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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2)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公司特殊工种管理制度(二)

1.目的

规定特殊工种安全管理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殊工种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工程部、人力资源部、特种作业人员。

4.程序

4.1特殊工种的范围

4.1.1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1.2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4.1.3压力容器操作;

4.1.4高、低压电工;

4.1.5电焊、气割。

4.2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殊工种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人力资源部必须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4.3.3.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4.3.3.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4.3.3.3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4.3.3.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安全操作,对于违章作业的,公司将对其部门、本人进行严格处罚。

篇2:建筑项目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一、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本单位特殊工种作业。

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3)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五、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各单位应当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篇3:车间特殊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1、凡从事电器、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作业的人员均属特殊作业人员。2、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3)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特种作业人员除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4、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调离该工种。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或其复印件上岗,严禁无证作业。6、车间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严格管理,否则给予处罚。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复岗的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8、对于新入厂职工从事特种作业者,必须在实习期满,具备独立上岗资格后,方可申报办理证件。9、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须报分厂安全科备案,如转岗后又从事其它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三个月的见习期后,方可申请培训考核、取证。10、凡特种作业人员属无证上岗者,工段、班组应责令其下岗,若不及时制止,处罚该单位500元,一切后果自负。11、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对其违章操作行为必须进行制止与纠正并记录登记。12、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违章,除立即制止纠正外,还要视情节分别给予扣分、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处罚。(1)、扣分:特种作业人员严重违章,吊销《操作证》,被吊销《操作证》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2个月,被吊扣《操作证》的同时,扣4分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2)、吊销:特种作业人员违法乱纪章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事故的,或累计扣分达10分者,吊销其《操作证》,首次被吊销的可重新申请登记,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重新发给《操作证》;再次被吊销的,不得从事该特种作业,调离此岗重新分配。(3)、扣分:特种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每次扣1分,并记入《操作证》和管理档案,扣分累计达10分者,吊销《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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