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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故障临时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为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降低故障率,确保电网供电可靠性,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配电线路管理

1、加强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工作。每月27日对配电线路进行定期巡视,特殊巡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日期,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做好配电线路通道的清障工作,保证配电线路通道符合规程要求,使配电线路运行不受树木生长干扰。

2、加强对用户安全用电检查指导。每月28日定期组织人员对客户线路进行巡视,检查客户配电设施运行状况,并由巡视人做好巡视记录以备检查。指导帮助客户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减少因个别客户配电设施故障造成的停电范围扩大,确保电网安全供电。

3、乡村电管部负责对各供电所进行例行检查,生技部、安质部负责进行抽查,对未进行定期、特殊巡视和定期检查客户配电设施或记录不完整的单位,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二、配电线路跳闸指标

配电线路事故率按不大于2次/百千米·百日为目标(事故率次数来源见附表);超过指标按第三条考核办法处罚;低于指标,每降低一次,奖励500元。

三、配电线路故障考核处罚

1、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每超过指标一次,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变压器过负荷、渗漏油、烧坏;

2)跌落保险烧坏;

3)清障不力,由树枝碰线造成跳闸;

4)防小动物措施不力;

5)弧垂过大造成导线风舞、弧垂过紧造成导线断线、短路;

6)设备巡视、维护不到位,造成倒杆等事故;

7)检修质量不高或失修,造成设备损坏等事故;

8)客户端设备监督不力(未及时发现客户端设备安全隐患或虽发现但未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9)其他未列入的本单位人为及管理因素。

对查线不认真,未查明真正原因的或同一条线路一个月内跳闸两次及以上,或者一个单位两条及以上线路因同类原因跳闸,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2、配电线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跳闸或接地被迫停止线路运行的故障,对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单位免予处罚:

1)雷击;

2)飓风;

3)冰凌;

4)洪水;

5)地震;

6)电力设施被盗;

7)非管理因素造成的外力破坏。

以上前5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生技部、安质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第6项故障的技术原因由保卫部、乡村电管部联合组织人员进行确认。

四、配电线路故障汇报

查线人员将配电线路故障原因汇报调度所,线路恢复送电后,所在单位负责人要到安质部对事故跳闸进行汇报,从巡视周期是否严格执行,巡视质量是否严格细致,运行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并汇报、整改是否及时、质量是否合格,以及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和监督、指导客户设备管理等职责是否落实等方面查找工作中做的不足和不够的地方,对所辖配电线路是否还存在其它可能引发线路故障的危险源等进行深入分析,并做好防范措施。在此基础上写出检查在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使其它单位都能接受教训。

五、配电线路故障考核程序

安质部每月2日前统计汇总各单位上月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定性(责任单位如有特别说明须于2日前将书面材料报安质部),于每月5日召开安全分析例会时提出具体处罚意见,并提请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讨论,确无疑义后,将最终处罚结果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公司部门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公司部门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和考核各部门的经营绩效,促使各部门规范管理、理顺业务流程,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圆满达成年度经营目标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压力传递"和"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部门绩效考评的原则和思路

1.部门绩效考评整体上以达成经营目标为宗旨,以成本、质量和速度为控制目标。

2.部门绩效考评的实施采取目标考核和过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以目标管理为主旨、以过程控制来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

3.部门绩效考评强调关键绩效考评和考核程序的可操作性,考核指标体现各责任主体的可控性。

4.部门绩效考评结果与各部门月度工资计发挂钩,总体上以有效激励为原则。

5.部门绩效考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管理部、财务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工程部。

二、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和考评指标体系

(一)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及考核重点

1.管理部

主要负责公司的发展规划、目标管理和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宏观监控及其支持服务。

对管理部的考评重点为:专项工作计划和公司综合管理效果。

2.财务部

主要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以及车间部品仓的日常管理。

对财务部的考评重点为:财务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成本管理水平和部品仓管理状况。

3.质检部

主要负责公司外协外购件、半成品和成品的检测或委托检测、质量控制和评价等;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质量环境保证体系,并实施管理、监控和评价。

对质检部的考评重点为:部品及成品质量控制水平、公司质量改进开展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4.技术工程部

主要负责公司制造技术的研究与提升、制造过程的工艺管理和品质保证能力的建立与提升,以及公司投资规划与管理。

对技术工程部的考评重点为:工艺、技术及设备保障能力、投资技改与质量整改进度等。

5.生产部

主要负责公司生产计划、物料采购、生产作业组织和车间现场管理。

对生产部的考评重点为:生产计划完成状况、制造成本控制能力和制造质量。

(二)各部门绩效考评指标构成

鉴于各部门的职能不同,对各部门的考评采取差异化的控制方式。对财务部、生产部、质检部、技术工程部的考评指标由经营控制指标、专项工作指标和综合管理能力指标构成;对管理部的考评指标由专项工作指标和综合管理能力指标构成。具体指标设置如下:

1.管理部

指标项目

权重

目标值

实际值

备注

综合管理能力指标

综合管理效果

20%

总经理评价占70%,各部门负责人评价占30%

宣传工作开展状况

作为加分项目进行考核

改善与创新活动开展情况

专项工作指标

专项工作一

80%

由管理部在每月工作计划中报送

专项工作二

篇3: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股份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更好地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科技经验,增强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最终把公司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技术引进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引进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管理标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术语

一、技术引进: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1、专利权或其它的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出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4、为了实现上述技术所匹配的手段,如提供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其它产品、测试仪器、专用设备等;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外合资经营等,有引进外国技术内容的项目。

二、技术引进项目:经上级批准立项的以技术引进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技术引进工程:按照项目设计开展的土建、设备安装以及各种配套工程、辅助设施等施工内容的总称。

四、技术引进合同:以技术引进为内容签定的涉外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主管单位及领导

一、本标准归口单位是技术引进部门。

二、归口单位在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一、根据项目规模,可组织相应的职能机构,作为技术引进工作的专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职部门)

二、专职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签约前的各项工作和签约后的对外联系。

三、与技术引进工程有关的国内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四、进口物资引进后逐步移交给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内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

一、根据公司的产品发展规划,确定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内容。

二、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确定项目投资规模,落实外汇和内汇的资金来源。

四、按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五、在与供方技术交流和初步询价的基础上,选择二至三个供方作为对象,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出国考察。

六、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公司内外相关的项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的进口代理公司。

八、编制进口设备、仪表、散件等物资的分交方案,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九、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包括土建、工艺设计等),并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合同签约

一、通过充分技术交流和价格、供给条件等方面的讨论,筛选出一个对我方最为有利的供方作为签约的对象。

二、与进口代理公司共同提出合同及其附件的草稿,作为谈判的基础。

三、对外谈判在统一组织下进行,每次谈判前应认真作好预案,指定主谈人员。谈判后应及时研究,并为下一次谈判作好准备。

四、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与技术引进相匹配进口的设备、仪表、工具等也应在充分了解性能,价格的情况下择优签约。

六、各项合同签字后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合同实施

一、合同管理

1、各种合同应由引进工作的专职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进度表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并随时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应负责整个引进项目的财务工作,包括:

1、按进度筹集资金,合理使用、严格管理。

2、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引进项目的预算稽核、付款、结算等日常工作。

3、引进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作出决算。

4、进口物资的帐物管理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对引进项目进行监督并提出参考意见。

三、合同交货

1、引进工作专职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组织进货。

2、按规定申报商检。

3、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4、商检通过后,办理货物到港后的海关、运输手续,及时组织进货。

5、会同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

6、对缺损货物必须在索赔期内办理索赔。

7、对货物的品质,必须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品质检验。对本公司无法检验的物品,应会同相应的管理部门联系检验单位。检验结果要作出书面报告。

8、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解决。

9、进口设备、仪表由公司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按上级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技术培训

1、按合同进行的技术培训是全面掌握引进技术的关键,应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过硬的对口专业人员出国培训。

2、出国培训前应在国内进行必要的预培训,包括:

(1)外语准备;

(2)针对出国培训内容,对有关资料进行预习和相关知识的预培训;

(3)必要的操作技能的训练;

(4)出国前进行有关政治形势、保密和礼仪方面的教育。

3、出国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程和内容进行。

4、受训人员应对所学内容作详细记录,回国后要进行认真书面总结。

5、派出的培训组,应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在国外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外事纪律。

6、试生产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技术指导

1、供方派专家来公司技术指导前应安排好逐日的工作计划。

2、对接受技术指导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

工,事先熟悉加工图纸,作好准备。对其中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要做到心中有数。

3、通过技术指导要掌握供方的工艺技术标准,以求达到能独立地生产出与供方质量相同的产品。

4、对提高产品质量有明显效果的工艺技术标准,应由工艺部门逐步推广到各个生产环节,全面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新老产品的质量。

五、技术资料管理

供方按合同提供的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图纸资料,是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产品制造和消化吸收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我公司的重要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引进技术不流失,保持公司的相对优势,必须按照"技术引进图纸资料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引进的产品的试生产和验收

一、引进产品的试生产分为:

1、全部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察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人员掌握组装及调测技术的情况。

2、部分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核机加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掌握加工技术。

二、试生产应纳入公司的计划管理。

三、试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分清责任求得解决。

四、试生产产品应达到供方原设计的质量、产量和性能要求。

五、通过试生产应按照合同对供方提供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正式全面考核。并对外组织正式验收。

六、合同验收由专职部门承办。

第九条竣工验收

一、技术引进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申报验收。

二、验收的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设计文件。

三、在验收时应对整个工程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作出定量的结论。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准,标志着引进工程全部结束。

第十条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包括:

1、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方法等,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检测方法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诀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或产品。

2、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和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样品进行分析。

3、对引进的技术或进口的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提高公司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结合国情发展、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二、国产化是在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使用国产零部件和材料,制造出合格的产品。

三、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必须在公司及上级机关的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在安排引进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消化吸收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国产化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实行。

六、公司应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七、国产化进度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引进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办法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方可上岗工作。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企业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级安全教育。

企业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第三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的教材由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或认可。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一百二十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由地市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或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应包括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第十四条企业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卫生职责,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班组长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本条规定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知识、技能及本企业、本班组和一些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安全教育工作负责。

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应纳入本单位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员安全教育和班前教育、事故教育、安全活动日(周、月)等项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

安全教育档案由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管理或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有权进入企业,对企业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内容、组织实施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企业和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企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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