的经营绩效,促使各部门规范管理、理顺业务流程,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圆满达成年度经营目标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压力传递"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绩效考评的原则和思路

1.部门绩效考评整体上以达成经营目标为宗旨,以成本、质量和速度为控制目标。

2.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采取目标考核和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以目标管理为主旨、以过程控制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3.部门绩效考评强调关键绩效考评和考核程序的可操作性,考核指标体现各责任主体的可控性。

4.部门绩效考评结果与各部门月度工资计发挂钩,总体上以有效激励为原则。

5.部门绩效考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管理部、财务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工程部。

二、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和考评指标体系

(一)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及考核重点

1.管理部

主要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目标管理和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宏观监控及其支持服务。

对管理部的考评重点为:专项工作计划和公司综合管理效果。

2.财务部

主要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车间部品仓的日常管理。

对财务部的考评重点为:财务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成本管理水平和部品仓管理状况。

3.质检部

主要负责公司外协外购件、半成品和成品的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控制和评价等;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质量环境保证体系,并实施管理、监控和评价。

对质检部的考评重点为:部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水平、公司质量改进开展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4.技术工程部

主要负责公司制造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制造过程的工艺管理和品质保证能力的建立与提升,以及公司投资规划与管理。

对技术工程部的考评重点为:工艺、技术及设备保障能力、投资技改与质量整改进度等。

5.生产部

主要负责公司生产计划、物料采购、生产作业组织和车间现场管理。

对生产部的考评重点为:生产计划完成状况、制造成本控制能力和制造质量。

(二)各部门绩效考评指标构成

鉴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对各部门的考评采取差异化的控制方式。对财务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工程部的考评指标由经营控制指标、专项工作指标和综合管理能力指标构成;对管理部的考评指标由专项工作指标和综合管理能力指标构成。具体指标设置如下:

1.管理部

指标项目

权重

目标值

实际值

备注

综合管理能力指标

综合管理效果

20%

总经理评价占70%,各部门负责人评价占30%

宣传工作开展状况

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考核

改善与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专项工作指标

专项工作一

80%

由管理部在每月工作计划中报送

专项工作二

篇5: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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