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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工程验收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是指某些被后续工序施工所隐蔽或覆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隐蔽或覆盖前,经过承包商的自检合格后报监理人员检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由压接人(仅对导地线压接)、施工现场负责人、承包商质检专工、现场监理工程师三(四)方在隐蔽工程签证卡上签字才允许隐蔽。

2、隐蔽工程验收的范围

基础分部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础浇筑前、基础拆模后,灌注桩钢筋笼入孔。

接地分部工程包括:接地体敷设

架线分部工程包括:导地线压接

3、隐蔽工程签证前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3.1地基处理:地基灰土配比、夯实后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2基础浇筑前:地脚螺栓、配筋规格材质,砼配合比,基坑尺寸,基础根开,对角线,基础顶面高差,预偏,地脚螺栓露出基础顶面高度,保护层厚度,模板支立等均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

3.3基础拆模后:外观检查及尺寸实测均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

3.4接地体敷设:接地体型式、规格、数量、埋深、长度、焊接、防腐、降阻剂(接地模块),接地引下线安装工艺均满足设计图纸、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

3.5导地线压接:

(1)液压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各类压接管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现场压接机具及消耗材料符合作业指导书要求;

(4)压接管压后的外观质量、压后尺寸、表面损伤情况、弯曲度符合作业指导书要求;

(5)接续管、补修管的位置和数量符合规程规范、设计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

4、相关问题的处理

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是防止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监理工程师经现场检查、复核,证明其质量符合要求时予以签字确认;若发现与施工文件、规程规范等不符时,要责令承包商处理。

篇2: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检查验收签证制度

1、凡在建筑施工中,地下埋设、地基基坑工程,地下给排水、防水、混凝土中的钢筋,所有埋设的基础、埋在建筑、构筑物内的各种管线,均属于隐蔽工程。

2、严格加强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工序质量的检验、验收、签字并做好完整的记录程序,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在自检合格形成记录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双方现场签字认可。

3、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自检报告后,及时组织对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单位工程、工序及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定签证工作。对施工及检查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监理单位有权拒检、拒签,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4、凡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及关键工序的报检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设计及建设单位、三方检测单位是否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5、为了保证质量验收的公正、客观性、施工单位必须设专职质检部门和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

篇3: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验收的工作程序,旨在使工程质量控制做到工序控制,层层把关,使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得到保证。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阶段的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

3.责任

3.1施工承包商:负责将隐蔽工程按有关验标规定进行自检。

3.2监理公司:负责验收隐蔽工程质量,签定是否可进行下道工序。

3.3三期办:负责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质量。

4.规定

4.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上一道工序的工作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正常情况无法进行复查的部分。

4.2隐蔽工程验收包括:

4.2.1工程建设工序中间环节半成品的验收。如建筑工程中的钢筋工程,验收内容有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形状、焊接尺寸、接头位置、预埋件的数量和位置,以及材料代用情况。

4.2.2埋入地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内容有地基开挖土质情况、标高尺寸、基础断面尺寸、桩基中桩的位置、数量、制作质量、入土深度等。

4.2.3埋入地下的管道工程,验收管道垫层、坐标、接口、焊缝、水压试验、防腐等。

4.2.4全厂接地网及计算机系统接地装置,验收坐标、焊缝搭接尺寸、焊口防腐处理、以及按设计要求的降阻剂、接地电阻等。

4.2.5埋入结构或土中的防水工程,如屋面、地下室、水下结构的防水层、防水处理措施、防腐处理等的施工质量。

4.2.6工艺设备安装前的内部质量验收,如安装工程中设备解体检修,电气设备安装中变压器吊芯检查,设备在扣盖前或有关设备内部已完工程的验收。

4.2.7保温前设备及保温面层覆盖前的保温质量验收。主要包括锅炉炉墙及炉顶鳍片密封情况、焊接质量、支吊架吊点焊接情况,管道焊接质量、支吊架吊点焊接情况,烟风道焊接质量、膨胀节及风门安装质量、支撑支吊情况、防腐情况,保温钩钉焊接情况、保温层厚度、保温网绑扎情况等。

4.3隐蔽工程验收,施工承包商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应派员按时到达现场。

4.3.1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参加人员:

4.3.1.1三期办专业工程师。

4.3.1.2分管的监理工程师。

4.3.1.3施工承包商分项负责人,质监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

4.3.1.4专业设计代表(必要时)。

4.3.2隐蔽工程验收前,施工承包商须先自检合格并填写“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见附表1)(包含隐查内容),提供给验收人员检查。

4.4隐蔽工程验收时,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公司和三期办而自行隐蔽,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有权提出重新开挖解体检查;其检查费用和施工修改费用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5隐蔽工程验收时,经检查发现的问题不按要求进行返工和处理时,监理公司和建设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停工,停工损失有施工承包商自己负责。

4.6H点必须有三期办专建设单位任参加检查后,方可进行隐蔽。

4.7无论三期办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验收的要求时,施工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施工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8隐蔽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应与验评工作同时进行,以利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验收。

4.9隐蔽工程经共同检查的各方做出评价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

4.10验收记录表一式二份各单位签署意见后,原件存施工承包商作为工程文件保存,工程竣工一并移交建设单位综合工作部,另由施工承包商复印三份送三期办、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各一份。

5.解释权

5.1本制度由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4: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1、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3、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篇5:隐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1、隐蔽工程是指在上一道工序结束,被下一道工序所掩盖的,正常情况下无法进行复查的项目。例如:工序中间环节验收、地基验槽、钢筋工程、地下砼结构工程、地下防水、防腐工程,以及设备解体检查记录设备封闭前的内部质量验收等。

隐蔽工程验收项目,土建工程参见“土建工程篇”验评标准,安装工程参见相应设备有关验收规范的验评标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表式见“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

2、隐蔽工程验收管理程序

2.1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一天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代表只参加所有地基验槽、大型设备基础、主厂房基础、烟囱及水工构筑物等重要结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2.1.1与隐蔽工作有关的设备消缺、设计变更、不合格项处理及标准变更的签证记录;

2.1.2隐蔽部件材质检验报告;

2.1.3施工自检原始记录。

2.2隐蔽工程项目施工已完,并经施工单位检验合格。

2.3现场实地检查施工质量。

2.4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隐蔽项目一经签证,不得自行作任何变动。

3、隐蔽验收工作出现下列情况的处理原则:

3.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事前确已收到通知,但未按时派员到场验收,施工承包商可自行隐蔽,但必须作好记录。

3.2施工承包商未通知监理单位等检查验收,或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不按要求消缺处理的,不得进行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否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权通知施工承包商暂停施工,进行返工并重新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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