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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泵房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9

1目的

维护大厦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及保障公共安全。

2范围

中洲中心设备。

3职责

维修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管理

4内容:

4.1水泵房安全操作规程

一.为确保泵房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转,特制订如下操作规程,希各机管当值人员认真遵守,严格执行。

二.当值员工必须熟悉本规程和运行管理规程,严禁盲目操作。

三.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各配电柜与各水泵之间的联络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操作。

四.消防泵、生活泵、喷淋泵、排污泵、加压泵在一般正常情况下,选择控制开关放在自动位置,所有操作标志简单、明确、清楚。

五.在调试、维修有关设备时,必须在工程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有人监护才能进行,严禁盲目操作和擅自投试。

六.为防止错误操作,市电与备用电源的联络将作采用电气、机械双重联锁,所有投运的闭门装置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退出和解锁,功能选择开关日常应放在自动位置。

七.泵房全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应在控制屏上进行,严禁违章操作,并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启动前需将控制功能选择开关放在停机位置。

2、将所需操作设备的主屏电源开关合上。

3、把控制电源打开。

4、完成上述工作后在控制屏上将选择启动运动方式。

5、停机时应与之相反。

6、要求当值员工必须全部掌握泵房各管道的走向,阀门的作用和整个系统的联络运行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篇2: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管理分工、安装、检验、维修、使用与拆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

2术语与定义

2.1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2.2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分类

a、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c、防止火灾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墙、防爆墙、隔断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除液体、紧急冷却、紧急通惰性气体装置);

e、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排风除尘排毒装置以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

g、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空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

3.2管理与使用

3.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3.2.1.1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1.2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由电气部门负责管理。

3.2.1.3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部门负责管理。

3.2.1.4凡生产区域中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LM〗

3.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3.2.3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3.2.4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3.3安装与拆除

3.3.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2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3.4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5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3.4维修和校验

3.4.1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

3.4.2主管部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3.4.3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正常状态。

3.4.4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3.4.5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

篇3: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4:移动式空压机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非生产空压机监察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适用于在用符合《非生产压力容器及空压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非生产压力容器及空压机的技术操作、安全使用的监察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非生产压力容器及空压机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非生产压力容器及空压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管理职能与分工

3.1安全监察部是各类移动式空压机监督部门。

3.2检修部为公司各类移动式空压机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移动式空压机的技术操作、定期检查、检修、检验及使用等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责。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移动式空压机的运行

4.1.1移动式空压机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操作步骤。

4.1.2移动式空压机的运行应严格遵守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

4.1.3移动式空压机投运前应对容器的安全附件进行全面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排污管等)。对损坏及不正常动作的附件应及时联系处理。

4.1.4投运前应对移动式空压机及管道进行预热及疏水,开启时介质应缓慢进入容器,同时注意容器壁温变化情况直至升压至正常工作状态。在使用前仔细检查空压机电源接线是否紧固,无松动断线或绝缘胶皮破裂现象;

4.1.5在使用现场接临时电源时,和值长联系必须由电气专业电工进行接线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使用;

4.1.6在使用中操作正确,为保证设备的完好,轻拿轻放,不准随意摔碰空压机;

4.1.7运行过程中应对移动式空压机的温度、压力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使容器经常处于最佳运行状态。

4.1.8操作人员若发现移动式空压机的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虽经采取措施仍无法控制,(如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紧固件失效发生火灾等情况)直接威胁移动式空压机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运行。

4.1.9移动式空压机不用时应做好保养工作,防止腐蚀。

4.2移动式空压机的定期安全检查

4.2.1检验过程中如发现移动式空压机的重大缺陷,进一步分析消除事故隐患的方法,并附诸实施。

4.2.2移动式空压机所属的安全附件,也应定期做好检查、检修、校验工作。并将各项检查、检修、校验记录记入相应报表后交金属专责存档。

4.3移动式空压机的使用和安全措施

4.3.1使用的移动式空压机,应配置必要的安全附件。防止超温超压情况的发生,容器的系统连接应合理。

4.3.2使用的移动式空压机,应定期对容器本体及封头进行测厚。对情况不明的容器,一律以Q235钢

计算,以保证容器的安全运行。

4.3.4每年应按规定对监控在用的移动式空压机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焊缝检查,并对容器的安全附件,电气部件等情况进行检查。

4.3.5在完善对使用的移动式空压机检验后,应将有关检验报告及强度计算,安全阀排放、计算等有关资料图纸妥善保管。

4.3.6对于检验后确定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移动式空压机,应及时办理报废和更新手续。

4.3.7移动式空压机安全附件,系指在用移动式空压机上所安装的安全阀、压力表和测温仪表等。

4.3.8移动式空压机及安全附件,应随容器的检验周期进行校验,井有详细的检验记录.

4.3.9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得超过移动式空压机的设计压力。经整定后的安全阀应有铅封,压力表应有定值红线。

4.3.10购买移动式空压机的安全附件时,必须有产品的质保书以及检验报告或鉴定报告。上述内容的复印件应交公司金属监督专责存档。

4.3.11移动式空压机安全附件均应有铭牌标记。

4.3.13经更换压力附件后的移动式空压机,必须在该容器的有关档案材料上予以注明。

篇5:设备五防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项目对于设备防护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的现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设备的防护要求。承包商及分包商在从事本项目作业时,应按照其要求执行。

3.术语

设备“五防”:指的是“防火、防水、防尘、防碰、防盗”,设备上组块后,必须按要求做好“五防”措施。

4.设备“五防”要求

4.1防火措施

设备上平台组块后,无论什么类型的设备都必须立即在外层包裹一层防火布以防止设备受到火灾损坏。如无非常必要,严禁在设备周围1米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设备上平台组块后,应马上在周围配置符合标准的、相对应的消防器材;

在设备周围动火时,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应配置专职的看火员;

无论什么类型的动火作业,严禁火星直接飞溅到设备上;

在设备正上方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除采用防火布包裹外,还须在设备顶部临时加装铁皮,以阻止火星直接接触设备及防火布。

4.2防水措施

设备所在空间的顶甲板或周围的墙皮没安装好时,该设备需要进行防水保护,防护原则如下:首先包裹一层防火布,第二层包裹三防布,最后再包裹一层防火布。三防布的拖地长度不得超过各层防火布;

用于包扎各层防火布的铁丝须留有足够长度的收紧口(不得剪断),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的拆除包扎物;

各施工班组在平台组块上使用三防布前,必须先向建造项目组申请填写《三防布使用申请表》,等候批准后方可使用;

一些精密设备内的原件如果需要防潮保护还必须放置干燥剂等;

因电气施工作业需要拆除的防护层,在完成作业后须及时将防护包扎进行复原。

4.3防尘措施

在组块建造期间,设备周边其他类型的作业较多,产生的粉尘、飞沫也多,因此在设备吊上平台进行安装后,要做好防尘措施(特别是电气设备和精密仪表设备);

防尘保护最少要在设备外围包裹一层三防布;

如无必要,尽量少在设备周边进行打磨、气割、焊接等易产生大量粉尘的作业;

精密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校线、开箱等作业时,周围严禁进行打磨、气割、焊接等易产生大量粉尘的作业;

任何时候都必须防止杂质,譬如打砂尘、金属铁屑、喷漆飞沫、锈灰等污染设备的内部;

施工单位必须每日定时或随时对设备区域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甲板干净整洁。

4.4防碰措施

设备吊装上平台组块后,应确保设备附件已经正确的安装和连接,确认设备底座已经完成焊接,确认所有设备的螺栓和螺母已经紧固;

设备上易损坏的部件,如:仪表面、玻璃罩或液位计等,在外层包裹防火布的同时,还必须覆盖铁皮或其他措施以防止意外损坏;

任何时候都不允许施工作业人员踩塌在设备上进行其他类型的作业,如有必要,则应先在设备上方搭设脚手架平台并在设备上铺设铁皮保护;

对于处于通道附近的关键设备,或其他施工作业频繁的关键设备附近,要求使用脚手架在设备周边搭设防撞框架并加装防撞板。

4.5防盗措施

一些易拆易拿的精密、贵重设备元件或配件,在陆地建造期间原则上先不安装,由建造项目组或移交生产方保管,如必须安装进行调试等作业的,建造项目组要制定相关防盗措施;

组块立片以后,及时在左右两侧设置云梯,并拆除一切可以从底层进入组块的临时楼梯,只允许从云梯上下组块,并在下班后锁闭上下云梯的门锁;

建造项目组应加强平台组块上的安全巡检,如有必要,还应该在平台组块的进出口安排专职保卫,以防止偷盗现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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