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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采矿场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

1、使操作者触及不到动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2、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3、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4、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新的危险发生源。

5、安全防护装置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6、安全防护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抗疲劳性,以确保安全。

7、安全防护装置应与设备运转联锁,保证安全防护装置未起作用之前,设备不能运转。

8、防护罩、防护屏、防护栏杆的材料,及其至运转部件的距离应按GB8196一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f口GB8197一87((防护屏安全要求》执行。

9、光电式、感应式等安全装置应设置自身出现故障的报警装置。

篇2:机械设备紧急停车安全要求

机械设备紧急停车安全要求

1.紧急停车开关应保证瞬时动作时,能终止设备的一切运动,对有惯性运动的设备,紧急停车开关应与制动器或离合器联锁,以保证迅速终止运动。

2.紧急停车开关的形状应区别于一般控制开关,颜色为红色。

3.紧急停车开关的布置应保证操作人员易于触及,不发生危险。

4.设备由紧急停止开关停止运行后,必须按启动顺序重新启动才能重新运转。

篇3:公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获取、更新、识别适用于本公司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为体系的运行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本于公司获取、更新、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并建立台帐。

3.职责

3.1安全环保科负责获取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收集、识别及更新并建立台帐,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确认其适用性,并追踪新的法律、标准和其他要求。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向各部门单位宣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

3.3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识别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3.4各部门单位负责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

3.5各部门单位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传递到安全环保科。

3.6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7各部门单位负责编写本部门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3.8安全环保科负责法律、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发布。

4.程序

4.1获取途径

4.1.1由安全环保科通过标准化信息网、新闻媒体、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形式查询获取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1.2上级部门的通知、公报等由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4.1.3各部门从专业或地方报刊、杂志等索取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应及时报送安全环保科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备案。

4.2登记与识别

4.2.1根据公司生产、活动和服务过程中所有危险、有害因素,结合法律、法规的最新内容及版本,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2根据本行业特点,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4.2.3安全环保科组织有关部门对获取和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组织评审确认,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并编制《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4.3更新

4.3.1当现行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及时识别。

4.3.2安全环保科每年进行一次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工作。

4.3.3当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重新识别。

4.4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发放、实施、检查与符合性评价。

4.4.1安全环保科及时将适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摘编,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

4.4.2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学习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在安全标准化运行中严格遵守,各部门单位培训学习情况记录与安全例会台帐,班组学习情况记录于班组活动记录中。

4.4.3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对贯彻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现象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安全环保科建立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符合性评价记录。

4.5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4.5.1安全环保科负责编写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下发到部门、单位及班组,各级人员应严格执行。

4.5.2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安全操作规程,下发到班组,岗位人员应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6评审和修订

4.6.1安全环保科每年一次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颁发的制度文件进行评审,对不适宜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

4.6.2当发生事故时,工艺、技术、材料等发生变更时,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对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适用性和有效性。

4.6.3修订时应填写《文件更改审批表》,注明原因及更改内容,经安全副总批准后进行修订。

4.6.4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应及时发放到岗位,保证各岗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最新的有效文件,原文件收回统一作废。

篇4:煤业公司整体托管机构设置矿级班子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煤业公司整体托管机构设置、矿级班子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要求

1.乙方根据行业规定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矿井有关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组建领导班子(一正三副一总工),班子成员需具有独立承担300万吨/年矿井的能力和经验,年龄应在40-50岁,中级及以上职称。主要领导如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均应为正规本科学历,为满足各项管理要求,可适当配备副总工程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甲方具有审核否决权利,其余人员配备报甲方备案即可。

乙方自主选聘公司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及生产工人,其中至少90%应为本单位正式职工。管理人员须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小于55岁,生产工人是本公司的在岗熟练工人,所有人员应持证上岗。乙方自主确定职工的薪酬标准和分配方式,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须为员工缴纳社会统筹保险。

领导班子、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每缺少一位罚款100万元,并责令在一个月内补齐,否则甲方可重复处罚直到补齐为止。熟练技工每缺少一人罚款50万元,并责令一周内补齐,否则甲方可重复处罚。甲方有权每月对乙方的管理团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具体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见附件四。

2.乙方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应当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报劳动局备案。乙方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包括派遣关系。乙方应当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其所有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相关费用。若出现少缴或不缴情况,甲方有权扣减该部分费用。乙方的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的工资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发放。

乙方应当将与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3.乙方主要管理人员调整须征求甲方同意,乙方主要管理人员调整时须确保贯屯煤矿的正常安全生产。

4.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建档监管,发现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问题严重、屡催不改、影响较大时,可处不低于1万元/次的罚款。

5.日常在矿井负责的矿级领导不得少于4名。乙方在矿井的矿级领导少于4名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许可,延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6.矿长须严格执行《七条规定》。

7.甲方向乙方提供现有办公、住宿等条件,由乙方管理、使用,住宿条件发生变化,另行调整。

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入井更衣、浴室等设施和条件,设施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统一使用甲方的标识。

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不低于10万元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的严重程度,解除本合同。

篇5: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的编制与要求

OSHMS记录的设计应与编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同步进行,以使OHSMS记录与程序文件和管理作业文件协调一致、接口清楚。

1.编制记录总体要求的文件

根据标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应对体系中所需记录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对表格的标记、编目、表式、表名内容、审批程序以及记录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

2.表格设计

在编制程序文件与作业文件的同时,分别制订与各程序相适应的记录表格。必要时可附在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的后面。

3.校审和批准

汇总所有记录表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校审。校审的重点,应从体系的整体性出发,重点是各表格间的内在联系和协调性、表格的统一性和内容的完整性。校审并作相应修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4.汇编成册

将所有表式统一编号,汇编成册发布执行,必要时,对某些较复杂的记录表式要规定填写说明。

5.要求

应建立并保持有关OHSMS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收回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记录应在适宜的环境中贮存,以减少编制或损坏并防止丢失,保管方式应便于查询,应制订相关方查阅和索取所需记录的有关规定;

应明确记录所采用的方式(如文字填写、缩微胶卷、磁盘、或其它媒介);

按规定表式填写或输入记录,做到记录内容准确,填写(输入及时,字迹清楚整齐);

应根据需要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记录应整理成档案,长期保管;合同要求时,应征得相关方的同意或由相关方确定;

应规定对过期或作废记录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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