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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商标管理工作,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维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归口管理。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投资发展部为商标管理的综合部门。

第四条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商标的注册、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商标档案和《商标注册证》的保管工作;负责社会上商标侵权的信息反馈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质管部负责组织申报商标注册产品及许可使用商标产品的质量检验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设计商标注册产品的产品标签。

第六条投资发展部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商标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商标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商标的注册申请、变更、延展、转让、许可使用等事项。

二、对商标的使用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各部门依法正确使用商标。

三、监督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

四、结合商标管理,确定商标产品范围、质量要求,监督商品质量,制止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对商标印制进行管理。

六、建立、健全商标管理台帐和档案。

七、处理商标争议事项。

第三章商标注册及使用申请程序

第七条公司新申请注册的产品,应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质管部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投资发展部统一办理商标注册工作。

第八条其它需要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非用于公司产品方面),在确定使用用途、数量等后,报投资发展部备案,如投资发展部发现商标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立即通知使用部门不得使用或做相应改正。

第九条公司可以许可外单位使用公司注册商标,凡需使用公司现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由公司和申请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商标局备案,并由国家商标局予以公告。

第四章使用商标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条许可使用单位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十一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人名义和注册人地址,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不得自行转让或许可该注册商标给第三方使用,并有义务对许可使用商标的产品保证质量。

第十二条对用于公司产品的商标标识的印制,由质管部统一规格、统一版式,报投资发展部审核后,由使用部门(或采供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到依法有权印制的定点印制单位印制,负责印制、保管或使用公司商标标识的部门为责任部门,各责任部门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台账和使用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用于许可使用的公司产品,但不得滥用于与公司许可产品无关的任何地方。

第十三条对用于非产品类的注册商标使用,使用部门(包括负责印制标有注册商标的部门)负责对标有公司商标的办公用品或其它物品进行管理,应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建立相应台账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商标不滥用于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地方。

第十四条用于公司产品商标标识,产品生产出来,由生产单位(或包装单位)及时标上商标标识,保证产品带有完好的商标标识出厂。

第十五条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部门,应加强质量管理,维护商标信誉,提高产品知名度,无条件接受公司质管部、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并为公司创名牌做出贡献。

第十六条使用部门在使用商标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年检费、续展费等),由公司承担,但对外许可使用的除外。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及相关部门如发现有关部门未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可提出纠正意见,相关责任部门拒不纠正或存在其它严重情况的,可提请公司领导对责任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第五章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十八条商标专用权。也称为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即一方面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可以禁止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应进行经常性商标监察,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一是监察是否有与注册人商标相雷同的商标获准注册;二是监察是否有不法企业或个人假冒、复制、模仿注册人的注册商标和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及许可使用单位如发现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及时向投资发展部报告,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投资发展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2:服饰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服饰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商标的保护,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商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权利人、**商标使用人适用本办法。

浙江**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为**商标权利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商标的其他法人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为**商标使用人。

**商标权利人使用该商标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为商业目的使用该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四条**商标权利人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为**商标使用人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档案。

第五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备案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

(四)许可使用的期限。

第六条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商标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报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备案后书面通知商标权利人。

第七条经许可使用**商标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使用许可备案号。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可按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理。

第八条商标使用人对商标局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办法由**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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