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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业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药业公司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授权的人员,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二、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应当出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供客户方核实。

四、销售人员必须加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质量职责”,并按职责规定条款全心全意搞好工作。

五、销售药品,应收取客户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明或批件,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档案。

六、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客户。严禁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体销售药品;严禁向客户销售超越客户方经营范围的品种。

七、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客户。

八、销售药品应向客户提供公司的有效凭证;公司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涂改公司的发票及各种销售票据。

九、公司销售人员只能销售公司经营的药品,不得在外私自购货销售,不得替其他单位、个人销售。

十、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十一、销售工作中,应加强商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及时反馈客户对商

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好客户的查询和意见,定期开展“药品质量、质量管理征询”,做好药品售后服务工作。

十二、销售人员应注意收集由公司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记录。

十三、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与销售的中药饮片包装一致,不进行分装。

十四、为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进行药品直调业务。

篇2:某大药房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大药房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须设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三、药房须设立拆零专柜配备专用的拆零工具,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四、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

五、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尚无的药品应在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存原包装。

六、拆零后的药品如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篇3:八一医院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第二医院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一、为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购药需求,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房须设专门人员负责药品拆零销售。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三、药房须设立拆零专柜配备专用的拆零工具,如天平、药匙、药刀、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四、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需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或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

五、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专柜尚无的药品应在其他药柜移入,采用即买即拆,并保存原包装。

六、拆零后的药品如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医疗机构名称,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篇4:化工企业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检查维护管理制度

1、目的:为保障应急救援装备、物品、药品处于良好状态,为发生突发事故救援时提供物质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围:应急救援装备为消防器材和设施、标识或图标、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资包括抢险时所需的物品。药品包括因中毒或灼伤等治疗时所需的药品。

3、职责:

3.1、安全行政部负责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标识和图标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药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卫生室为具体负责单位。

4、检查与维护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灾或事故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准使用、试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物资。特殊情况(非事故)确需使用时,需经安全行政部门许可。药品类必须保证在有效期内,并定期更换。

4.1.2、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严禁圈占、堵塞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消防器材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1.3、严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对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和标示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并号召全体员工检举破坏消防器材、设施和标示的行为。

4.1.4、按有关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按照治疗要求合理配备应急药品。

4.1.5、由安全行政部对消防器材和设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巡检,按照消防器材和设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达不到标准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及时更换或维修。

4.2、维护管理:

4.2.1、日常检查

4.2.1.1、设备或设施、防护器材的每日应检查由所在岗位执行,所在车间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检查器材或设备特别是气体泄漏报警警铃的功能是否正常。如发现不正常,应在日登记表中记录并及时处理。

4.2.1.2、电工定期对备用电源进行1—2次充放电试验,1—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试验,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动转换,再检查一下备用电源是否正常充电。

4.2.1.3、仪表组每周要对消防通信设备的检查,应进行控制室与所设置的所有电话通话试验,电话插孔通话试验,通话应畅通,语音应清楚。

4.2.1.4、安全行政部每周检查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齐备,并处于安全无损和适当保护状态。

4.2.2、报警警铃年度检查试验

每年对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全面检查试验,并填写年检登记表。

4.2.3、消火栓系统定期检查

消火栓箱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碰伤和其它损坏。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3.1、消火栓和消防卷盘供水闸阀不应有渗漏现象。

4.2.3.2、消防水枪、水带、消防卷盘及全部附件应齐全良好,卷盘转动灵活。

4.2.3.3、消火栓箱及箱内配装的消防部件的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玻璃完好无缺。

4.2.3.4、消火栓、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4.2.4、灭火器材的定期检查

每周应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4.2.4.1、外观检查

4.2.4.1.1、检查灭火器铅封是否完好。灭火器已经开启后即使喷出不多,也必须按规定要求在充装。充装后应作密封试验并牢固铅封

4.2.4.1.2、检查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指针在红色区域,应查明原因,检修后重新灌装

4.2.4.1.3、检查可见部位防腐层的完好程度,轻度脱落的应及时补好,明显腐蚀的应送消防专业维修部门进行耐压试验,合格者再进行防腐处理

4.2.4.1.4、检查灭火器可见零件是否完整;有无变形、松动、锈蚀(如压杆)和损坏,装配是否合理

4.2.4.1.5、检查喷嘴是否通畅,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

4.2.4.2、定期检查

4.2.4.2.1、每半年应对灭火器的重量和压力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应及时充填

4.2.4.2.2、对干粉灭火器每年检查一次出粉管、进气管、喷管、喷嘴和喷枪等部分有无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体内干粉是否结块。

4.2.4.2.3、灭火器应进行水压试验,一般5年一次。化学泡沫灭火器充装灭火剂两年后,每年一次。加压试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并标注检查日期

4.2.4.2.4、检查灭火器放置环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灭火器的保护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护器材的定期检查

防毒面具及滤毒罐应经常保持清洁、干燥,防止锈蚀、剐伤和其它损坏。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修。检查要求为

4.2.5.1、防毒面具有无破碎及剐伤,看是否老化。

4.2.5.2、检查滤毒罐体有无锈蚀,是否失效。

4.2.5.3、对空气呼吸器的检查,应检查压力表指示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4.2.5.4、任一项不合格,都应尽快更换。

篇5: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学校主要的危化品种类主要是指学生实验用的化学药品。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或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

第八条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学校实验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第十条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三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有危化品存放场所,必须将相关资料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远离人群。一旦发生事故,要扩大隔离范围,并立即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运输、贮存,严禁混合运输、贮存。

第二十一条对遇热、受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运输、贮存时应当按照性质和国家安全标准规范,采取隔热、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有危化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三条危化品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设置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

第五章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体清洗物品时,应在具备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间内进行。生产现场临时清洗场地,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废油用有色金属盛装,统一回收存放并加盖封闭,严禁倒入地下沟道和乱存乱放。

第二十五条喷漆场所、调漆间的漆料、稀释剂不得超过当班的生产用量,暂存间的漆料、稀释剂周转储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生产用量。调漆间应定专人管理,并在通风良好的配漆室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危化品的使用应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

第二十七条易燃、易爆、剧毒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库房。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化品的场所,应根据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隔离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条操作者工作前必须穿戴好专用的防护用品。

第六章报废处理

第三十一条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第三十二条废弃且能够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装物由采购部负责回收处理。凡不能回收处理的危化品及包装物由使用单位报安全环境保障部、公司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联系具有销毁资质的企业进行销毁,严禁随一般生活垃圾运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学校将视情节给予50-5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环境安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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