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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电工培训复习题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2

冶金公司电工培训复习题

一、填空题:

1、电流表用并联电阻的方法扩大其量程,是利用了并联电阻的分流作用。

2、平常所说的1度电实际上就是1kw?h。

3、交流电是指大小和方向都随时间作周期性变化的电动势(电压或电流)。

4、正弦交流电的三要素是指最大值、角频率和初相角。

5、把热效应相等的直流电流(或电压、电动势)定义为交流电流(或电压、电动势)的有效值。

6、晶体二级管具有单向导电作用,而晶体三级管具有电流放大作用。

7、在对伤员进行救护时采用胸外按压与口对口(鼻)人工呼吸的节奏为:单人抢救时,每按压15次后吹气2次,反复进行;双人抢救时,每按压5次后由另一人吹气1次,反复进行。

8、按照机械强度的要求,PEN线(干线)的最小截面,铜线为10mm2、铝线为16mm2、电缆芯线为4mm2。

9、雷电按危害方式可分为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浸入波。

10、变压器上安装的吸湿器中的干燥剂(硅胶),在干燥情况下呈浅蓝色,吸潮达到饱和状态时呈淡红色。

11、高压供电的常用三种方式是放射式、树干式、环式。

12、企业低压配电方式有放射式、树干式、变压器――干线式、链式等。

13、照明用板把开关距地面高度一般为1.2-1.4m,距门框为150-200mm。

14、测量电路电压时,应将电流表并联在被测电压的两端。600V以上的交流电压,一般不直接接入电压表。

15、钳形电流表通常用来测量400V以下电路中的电流。

16、安全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

17、绝缘靴(鞋)的作用是使人体与地面绝缘,防止试验电压范围内的跨步电压触电。

18、验电笔只能在380V以下的电压系统和设备上使用。

19、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有红、蓝、黄、绿四种颜色。红色表示禁止、停止;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指示、安全状态、通行。

20、在线路上工作时,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临近线路带电导线的最小距离,10KV以下者不应小于1.0m;35KV者不应小于2.5m。

21、我国规定工频有效值的额定值有42V、36V、24V、12V和6V。

22、防雷接地装置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避雷针的接地装置每五年测量一次接地电阻。

23、发生短路时,线路中的电流增加为正常时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24、带电灭火时应采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

二、选择题:

1、在正弦交流电路中,电容两端的电压(B)其电流90°。

A、超前B、滞后C、同相D、反相

2、对称三相电源星形连接时,线电压与相电压的关系为(C)。

A、U线=U相B、U线=U相C、U线=U相D、U相=U线

3、大量触电事故的统计资料表明,有(C)以上的事故是由于错误操作和违章作业造成的。

A、70%B、75%C、85%D、90%

4、异步电动机直接起动时,其起动电流很大,可达额定电流的(C)倍。

A、2-4B、4-6C、5-7D、6-8

5、照明线路最大允许电压损失为(B)。

A、2%B、2.5%C、3%D、3.5%

6、携带式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不低于(B)。

A、1MB、2MC、3MD、4M

7、配电盘二次线路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1M,在潮湿环境中可低为0.5M。

A、1M,0.5MB、1.5M,1M

C、0.5M,0.5MD、1M,1M

8、高压线路和设备的绝缘电阻一般不应低于(D)M。

A、1B、10C、100D、1000

9、直接埋地电缆埋没深度不应小于(C)。

A、0.3mB、0.5mC、0.7mD、1m

10、在低压工作中,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A)。

A、0.1mB、0.2mC、0.3mD、0.4m

11、车间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一)年检查一次,并于干燥季节每年测量(一)次接地电阻。(A)

A、一、一B、一、二C、二、二D、二、一

12、用干粉、二氧化碳、1211等灭火器灭火时,喷嘴至10KV带电体的距离不得小于(C)。

A、0.2mB、0.3mC、0.4mD、0.5m

三、判断题:

1、大型电动机起动时,为了防止起动工电流过大,常在起动回路中串入一个起动电阻,以减小起动电流,是利用了串联电阻的分压作用。(×)

2、交流电的有效值不随时间变化。(√)

3、在正弦交流电路中,电阻两端的电压和通过电阻的电流无论是瞬时值、最大值还是有效值之间的关系,均可用欧姆定律来表征。(√)

4、三相电源作Y连接时,电源的中性线就是通常说的地线或零线。(×)

5、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都是利用其高出被保护物的突出部位,把雷电引向自身,接收雷击放电。(√)

6、油浸电力变压器安装时一定要保证水平安装。(×)

7、运行中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只能导致电流表、功率表的指示为零,而不会产生别的不良后果。(×)

8、笼式异步电动机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采用全压起动。(×)

9、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安全电压理解为绝对没有危险的电压。(√)

10、保护接地运用不着于多种不接地配电网。(√)

11、交流电路中的感性负载两端电压与其通过的电流是同相位的。(×)

四、简答题:

1、两个同频率的正弦交流电相位相反的含义

答:即一个正弦交流电达到正最大值时,另一个正弦交流电达到负最大值,它们在相位上相差180°。

2、在电力系统中为什么总要考虑功率因素的大小

3、保护接地的作用是什么

答:当设备金属外壳意外带电时,将其对地电压限制在规定的安全范围以内,消除或减小电击的危险。

4、避雷器的作用

答:防止雷电产生的大气过电压沿线路侵入变、配电所或其他建筑物内,危

害被保护设备的绝缘。

5、跌落式熔断器正确的操作顺序

答:拉闸时先拉开中相,再拉开下风侧的边相,最后拉开上风侧的边相;合闸时先合上风侧边相,再合下风侧边相,最后合上中相。

6、为什么变压器高压侧电流小,而低压侧电流大

答:因为变压器的电流近似与匝数成反比。

7、变压器油的主要作用

答:冷却和绝缘。

8、为防止开关误操作,常用的联锁装置有哪几种

答:机械联锁、电气联锁、电磁联锁、钥匙联锁。

9、电动机铭牌上电压标380/220V,接法标Y/△的含义

答:表明电源线电压为380V时应接成Y形;电源线电压为220V时应接成△形。

10、工作接地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持系统电位的稳定性。

篇2:汽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含空调工)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含空调工)

1.装卸发电机和起电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开关的,卸下的电源接头应包扎好。

2.汽车内的线路接头必须拉牢,并用胶布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3.需要起动发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下有无其他人工作,预先打好招呼,放空挡,拉手刹然后发动。

4.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也应用木板塞紧。

5.配制电解液时,应穿戴橡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将硫酸轻轻加入蒸馏水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的目的,严禁将水诸、注入硫酸内。

6.充电时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度摄氏度。

7.蓄电池应用防电叉测量,不可手钳及其它金属实验,防止发生爆炸。

篇3:汽修企业交流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汽车维修企业交流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应详细检查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穿戴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止工作时发生意外。

2.维修线路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开关手把上或线路上悬挂“有人工作且勿合闸”的警示牌,防止他人中途送电。

3.凡400伏至1000伏之内的线路上禁止带电操作,如必须带电作业时,要有可靠的操作操作,经领导同意后,可专人监护下方可进行。

4.工作中所拆卸的电线要处理好,带电的线头应包好,以防发生触电。

5.安装灯头时,开关必须控制火线,灯口处必须接在“0”。

6.在一切金属电器外壳上都必须施行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地线截面要大于相线能力的1/3。

7.登高使用的工具(梯子、铁鞋、安全带、绳子、线工具等)必须经常检查,切实保护好,如发现损坏,不合格安全规定应立即停止使用。

8.如遇雷雨及大风天气时,严禁在架空线路上进行工作。

9.新建线路或检修完工后,送电前必须认真检查,看是否合乎要求,并和有关人员联系好,方能送电。

10.发生火警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用氯化碳粉制灭火器或黄沙扑救,严禁用水扑救。

篇4:汽修厂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汽车维修厂电工安全操作守则

1.工作前应备齐工具并检查是否完整无损,技术状态是否良好。

2.在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地毯及座位,必要时要使用保护垫布、座位套以保持修理车辆的整洁。.

3.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如E.F.I.(或E.C.C.S.)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没有必要千万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其装置内部的电子元件,如要连接或断开E.F.I.(或E.C.C.S’.)系统与任何一个单元之间的电气配线进行作业时,务必将点火开关关闭,并拔掉蓄电池负极插头,不然会造成控制器原件损坏。

4.蓄电池充电作业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良好,并杜绝明火,充电时应将蓄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检查蓄电池时应戴防护眼镜。

5.新蓄电池充电必须遵守两次充足的技术规程,在充电过程中要取出蓄电池应先将电源关闭,以免损坏充电电机及蓄电池。

篇5: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监局授权的安全培训机构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项目名称初训时间再训时间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32课时12课时《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名称初训时间再训时间证书名称

上岗安全资格培训32课时12课时《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

项目名称初训时间再训时间证书名称

电工作业100课时24课时操作证、IC卡

焊接与切割作业100课时24课时操作证、IC卡

登高架设作业100课时24课时操作证、IC卡

塔机司机作业100课时24课时操作证、IC卡

塔机信号工作业100课时24课时操作证、IC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红色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绿色

特种作业操作证绿色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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