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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煤矿党委书记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煤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范本

矿党委书记是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负责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与矿长共同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参与审定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党委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3.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督促实施安全宣传教育计划

4.组织制定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文化建设计划;参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等监督检查。

四、参与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参加矿井应急救援演练。

6.参与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安全保卫、信息发布、善后处理等工作。

五、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跟班情况,每月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隐患排查。

8.参加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对重大生产安全问题提出意见。

9.组织党政工团等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活动。

六、组织保障

10.参与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11.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进行考察培养。

七、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考核

1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年终考核的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13.负责落实对政工干部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14.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党员干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5.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八、其他

1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篇2:安全生产责任制:党委书记兼副矿长

一、党委书记兼副矿长是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发挥党委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指导作用。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提出对下一步安全工作的具体意见。

三、坚持“以人为本、教育领先”的原则,落实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负责职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法规和遵章守纪教育,树立职工“干安全活、吃安全饭”、“安全是企业最大的效益”的思想,进一步规范职工安全行为。

四、执行安全生产“五条线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工会、共青团和女工家属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抓好党员安全联保、职工代表巡视、群监网员、青年岗员反“三违”、查安全隐患等活动的开展,实施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五、经常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对策,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示范作用。在安全管理上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责任上移”,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检查、考核副职和基层领导的安全教育责任,保证全矿安全教育责任的层层落实。

七、协助矿长认真抓好安技措的全面贯彻落实。

篇3:党委书记副书记业务保安责任制

1、监督保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条例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批示、法令的贯彻执行。

2、负责做好各支部及党员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3、参加矿召开的安全办公会议,并对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负责组织党、政、工团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检查,各单位对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6、对“三违”党员干部负责教育和纪律处分。

篇4:党委书记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煤矿党委书记是煤矿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专业知识。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配合矿长组织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监督检查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和各部室(区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监督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4条?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

第5条?充分发动工会、团委等组织,积极支持煤矿各副矿长和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6条?积极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7条?掌握煤矿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干部职工的不利于安全生产的思想。

第8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煤矿党委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煤矿党委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的,煤矿党委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13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煤矿党委书记对导致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煤矿党委书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煤矿党委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件中,煤矿党委书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8条?在煤矿党委副书记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党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第19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全副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部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6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每旬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

第12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及违规行为的出现。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煤矿安全管理部门(部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生安全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察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计措工程,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8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矿党委书记岗位责任制(样本)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颁发的防治水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负总责。

2、把防治水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主持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防治水工作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党员干部和群众职工水害培训等事项。

3、负责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负责安全法规、遵章守纪方面教育的宣传,不断增加职工的安全生产意思,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劳动理念。

4、经常性地参加防治水专项会议,及时解决会议提出的有关防治水物质、资金出现的问题。

5、及时掌握防治水技术人员和防治水治理施工人员思想动态,解决其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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