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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工程三违处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矿山工程公司“三违”处罚标准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一、违章指挥

(1)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技科长200元,生产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技术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技科长200元,技术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4)设备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5)生技科长违章指挥,对生计科长处罚300元,生产经理150元,技术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6)安全科长违章指挥,对安全科长处罚300元,安全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7)车间主任违章指挥,对车间主任处罚300元,生产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8)值班主任违章指挥,对值班主任处罚300元,带班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9)班组长违章指挥,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值班主任150元,带班经理100元。

(10)分公司副经理违章指挥,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分公司经理500元。

以上为对一般性违章指挥处罚规定,如违章指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但无造成重大险肇事故、重伤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等严重后果的,加倍罚款处理,并停职安全教育。

二、违章作业

1.民爆物品

(1)发放站民爆物品储存混乱,堆放高度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保管员处罚2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副经理100元。

(2)发放站领取、清退存在帐物不符,对保管员处罚2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5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民爆物品审批、领取、清退手续不完善的,对未完善手续的责任人处罚200元,民爆组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存在无证人员领取、使用、清退民爆物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民爆组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5)手持机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导致手持机锁卡的,对操作人员处罚200元,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6)发放站存放可燃物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200元,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7)在发放站抽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300元,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8)发放站交接班记录填写存在差错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100元,民爆组长5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9)民爆物品数据上报存在错误的,对上报保管员处罚100元,民爆组长50元,安全科长50元。

(10)发放站不是双人双岗的,对责任保管员处罚1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1)保管员未严格执行入出库人员检查规定的,对当班保管员处罚2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2)民爆物品登记存在数据错误的,对记账保管员处罚1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安全经理50元。

(13)民爆物品在作业场所存在乱扔乱放,未进行装箱上锁专人管理的,对爆破员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4)爆破时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立警戒线或发出爆破信号的,对爆破员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200元。

(15)中深孔爆破未按组织设计进行安排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安全员200元,现场技术负责人3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16)中深孔装药、爆破时,无证人员进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员3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7)中深孔拌药时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安全员200元,现场负责人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8)中深孔爆破未将爆破设备设施放置于安全区域的,对负责人处罚100元,现场负责人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9)民爆物品运输中,发生人员抽烟现象的,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安全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0)民爆器材运输存在违规混运现象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组长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1)非专用车辆运送民爆物品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安全组长300元,值班主任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2)作业面残留的民爆物品未及时处理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

(23)未按规定要求处理拒炮、残炮、瞎炮的,对负责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2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4)在人员密集场所运送民爆物品的,对主管民爆组长处罚500元,安全科长3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5)未认真填写爆破记录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安全员50元,爆破负责人100元。

(26)各项民爆记录存在代签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组长100元,安全科长50元。

(27)起爆器未专人管理随便放置或钥匙与起爆器连接在一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8)爆破器材未清退放在值班室或其他场所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员100元,安全科长100元。

(29)民爆物品转借他人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通风防尘

(1)作业面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或风速不达要求仍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主扇风机无故停机,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风筒存在断开或跑、漏风现象严重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4)风筒挂设与电缆相接触没有达到规定距离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安全员50元。

(5)风门开启或关闭不按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6)测风员未按规定对测试点进行测试并填写记录的,对测风员处罚100元,安全组长50元。

(7)应安装通风设施而未安装通风设施造成风速不达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8)局部通风机、开关未安装在所供风地点上风测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9)局扇风筒口与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测风工100元。

(10)局部通风设备设施安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技术经理100元。

(11)通风设备设施更换维护不及时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12)密闭墙或设施存在跑、漏风现象的,对车间主任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技术经理100元。

(13)通风系统存在短路或风流混乱等现象而为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技术经理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14)未对作业场所进行风速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进入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15)正在通风的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6)未采用湿式作业或产尘场所未进行洒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7)交接班时未对作业场所粉尘、杂物进行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8)风筒拐弯处存在死角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测风员50元。

(19)通风机进风口

5米范围内存在杂物或障碍物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

(20)采用非阻燃性风筒进行通风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测风员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1)人员进入掘进作业面为开启通风机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测风员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2)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不能连续运转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23)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等场所未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主任100元,生产经理100元。

(24)已停止作业并已撤除通风设备需重新进入而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安全员200元,测风员200元,值班主任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5)爆破后未进行洒水作业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当班车间主任100元,当班经理50元。

(26)接触粉尘人员作业时未佩戴防尘口罩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采掘作业

(1)天井、溜井、切割井作业无采取安全措施或佩戴防护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行人天井梯无扶手、联巷口无防护篦或联巷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3)作业场所有浮石或作业前未将浮石处理彻底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4)浅孔矿房采场不平整,顶板高度超过2米的,对班组长处罚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5)作业场所安全通道不畅通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生产经理100元。

(6)应贯通的联巷未及时贯通的,对班组长处罚500元,车间主任300元,生产经理200元,技术经理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7)采空区、暂不作业的场所未设置防护性措施,标志及照明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安全员100元,车间主任100元,生产经理50元。

(8)基于2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安全员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100元。

(9)处理浮石时无人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

(10)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片帮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及时汇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2)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凿眼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当班主任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按要求停止一侧工作面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14)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有毒有害气体、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或未保证正常通风、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而继续掘进贯通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安全员3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5)巷道贯通期间,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安全检查工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顶板等情况的;对当班主任处罚500元,当班经理200元。

(16)巷道贯通期间,存在顶板、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班组长500元,当班主任300元,当班安全员200元,当班经理100元。

(17)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或封闭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200元,车间主任100元,生产、技术经理100元。

(18)采掘工作面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200元,跟班主任100元。

(19)作业场所照度不充足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4.机电设备

(1)线路混乱存在裸露、明口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

(2)井下作业场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

(3)低压变压器安装不规范或未设置接地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电工组长100元。

(4)供电线路与风水管路及行人梯相接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5)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未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的,对电工组长处罚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6)供电设备和线路停送点未执行工作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电工组长200元,设备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7)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未在电源开关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挂设警示牌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电工组长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8)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有易燃易爆品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电工组长100元,设备经理50元。

(9)井下“六大系统”和尾矿库在线监测设备损坏,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10)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当班主任100元。

(11)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当班电工100元,当班主任50元,设备经理50元。

(12)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的,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300元,当班主任100元,当班安全员50元,带班经理50元。

(13)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14)熔断体、丝等保险装置任意更换或代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设备主任50元。

(15)采场的每台设备,未设有专用受电开关或停送电工作牌的,对班组长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6)矿山电气设备未设置防雷接地装置的,对电工组长处罚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7)电缆线路交叉部位未敷设保护套管的,对电工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8)水平巷道地段沿地面敷设电缆未采用非可燃性材料覆盖的,对电工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19)巷道内电缆没有按照规定注明标志牌类别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电工组长50元。

(20)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及金属外皮未设置接地的,对电工组长处罚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1)电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未切断电源并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2)电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对责任人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3)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4)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5)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强行送电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6)矿车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更换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200元,设备主任100元。

(27)使用绞车前未进行试运转,或发现隐患未处理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28)矿车运行时,绳未挂起而从绳上压过的;对责任人100元,设备主任50元。

(29)连接装置磨损超过规定要求仍使用,对责任人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30)安装的设备未按规定做各种试验就使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1)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而运行的;对责任

人处罚1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32)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33)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3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未戴绝缘手套,电工未穿绝缘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5)操作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绝缘不良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

(36)在运行线路上不切断架空线电源检修电机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7)在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生产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39)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200元。

(4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环境卫生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值班主任100元。

(41)电机车进入弯道前未发出警示信号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

(42)轨道未按要求安设阻车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设备经理2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43)运输车辆在未停稳进行装载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100元。

(44)起吊物品时下方有人作业、行走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监护人200元,现场负责人100元。

5.提升运输

(1)斜井阻车器、当车门未能正常使用的,对操作人员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未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3)挂钩工对连接装置未插到位而放车的,对责任人处罚1000元,班组长800元,车间主任500元。

(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进行对钢丝绳、过卷装置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5)对绞车检查没有填写记录或填写记录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

(6)车辆运行中存在人员蹬车或扒车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7)斜巷人员在车辆运行或通过时未进入躲避硐内或在安全地方发信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

(8)绞车工开动绞车造成绞车过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9)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或放飞车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设备主任300元,机电经理200元.。

(10)将车辆停吊在斜坡途中脱离岗位的,对责任人500元,设备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11)斜巷提升时,未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对责任人300元,主任300元,安全科长300,安全经理200元,设备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12)罐笼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3)提升联络信号不畅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14)竖井罐笼提升系统各中段马头门、摇台、安全链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设备主任处罚300元,车间主任200元。

(15)人员检修、检查井筒时未在保护伞下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6)人员检修、检查井筒时未将安全带牢固在钢丝绳上或未系安全带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7)提升系统各部分没有按照《规程》要求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设备主任100元,主任50元。

(18)提升司机为弄清楚信号用途就运行绞车,对责任人处罚300元,设备主任200元,主任100元,设备经理100元。

(19)提升机运行中,监护司机不进行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

(20)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不齐全、失效的;对设备主任300元,主任2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1)钢丝绳超出使用规定期限或钢丝绳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更换的,对设备主任处罚500元,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2)提升装置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存在安全隐患的,对设备主任处罚500元,主任300元,设备经理200元。

(23)机动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值班经理100元。

(24)车辆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设备主任100元,设备经理50元。

(25)非驾驶员或非本车驾驶员驾驶车辆运行,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

(26)车辆行驶途中遇到行人、弯道、照明不好部位未进行鸣笛警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27)车辆停放在斜坡位置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

(28)车辆检、维修时,车斗升起后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

(29)车辆在净化装置中未加水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0)车辆入出井在车斗上载人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1)车辆未熄火进行加油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2)车辆出车前未检查或检查未填写记录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3)车辆入出井未进行登记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

(34)车辆入出井不接受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35)车辆运输途中挂、撞标识或管线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

6.劳保用品

(1)上岗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不正确佩戴劳保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女工未将头发盘在安全帽或工作帽内的,对责任人处罚50元,班组长50元。

(3)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负责人50元。

7.现场管理

(1)暂不作业巷道、工作场所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对值班主任处罚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擅自进入设置有“禁止入内”场所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

(3)进入漏斗或溜井内处理卡料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监护人4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4)未填写准入签证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涉及相关人员100元。

(5)准入签证单填写内容不符或存在作假的,对该项目签证人员处罚100元。

(6)应佩戴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而未佩戴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安全科长100元。

(7)各类交接班未对本班遗留问题进行交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8)交接人员对交接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未落实整改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主管领导200元。

(9)各种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或存在后补手续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0)各种记录或签证存在代签字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1)井口交接班或人员乘车无序的,对班组长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2)签到、签退与入出井人数不符的,对检身员处罚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13)检身员对出井人员未进行检身的,对检身员处罚100元,安全科长50元。

(14)在井下抽烟或使用电炉、明火取暖做饭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6)存在无风、微风、污风冒险

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17)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18)井下主要通道缺少避灾路线标识牌的,对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19)井下动火无安全消防设施或气瓶放置不符合安全距离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相关签证人员各处罚100元。

(20)井下各种油品存放未设置在安全地点的,对主任处罚300元,安全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1)各种油品存放不严密或出现泄露未采取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主任处罚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22)处理重大险情或隐患时未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的,对安全、生技科长处罚300元,安全、生产、技术副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3)未按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演习的,对安全科长处罚200元,相关副经理200元,经理100元。

(24)在井下爆破器材库3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值班主任处罚200元,带班经理100元。

(25)斜井车场未设置躲避洞室的,对生技科长处罚300元,技术经理200元,生产经理100元。

(26)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的,对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100元,值班主任100元,带班经理50元。

(27)地表塌陷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栅栏的,对安全科长处罚200元,生技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技术经理100元,生产经理100元,经理50元。

(28)作业现场杂物、积水、矿渣等未及时清理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值班主任50元,带班经理50元。

(29)各种库房、重点岗位及硐室环境卫生差,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0)消防设备设施损坏、丢失或过期未更换,挂设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31)应急物资损坏、丢失或过期未更换,挂设不规范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32)带班经理未同时与员工上下井的,对带班经理处罚500元,经理300元。

(33)排渣场滚石区未设置醒目安全警示标志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34)排渣场存在拾矿捡矿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200元,安全经理100元,,分公司经理100元。

(35)排渣期间无专人指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6)排渣场平台不平整,排渣线未均?推进,没有形成规定反坡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生产经理50元。

(37)排查场卸载平台未设置车档或车当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8)车档顶部与底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39)排渣场设置的限速牌等安全标志不能满足要求的,对安全科长处罚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0)排渣场照明差或与排渣挡墙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41)排渣场未配置“四钩”“四挂”及灭火器等应急工具的,对车间负责人处罚200元,安全科长100元,安全经理50元。

(42)未按规定频次对排渣场进行检查或检查记录填写不完善的,对检查人员各处罚100元。

三、违反劳动纪律

1、工作??间做干工作无关之事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2、班中脱岗、串岗、睡岗或离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3、班中饮酒或酒后上岗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4、在岗打闹或偷盗等治安事件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班组长300元值班主任200元,安全经理100元。

5、在厂区、生活区或工作期间赌博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主管经理300元,分公司经理200元。

6、将小孩带到工作岗位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7、上岗期间穿拖鞋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8、在岗期间擅自回宿舍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9、在岗期间上网玩游戏或聚众闲聊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0、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1、专职监护人擅自脱岗,未进行不间断监护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2、在作业区场所打闹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3、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处罚200元,主管领导100元。

14、无故不参加会议或安全培训活动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5、随意损坏劳动工具的,对责任人处罚300元,班组长200元,值班主任100元。

16、临时有事,未经负责人批准找其他人员替岗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班组长50元。

17、填写记录敷衍了事,编造资料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18、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的,对责任人处罚100元,主管领导50元。

四、其它

1、查处在本标准范围之外的,根据情节程度,参照相关标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5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对职责相应的副总经理处罚300元,对相关部室部长处罚200元。

3、公司副总经理现场安全检查发现“三违”现象,对职责相应的部室部长处罚100元。

篇2:煤矿质量标准化现场管理处罚细则

一、采?煤

第1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行人侧宽度,高度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2条: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柱、扩修棚柱腿必须打成直线和垫底木梁式柱鞋,否则每发现一处或一根罚款200元。

第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20m范围内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否则每处罚款200元,支柱全部实行编码管理,否则每根罚款10元。

第4条:顶板破碎时不及时移架造成冒顶,每架罚200元。

第5条:不按《作业规程》措施要求施工罚500元,无措施施工罚款2000元。

第6条:不按要求进行矿压观测罚100元,每班不进行单体支柱初撑力检测罚100元,单体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每根罚50元。

第7条:泵站压力、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8条:机头、机尾和转载机、溜子、皮带经常行人的地点要有盖板和过桥,否则每处罚款200元,盖板、过桥不规范和标识不规范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条:工作面及上、下巷使用单体液压柱支护、排距、迎山角度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牢固不准单爪承载,要有防倒措施,否则每根罚款100元。

第10条:严禁使用自动卸液、缺爪的单体柱、失效柱,否则每根罚款100元,单体柱卸液,液压支架管子漏液、窜液、不及时处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11条:工作面上、下拐头,应及时与切顶线放齐,严禁超深,否则罚款500元。

第12条:采煤工作面要做到“三直二平一净二畅通”,否则,每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3条:采煤工作面及上、下巷超前支护支柱要成一条直线,间排距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款100元。

第14条:采煤工作面支柱三用阀一律沿煤层倾向布置,上、下巷支柱一律沿煤层走向布置,严禁指向人行道,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5条:采煤机及各转载点,坚持使用好降尘喷雾,否则,每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16条:工作面备用单体柱应整齐竖放在工作面附近安全干燥清洁的地点,严禁倒放或倒立放置,否则,每根罚50元。

第17条:工作面采高符合《作业规程》设计要求,超高或过低每架罚50元。

第18条:工作面支架出现挤架、倒架、错差、架间距超规定的每架罚款100元。

第19条:回收的旧工字钢及时清运,上下巷内存放不能超过30根。否则每超一根罚款20元。

二、开拓掘进、巷修

第20条:中、腰线与设计不符,每项罚款100元。中腰线和棚号必须用漆标注,否则每棚每处罚款20元。

第21条:巷道高、宽、扎角、迎山角、棚梁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每项每棚罚款100元。

第22条:巷道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背设,少背木、撑杆、垫板、塑料网(钢筋网、钢板网等),木楔不牢固,每项每处罚100元。撑木打紧打牢并打成直线,否则每处罚款50元,支架棚顶部背设网和锚网巷道网间搭接少于《作业规程》规定或没有按规定联网,每处罚款50元。

第23条:无措施施工立即停止施工并罚款2000元。

第24条:掘进、扩修巷道冒顶每棚(米)罚款200元。

第25条:梁端不背设出现活棚现象每棚罚款100元。

第26条:锚网支护:锚杆外露超规定或外露少于规定、锚杆不出丝,每根每项罚款100元,锚杆角度小于规定,锚杆托盘松动,未贴紧岩面,每根每项罚款200元。

第27条:锚杆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根罚款50元。锚索梁不及时涨拉,每根罚款100元,锚索预紧力达不到规定值,每根罚款300元(锚索涨拉器没有液压表的、视为没有达到规定值),锚索间排距误差大于设计0.1米,每处罚款200元。锚索外露超规定或外露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角度不垂直岩面每根罚款200元。不得随意截断锚索(锚杆),否则每根罚500元,不按设计规定使用锚索(锚杆)和锚固剂,每根罚2000元(并按隐蔽工程不合格处理)。

第28条:拱型支护巷道卡缆、螺栓、螺帽、拉杆齐全有效,布置符合措施要求。否则,每处罚款100元。卡兰搭接不符合要求每处罚200元,卡兰不按规定安装,每个罚50元/天。

第29条:空顶、空帮大于设计规定(面积大于规定0.5㎡,高度大于规定0.5~1m)且没有绞架、背顶,每米罚款100元。空帮让压距离不够,每棚(米)罚款100元,没有及时松帮卸压、造成无空帮让压距的,每棚(米)罚款50元。

第30条:巷道毛断面,任何一处宽度误差大于设计规定0.2m,由队自行处理,大于0.3m,每米罚款200元。

第31条:喷浆厚度不够,每平方米罚款100元,喷浆巷道脱皮冒落100mm以上、连续脱落面积超过2m?以上没有及时处理的,罚款200元/处,喷射混凝土没有按比例配料罚1000元。

第32条:喷浆巷道露筋每处罚款100元。

第33条:可缩性u型钢式工字钢支护卡缆必须用风动扳手上紧上牢接头不能有张口现象,发现松动,罚款100元,少上一个卡缆罚款200元。

第34条:挖打地拱时发现砌厚,挖深不够,基础没有掏挖,每米每项罚款200元。

第35条:各单位要保护好矿压监测系统设备、设施和线路不受影响或损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第36条:掘进、扩修面不按设计要求空邦让压,每棚(架)罚款100元,不及时松帮每架或每处罚款50元。

第37条:文明生产(每项四小项),一小项不合格罚款100元。

第38条:巷内支架、抬棚失修每处罚款50元,抬棚布置不规范每个罚款100元,点杆布置不直每根罚款50元。

第39条:没有“三图一表”和管理牌版的,每项罚款100元。

第40条:掘进工作面没有使用临时支护,无防倒棚装置、前探梁或使用不合格的罚500元。

第41条:耙斗机没有护栏、照明、支撑架的每处罚款100元,安装不规范的每处罚款50元。

第42条:掘进工作面积煤(矸)超标准规定而施工的罚款200元。

三、机电运输

第43条:井下所有供电设备(包括各种供电电缆)必须消灭失爆,否则,每处罚款2000元,另罚机电科500元。

第44条:井下移动电气设备上台上架,同一处两台及两台以上小型电器集中上板上帮,做到整洁卫生,摆放整齐,标志清楚,否则,每处罚款50元,没有煤安标志每处罚款100元。

第45条:井下所有供电电缆,吊挂平直有序。并用统一钢绞线和电缆钩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禁止交叉吊挂与缠绕吊挂,压埋或用铁丝吊挂现象,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第46条:机电设备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第47条:小绞车要有牢固的“四压两戗”或地锚,发现每少一根或一处不牢固罚款100元,小绞车没护身板罚200元。“四压两戗”必须用红、白漆相间刷好否则罚款100元。

第48条:主要提升斜巷的水平上车场,必须装有灵活有效的常闭阻车器,斜巷变坡点下20m以内,必须装有常闭式的挡车栏,否则罚款300元。

第49条:主要运输斜巷使用绞车,各种保护齐全、灵敏、可靠,严禁甩掉保护运行,否则罚款200元。

第50条:主要运输斜坡,应设岗位责任制及说明牌,否则罚款100元/天。

第51条:井下风、水管路必须用统一管卡和钢丝绳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款200元,跑风、漏水,每处罚款100元。

第52条:主要运输轨道,距离轨道0.5米内不准堆放杂物,否则每处罚200元/天。

第53条:轨道铺设接头间隙、内外错差超过规定,构件不全的每处罚100元。

第54条:上、下山轨道地滚不齐或磨损超限,不及时更换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55条:皮带缺托滚或托滚坏不及时增加、更换的,每个罚50元。

第56条:溜子缺刮板,每个罚款50元。

第57条:各种设备与电缆标志牌齐全,填写正确,标志牌有型号、规格、容量(长度)整定值、用途,否则每缺一项扣100元。

第58条:所有轨道铺设、道木间距0.7m,不符合标准,每处罚50元。

第59条:皮带巷卫生差或浮煤磨底皮带一处罚款100元,用水冲皮带巷的浮煤,一项罚款200元。

第60条:电缆、设备卫生差,每处每台罚款50元。

第6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手册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62条:司控道岔不能正常使用的每天罚款100元,各种道岔和保险设施没有编码、标识管理每处罚款50元。

第63条:各种标志牌齐全,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规定,否则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四、“一通三防”

第64条:各用风地点必须按《作业规程》或月配风计划配足风量。欠风生产,按下列情况罚通风区:采煤工作面2000元,开拓面1000元,其它地点200元。

第65条:局扇吸循环风罚1000元,串联通风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罚500元。

第66条:局扇安装应设在专用台架上或进行吊挂,离地高度不小于0.3m,要挂牌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67条: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统一用绳吊挂并编码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

第68条:风筒拐弯有死弯每处罚200元。

第69条:风筒无破口(未端两节除外)大于10mm的破口,每处罚责任单位50元。

第70条: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超过规定每超1m罚50元。

第71条: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供电,必须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两闭锁,风机自动倒台。以上条件达不到,通风队不予接风筒。否则,罚通风队500元。

第72条:瓦斯积聚超限,罚责任单位2000元,超限作业的每处(次)罚施工单位5000元,另罚安检员、瓦检员各300元,施工单位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3条:未按规定执行三级排放原则的,罚责任人3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74条:停工、停风巷道,必须设置棚栏,揭示警标,否则罚500元。

第75条:瓦斯自动监测装置要及时安装,保护正常连续工作,装设位置、报警值、断电范围等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76条:井下各种气体牌板清晰,填写准确,内容齐全,空检、漏检、假检每发现一处或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77条:密闭或风门前后5m,堆放物料或杂物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78条:主要进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79条:井下控制风流的所有风门都必须实行联锁,不合格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0条:井下所有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通风队安装维修,使用单位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1条:冲刷粉尘,要有冲尘制度,有记录可查,井下出现煤尘堆积,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82条:井下防尘、灌浆管路,按要求及时铺设到位、用管卡吊挂并吊挂整齐、间距符合要求,否则罚200元,每50m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没有实现编码、标识管理,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83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发现一次不使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84条: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邦,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班长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85条:不按规定封泥装药的罚放炮队100元。不按措施放炮的罚放炮队500元。

第86条:风门失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

第87条:隔爆设施安装到位并编码管理,安装质量符合要求,并挂牌管理,水袋数量、水量符合要求,否则,每少安装一组、或不符合要求,分别给予罚款200元、100元。

第88条:水管、注浆管,跑水、漏浆,每处罚100元。

第89条:出现高温火点处理不力造成CO超限,停产撤人一次,罚防火队500-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0条:出现明火一次罚防火队200元,冒烟一次罚防火队200元。

第91条:各种设备、设施不按照安全文化规定摆放、刷漆的每处罚款100元。

第92条:按《安全规程》规定悬挂各种标志牌,每缺一个罚款100元。

五、地测防治水

第93条:做好开、掘巷道的放线服务,挂线要成组打设,每组不少于3根,每组服务长度不大于30m,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放线时出现失误造成巷道走偏每棚(米)罚款100元;工程完毕后达到服务优良,未出现失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94条:掘进、开拓巷道应在规定的距离内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准确选好贯通点位,若测量失误造成工程事故的罚款1000元。巷道贯通时错差超过0.3米每次罚责任单位2000元;

第95条:巷道使用激光仪前最大100m,应用经纬仪校验偏离情况,及时校正纠偏。中腰线每次校正后必须填写给线通知单否则每次罚款50元;没有及时送给线通知每次罚款50元。

第96条:探煤厚、掘进巷道时,按规定探明工作面上、下巷内的顶底板厚度;采煤工作面生产时,按规定30m探一次工作面煤层厚度,失误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97条:对有水危害的工作面,要有探放水措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如因工作失误,对安全生产造成危害,严重的追究责任,对没有造成严重损失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并追究责任,报矿研究处理。

第98条:地质预报:对水情水害地质构造及时预报,保证准确无误,失误一次罚款200元。?

六、综合类

第99条:井下标志牌不全,每处罚100元,损坏的、照价赔偿。悬挂位置不规范的每块罚50元,上级检查时没有补充完善的罚款500元。

第100条: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无浮矸堆积,否则每外罚100元。

第101条:井下生产待用物料,分类码放或摆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否则罚款100元。码放后距离轨道小于0.5米每处罚款100元,皮带巷、溜子巷存放的物料至少留有0.7米的人行道,否则每处罚200元,上级检查时,每处罚款2000元

第102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和石门无积水、无杂物、无垃圾,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103条: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否则,不畅通罚100元,缺一块盖板或不平整的罚50元。

第104条:机房、硐室清洁整齐,无积水、无杂物、设备器材摆放整齐,否则,每查出一项罚款100元。

第105条:月底累计罚款30%由队长、书记、抓质量的副队长承担。机电、通风专业的罚款由区、队共同承担30%。

第106条:各单位质量标准化报表、项目计划、材料计划、达标规划、精品工程申报表、项目工程竣工申请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资料迟交一天罚款100元;班评记录填写清楚、完整、报送及时,否则每天罚款50元。不报送罚款500元。

第107条:支架、施工锚杆、抬棚、点杆、液压支柱上必须粘贴施工标签,少粘贴和填写不清楚者一个罚款10元。施工标签按规定位置粘贴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8条:各地区电缆必须用统一电缆钩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管路用统一管卡和四分钢丝绳、花兰罗丝吊挂,间距符合规定,并吊挂成线。否则罚款100元。

第109条:各卫生区经常保持整洁卫生,无浮煤、杂物,区域内无浮尘、痰积、杂物等。否则罚款100-200元。无塑料袋、塑料瓶等,否则每个罚款50元。

第110条:各种物料应上架、上座、上墙管理,否则每处罚100元/天,各种物料架、座、挂钩必须刷漆管理否则每处罚50元/天。

第111条:区队在施工中随意破坏原有标准化设施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并负责恢复。

第112条:凡因工程质量低劣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危及安全生产而被责令停产的每次罚500-1000元。

第113条:各硐室、变电所内的各种制度悬挂整齐、整洁,各种记录齐全,填写清晰、详细否则每处罚50元。

第114条:各硐室、皮带头缺灭火器材罚500元,数量不够或不合格者罚200元。

第115条:各区域设施、设备、物料、工具、管线等没有按照编码、定置、标识、看板四项技术管理要求施工的,每项罚款100元/天。

第116条:质量标准化项目和临时质量标准化项目不按规定施工或没有按计划时间完成的,每天每项罚款500元.

第117条:日检相关单位领导没有按时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每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综合验收相关单位、科室领导没有按时参加和签字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18条:井下水泥条纹步行砖压烂或损坏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不及时更换的,每天每平方米罚款100元。水泥条纹步行砖不按要求铺设,每平方米罚款100元。

第119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没有按要求吊挂的,罚款100元。牌板上卫生差的,每块罚款50元。

第120条:各种标准化牌板损坏、丢失,按照材料成本价的2倍处罚。

七、其?它

第120条:工程质量、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项目等问题提出后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的,每天加倍处罚。上级检查时的罚款由本专业和有关单位承担。

第121条: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发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执行。

第122条:本条文解释权归安全检查科。

第123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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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2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3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4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5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6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7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8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9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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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采、掘、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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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

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

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篇4: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规定

1.编制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2011版)

2.2《煤矿各工种操作规程》

2.3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贵州黔西桂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所有从业人员。

4.“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1违章指挥的识别

4.1.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4.1.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4.1.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1.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2违章作业的识别

4.2.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4.2.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理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4.2.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4.3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4.3.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4.3.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一章共性“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开工无规程、措施、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500元;区队考核1000元。

第二条安全设施不齐全或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500元。

第三条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环部、以及相关领导汇报,处罚相关人员200-500元。

第四条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相关管理人员200-1000元

第五条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1000元。

第六条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处罚管理人员5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处罚跟班管理人员500元。

第八条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岗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处罚区长3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九条携带烟草、点火物品或火种下井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100元。

第十条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处罚区长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十二条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穿化纤衣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检身工200元。

第十三条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除照价赔偿外,处罚当事人1000元,行为恶劣者停岗或开除。

第十四条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处罚作业人员500元。

第十五条为他人携带识别卡出入、井的,处罚持卡人500元,带卡人500元。

第十六条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区长1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十九条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处罚,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十条井下打架闹事,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并停工待岗学习,情节严重者,按公司规定给予处罚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全部门汇报的,处罚负责人500元,当事人300元

第二十二条无故停止运转装置(设备)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三条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火源的200元。

第二十四条井下特殊岗未按点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井口检身制度,凡拒绝检身者处罚200元。

第二十八条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人员正确指挥的处罚1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超过规定的工具、材料、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条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

第三十一条在木工房、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二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三十三条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十四条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五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八条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三十九条在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十条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即当班班长对每名职工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必讲现场主要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办法。必讲当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好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处罚区长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二条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无故扰乱生产工作秩序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第四十四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处罚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处罚负责人1000元/条。

第四十六条文明生产差,材料堆放不整齐,工具乱丢乱放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不按规定指定的在上下车位置上下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篇5:采煤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违章进入采空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条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三条初次放顶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四条回采工作面两巷使用支护锚杆起吊重物或使用不加固的棚梁起吊重物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初次放顶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经会审擅自放顶的,处罚区长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六条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措施不按规定支护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

第七条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住不全、倒拉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违章到采空区借柱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四条支架更换胶管不先进行卸压冒险作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五条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六条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其上、下方和前方有其他人员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煤机停机不闭锁,维修时不打开离合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八条煤机运转时滚筒上下5m范围内有人工作或逗留的,处罚警戒人员500元。

第十九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或信号不灵敏、无绳头,人员未撤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司机100元。

第二十条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一条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采煤时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单体支护不采取防倒措施,不使用防倒绳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随意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采煤机司机100元。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或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支柱或回柱时单人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二十七条用刮板输送机牵引、运送设施或回料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八条单体支护不规范,不垂直顶板,两巷超前段支护数量不够或不采用防倒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液压支架端面距、错差超过规定的,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拉架工100元。

第三十条跟机拉架时,架前、架间、支架附近有人作业,盲目拉架的,处罚拉架工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头机尾维护时,运输机、转载机等设备不停机闭锁的,处罚维护人员200元。

第三十二条输送机机尾无防护板、压柱的,转载机未封闭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三条采煤机开机时不发警报,停机时不闭锁,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四条采煤机开机前不巡视采煤机周围,未确认机组转动范围内有无人员及障碍物就开机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五条采煤机开机不开水,停机不停水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六条采煤机不挂瓦斯检测仪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七条移架、顶溜后,支架手把不及时回位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八条输送机出现卡矸、卡大块煤时,不及时停机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检修支架时未关闭截止阀或未卸压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四十条液压管跑、冒、滴、漏不处理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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