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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9

1、建筑安装企业及其附属的工业生产和维修单位的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有关部门应停止其使用。

5、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在限得有关部门颁发发的操作证、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学员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6、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命令,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由于发令人强制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应追究发令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机械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非本操作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和操作室。工作时,思想要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8、机械操作人员和配合作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长发不得外露,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不得穿硬底鞋和拖鞋。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9、进行日作业两班及以上的机械设备均须实行交接班制,操作人员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10、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机械操作人员进行施工任务及安全技术措施咨询。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则。

11、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机械作业提供道路、水电、临时机棚或停机场地等到必须的条件,消除对机械作业有妨碍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间作业必须设置有充足的照明设备。

12、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作业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备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13、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14、当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未遂恶性事故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15、起重机械的布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以及现场布置固定式垂直运输设备(如井架、门架)的位置时,须结合建筑物的平面形状、高度和构件的重量,考虑机械的负荷能力和服务范围,做到便于运输,便于组织分层,分段流水施工,便于楼层和地面的运输,并使其运距缩小。塔式起重机等有轨道的布置要结合建筑的平面开头和四周的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以确定一侧布置还是两侧布置,是否需要转弯设施等,使材料和构件能直接运至任何使用地点,避免出“死角”。还要做好路基四周排水布置。布置履带,轮胎吊等自行式起重机行驶路线时,要考虑建筑物平面形状、高度、构件的大小、重量和堆放位置以及施工顺序和吊装方法。

16、塔式起重机的租凭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时配备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司机。施工现场必须固定信号指挥人员,挂钩人员也应相对固定。吊索具的配置应齐全、规范、有效。

17、塔式起重机拆装、顶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同一台设备的拆装和顶升作业必须由同一施工单位完成。安装完毕后,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验收手续。

18、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施工机械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测方案。

19、施工现场应有施工机械安装、使用、检测、自检记录。

20、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及起重机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原厂使用规定,并办理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检测。

21、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2、施工电梯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并输验收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进行检测。

23、施工电梯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4、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固定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25、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吊笼降至地面。

26、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置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料斗升起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27、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KM,方向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并设档墩。

28、钢筋加工机械的安装必须坚实稳固,保持水平位置。固定式机械应有可靠的基础,移动式机械作业时应楔紧行走轮。室外作业应设置机棚,机房应有堆放原料、半成品的场地加工较长的钢筋时,应有专人帮扶,并听从操作人员指挥,不得任意推拉。作业后,应堆放好成品;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

篇2:施工机械设备工器具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规范我公司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在购置、使用及检验等各阶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生产)中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正确与安全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同时充分发挥其效能,提高施工(生产)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施工(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1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购置

1、购置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必须购买有制造和试验资质的厂家生产的产品。

2、所购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并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使用证明书(标明制造厂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和产品性能、安全注意事项等)。

3、自制或改装的机具,必须按SD165《电力建设施工机具设计基本要求〈输电线路施工机具篇〉》的规定进行试验,经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所有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质保资料(包括有关检测记录),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

第2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1、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维护和试验等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仓库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进出库制度和相应的台帐。

2、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应由了解其性能并掌握操作知识的人员操作,特种作业所涉及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懂操作规程、不熟悉性能的人员操作。

3、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应派专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包括外观检查、电气部分绝缘检查、传动部分和机械设备性能检查等)、维护保养(指清洗、除锈、涂润滑油、刷漆等)以及专人保管。

4、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使用,必须按产品出厂使用说明书或产品铭牌上规定的额定荷载使用;铭牌脱落的机械设备及起重工器具不得使用,应由有关部门重新做好永久性标识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进行认真的外观检查,严禁使用已变形、破损、有缺陷或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不得以小代大使用。

5、机具外露的传动装置(轴、齿轮及皮带等)、转动部分及牙口,必须装设保护装置,转动部位应保持润滑。

6、机具各种仪表(包括电压表、电流表、压力表、温度计等监测仪表)以及制动器(刹车)、限位、安全阀、闭锁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7、固定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应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并设立安全操作规程标牌。移动式施工(生产)机械设备使用时应处于水平状态,放置平稳。

8、电动机具外壳接地必须良好,绝缘必须可靠。所有电动机具的电源线,应使用橡皮电缆或动力电缆,电动机具使用时其电源侧(指电源箱内)必须装设漏电断路器(触电保安器)装置。

9、电动、风动机具在运行中严禁进行检修或调整。检修、调整或中断使用时应将能源断开。不得将机具、附件放在机器和设备上;不得站在移动式梯子或其它不稳固的地方使用电动、风动机具。

10、电动机械设备工作前应先空转1—2分钟,待运转正常后方可正式工作。

11、机械设备运转时,严禁以手触摸其转动和传动部分或直接调整皮带或进行润滑等工作。

12、机械设备除规定座位、走道外,不得在其它部位坐、立或行走;机械设备运转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第3条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检验

1、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器具的检验应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条款,同时参照公司《常用机具报废标准》和《常用机具定期试验规定》执行。

2、起重工器具的检查周期为一个月,其试验周期为一年。

3、起重工器具的机械设备性能试验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抽查的比例为该规格起重工具数量的30%,,在30%数量里试验有不合格的,应全数试验。对小于10件的应全数试验。

4、试验应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试验方式为过载静负荷试验。

5、试验前应对被试品外观检查,对已到报废标准的不再进行试验,直接作报废处理。

6、年度经抽查试验已合格的当批起重工器具,应全部用油漆在其醒目位置作如下色标加以区别:20**年为白色;2003年为红色;2004年为黄色;2005年为绿色。四年为一轮,以后继续以此方法标识。

无此标识或不按年度规定颜色标识的应视为当年度未做试验鉴定,现场禁止使用。

7、所有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均应出具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格式参照附件四执行

篇3:施工机械运行控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的“三率”(即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效率),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现场的外租设备和各分承包单位的自带设备。

3、术语和定义

3.1采用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标准国家经贸委《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指导意见》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及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

3.2机械设备:是指参与施工生产的所有机械。

4、职责

4.1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是分管设备的主管领导,对本规定的执行负领导责任。

4.2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是公司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责部门。

4.3各项目部督促各分包单位对其自带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4.4各项目部分管生产的副经理是分管设备的领导,安全员兼机管员负责本规定具体工作的落实。

5、程序

5.1设备租赁

5.1.1设备租赁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进行,项目部按施工进度分阶段填写《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表》,经评审后,上报分公司,分公司与设备出租单位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大型设备按单台签订合同,中小型设备签订总合同),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后方有效。

5.1.2项目部组织对租赁设备进行验收和检验,验收要求按《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5.6要求进行。

5.2机械设备的标识方法

5.2.1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经验收合格后,项目部根据技术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建立档案,建立《机械设备台账》,并负责保留相关记录。

5.2.2项目部负责各自机械设备的标识工作,按要求悬挂机械设备标识牌。

5.3机械设备的使用

5.3.1在满足施工任务需要的情况下,按照设备性能,充分利用机械设备,保证即节约资源又不超负荷作业。

5.3.2机械设备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凡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经培训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实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

5.3.3各班作业和多班操作的机械设备,实行机械组长负责制,任命一人为机组长,其余为机员,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做到“三懂四会”(懂构造、懂原理、懂性能、会维修、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5.3.4各种大型建筑机械设备(拌合楼)的管理,根据维修合同,由供方派人员上门维修,超过合同期限,由分公司负责该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并存留相应的质量记录。分公司应留存备份记录。

5.3.5中型(装载机、推土机、搅拌机等)、小型(砂浆搅拌机、空压机等)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由项目部监督进行。机械设备的使用按《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要求进行,做根据发生情况填《设备检修单》及《设备日常维护记录》。项目部机管员根据设备《设备检修单》,填写《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报表》,每月26日报分公司。

5.3.6机械设备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严寒、高温季节)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减少不正常磨损,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5.4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

5.4.1概念:凡因操作不当、检修不良、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导致机械设备损坏或性能降低,使用寿命缩短,不论对生产有无影响,统称为机械事故。

5.4.2分类

1)一般事故:机械设备一般性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内,停用时间在3天以上10天以下者(不包括10天);

2)大事故:机械设备主要部件损坏,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以内或机械设备停用时间在10天以上者;

3)重、特大事故:机械设备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直接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者。

5.4.3一般事故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5.4.4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运转,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项目经理和机械组长,由项目经理根据事故性质向分公司领导报告。

5.4.5发生机械事故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领导的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进行认真分析处理。

5.5机械设备的保养

5.5.1一级保养:由操作人员实施,主要对机械设备在操作前、运行中、作业后进行“十字作业”保养(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并对一些外部易损部件进行拆洗检查,调整。

5.5.2二级保养:由维修人员完成,二级保养除一级保养内容外,主要是对外机械设备内部各系统进行清洁、润滑和调整,并对可能有问题的部位予以解体进行检查、清洗和调整。

5.5.3三级保养:指对设备主体进行解体检查和调整,更换达到磨损限度的零部件。同时对主要零件、部件的磨损情况进行测量和鉴定。

5.5.4停放保养:由操作人员或维修人员完成,主要是以清洁、润滑、防腐保养。

5.5.5在各类保养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分公司或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并存留记录。

5.6机械设备的修理

5.6.1小修:是一种维修性修理,主要是排除使用不当,保养失误及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坏,维护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小修应结合保养进行。

5.6.2中修:是在两次大修之间和新机械设备第一次大修之前有计划的平衡性修理,其目的在于消除总成间损坏出现不平?的状态,以及可能延长大修间隔期,中修一般由专用维修人员完成,要求中修应对半数以上的总成进行修理,其余总成按保养作业项目保养。

5.6.3大修:是对设备的总状态达到极限磨损的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恢复性修理,使性能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延长使用寿命。大修由出租设备方(或生产厂家)专业维修人员完成,经过大修的设备达到或接近出场的技术要求。

5.6.4机械设备的小、中、大修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和防止污染措施,分公司或项目部要进行验收,保存记录,并对维修中的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7机械设备的存放

5.7.1长期存放:长期存放前,应按停放保养要求进行检查保养;

5.7.2短期存放:短期存放前,应按停放保养要求进行检查保养;

5.7.3租赁的机械设备的存放需由租赁方负责,自有设备由分公司或项目部检查保养;

5.7.4重新使用前,应由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机械设备满足使用功能。

5.8机械设备的报废

5.8.1凡因机械设备事故造成报废,除按本程序5.4规定处理外,应及时在机械台账中作记录。

6、相关文件

6.1《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规定》

6.2《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6.3《事故(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控制程序》

6.4《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7、记录

7.1《机械设备一览表》

7.2《设备检修单》

7.3《设备日常维护记录》

7.4《机械设备使用情况报表》

7.5《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表》

篇4: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防止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承包工程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设备管理制度》

4术语

5职责

5.1工程总承包部是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管理,对大型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和监管工作。

5.2项目经理部是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实施部门,负责机械设备安全的日常管理。

6工作程序

6.1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的需要,配备必需的机械设备,并填写《机械设备清单》表。

6.2项目经理部组织工程项目进场机械设备的验收,办理或审核有关安全检测手续,并取得安全使用证,填写《施工供方机械设备验证/检查表》。

6.3项目经理部应检查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持证情况,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6.4项目经理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做好机械设备的年检工作。

6.5项目经理部应加强机械设备运行过程中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督促机械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整改,确保安全运行。

6.6项目经理部做好机械设备退场前的清保工作,并督促机械设备权属单位或承租单位按操作规程实施机械设备的拆、卸、搬运等。

6.7工程总承包部按《设备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安全生产部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情况。

7报告记录

7.1《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表》

7.2《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7.3《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

7.4《机械设备清单》

7.5《施工供方机械设备验证/检查表》

篇5: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四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正确、安全使用,发挥机械效能,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必须遵照执行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设备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遵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实行。

第四条?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内容:以防患于未然的科学态度,查找事故隐患,并制定对策和措施,及时排除。

第五条?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健全管理网络,加强班组安全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第四项目部、各工区/标段项目部应设置设备管理部门作为设备安全管理业务部门。

第七条?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主要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

二、?监督、检查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项目部相关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管理本单位的设备。

三、?参加第四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和主持机电设备安全检查,组织涉及机电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技术措施。

四、?制定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组织审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保养计划和交接班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确保采购的机电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的要求。

六、?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组织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查鉴定、试运转和验收。

七、?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对使用新设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按“五懂”、“三会”要求随时考核从业人员。

第八条?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行政副职负责设备管理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设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确保设备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设备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设备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领导建立、健全本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制定设备维护检修和检查制度,并对这些制度和规程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保证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四、?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五懂”、“三会”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发证,不合格者不准上岗操作。新的和大修后的大型设备,确保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保养。

六、?进行现场检查,解决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事故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遇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先停止作业,再向有关领导汇报。

七、?总结和推广设备安全生产及管理的先进经验,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八、?负责宣传贯彻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指导班组、队安全小组和班组全员的工作。

九、?组织并参加涉及机电、机械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针对事故原因提出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建立事故档案。

十、?审查设备改造方案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参加设备验收和试运行工作,进行安全评审。

十一、?协助工区/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编制好设备保养计划,安排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设备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备操作手册制定工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的“三定”制度及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多班作业的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操作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单独操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项目部所属工区/标段项目部因需要购置的机电设备、物质、配件等属于强制性3C产品认证要求,应购买通过3C认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大型及主要大型设备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应建立技术档案或机械设备履历表。

第十五条在设备租赁开始和结束时,双方均应对设备共同进行技术鉴定和办理交接手续,不得将设备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设备的改装或自制应注重安全可靠性,填报《机械设备改装申请表》、《自制设备申请表》,并附设计图纸,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汽车的改装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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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使用

第十七条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们责任。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大型设备内部调动时,机长和主要操作人员原则上应随机调动。

第十八条设备操作人员应做到:

一、?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三、?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保持附属装置、随机工具完好齐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四、?及时、准确地填写设备《机械设备台班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并及时准确上报。设备运行记录和交接班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操作人员日常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努力钻研技术,提高操作技能。达到五懂(构造、原理、性能、用途、用油常识),三会(正确操作、日常保养、排除故障)。

六、?参与机械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七、?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八、?设备操作人员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设备进厂维修、保养的检查、鉴定工作,并参加维修、保养设备的出厂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各种机械设备都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新设备在试运转和使用前,必须将有关技术文件,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交底,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培训,掌握正确的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能正式上机操作。

第二十条新的或经过大修、改装、重新安装的大型起重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鉴定,空载试运行,负荷试运行及试运行后检查和安全检查,并按走合期规定进行走合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设备管理部门要检查监督本单位合理使用机械设备,做到设备安全运行。设备不得带病运转或超负荷作业,特殊情况需超负荷作业时,要经有关技术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有效保护措施。当工作条件有碍安全运转或设备严重失保失修或超负荷作业,危及设备和人身安全时,现场指挥和设备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设备应具备适宜的安全工作条件。如道路、工作面布置、装卸位置、动力供应、照明设施等,均应经过周密布置和安排。

在施工现场的设备停置地点也必须认真考究,以防止设备被窃或停置地点崩塌,或被水淹没等事故。

第二十三条?设备使用必须按照设备技术文件正确合理的选用和管理油料,建立或贯彻上级制订的燃油、润滑油料工作的各项制度,设备使用的燃油,润滑油(脂),液压、液力传动油,制动液,清洗液及冷却液应按规定油号、油量进行及时更换和加注。不同品种的油料,不得掺混。油料的保管,要符合“油品保管和安全知识”中规定的要求,并应制定和检查油料在储运、加注时防止污染、混杂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设备由于使用、维修、保管不当和自然灾害等原因,而引起非正常性损坏或损失,均为机械事故。发生机械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机械事故报告表》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交通事故按属地交警部门处理意见执行。若有发生人员伤亡,应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事故上报程序进行上报。

机械事故按下列规定划分等级:

1.?一般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10000元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者。

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并在2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和安全监督部。

一般事故由各工区/标段项目部设备部门制定的有关办法自行处理,并于次月5日前报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备案。

第五章?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目部所属各工区/标段项目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备报废处理遵照《项目部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生产维修保养制度,重点设备进行预防性保养,而对一般设备进行事后维修的两种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七条?要严格执行设备的例行保养、定期保养、换季保养和库存保养制度,新的或经大修、改装的设备,使用时要执行走合期保养。严格按照规定的保养范围、作业内容,指定的附加小修项目和技术要求进行保养,确保保养质量。不得漏项、失修,也不得随意扩大拆卸零件范围。特别是现场使用的大型起重机械的转运前的拆装应着重做到及时保养。

第二十八条?维修和保养要严格执行设备技术标准或规程,贯彻进保前检查,过程检验和保养后验收的三检制度。维修和保养要有明确记录,以便备查。

第二十九条?必须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机构与制度,认真实行自检、专职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三检”制度,不断改革维修工艺,推行现代化检修技术,提高检修质量。

第三十条国家有规定须实行设备年检制度(如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年检制。

第三十一条?设备大修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根据上年度大修执行情况、设备状况,设备使用计划等因素,并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大修年度计划表》,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设备入厂维修,由送修、承修单位共同填报《施工机械设备修理入厂检验表》,按修理合同、设备技术文件验收合格后,双方负责人共同填报《大(中)修理竣工验收单》,大(中)修后的设备按规定进行走合期走合、保养。

第六章?奖励惩罚

第三十三条?对设备管理、使用、维修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岗位练兵,红旗设备竞赛优胜者应予以物质、精神上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玩忽职守、瞎指挥,拼设备而违反操作、使用、维修规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人员,发生重大设备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第四项目部将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分别对当事人和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分管领导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设备事故当事人经济赔偿遵照《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设备管理办法)》实行。

一、?一般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5-20%赔偿。

二、?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10-15%赔偿。

三、?重大事故:按事故第一责任者赔偿事故直接损失费的5-15%赔偿。

四、?事故当事人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未尽条款,在试行中逐步加以修改完善。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由第四项目部材料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所规定的条款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上级规定为准。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成简快速路第四标段项目部?

?2009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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