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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1

石油销售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产品经销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条公司应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驾驶员,是指公司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公司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司内部道路。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公司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公司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公司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公司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公司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教育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车队管理

第十三条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四条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安全检查;

(七)车辆调度;

(八)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五条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

第十六条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十九条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一)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有碍安全驾驶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公司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车辆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司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于长途载客汽车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第三十条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三十五条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定点封存管理。

第三十六条拉运易燃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司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各公司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事故管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露天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业道路的安全管理,创建平安煤矿,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露天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业各部门负责人、各施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车辆和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公司安监科负责煤矿公共区域交通安全管理,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各单位负责所属安全责任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当车辆发生事故时,经过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部门报告。凡路经此事故现场的人员应协助抢救并保护现场。

第五条?凡******煤业所属车辆及所有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驾驶人员均在本规定管理范围内。

第二章?施工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七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驾驶相应设备的驾驶证,并在安监科备案培训,合格后持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2、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上岗证的人员驾驶。

3、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在驾驶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接听电话、戴耳机听歌。

4、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失效的车辆。

5、车辆驾驶室严禁载人,驾驶室内不得存放有碍安全驾驶或行车的物品。

6、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7、施工单位新员工试驾车辆时必须经安监科同意后,方可指定驾驶员师傅监督、指导,按指定路线、规定时间内试驾车辆。

8、在车辆行驶中,乘车人员不准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严禁跳车。

第八条?严禁排气筒吹地、吃挡墙的车辆在矿坑内运行。

第二节?交通规则

第九条?矿区内交通方式为靠右侧通行。

第十条?露天煤矿根据需要在应不同路段设立各类交通标志牌。

第十一条?所有矿区内作业车辆应靠右侧行驶,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km/h,坡道行车时不得超过20km/h,有限速路标的严格按限速行驶。采场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严禁工程车辆超车、占道行驶,遇特殊情况需要超车时,在超出前车足够安全距离后及时并入右侧行车道。

第十三条?严禁行人在露天采场内行走,行人在工业广场行走时应在道路右侧靠边行走,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过道路或路口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

第十四条?严禁履带式移动设备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道路路面上行走。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施工,因工程需要占道施工必须提前报告公司生产区、计划科及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必须在工程现场两侧设立明显的警示牌,工程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平整状态并夯实。经矿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警示牌。

第十六条?车辆启动前,驾驶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查,严禁驾驶有事故隐患的车辆。

第十七条严禁车辆曲线行驶或熄火、空档滑行。

第十八条?驾驶员必须了解矿区内各类移动设备的肓区范围。未经安监部门允许,禁止车辆驶入、通过或停放在其它设备的盲区。

第十九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提前减速,左右瞭望。

2、通过路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二十条?夜间行驶车速应适当降低,车灯照明状况保持良好。采场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使用闪光灯。

第二十一条?夜间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或弯路时,应变换远、近光灯。

第二十二条?行驶转弯时做到减速、鸣号,并且提前打转向灯示意。

第二十三条?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察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先鸣笛后倒车。车辆在维修车间、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侧指挥。

第二十四条?车辆在作业区行驶时,不准压撞露在地面上的电缆和各种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遇有安监或警戒人员拦车时或遇有“禁止通行”标志时,必须停车。在不明情况下,不准通行。

第二十六条?同向行驶的车辆,行车距离不得小于30m,下坡和雨雪路滑不得小于50m。当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超车前,须提前30m打开转向灯,同时鸣笛告知前车(夜间变换远近光灯),等前车让开确认安全后方可超越。超越后,应在距被超车辆30m安全距离后,打开转向驶回原车道。

2、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3、被超车示意右转弯、掉头时,不准超车。

4、在超车过程中与迎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不准超车。

5、行经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或雨雪路滑、视线不清时,不准超车。

第二十八条?会车与让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会车时应减速靠右侧行驶;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夜间会车时,要互闭远光灯,减速慢行。

2、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的一方让对方先行。

3、正常情况下,必须让正在作业的养路机械先行。

4、在较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让下坡车先行。

5、空车让重车先行。

6、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7、支线车让干线车先行。

8、在坡道、弯道和交叉路口,各种车辆都应让路于重型卡车,小型车辆应让路于大型车辆。

9、一般车辆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先行。

0第二十九条?车辆行驶过程中,轻型车辆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1.4m,重型卡车的侧向最小安全距离应为3m。

第三节?驾驶规定

第三十条?遇有风、雨、雪、雾等天气不好的情况,能见度大于30m时,应打开防雾灯、大灯;能见度小于30m时,不得行驶,应停在路面右侧安全位置,同时开大灯或使用闪光灯。

第三十一条?行驶中应随时注意车辆仪表指示情况及刹车、转向等机件运转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停车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三十二条?发动机发生故障时要认真检查和修理,不准采用向化油器阻风口加注燃油的方法启动发动机,防止回火造成事故。

第三十三条?开车前应要注意检查轮胎的气压状况,防止轮胎缺气或螺丝松动引起钢圈弹出伤人。

第三十四条?进入车底部维修检查时,首先熄火并拉紧手闸,关闭电门,将车门锁好,前后车轮要掩好,防止溜车伤人。车底下有人作业时,应在驾驶室明显地方悬挂不准启动发动机的警示牌,以防车动伤人。

第三十五条?车辆在加油站加油时,应遵守油库有关防火制度,并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

第三十六条?车辆起步前,必须鸣号(笛)警示。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打开应急灯。

第三十八条?车辆制动、转向、灯光等发生故障时,需修复后方准行驶;故障车须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段,应在车身后设警示标志,夜间应开示宽灯、尾灯、闪光灯。

第三十九条?行车过程中需要停车时,必须选择靠道路右侧的安全地点,但不准停放在坡道上。若在坡道上发生故障停车时,必须保证打掩和作好警示标志。

第四十条?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必须关闭发动机,切断电源,给上停车制动,并锁好车门。

第四十一条?在下列地点不得停放车辆(故障和紧急情况例外):

1、通勤车站、加油站、消防救护车库门口和消防栓等10m以内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狭路、桥梁、地中?和仓库大门15m以内地段。

3、各种采掘设备的作业半径内、主要运输干道及汽车的盲区内。

第四十二条?矿内各类生产车辆,如平板拖车、推土机、挖掘机、工程车辆及重型卡车、各种前装机等未准许可严禁驶入矿行政办公区,因工作需要必须经矿调度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拖板车的行驶,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调度部门批准,并设警戒或标志,夜间应采用发光/反光标志。

第四十四条?在采场生产现场停放车辆时,应停放在平地上。对地表不平可能造成溜车的,由该车驾驶员负责打掩,确认安全后方可检查。

第四十五条?超高货物的运输,其高度大于各类线路(管路)安全高度的净空时,需要临时支高、拆除线路(管路)或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时,应同所属单位协商并征得同意,经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矿调度后,由有关部门施工。

第三章?指挥车辆管理办法(含施工单位)

第四十六条?为了加强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统一由设备管理部调拨至各使用部门。

第四十八条?调拨至各使用部门的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部门的部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指定固定的车辆使用人,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五十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必须具有所驾驶车辆对应的驾驶证及矿内准驾证。

第五十一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不得在未经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下借予其他部门??用,更不得擅自借给外单位。

第五十二条?禁止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行为,一经发现,按矿内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禁止疲劳驾驶。

第五十三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轮胎、外观等),如发生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相关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矿区内行驶的车辆,车辆驾驶者必须严格遵守露天矿矿内交通规则,必须配有警示标志(旗杆、安全标志灯、安全警示灯等)。

第五十五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使用人不得擅自将矿用无照指挥车辆开出矿区,如需要到旧县加油站加油必须有部门负责人批准,外出加油期间不得在外逗留,禁止驶出加油站路线以外的区域。如驾驶者不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部门负责人及驾驶者承担。

第五十六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完备、外观良好。

第五十七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五十八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如出现故障,及时与设备管理部联系,确定故障后,按照设备管理部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车辆修理审批单,设备管理部接到矿领导签字确认的车辆修理审批单后及时安排外委修理单位对故障车辆实施修理。

第五十九条?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常规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填写相应的车辆保养审批单,统一安排保养。

第六十条?如发现任何违规情况,所有责任由矿内指挥、工具车辆的使用人及该车辆使用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此制度由发布起开始执行。

第四章?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二条?为了规范公司车辆,外出办公等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六十三条?公车管理

1、公车使用

(1)所有车辆均由公司办公室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配。

(2)用车范围:接送关系企业主管或重要宾客;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税务等业务;办公室接待政府职能部门用车等;各部门用车;必须符合;a)所去之处无公共交通工具可乘达;b)时间紧迫、乘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工作的完成;员工出差一般不允许开车,因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借车;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3)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准用于办私事,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4)使用车辆前需在办公室登记,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登记行车事由,来往地点,公里数,使用车人员签名,返还时间,借车人应完整的填完信息后连同钥匙一起交于办公室。

(5)借出的车辆没有特殊情况需当天返还。

(6)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及时查询违章情况,交付当事人处理。

(7)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2、事故处理

(1)凡因违章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特别是无照驾驶或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的,发现情况即免职处理,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1000元以上的处罚。

(2)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当地警察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及时处理保险公司理赔手续。

3、车辆检修

(1)机动车辆的检修,注明检修内容及有关情况,经核准后方得送到定点修理厂进行检修。

(2)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要电话请求主管领导,否则其维修费用不给予报销。

(3)因本人原因引起的维修,发生的一切维修费用都由使用者承担。

(4)车辆维修费,由公司登记入册,年终随车辆其他费用一道公布。

第六十四条?节假日年车辆管理

节假日期间所有车辆统一停放到公司前、后院,因公外出车辆必须提前填写公车使用审批单,说明公出事由、时间、地点,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审批单交由办公室备案,如未填写审批单,一律视为公车私用。

第六十五条?严禁矿内无牌照车辆驶出矿区。

第五章?特种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矿区特种车辆指: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火工品车、油罐车、工程抢险车及矿规定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七条?运载火工品或危险物品的车辆在矿区内行驶时,必须设有明显标志。

第六十八条?大型吊车或拖板车如果占用交通线路需临时阻断交通,要由矿生产区批准,并设警示标志。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辆与洒水车会车时,双方应谨慎操作,洒水车驾驶员应暂停喷水,严禁其它车辆尾随洒水车后冲洗车辆。

第七十条?洒水车洒水时,要做到遵循以下规定:

洒水车要求做到24小时不间断洒水降尘工作。

洒水作业时要时刻注意行车安全,要匀速运行,对烟尘大的区域要求重点消尘,但不能过度而影响生产车辆运行,尤其坡道处,一定做到点洒。

坡道处洒水时,水车司机要严格控制洒水量,坡道转弯处不能洒水消尘,避免因洒水而造成车辆碰撞事故发生。

在挖掘机作业现场洒水作业时,掌握好水车和挖掘机的安全距离,避免刮碰。

不需洒水时,应立即关闭水阀。

为确保露天消尘工作,水车做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出动率。

水车作业不许出带病车,有问题及时联系检修。

第七十一条?生产区负责对矿区内洒水车辆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对矿区内施工单位洒水情况进行安全质量奖惩。

第七十二条?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和安全监察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干线行驶中不受规定速度限制(须鸣笛或警示灯示意)。

第七十三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必须由专用车辆装运,并设有特殊标志,不能与其它货物混装。专用车辆要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十四条?运载油质、油类物资和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遵循以下规定:

必须备有消防器材。

严禁在可能引燃、引爆地段停留或装卸,严禁吸烟和带有明火。

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熟悉该设备的构造、性能、用途、做到四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检查、会处理故障。

在行驶停车期间,应与高压线、仓库、建筑物和人口稠密地点及其他车辆,保持一定距离。

管路漏油、接地线损坏或断裂时,都不允许工作,不许用金属敲打加油车上的零件,以免发生火星,加油车上必须配备灭火器,如果油罐的油料冻结,不得用火来加温,应用热水,蒸汽融化或者将车开入暖房中解冻。

进入油罐内工作时,必须打开前后两个入孔盖,使空气对流,油罐前面必须有人防护,进入有关的人员最好戴上防毒面具或用软管通入新鲜空气。

第七十五条?装有危险物品的车辆中途停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驾驶员和押运人员要认真执勤,不得随意离开车辆。

第七十六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设置防静电接地铁链。

第七十七条?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停留在规定的车库或停车场内。

第六章?外来车辆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出车辆管理,维护良好的矿区治安秩序,保障企业人员、财产安全,促进生产经营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十九条?公司的公务车、生产用车、私家车、业务关系车、基建、大修车辆须按公司规定到保卫科办理通行证。

第八十条?所有出租车辆严禁进入矿区,对未经允许私自进入场区的出租车辆,给予1000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所有出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主动接受门卫查验;公安、消防、救护、抢险、上级检查车辆出入场区由保安指挥疏导,确保通行。

第八十二条?车辆进入场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严禁无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非生产车辆进入生产区。

第八十三条?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规定停车区域内,所有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整齐停放。

第八十四条?各单位要害部位、作业区、库房门前,禁止一切车辆停放。

第八十五条?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矿坑时,必须由业务相关部门或施工单位人员带领经矿保卫部门备案,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十六条?处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当事人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交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章?运煤车辆管理办法

第八十七条?为了加强运煤车辆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产品质量,计量准确,煤场安全和产品销售工作有序进行,使广大客户及时顺利运营,营造良好窗口形象,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八十八条?煤场、采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或闲杂车辆通行。

第八十九条?严禁任何人员在煤场、采场内聚众闹事,打骂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发生,违者移交安监科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进入煤场、采场车辆,必须服从门岗管理员、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管理,对乱停乱放等堵塞场内交通者,矿安监科对其进行100-200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任何车辆严禁压磅、堵磅、堵道、占道等行为,若发生压磅、堵磅、占道、堵道者,影响正常生产,除赔偿影响生产损失外,按200-500元罚款。

第九十二条?严禁车辆不除皮,先装煤或调换品种等弄虚作假行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九十三条?杜绝对车号不固定和不正规的车辆除皮装车。

第九十四条?杜绝一车多号和一号多车进出煤场,违者处以500-1000元罚款,并禁止装车。

第九十五条?严格遵守矿内交通规定,右侧通行,限速30km/h。

第九十六条?运煤车辆,在矿内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同时安监科依据矿内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超重的车辆不允许在矿内任何路段随意卸倒煤,违者处以500元罚款。

第九十八条?任何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空车除皮重车过磅时插队,若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影响煤场秩序和形象者,处以50-100元罚款,并停止供煤。

第九十九条?发现运煤车辆偷跑,从重从严处罚,赔偿产品价格或差价外,对购煤单位处以所装产品总金额五倍的罚款。

第一百条?本制度未列举事项,按上级部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人员接送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一条?矿区内所有执行接送人员任务的车辆,严格遵守矿内的交通规则。

第一百零二条?执行接送人员的司机有权拒绝一切"三违"行为和指令。

第一百零三条?接送人员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资质按交管部门规定执行,且必须在的安监部门备案。

第一百零四条?为了保障司乘人员的安全,接送车原则上定车定人操作。严禁将车交给其他非专职人员驾驶;否则,一经举报查实,接送车指定驾驶员和违章操作者一并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接送司机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第一百零六条?接送司机要选择好停车地点,防止溜车,方便人员上下车。

第一百零七条?接送车的安全设施故障或损坏,严禁接送人。

第一百零八条?司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述规定:

1、乘员必须听从司机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关好锁死。

2、开车前,司机应向乘车人员发出警示。

3、人身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4、车辆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上站立。

5、严禁扒车、跳车和乘货车。

6、每辆车应明确乘车定员,不得超员乘坐。

7、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第九章?特殊路段和区域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机动车辆在交叉道口、电缆桥、岔路口、转弯处、陡坡、狭路段、联络道、便道和危险地段不准倒车、调头或超车。

第一百一十条?机动车辆在冰雪、道路凹凸不平地段、泥泞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准超车。

2、不准空挡滑行。

3、不准争道抢行。

4、减速慢行,拉大车距,避免紧急制动,并采取防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严禁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员进入爆破警戒区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原煤卸载区域应选定卸载煤车等候列队路段,两待卸车的前后间距不小于5m,左右间距不小于1.5m,以保证有效的安全距离。在此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环形标志方向行驶,禁止逆行,除临故维修或特种车辆外,与本工作无关的车辆或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原煤卸载区域(含矿区外非生产人员及车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存放易燃、易爆物资的场区时,必须遵守相关防火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采场及排土场的灯车、照明杆等的设置地点不得妨碍行车(或侵入行车路线)。

第一百一十五条?凡进入采场、排土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有警示标志。

第一百一十六条?允许进入爆破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爆破人员的指挥,尤其是炸药车,必须按领车人指挥行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机动车辆进入排土场停车规定:

1、除需进行排土作业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应远离排土线(挡土墙)20m以外。

2、车辆应在距灯车5~10m范围内的安全地带停放。

3、若机动车辆因故障不能按规定进行停放时,驾驶员必须下车警示其它车辆(较长时间故障,由带班负责人负责联系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维修工程车作业时,必须与大型设备驾驶员联系好之后,方可靠近大型设备进行工作。

第十章?交通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公司对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程序,切实加强事故管理,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外委施工单位。

第一百二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

1、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生产指挥中心及安监科,生产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按照汇报程序,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需要上报地方政府和国家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2、各级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因抢救人员或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记载、图示。

第一百二十二条?事故报告的内容

凡发生事故向公司生产指挥中心报告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

(2)伤亡情况、车辆受损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及初步原因判断;

(4)事故后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的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一百二十三条?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标准分级负责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分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1、伤亡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河曲县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以及公司安监科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组接受调查。

2、非伤亡事故的调查

⑴三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⑵重大事故、一级事故、二级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⑶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设备科或鉴定单位提出直接损失清单,经矿有关部门签字确认后,作为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⑷非责任事故需经公司安监科调查核实后方可确定,未经公司安监科认定,以非责任事故为由而不上报的,按隐瞒事故论处。

⑸对于矿外重大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科综合部进行调查处理。

⑹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后,都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报公司安监科室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事故处理

1、各类事故均由事故调查组提出防范措施建议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安监科填写《******煤业各类事故管理台帐》,由事故责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落实。

2、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责任。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3、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着“总结经验,接受教训,使本人和群众受到教育和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原则。根据事故责任分析,按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触犯刑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的,对相关部门、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对交通安全不重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扣减事故单位50%矿建工程外委施工质量奖。

2、无证或未经安监科培训备案的,对驾驶者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0元。

3、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其罚款2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4、在采场作业的机动车辆未配备灭火器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5、机动车辆超员或货车车斗内拉人,对驾驶员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6、损坏交通设施或辅助设施的,肇事者必须加倍赔偿损失,并对个人处罚款1000元。

7、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

8、未在矿安监科办理入矿备案手续且未经许可擅自进入露天采场的车辆罚款200~2000元。

9、将车辆擅自借给非准驾人员驾驶,对车辆负责人罚款1000元。

10、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按照限速路标和规定行车。凡违章驾车、停车、超速、超载的,对其罚款200~50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占用道路施工或完工后未恢复道路的初始状态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0~20000元,对矿方施工代表罚款500元。

12、在矿内发生两次以上违章驾车,经批评教育不改的,通知责任单位将该驾驶员清退。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矿安监科依照本规定对行为当事人和责任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列级事故进行瞒报、谎报。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生产指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0350-8710963

第一百二十九条?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或物证,造成事故原因无法查清的;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告或谎报事故、弄虚作假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本办法由******煤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某建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全防范责任制》)和《市关于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所属国有独资公司、事业部、控股、参股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进行交通参与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交通管理考核指标的管理范围,凡属单位员工、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承租房屋的单位或个人、租赁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使用单位承担指标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依照《安全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经常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外施人员的现代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实行逐级防范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单位负责、逐级履行、部门监管、奖优罚劣的原则,与各项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五条?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交通安全委员会或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分别设立交通安全办公室。各级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在本级行政领导下,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逐级严格履行《安全防范责任制》,定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办法。

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主管交通安全工作。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厂)级应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1至2名,工程项目部、车间确定交通安全员。

第七条?年初各单位的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要与下属单位、员工、驾驶员、外施队、外雇人员(包括外租机动车、租赁房屋人)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或协议书,明确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交通安全责任。

第八条?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

2、对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实施交通安全管理的奖励和处罚。

3、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交通事故统计资料。

4、协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

5、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纳入职业驾驶员的管理范围。

二、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管理措施;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3、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追究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

4、根据《安全防范责任制》,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5、督促检查职业驾驶员证件年审和机动车年检工作;审核集团以外的职业机动车驾驶员调入手续和应知、应会考核工作。

6、发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及时召开交通事故分析会,写出事故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市政府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各项工作部署,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资料和车辆、人员档案。

3、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对全体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4、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参与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调查。

5、积极完成各级领导交办的任务,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必须按照《安全法》和《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使用和行驶。

第十一条?机动车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必须遵守如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车辆检查制度,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严禁故障车上路行驶。

2、机动车必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和反光的故障警告标志。

3、机动车应在停车场存放,防止偷盗、破坏等案件发生。

4、机动车在施工现场、厂区、生活区域行驶应当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5、严禁擅自使用本单位机动车进行旅游活动。

6、机动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车辆机件设备完好,灵敏有效。

7、购置、停驶、报废或卖出的机动车辆,必须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去外埠执行公务必须填写行车路单,进行交通安全交底,严格执行如下制度:

1、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载物)的车辆,由分公司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领导审核批准。

2、执行生活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分公司(分厂)以上主管交通安全的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

3、对未经审核批准驾驶机动车去外埠的,追究单位和车辆驾驶员的责任。

4、商品混凝土专业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行车记录监测设备。大型货车、商砼罐车,要执行书面《交通安全交底指导书》制度,机动车每天执行任务要依据天气、任务、路况、行车路线等情况,由单位派车部门进行书面的交通安全交底,每天完成任务后,由驾驶员签字,交回派车部门保存。

第十四条?单位租借车辆时,应当及时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并检验车辆。租借车辆必须服从使用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私人机动车管理

按照市交通管理目标考核的标准,单位员工中的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的指标要统计在所在单位。集团公司为加强私人机动车的管理,特规定:

1、个人出资购置供本人使用的私人机动车主,须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主动持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到本单位的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2、私人机动车主驾驶机动车外出时,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

3、私人机动车主应按时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部机件灵敏有效。

4、私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含连带责任和损失),由私车车主或使用者负责。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机动车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职业驾驶员

集团内从事专职机动车驾驶工作的,称为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不酒后开车、不强行超车、不超速行驶、不疲劳驾驶、不超载运输等,防止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确保交通安全。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遵守集团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各种交通安全活动。

3、努力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提高安全驾驶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范,防止发生机械事故。

4、驾驶单位机动车时,必须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职业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虽有驾驶证但属非职业的机动车驾驶员驾驶。

5、爱护车辆和随车物品,保持车辆整洁卫生,按规程进行保养。

6、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立即向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

7、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涉及人员受伤的,要注意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22”、“120”报警,及时抢救伤者,查找目击证人,并将伤者的位置做好标记。

8、涉及有关快速处理的交通违章事故,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

《交通安全法》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员工负有宣传、教育、管理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非职业驾驶机动车的,统称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须遵守如下规定:

1、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应主动持机动车驾驶证到本单位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服从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单位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3、借用他人的机动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含连带责任和损失)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机动车车主和使用者负责。

4、未经领导批准驾驶单位机动车外出,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七条?各单位一律不得私招雇佣临时工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经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外雇的机动车驾驶员,所在单位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培训和应知应会考核,经应知应会考核和驾驶资质审核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工作,并纳入单位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外单位调入集团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办理如下手续:

1、用人单位填写统一表格,报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核,进行应知、应会考核。合格后劳动部门凭调入机动驾驶员审批表办理调入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调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劳动部门各执一份备案。

3、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到集团从事职业驾驶工作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一直驾驶相同类型机动车,并无不良安全驾驶记录。雇佣单位须对被雇佣人员进行驾驶资质审核,对审核无误、单位培训合格的,方能安排做驾驶员的工作,并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未经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及考核的驾驶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

5、调入集团的驾驶员应知、应会考核内容:《道路安全法》和《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车辆机械常识;车辆故障排除及保养技术;驾驶操作技术。

第十九条?非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公司(厂)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按第十八条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机动车驾驶工作。

第二十条?交通违法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对其进行交通法律、法规教育。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动车驾驶员,单位要取消其驾驶单位机动车的资格:

1、不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长期不参加交通安全活动,驾驶作风恶劣的;

2、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

3、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第五章?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全体员工、外施人员应当服从单位的交通安全管理。骑车、步行外出时,要讲究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须保持车闸、铃、锁齐全有效。严禁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严禁非残疾人驾驶残疾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五条?严禁骑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允许在市区范围内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

第二十六条?集团员工、外施人员外出时,因本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单位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和影响做出处理。

第六章?宣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交通安全管理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做为日常交通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1、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前,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做到外出开车、骑车、乘车、走路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每年针对冬、夏两个季节的特点,各单位要对驾驶员进行驾驶技能和交通法律的学习培训,并分别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

3、各单位对新入场的外施人员、外聘驾驶员要制定交通安全培训计划,进行入场前的交通安全和机动车安全性能的教育培训及交通法规测试,没有进行培训测试的外施人员和外聘驾驶员不得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要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交通测试等资料整理留存。

4、各单位每年对员工、外施人员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对外施队长每年进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明确外施队长对所属外施人员的宣传、教育、管理责任。

5、各单位要利用各种会议,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明确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发生交通事故的危害性,遵守交通法的必要性。

6、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要与下属单位、外施队、员工、驾驶员等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或协议书。

7、对外出租房屋或租用外单位机动车的单位,在与承租人或机动车产权单位签订承租房屋或租用机动车协议时,必须写明双方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及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时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8、各单位开展的各项交通宣传教育活动,要有文字记录或影像资料备查。

第七章?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和交通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集团的交通安全内业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和格式,要求记录规范整齐真实。

一、内业资料标准格式为:

1、单位交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2、外施队自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成员登记表,(附件三)

4、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登记表,(附件四)

5、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记录,(附件五)

6、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记录,(附件六)

7、机动车登记表,(附件七)

8、非机动车登记表,(附件八)

9、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附件九)

1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附件十)

11、机动车辆检查登记表,(附件十一)

12、交通事故登记表,(附件十二)

13、交通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件十三)

二、文件和制度等资料管理:

各单位根据交通法律、法规制定的交通管理制度、措施、规定以及上级下发的有关交通文件、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总结,应分类归档保存。

三、其它资料管理:

1、责任状、协议书:

(1)每年年初单位与下属部门、员工、驾驶员、外雇人员、外施队等单位和个人签定的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协议书要分别装订保存,保存期一年。

(2)单位与承租房屋和外租机动车的单位签订的交通管理协议书,要长期保存,直至解除租赁关系。

2、培训测试卷:

单位每年组织员工、驾驶员、外施、外雇人员进行交通法规测试,测试卷应当本人亲自答,不允许代答,将答完的测试卷按阶段、分类装订,保存期一年。

四、内业管理要求:

1、内业资料及上报的材料,一律以A4纸为标准。

2、每年一季度前,各单位要将《(附件1)、(附件3)、(附件4)、(附件7)、(附件9)》共五种报表上报集团公司交通办。职业、非职业驾驶员和公车、私车要分别填表。

第二十九条?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验收;公司(厂)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定期检查考核;分公司对基层单位的检查考核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具体考核的项目为:

一、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内业规范(25分)

1、领导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全年有计划、阶段有措施、年终有总结、日常有交通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活动记录。

2、组织健全:有明确的主管领导负责,有健全的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和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干部。

3、内业档案齐全,记录规范。按时上报集团公司及上级要求上报的材料。

二、宣传教育管理(20分)

结合各时期的工作重点,适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声势,重实效的宣传活动,要有文字、影象记录。有固定场所的单位要建立固定的交通宣传专栏。

三、规章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25分)

1、认真贯彻《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内部交通管理制度健全。

2、各级交通安全职责明确。

3、逐级、逐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

四、车辆检查(10分)

机动车辆尾气、车容、车况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安全运行的规范、标准。非机动车辆达到铃、闸、锁、齐全有效。

五、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20分)

全年不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的事故;不发生一次记录6分以上和累积达到12分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交通安全检查以百分验收的形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凡在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集团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列入重点单位管理。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标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以公安部确定的标准,划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共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的责任认定为处理单位或责任人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并执行如下汇报制度:

1、电话报告: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车与人接触造成人员抢救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公司(厂),公司(厂)必须在3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事故快报:直接重大经济损失(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和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厂)级交全通安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了解基本情况,填写事故快报表,于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3、事故处理报告: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不计算事故保险索赔)以上的交通事故,公司(厂)要在事故结案后,填写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4、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要在事故结案后,召开由单位主管领导牵头,相关人员参加的交通事故分析会,并写出事故分析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章?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含)以下的各种交通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

2、重大事故由公司(厂)负责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特大事故和造成影响较大的交通事故,由集团公司、公司(厂)成立交通事故处理小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交通事故责任分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共计五种。对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全部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以下罚款;

2、主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以下罚款;

3、同等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以下罚款;

4、次要责任: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计算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以保险公司赔付后的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第三十六条?发生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果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低于投保额的,保险公司已全部赔付后,对责任人的处罚原则是:负全部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4%;负主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3%;负同等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2%;负次要责任的,处罚实际经济损失的1%。

第三十七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视情节进行处罚。

1、集团下属单位使用集团公司名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造成集团公司交通安全考核指标超标,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上级单位处以警告的,集团公司对该单位进行处罚,每超标一次,罚款1000元。

2、职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死亡事故的,一律取消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第十章?奖罚制度

第三十八条?根据《责任追究规定》,集团交通安全管理实行奖优罚劣制度。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责任事故,交通违章率不超标;交通安全管理检查考核总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为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集体。集团公司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九条?年度内无事故、无违章、爱护车辆、节约油耗和材料消耗、超额完成各项运输任务的机动车驾驶员,由使用单位授予交通安全先进驾驶员,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集团交通管理目标超标,按照《道路安全防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规定》,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对事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参照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因疏于管理,年度内发生1起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特大交通事故,集团公司将根据事故单位的事故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依据《责任追究规定》对事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事故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措施。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对事故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处罚标准:

1、年度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严格按照《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中交通安全控制指标条款执行扣罚;

2、对没有签定《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的改制单位,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1人的,负有次要责任的每起罚款500元;负有同等责任的每起罚款1000元;负有主要责任的每起罚款2000元;负有全部责任的每起罚款3000元。

3、年度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人(含)以上的,按第2款加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1、非司机驾驶机动车的;

2、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酒后人驾驶的;

3、因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违反单位交通管理制度规定,驾驶机件严重失灵车辆的;

5、职业驾驶员私自将单位机动车交给未经领导批准的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的。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驾驶单位机动车办私事的。

第四十三条?系统内对同一交通事故不作双重处罚,但不包括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机动车,对该车驾驶员处以50至100元罚款;不合格且无专人保管的机动车,对该车产权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严重不合格的机动车,做暂扣行驶证和暂扣车牌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违反单位内部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造成机动车丢失被盗的,按治安保卫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交通事故罚款,由企业自有资金支付,处罚个人的由个人支付。

第四十七条?受罚单位或个人需在接到罚款通知书15日内向签发部门缴纳罚款,由签发部门将罚款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不按时缴纳罚款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转帐划拨,对个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八条?交通罚款款项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单独立户,用于加强集团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身在内。

第五十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措施或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集团公司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地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集团公司建安(20**)364号文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篇4: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对驾驶员、车辆、乘车人的安全要求,对车辆、驾驶员的证件、准入管理、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及车辆保险办理等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五采气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内部、外雇车辆及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四条第五采气厂交通安全实行厂、车管单位、车队(班)三级管理。质量安全环保科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辆分散管理单位(维修抢险大队、气田测试中心、米脂消防队、产建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设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度、办法的修改制定。

(二)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考核及事故调查与处理。

(三)负责车辆保险的办理,参与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

(四)负责驾驶员准入审查,准驾证办理。

(五)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运行状况下的交通安全分析与管理。负责各类交通安全警示信息的发送。协助信息管理部门完成系统更新与维护。

第六条生产运行科是车辆调派、使用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内部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安装。

(二)负责外雇车辆准入阶段车载GPS监控系统的审查。

(三)负责生产车辆调派管理,生产车辆运行动态监控及检查、考核。

(四)负责外雇车辆的准入审查,签订运输服务或车辆租赁合同,包括安全条款或HSE合同。

(五)负责车辆管理调控的日常管理和监控。

(六)负责车辆年检、审、验的组织安排。

第七条数值化与科技信息中心是车载GPS监控系统、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建设,软、硬件故障排除及检修,网络平台信息更新与维护,确保车载GPS监控系统和车辆交通车辆管理调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负责各级用户的建立与管理。

(三)负责联系安装厂商进行日常性的回访或检查。

(四)负责新进车辆车载GPS监控系统的接入。

第八条负责我厂集中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交通安全检查,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内部、外雇(聘)驾驶员的管理、教育考核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组负责本单位雇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厂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品车辆运输车辆押运员的管理、教育。负责车辆出入各倒班点的审查、登记。

第十一条各用车单位负责配属车辆日常调派、监督及乘车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车辆上户、检、审、验,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等工作由车辆所属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配属车辆在交接、维修期间由车管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章日常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生产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制度,特种车辆(制氮车、消防车、气田测试车)实行各专业单位分散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车管单位必须制定年度交通安全目标、工作规划和实施措施,实行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严考核,硬兑现。

第十六条对驾驶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一)定期教育:

⒈车管单位每周不少于2小时,组织驾驶员和车管干部对本队(班)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查隐患、堵漏洞、订措施。

⒉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第一个周一晚上召开厂级驾驶员安全例会,所有驾驶员必须参加,例会内容包括案例分析、制度宣贯、情况通报、技能培训。

(二)技能培训:

车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开展技能培训和有针对性内容的现场演练,每次活动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参加人员要登记,记录资料要齐全。

(三)出车前安全讲话:

车管干部要坚持每天早上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内容要结合当天任务、天气、道路、环境等具体情况有的放矢。

(四)日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向车管单位下达调度计划。

(三)车管单位根据用车计划,进行车辆分配,用车单位按照“一事一路单”的管理办法,负责日常配属车辆调派与管理。

第二十条临时外雇车辆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外雇用车计划报厂调度室。

(二)生产运行科审核后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组织符合标准的外雇车辆,签订临时雇用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内容必须包含双方的安全约定条款。

(三)用车单位对外雇车辆的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填写《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

(四)相关部门审核出行程序时,必须同时审核《外雇客(货)运车辆车况检查表》。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无检查表,各相关单位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五)严禁用车单位人员乘坐外雇货车、吊车及农用车。外雇客车行驶,用车单位必须指定干部押车。

(六)独立倒班点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临时外雇车辆,均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按照厂规定与正规运输公司签订《临时用车协议》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甲醇、污水罐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每天17:00之前将甲醇污水拉运计划报厂调度室,由厂调度室统一安排。

(二)甲醇污水拉运过程严格按照《甲醇、污水拉运细则》、《污水、甲醇交接凭证实施细则》执行。

(三)独立倒班点日常甲醇、污水拉运,生产、生活用水拉运,由独立倒班点的车管单位负责组织,若遇特殊情况,由厂调度室负责组织。

第二十二条独立倒班点的车辆调派与管理

(一)独立倒班点的配属车辆,由厂指定驻外单位统一管理和日常调派。管理单位设立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司机例会、路查路检,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二)车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驻外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体系,设立驻点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日常检查检验(包括出车前检查和回场检验)、动态监控、驾驶员出车前安全讲话、协调车辆、驾驶员在换班、维修过程中的车辆保证等工作,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

(三)17:30及雨雪雾天气出车必须经用车单位领导审批。

(四)七座以上客车发放,按照厂有关规定执行,各独立倒班点用车单位无权私自审批、放行。

(五)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对车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七座以上载人车辆调派

(一)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调派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乘车人逐一审查和确认,由厂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不在时,由值班厂领导审批。

(二)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必须由厂主管部门指派懂交通安全的专人押车,行车路单确认指派人、押车人、驾驶员后生效。

(三)押车人要认真履行车辆行驶监督职责,做好行车过程的安全监控,有权对驾驶员、乘车人员的违章行为按照厂规查处或上报。

(四)七座以上载人车辆的通行必须严格按照交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长途车的调派与管理

(一)离开气田生产区域,目的地远于定边以西(含定边县城)、延安以南(含延安市区)、鄂尔多斯以北(不含鄂尔多斯市区)或山西等地的各种车辆,通称为长途车。

(二)长途车辆由用车单位经车辆交通管理调控系统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审查,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核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厂领导审定后方可出行。

(三)长途车归队后由车管单位及时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科报告。

(四)因天气、人员、任务、设备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归队车辆,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由厂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执行。

(五)探井管理作业区前往边远气探井区域进行作业或矿权巡护时办理日常用车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17:30之后、雨雪雾天气因特殊情况必须出车的,需经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出厂车辆都必须到门岗验证行车路单,下列情况门岗不予放行。

(一)超过申请出车时间1小时或无路单。

(二)夜间及雨雪大雾天气出车,路单没有相关科室及主管领导签字。

第二十七条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即交点火开关钥匙、行驶证和准驾证,定点封存。长期停驶、节假日停驶的车辆要封存)。车辆使用单位提前3天向生产运行科(厂长(党委)办公室)上报用车计划,车管单位根据需求安排停驶车辆,提前1天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备案,并作好停驶车辆封存措施。

第二十八条车辆行驶路单的管理

(一)所有出行车辆必须办理电子路单。

(二)路单有效期为1小时,过期失效,车辆出行必须再次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行车路单由车辆调派单位签发。

(四)行车路单必须按项如实、规范、准确填写。

第二十九条第五采气厂车辆(包括外雇车辆)禁止从事员工、家属、学生的集体旅游及节假日探亲、访友等非生产活动。

第二节出车前的检查

第三十条车管单位根据车辆保修周期,按时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三十一条车管单位要根据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要求,出车前检查车辆状况,严禁车辆带病运行。检查要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二条出车前,车管单位要保证车辆安全附件(铁锹、掩木、急救包、灭火器等)齐全完备,冬季车辆运行必须配备防滑链。

第三节车辆行驶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配属车辆早晨上班时间到用车单位报到,由用车单位负责调派。

第三十四条我厂实行司乘监督制,所有乘车人员均为车辆安全监督员,按照乘车人的职务、职称、工龄依次负有不同程度的监督责任,第一安全监督人对本次行车负有主要监督管理责任。罐车押运员为所押运车辆的安全监督员。

第三十五条乘车人的责任与权利:

(一)乘车人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能有干扰、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的行为。

(二)不得违章指挥,不得提出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我厂规定的要求。

(三)车辆未停稳时,不准上下车,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准把头手等伸到车外,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四)所有乘车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文明、安全乘车。

(五)当车辆遇到险情时,乘车人有责任协助驾驶员解决问题。

(六)乘车人必须对驾驶员行使过程进行监控,如发现有超速、单手扶方向盘、边开车边接电话、吸烟等违章现象有权制止。

(七)对于有违章驾驶行为的车辆有权拒乘,并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被拒乘车辆应及时到车管单位报到,违章驾驶员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驾驶员的责任与权利:

(一)必须严格遵守各类交通安全规章细则。

(二)必须接受乘车人员的监督及合理建议。

(三)严禁私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四)有权纠正乘车人员不系安全带等违章行为,在不安全行为未整改之前,有权拒载。

(五)有权拒绝乘车人员擅自改变行车路线、超时行驶,超速驾驶、超载行车等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一切要求。

第三十七条罐车驾驶员、押运员除以上职责外,还必须严格落实甲醇、污水拉运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生产运行科、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根据用车单位的车辆运行监督记录,对车管单位或用车单位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对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由于生产或工作需要,必须改变行车路线的,由乘车人员或用车单位相相关部门或单位讲明原因,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驾驶员在疲劳和生病时不应驾驶。行驶途中,应以2小时为间隔停车休息一次,每次休息不少于5分钟。

第四节?车辆归队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车辆在17:30仍未归队的,车辆使用单位要及时询问情况,并向车管单位讲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车辆回厂之后,由门岗点击收车,车辆安全责任管理主体由用车单位向车管单位自然转移。由车管单位负责车辆的检查与管理。

第四十三条车辆归队后,要严格遵守“一交一定”细则,(即:交点火开关钥匙,定车定位存放)。

第四十四条车管单位每日进行对车辆抽检,全部车辆在10天内回场检验率达标,做好记录并签字留存。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再派。

第五节交通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辆一般安全技术条件。

(一)车况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喇叭、雨刮器等部件牢固、有效,使用灵活可靠。

(二)进入油气场所的车辆按规定配戴防火帽。

(三)安全附件(铁锹、防滑链(冬季)、掩木、急救包、灭火器、故障警示牌等)齐全完备。

(四)备有常用的维修工具。

(五)禁止乘坐人数超过核定人数。

(六)在道路通行条件正常情况下各类生产、指挥车辆乘车人员不得超过5人(包括驾驶员)。雨雪雾天气行驶车辆、7座以下长途车辆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包括驾驶员)。

(七)禁止货车、客货车车箱载人,物品包装牢固、严密。

(八)特种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不得用于非专业的其它方面,不得将其当客车或货车使用。执行任务时,车上只准乘坐工作人员,不得搭乘其它非工作人员。

(九)甲醇、污水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除押运员外禁止搭载其它人员。

(十)以上车辆必须针对乘坐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带,并且性能完备。

第四十六条车辆装载的要求。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有关车辆装载的规定装车。

(二)特殊情况下,装运货物超过规定时,必须提前报请公安机关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三超”货物拉运手续。

(三)拉运“三超”货物时,必须在超出部分的货物上面设安全警告标志(白天用小红旗,夜间用红灯),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并有专人押运。

(四)装载货物长度超过车箱时,不得将后牌照号、尾灯和刹车灯遮住。

第四十七条装载危险物品的规定。

(一)执行危险物品运输任务、必须选派思想好、驾驶技术熟练、熟悉道路情况的驾驶员。

(二)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不得与其它货物混装,专人押运,并不准他人搭乘车辆。

(三)行驶途中,提高警惕,中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四)拉运液化天然气、汽油、乙炔气、甲醇(含醇污水)、氢气等物品的车辆,必须在车前、车后挂安全警告标志。

(五)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持有危险物拉运操作证。

(六)拉运易燃危险物品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前置,并装静电接地线。

(七)车辆在中途停放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不得在村镇等人员众多的地方停车。停车后押运人员不得远离车辆。装运易燃易爆物品时,严禁烟火。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辆行驶速度规定

(一)载人车辆遇道路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速度上限规定如下:

⒈小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10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7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上30公里/小时,油区柏油道路上为40公里/小时,非正规公路为20公里/小时。

⒉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在高速公路上不高于70公里/小时,一级公路上为50公里/小时,普通公路上为40公里/小时,城镇街道道路30公里/小时。

⒊进入基地或遇有低于上述规定的限速警示交通标志,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二)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公里/小时。

⒈通过胡同、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隧道时。

⒉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⒊遇风、雨、雪、雾天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

⒋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⒌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⒍进、出非机动车道时。

(三)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⒈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⒉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⒊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九条雨、雪、雾等恶劣天气除单位通勤车(如榆林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米脂天然气处理厂倒班车等)经三级审核、审批合格可以放行外,禁止其他七座以上载人车辆出行。7~19座载人车辆禁止在四级砂石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20座以上载人车辆禁止在柏油路面等级以下的道路行驶,禁止上山送班。

第五章驾驶员及证照管理规定

第一节驾驶员管理

第五十条本细则所指的专职驾驶员是指以驾驶为职业的厂内在册员工。兼职驾驶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进行车辆驾驶的人员。外聘驾驶员是指第五采气厂直接面向社会聘用的驾驶员。外雇驾驶员是指外雇车辆配属驾驶员或外部公司劳务输入第五采气厂从事车辆驾驶的驾驶员。

第五十一条驾驶员必须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执照(以下简称驾照)。军用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照)须换取地方驾照。具有驾照的驾驶员,必须取得《准驾证》后,方可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五十二条驾驶员在驾车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相关证件,遇到路查路检时,应主动出示。

第五十三条驾驶员驾驶的车型不得高于驾照规定车型。禁止外聘驾驶员驾驶厂内小轿车、大客车等车型。外聘驾驶员如驾驶本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外雇车辆在公司审批准入后,在7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准驾证。外雇驾驶员需要更换时,按上述程序必须重新办理准驾证。外雇车辆驾驶员违章行车构成车主违约,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的技能、素质水平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兼职驾驶员:

⒈在驾驶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的在岗人员。

⒉身高:男165cm以上,女160cm以上。

⒊视力:两眼均为5.0以上(包括矫正视力)。

⒋辨色力:无全色盲或赤、绿色盲。

⒌听力:两耳距音叉50cm能辨明方向。

⒍心、肺、血压正常。

⒎无精神病及妨碍驾驶机动车的其它疾病。

⒏年龄在二十三周岁至五十周岁。

⒐经驾驶理论知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的。

⒑无严重违章或交通肇事记录的。

⒒5年以上连续驾龄(含5年)。

(二)长期(半年以上)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

⒈符合国家法规以及专职驾驶员有关要求。

⒉7座以上的中轿、大轿的驾驶员必须持A1照。

⒊公务车、生产指挥车的驾驶员必须持A2照以上。

⒋生产车的驾驶员必须持C1照以上。

⒌被雇用车辆的《运输市场准入证》、《运输服务安全合同(协议)》(外雇驾驶员)。

第二节准驾证管理

第五十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厂内、外聘(雇)及兼职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

第五十七条所有驾驶员包括兼职驾驶员均须在车管单位注册。驾驶员户籍必须按照要求逐项认真填写,任何人不得涂改。

第五十八条准驾证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有效期满或换发新证时交回质量安全环保科。准驾证丢失、损坏、过期或准驾车辆变更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准驾证或换证。

第五十九条准驾证注销的驾驶员,如重新办理,执行上述办法。

第六十条因岗位变化或工作调动,驾驶人员不在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及时收回准驾证。行驶区域、驾驶车辆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办。

第六十一条内部驾驶员离开我厂时,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准驾证交回厂质量安全环保科,否则人事组织科(车管单位)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六十二条准驾证的办理

(一)专职、兼职驾驶员的准驾证是经本人申请,车管单位同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主管厂长审批后发放。

(二)驾驶7座以上载人车辆的《准驾证》须到质量安全环保处办理。

(三)长期外雇车辆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准驾证的办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关于印发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由车辆管理单位(合同签订单位)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四)新调入的内部驾驶员,由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按《准驾证》申办程序办理。

(五)干部兼岗驾驶人员的办理依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程序执行。

第六十三条准驾证的考核

(一)驾驶员初次或重新办理准驾证必须参加考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组织,用人单位参加。

(二)考核分资格审查、理论考试、实践考试三部分。

⒈资格审查包括证照审查,体检证明。

⒉理论考试包括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和规章细则,异常天气、复杂道路、危险情况时的安全驾驶知识,车辆的总体构造、主要装置的作用,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使用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紧急情况的处理等相关知识。

⒊实践考试包括在没有障碍的场地驾驶车辆的能力和在实际道路上正确操纵驾驶机动车的能力;遵守交通法规行驶的程度,驾驶姿势及观察、判断、预见能力及综合控制车辆的能力。

(三)考试办法。

⒈理论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等知识的考题为70分,安全驾驶、伤员急救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车辆的构造、使用、日常检查、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方法等知识的考题为15分。

⒉实践考试的总分数为100分,包括操纵驾驶机动车,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观察、判断、预防、应变等综合驾驶能力三项内容组成,按照我厂具体情况制定考试项目。

(四)考试合格标准。

⒈理论考试得分数在80分以上。

⒉实践考试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⒊两项考试有一项不达标,即可判定为不合格。

(五)准驾证记录内容:

⒈准驾证编号。

⒉驾驶员姓名、年龄、出生年月。

⒊雇(聘)用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⒋合同编号(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⒌车主单位(外雇驾驶员、外雇车辆驾驶员)。

⒍工作岗位(专、兼职驾驶员)。

⒎驾驶证档案编码(专、兼职驾驶员及外雇驾驶员)。

⒏初次领证时间、准驾车型、有效期。

⒐发证机关签章。

⒑准驾证右下方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第六十四条准驾证的注销

驾驶员有以下行为者,质量安全环保科有权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证,停止其驾驶行为:

⒈酒后驾驶机动车。

⒉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⒊拒绝、阻挠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或检查逃逸。

⒋违规操作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⒌驾驶与准驾证指定车型不符的车辆,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已造成事故。

⒍驾驶员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3次以上。

⒎受国家法律制裁。

⒏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

⒐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再驾驶车辆。

⒑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车辆。

⒒其它经查实符合注销准驾证的行为和现象。

⒓在路查期间,驾驶员拒不出示相关证件。

⒔年度审验不合格。

第六十五条准驾证的审验核发

专、兼职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2年,外雇(聘)载人车辆驾驶员《准驾证》有效期为1年。准驾证由车管单位提前30日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审验核发。

第六十六条外雇货运车辆和临时外雇载人车辆驾驶员不发《准驾证》,但其技能、素质水平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考核符合我厂相关规定后,方可从事我厂的运输服务工作。审查、考核记录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备案。

第六章?交通事故管理

第六十七条交通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一)交通事故按照后果大小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A、B、C级)。

⒈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⒊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⒋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⑴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⑵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⑶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与毁坏财产价值的总和。包括:

⒈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⑴医疗费(含护理费)。

⑵丧葬费及抚恤费。

⑶补助及救济费。

⑷歇工工资。

⒉善后处理费用

⑴事故处理费。

⑵现场保护、抢救费用。

⑶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⑷清理现场费用。

⑸处理事故的其它(接待、交通)费用。

⒊财产损失价值

⑴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⑵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六十八条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层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⒉一般事故A、B级,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⒊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报质量安全环保科和厂主管领导。

(三)质量安全环保科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长油字[2008]41号相关规定填写事故快报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四)对承包商交通事故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和上报。

第六十九条事故调查

(一)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调查,填写事故报告,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二)一般事故B、A级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三)较大事故报油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由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或配合国家、地方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要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查明事故原因,划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按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七)事故责任分为:直接(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七十条事故处理

(一)处理权限

⒈发生一般事故C级由基层单位上报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审定。一般事故B级由基层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质量安全环保科初审,厂HSE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按油田公司要求上报。

⒉发生一般事故C级,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到质量安全环保科说清事故情况。发生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向厂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二)责任追究

1.发生交通亡人事故,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及安全环保责任书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2.发生一般事故B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2000元罚款;属驾驶员责任的,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外聘(雇)驾驶员予以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10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3.发生一般事故C级。

⑴负直接(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者,内部驾驶员调离驾驶员岗位一年,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外聘(雇)驾驶员予以经济处罚或清退。

⑵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500元。

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发业绩奖金300元。

4.发生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停车反省1-3个月,全额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予以通报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隐瞒或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经过核实,属于一般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警告处分。重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过处分。特大事故的,给予单位领导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七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应按照审批的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发生事故后除按前款处理外,还要给事故单位及用车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按照单位业绩合同及安全环保责任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事故建档、记录和统计

(一)所有事故在事故发生的5日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二)重特大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有完整的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⒈事故登记表。

⒉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处理文件。

⒊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⒋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⒌物证、人证材料。

⒍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⒎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⒏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⒐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⒑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⒒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⒓调查人员的名单、职务、单位、专业特长。

(三)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

⒈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⒉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存档,并报油田公司备案。

第七章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

第一节安装、使用、维护

第七十五条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厂内部车辆、气田产建项目组雇用车辆、生产运行科或厂内其他单位长期外雇车辆。凡新购、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各类内部车辆、外雇车辆均应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纳入第五采气厂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第七十六条第五采气厂新购内部车辆,在投入运行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安装GPS车载终端设备,并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内部车辆申请报废、停用前,生产运行科应联系指定供货商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拆除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可用于新购内部车辆的安装。

第七十七条拟进入第五采气厂运输市场的外雇车辆,在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前,生产运行科必须审查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及完备情况,并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长庆油田公司运输市场准入证》。车辆运行前报请采气工艺研究所进行系统测试成功后,方可运行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安装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更换服务车辆,新准入车辆可安装原服务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

第七十八条各车管单位或驾驶员要熟悉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要求,未经许可禁止改变仪器参数设置,禁止关闭、拆除、停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

第七十九条驾驶员在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上报车管单位、采气工艺研究所,通过厂家或指定地点及时维修和更换。

第八十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长期雇用车辆,在服务合同签订后必须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缴纳2000.00元设备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一条安装第五采气厂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的外雇车辆,因运输服务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不在我厂继续服务,生产科、产建项目组应及时回收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质量安全环保科在确认设备完好及扣除考核金额后,足额或部分退回使用保证金。

第八十二条车载GPS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各单位HSE业绩考核。

第二节监控管理和考核

第八十三条生产运行科、应在各生产调度室设置车辆GPS监控调度中心,对车辆运行动态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八十四条车载GPS监控系统的监控和考核实行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车管单位(车辆调派单位)两级管理制度,监控判定的标准依据第五采气厂、长庆油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记录的数据作为车辆、驾驶员、车管单位、用车单位违章违规考核和交通事故分析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五条各车管、调派单位按照车载GPS监控系统管理权限,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车辆运行动态,发现超速、超区域和紧急报警,必须使用短信发送平台或电话联系的方式,及时提醒驾驶员及时纠正,保障行车安全。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并建立记录。

第八十六条车管单位每月监控不少于40台次,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监控不少于20台次,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第八十七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在每月的驾驶员安全例会上通报车载GPS监控系统发现的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八章机动车辆保险

第一节机动车辆投保

第八十八条所有车辆保险办理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授权后方可办理。

第八十九条生产运行科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科通报机动车辆在用、停用、报废和购入信息,填报《机动车辆保险通知单》,并送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九十条应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确定保险费率低、服务态度好、出险速度快、赔偿合理、及时选择保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委托审验的除外)。禁止与保险公司签订具有垄断市场不公正条款的协议或合同。

(一)机动车辆上年保险期限到期前10日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与保险公司洽谈保险事宜,办理投保、续保或终止保险手续。

(二)质量安全环保科将投保单及保险公司的收费票据送主管厂领导审批,并交财务资产科。

(三)财务资产科审查后,按照规定办理付款。

第九十一条机动车辆投保原则上只进行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驾驶员及乘车人员险的投保,确因生产需要,增保其它险种的,必须经主管安全生产厂领导同意。

第九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建立包括投保公司、险种、费率(含附加费率)、投保金额、车辆运营情况、事故情况、赔偿情况、是否续保、无赔偿优待、理赔、保险证等在内的车辆保险管理台帐。

第九十三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及时发放保险证,并进行发放登记。

第二节事故理赔

第九十四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车管单位应迅速向当地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报告质量安全环保科、生产运行科(项目组)。车管单位负责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质量安全环保科协助车管单位作好机动车辆肇事后的理赔工作,并作好事故及理赔记录。

第九十五条事故理赔后,不免除肇事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肇事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及《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节无赔偿优待

第九十六条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按照《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关于“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偿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的规定,应参照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优待的实际享受情况,争取按最高比例执行。

第九十七条无赔款优待金用于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交纳的抵减,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单位或个人,形成帐外资金。

第九十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在选择保险公司时应相对稳定,争取使无赔款优待能较好的落实。

第四节责任追究

第九十九条车辆保险费用在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问题,将根据管理环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领导的责任;若不能及时办理投保、续保、撤保、理赔等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车辆保险费用经管人员发生的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章交通安全处罚

第一佰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对当事人进行警告。

(一)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二)由于维护不当、检查不及时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污损、遮蔽、信号阻断,但能及时进行整改。

第一佰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在检查、修理后,未及时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暂时失效。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3-5分钟(含3分钟)内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非人为因素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及时向车管单位汇报。

(四)GPS监控显示行驶路线超出规定范围,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二条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200元/次罚款处理。

(一)车辆检查、修理后,未检查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丢失数据7天以上,但未造成设备损坏。

(二)GPS监控显示连续5分钟以上(含5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10%以内。

(三)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50%以内。

(四)由于维护、使用不当等行为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附件损坏,未能及时上报。

(五)GPS监控显示超区域行驶,不能及时改正但未造成事故后果。

第一佰零三条下列行为,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500元/次罚款处理并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

GPS监控显示连续3分钟以上(含3分钟)超过第五采气厂车辆管理规定时速30%以上。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元。

第一佰零四条驾驶员违章月累计超过3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收回准驾证,停车学习7天后,由车管单位向质量安全环保科提出申请,重新发放准驾证。

第一佰零五条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单位或部门根据行为造成的影响,给予当事人800.00元罚款处理,同时追缴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损失,造成恶劣影响者予以清退或调离本岗位。

(一)故意污损、遮蔽、阻断GPS监控系统设备或故意损坏车载GPS,造成GPS监控系统设备失效。

(二)人为断电、拔线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数据丢失。

(三)超过以上处罚标准的其它超速、超限行为。

(四)故意造成车载GPS监控系统故障的其它行为。

第一佰零六条外雇车辆的考核处理以书面形式通知车主或驾驶员确认后,从其GPS使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一佰零七条未按照“一事一单”执行车辆日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0.5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0.2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0.5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2000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公安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平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篇5: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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