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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装货安全规章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9

1、服从车间统一安排。2、装卸货时认真检查钢丝绳是否牢固,卸夹是否配套及牢固。3、装卸货人员思想必须集中,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二辆行车抬吊时,必须同时起吊,绳钩必须垂直,杜绝斜吊或超重吊。4、在放垫块时注意手脚。5、夜间装卸货必须有足够灯光。6、装卸货堆放要整齐堆平。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篇2: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

托运人应当在货物装船前,委托检测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平均含水率进行检测并出具货物含水率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7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托运人应全程参与取样过程。

为保证送检货样状况与装船货物实际状况相一致,托运人还应当委托理货机构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装船过程实施现场监装。理货机构应当在装船完毕后出具已装船货物含水率汇总报告。

若取样后至装船期间出现可能改变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含水率等情况,应按本条第二款重新取样检测。

对于通过船舶直接过驳方式转运货物,托运人应当提供货物原始资料并委托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对原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形态进行检查和监测。如无变化,经内贸承运方共同确认后装船;如有变化,应按本条第二款执行。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取样、制样、送检、检测以及监装等作业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24小时,船舶或其代理人应当核对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含水率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和资料,确认货物适运,并在船舶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船舶装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前12小时,作业委托人应当将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提供港口经营人,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等相关单证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作业。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12小时前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将作业计划和有关核对情况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条装船前,船舶可采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性现场检测简易方法(见附件2)检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含水率是否符合运输要求。如发现货物含水率不符合要求,船舶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对货物含水率进行重新检测。

第十一条船舶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作业前,应对照《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见附件3)进行安全检查,并与港口经营人共同确认。

第十二条港区内外露天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所用堆场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气候情况和货物性质加以苫盖,或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货物含水率增加。堆场经营人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堆场位置及规模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船舶并配合船舶不予装载或停止装载,同时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装船过程遇降水天气,应当停止装船作业并关闭舱盖。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提供的配载、积载要求装载货物。装载完毕后按船方要求做好平舱工作,船舶对装载质量给予确认。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作业情况记录,内容包括作业船舶名称、货种、作业时间、作业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天气情况、资料核对情况、堆场情况、装船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第十六条装船前,船舶应做好货舱内污水井、管系等的维修保护工作,并进行污水测量及抽水试验,以防堵塞或受损,确保畅通。

第十七条船舶应对装船作业进行全过程观测。如发现问题,船长有权提出拒装或要求重新检测。

装船过程中,船舶可委托理货机构落实船舶装载和积载要求。理货机构应当派专人监测装船过程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船舶和港口经营人。

第十八条船舶应当合理积载,满足安全航行要求。如发现超载,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离港。

第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装卸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管。如发现与原始单证不符或违反国际规则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静止角小于35°干燥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严格按照积载要求积载,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积载要求装舱,装舱完毕及时平舱,平舱效果应经船舶认可。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根据装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演练制度,完善各项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根据所装载货物的特性和航行区域特点制定货舱定期巡查计划,并将定期巡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巡查时如发现水分游离、货物流动或船舶发生倾斜等情况,应采取排水等应急措施,并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应对船员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特性、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应会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对特别重大事故或交通运输部认为有必要时,由交通运输部直接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托运人、港口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应当恪尽职守、公正执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秉公执法,依法行政。

凡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事故的,一经查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中国籍船舶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运输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8)交海字275号)以及《交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海运精选矿粉及含水矿产品安全检验方法〉的联合通知》((89)交运字198号)同时废止。

篇3:超限检查站卸货场制度

第一条卸货场应按照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卸载、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车辆、货物安全。

第二条卸货场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

第三条对卸货场内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

路政执法人员对停放在货场的超限车辆及时处理。对停放超过七天的超限车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第四条卸载货物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协助保管卸载货物的,签订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卸载的货物,货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加强卸货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因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六条经营性卸货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停车、仓储、装卸货物的手续,取得经营许可及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行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停驶卸货场的车辆及货物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与路政部门签订卸货场管理协议,规范货场管理,明确货场承担在停驶、装卸、保管过程中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等全部经济责任。

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卸货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货场管理制度,维护货场工作秩序。

第八条严格贯彻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篇4:厂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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