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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9

1、现场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照工具使用说明书的有关标准,结合使用条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要做好绝缘防护。工具在发了或回收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2、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放使用,瓶口处禁止沾油。氧气瓶和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两瓶同焊炬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

3、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4、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的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5、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篇2: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与环境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设备使用的内容、管理职责和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众业公司设备的使用管理。

2引用文件

3?管理职责

工程部职责:

--负责对现场设备使用达到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检查监督;

--负责组织对设备操作手培训及办理操作证;

--负责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发放。

各单位主要职责:

--负责各类设备的技术状况检测及其操作手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本单位各类设备使用达到安全、节能、环保要求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定期检测工作。

--负责对“A”类设备跟踪管理及对特殊过程使用设备的检查确认。

4管理内容

4.1设备使用的总要求

4.1.1在用设备应达到设备完好标准:

--设备零部件、附属装置完整、齐全;

--清洁、润滑、防腐状况良好;

--各部传动系统间隙调整合理;

--各部联结紧固;

--设备的机械性能稳定可靠。

4.1.2设备标识必须齐全、明显、有效,现场在用设备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即“设备资产编号牌”,“完好标识牌”,“设备待修标识牌”,“专业施工使用设备标识牌”,这些标识牌,由工程部统一制作、发放。

4.1.3室外设备(如电焊机、空压机、卷扬机、砼搅拌机等)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做到防雨、防砸,防止意外损坏。

4.1.4施工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操作规程,A类和B类施工生产设备应填写运转记录。

4.2设备安全使用

4.2.1起重、运输设备、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保证其安全制动设施灵活有效。

4.2.2机械设备应布局合理,基础坚固,做到场地平整,排水良好。

4.2.3电动设备应有绝缘防护措施,严防漏电。

4.2.4设备不允许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凡由于设备带病运转、超保失修及超负荷作业造成设备事故,应追究操作手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4.2.5设备的噪声、排污、耗能等方面应达到环保要求,避免滴油、漏油现象发生。

4.2.6设备的旋转部分应有安全防护罩等防止意外伤害设施。

4.2.7新型设备在试运和使用前,必须由设备管理人员将有关技术文件的内容、机械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向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并掌握操作技术后,方准上机操作。

4.3操作手持证上岗

4.3.1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定人、定机、定岗,实行操作手持证上岗制度,大型机械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

a)机长的职责是:

--指导、检查机组人员对设备正确使用、保养和维修;

--有权禁止非机组人员操作设备;

--有权拒绝违反操作规程的指令,并可越级反映情况。

b)设备操作手的职责是: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程,保证设备完好和安全运行;

--对于严重超保失修或有不安全因素的设备,有权拒绝操作;

--负责填写设备运转记录;

--应达到“四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4.3.2操作手由其所属单位协助工程部进行培训考核,操作证由工程部负责发放(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其上岗操作证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4.3.3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设备操作手登记台帐,对设备操作手的年龄、考核成绩及取证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4.3.4各单位应给操作手创造一个安全、适宜的工作环境,室外作业必须为操作手搭设安全防护棚或采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情况伤害设备操作人员。

篇3: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限得有关部门颁发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咨询。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到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5、起重机械的布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及现场布置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门架)的位置时,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高度和构件的重量,考虑机械的负荷能力和服务范围,做到便于运输,便于组织分层,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楼层和地面的运输,并使其运距缩小。塔式起重机等有轨道的布置要结合建筑的平面开头和四周的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侧布置还是两侧布置,是否需要转弯设施等,使材料和构件能直接运至任何使用地点,避免出“死角”。还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带,轮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机行驶路线时,要考虑建筑物平面形状、高度、构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顺序和吊装方法。

16、塔式起重机的租凭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8、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方案。

19、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测。

2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2、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输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23、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4、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6、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置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7、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方向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28、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房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篇4: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篇5:施工机械运行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外租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的自带设备。

3、术语和定义

3.1采用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3.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

4、职责

4.1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对本规定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4.2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是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责部门。

4.3各项目部督促各分包单位对其自带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4.4各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安全员兼机管员负责本规定具体工作的落实。

5、程序

5.1设备租赁

5.1.1设备租赁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进行,项目部按施工进度分阶段填写《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表》,经评审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与设备出租单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大型设备按单台签订合同,中小型设备签订总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有效。

5.1.2项目部组织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和检验,验收要求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5.6要求进行。

5.2机械设备的标识方法

5.2.1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根据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档案,建立《机械设备台账》,并负责保留相关记录。

5.2.2项目部负责各自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5.3机械设备的使用

5.3.1在满足施工任务需要的情况下,按照设备性能,充分利用机械设备,保证即节约资源又不超负荷作业。

5.3.2机械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凡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经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3.3各班作业和多班操作的机械设备,实行机械组长负责制,任命一人为机组长,其余为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做到“三懂四会”(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维修、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3.4各种大型建筑机械设备(拌合楼)的管理,根据维修合同,由供方派人员上门维修,超过合同期限,由分公司负责该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并存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分公司应留存备份记录。

5.3.5中型(装载机、推土机、搅拌机等)、小型(砂浆搅拌机、空压机等)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由项目部监督进行。机械设备的使用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要求进行,做根据发生情况填《设备检修单》及《设备日常维护记录》。项目部机管员根据设备《设备检修单》,填写《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报表》,每月26日报分公司。

5.3.6机械设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严寒、高温季节)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减少不正常磨损,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5.4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

5.4.1概念:凡因操作不当、检修不良、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损坏或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统称为机械事故。

5.4.2分类

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一般性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内,停用时间在3天以上10天以下者(不包括10天);

2)大事故: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以内或机械设备停用时间在10天以上者;

3)重、特大事故:机械设备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直接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者。

5.4.3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4.4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运转,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机械组长,由项目经理根据事故性质向分公司领导报告。

5.4.5发生机械事故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领导的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处理。

5.5机械设备的保养

5.5.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运行中、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5.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外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和调整。

5.5.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

5.5.4停放保养: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完成,主要是以清洁、润滑、防腐保养。

5.5.5在各类保养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分公司或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并存留记录。

5.6机械设备的修理

5.6.1小修:是一种维修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6.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第一次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中修一般由专用维修人员完成,要求中修应对半数以上的总成进行修理,其余总成按保养作业项目保养。

5.6.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大修由出租设备方(或生产厂家)专业维修人员完成,经过大修的设备达到或接近出场的技术要求。

5.6.4机械设备的小、中、大修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和防止污染措施,分公司或项目部要进行验收,保存记录,并对维修中的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机械设备的存放

5.7.1长期存放:长期存放前,应按停放保养要求进行检查保养;

5.7.2短期存放:短期存放前,应按停放保养要求进行检查保养;

5.7.3租赁的机械设备的存放需由租赁方负责,自有设备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检查保养;

5.7.4重新使用前,应由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机械设备满足使用功能。

5.8机械设备的报废

5.8.1凡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报废,除按本程序5.4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在机械台账中作记录。

6、相关文件

6.1《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6.2《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6.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6.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7、记录

7.1《机械设备一览表》

7.2《设备检修单》

7.3《设备日常维护记录》

7.4《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报表》

7.5《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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