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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10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

1.1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非计划检修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计划检修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1.6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

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

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

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

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

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二类障碍: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

3.2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异常:

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行不正常的事件

4.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立即停运,进行处理:

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

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

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

5)设备运行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4.2下列情况应积极联系处理,并加强监视:

1)设备套管有裂纹或有严重放电现象;

2)设备中油色或油质不合格;

3)设备内部声音异常,但无放电声;

4)设备严重漏油;

5)设备引线接头发热变色,但未熔化;

6)设备温度异常升高,但未超过最高允许值;

7)设备振动过大但未超过允许值;

8)设备的机械损坏未到危险程度;

9)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

10)中控监控中断不超过30分钟;

11)远动数据信号不准确;

12)断路器、隔离开关误动或拒动;

13)35KV及以上主保护停运不超过30分钟;

5.本标准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篇2: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情况上报制度

1、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煤矿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采取安全措施。并以传真或网络方式上报,同时要在处理过程中每半小时和警报消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备案。报告必须有矿值班领导签字。

2、值班人员发现系统无数据,瓦斯曲线不正常及主扇无计划停风、馈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通知矿调度室,由矿值班领导和安全技术人员组织排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值班人员收到上级管理部门的指令和监管处理决定书要及时通知矿值班领导,并就处理情况每半小时上报一次,若情况消除则只报送结果,以备核查。

4、每日上午九时前将前一天的隐患处理情况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隐患要及时跟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上传上级主管部门。

篇3:电力工程重大安全异常考核规定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落实基建施工各方、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体参加基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施工的水平;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zz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zz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基建工程重大安全异常考核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建工程建设、施工的所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

1.3基建工程实行安全施工目标管理制度,对发生施工安全目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1.4安全施工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违反安全施工惩罚贯彻分级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

2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2.1安全施工管理目标,五无一控制。

a.无重伤、群伤及人身死亡事故。

b.无重大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

c.无重大垮塌事故。

d.无重大火灾事故。

e.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

f.控制轻伤人身和一般事故,实现整个基建工程施工全过程安全无事故,达标投产的安全目标。

3、发生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事故的处罚

3.1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一人罚款5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由责任单位处理;对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5千元;安全主管罚款3千元;其他人员逐情处理;对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3.2对发生重大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的责任单位,除应照设备价格赔偿外罚款1-3万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千元;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千元;安全主管罚款1千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3.3对发生重大垮塌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1-3万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5千元;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2千元;安全主管罚款5百-1千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3.4对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1-5万元;主要责任者罚款1-5千元或依法处置;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3千元;安全主管罚款5百-1千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3.5对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罚款1-2万元;主要责任者依法处置;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1-2千元;安全主管罚款5百-1千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3.6对发生人身重伤的责任单位,每重伤一人罚款3万元;对主要责任者罚款3千元;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2千元;安全主管罚款1千元;其他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

篇4:瓦斯异常区管理规定范本

一、根据矿区瓦斯涌出情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瓦斯涌出异常区;

(一)采掘工作面炮眼或裂隙有带压气体(有声响或气泡)涌出;

(二)炮眼口瓦斯浓度超过1%;

(三)采掘工作面隅角瓦斯超过1%;

(四)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0.5%。

二、瓦斯异常区管理必须强化措施和落实,制定和落实责任制及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瓦斯异常区煤层开采,要优化采区设计,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要求,进、回风巷道严禁平面交叉,禁止利用风桥通风。

四、瓦斯异常区域内的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研究制定瓦斯异常区管理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当采煤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2m3/min、掘进工作面瓦斯绝对涌出量达1m3/min及以上时,由总工程师组织研究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五、合理安排瓦斯异常区内的采掘工作面生产。相邻采区或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设计规范与技术要求留足区段隔离煤柱,严禁无煤柱开采;采煤工作面要按照设计顺序进行推采,严禁形成孤岛采煤。

六、生产区域内的采掘头面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

七、掘进工作面不得随意停工、停风,特殊情况短期停工时,必须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不得停风,防止形成高浓度瓦斯库。

八、瓦斯异常区必须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范》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传感器种类、数量、性能等必须符合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实现瓦斯、风速等参数以及风门、风机等所处状态的在线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完毕前,必须按照工作面布置实际现状,提前设计通风机安装位置,为现场通风机安装创造条件。工作面回撤前,必须提前将通风机安装到位。通风机实现双风机、双电源;排风口安装甲烷传感器1台。

十、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设专职司机,实行挂牌管理,保证局部通风机的连续运转。迎头保证足够的风量,最低风速不得低于0.25m/s,每隔3天进行一次风量测定,并计算绝对瓦斯涌出量,做到有据可查。

十一、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严禁用金属材料吊挂风筒。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不得超过5m。

十二、强化瓦斯检查,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次,检查结果每隔2h向调度室汇报1次;瓦斯检查员必须现场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十三、加强瓦斯地质研究。采掘工作面开工前要根据地质条件,对瓦斯涌出及规律进行分析、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要班班检查炮眼内瓦斯浓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四、做好瓦斯涌出异常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地质部门要提供剖面图等资料,靠近断层或局部构造复杂区域的采掘工作面要加强瓦斯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十五、加强放炮管理。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四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安监员);炮眼要用炮泥封满填实,当瓦斯浓度较高时,放炮前要用炮泥把围岩的裂缝填满。现场施工地点要配备2台以上便携式瓦斯报警监测仪,并按规定悬挂。所配备仪器必须每班下井前标校,确保灵敏可靠。

十六、实施综合防尘。严格执行放炮前后冲刷巷帮、扒装洒水、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齐全有效,水量、水压符合规定,喷雾效果符合降尘要求,并建立健全防尘工种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

十七、严禁电器设备失爆。对瓦斯涌出异常地点的电器设备要定期检查,挂牌管理,责任到人。

篇5:阳煤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第一条监测值班员是当日监测异常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监测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超越本规定进行异常处理。

第二条监测异常涵盖:瓦斯超限异常、机房设备运行异常、网络传输异常、监测系统软件异常、监测日报异常、机房安全异常。

第三条监测员应严密监视瓦斯监测点数据动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应立即反馈矿通风调度,了解情况后将原因、措施登记监控系统的相关表报。

第四条对于瓦斯超限原因不明或超限排查不力的,应立即报告通风区值班长并重点记载。

第五条网络传输中断异常,应立即对照监测网络资源图,利用PING命令逐段排查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汇报故障段管辖单位排除。中断超过10分钟的认真填写《监测网络运行记录》。

第六条设备运行异常,根据异常情况采取中止、停电及其它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机房如遇防火、灭火、防盗等安全异常,值班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校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和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和通风当日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和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九条凡发生井下通信阻断,通讯中断应立即通知调度、当日值班长、矿总工程师。并立即组织人员下井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在4小时之内恢复正常,超过4小时班后进行分析。

第十条主机软件发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主机进行正常监控,并及时处理故障主机软件,现场无法处理的,应与上级联系厂家到现场解决,并上报监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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