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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医院处方调配审核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6

第二医院处方调配及审核管理制度

一、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或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审方人员应由具有药师或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三、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四、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待用。

五、特殊管理药品的调节器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凡不合乎规定者不得调配。

六、单剂处方中药的调剂必须每味药戥称,多剂处方必须坚持四戥分称,以保证计量准确。

七、凡需特殊处理的饮片应按规定处理,需另包的饮片应在小包上注明煮煎服用方法。

八、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九、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煎煮方法服法等。

十、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和麻醉中药,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二年备查。

篇2:附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的含义: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它是调配、发药的书面依据,也是统计调剂工作量、药品消耗量及药品金额等的原始资料;发生医疗事故或经济问题时,又是追究医疗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因此处方具有法律上、技术上和经济上的意义,必须认真调配、仔细核对,防止差错并加以妥善保管,每日进行分类统计,登记数量。

2.处方内容:处方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三部分。前记:医院全称、门急诊或住院号(或地址电话)、处方日期、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急诊处方应有明显标志。

3.处方权限: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教科审核、同意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进修医生、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4.处方的书写:处方应用钢笔书写,或由医师本人输入电脑并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剂量准确。处方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应由处方医师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处方使用剂量为常用量,如医疗需要必须超量时,医师需在剂量旁另加签字后方可调配。处方应写明足年龄,1岁以内小儿要写明月份或天数。

5.处方的限量: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麻醉药品的处方量: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等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日,晚期癌症病人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6.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7.处方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l年;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篇3:附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第三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加强医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主任委员、医教科、药剂科、临床科室为委员的处方点评小组。

2.每季度对门急诊处方随机抽取30张进行评价分析,并填写处方点评表。

3.处方评价一般按处方完整性、用药适宜性、服务性等项目分类分析。内容包括"处方日期"、"年龄"、"药品品种"、"是否为抗生素"、"是否为注射剂"、"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诊断"等。

4.评价结果应及时上报分管院领导,并通报全院。

5.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6.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处方质量纳入医师定期考核和科室目标考核。

篇4:五一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第五医院处方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院处方管理制度(试行)。

一.处方是由执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由科主任提出意见,经院医务科审核、批准后取得处方权并留签名字样在药剂科备案。试用期(实习)的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有处方权的医师签名后处方才有效。

三.医师应根据医疗需要,诊疗规范及药品说明书的药理作用、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四.开具、配发麻醉、精神药品,医用毒药,放射性药品处方的医师和药师,要严格遵守麻醉、精神药,毒药、放射性药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五.处方当天有效。延期应由医师签名确认,麻醉处方为淡红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普通处方为白色。

六.处方格式含前记: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地址或电话、疾病名称/症状、日期;正文: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药品金额、医师签名、药师调配、核对发药签名。

七.处方患者的姓名应与病历相一致。处方应字迹清楚,易于辨认。医师若须修改处方,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处方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应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

八.每张处方用量一般不超过7天,急诊处方不超过3天。特殊情况: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延长(14天),但医师须注明理由。每张处方的药品一般不超过5种,处方药品的用量以药品说明书的常用量使用,特殊需要超剂量时,医师应注明原因并签名。

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师)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认真审核、准确调配处方药品,正确书写标签、用法、发药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或指导。

十.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的调配工作。药师在调配处方时应检查前记、正文、后记是否清晰,完整和合法性。

十一.药师应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是否相符,过敏试验,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潜在药物作用和配伍禁忌。若发现处方存在安全性问题时(超剂量、药物滥用、用药失误),应告知医师,待修正签名后才能配发。

十二.药师在调配处方时要做到“四查十对”,防止差错。对不规范处方和不能确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配。

十三.处方作为医疗文件,应保存备查。普通、急诊、儿科、毒药、精神药处方保存2年;麻醉处方保存3年。期满后办理手续,备案销毁。

篇5:附院处方制度

附属医院处方制度

1、处方权限

1)医师处方权必须是获得医师执业证或医疗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职称、医疗水平)提出,经院领导或医务科批准登记备案的医师,并将签字字样送药剂科,药剂科凭此签字式样接受处方,配发药品。

2)无处方权的进修、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处方,经带教医师审核后签全名生效。

3)麻醉药品处方应由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执业医师并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处方权资格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名,签名字样除送药剂科、医务科外,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有关医用毒、麻药品及精神药品处方,遵照毒、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办理。

5)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2、处方书写基本要求

1)处方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圆珠笔用中文书写,字迹务必端正、清晰易认,不得涂改。开处方医师必须正楷签全名。如有修改用双线划掉,并在修改处签名或加盖规定印章。

2)普通处方的一般项目包括门诊/住院病历号、处方日期、姓名、性别、年龄、费别、临床诊断、科别等,患者年龄不能写"成",幼儿须写明实足年龄和月龄。

3)药品名称应书写化学名称,必要时也可用通用商品名。一种药不能同时用两种文字书写。如APC片,Co丹参片。

4)处方上药品用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即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μ)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以克计量者可免写单位)。用法可以使用外文通用缩写如:Tid、Bid等。

5)处方书写时第一行为药物名称、剂型、规格(含量、浓度),数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口服者一般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要求(如皮内试验)。处方书写时出现下段空白时应划斜线标示,表示该处方不能再加其他药品。

6)处方一般以三日量为限,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急"字字样,药量以3天为限。

7)毒、麻药品按规定开专用处方,并要记录患者的单位或住址,精神药品使用规定处方,不得和普通药品开在同一张处方上。

8)每张处方均需有药剂科调剂者核对,核对无误方可调配并签全名。

9)处方有效时限:急诊当天有效,非急诊三天之内有效,不得超过三天。

10)医师应科学、合理用药,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开大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医务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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