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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8

1.总则

(1)为即使处理企业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内部经济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以自愿协商解决为主,调解或仲裁为辅和先调后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2.调解、仲裁组织

(1)公司成立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负责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2)属于业务系统管理范围内的经济纠纷,如内部核算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系统工作委员会负责调解。若调解成立时,其调解书或纪要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3)系统工作委员会调解不成时,可由当事人申请公司仲裁,法律事务部负责组成临时仲裁庭对其进行仲裁。

(4)根据纠纷的性质,由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施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财会部,物资管理部、设备管理部等职能部门联合组成临时仲裁庭,并对仲裁全过程负责。

(5)领事仲裁庭一般由4人组成,其中主裁人、仲裁员2人、秘书1人。

(6)一般纠纷(10万元以内)由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裁,10~50万元的纠纷由委员会副主任担任主裁,50万元以上的纠纷由委员会主任担任主裁。

3.仲裁范围

(1)各单位部门之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经济合同纠纷都在受理范围内。

(2)未按规定办理仲裁申请手续或事实证据不清、申请要求不明的纠纷,均不予受理。

(3)公司与内部核算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承包责任书》纠纷、职工与单位或负责人之间的劳资、行政等纠纷,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解决,不在公司内裁委员会仲裁范围内。

4.仲裁程序

1)申请

(1)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必须递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申请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②仲裁请求事项和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③证据及证据来源。

2)受理

(1)法律事务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是否符合规定,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2)决定受理后,即提请公司件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组成仲裁庭,并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向被申请人通知并送达申请书副本。不受理时即行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答辩

被申请人受到仲裁书副本后,应在7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拒绝答辩或不提供证据时,不影响仲裁程序。

4)调查

内裁庭应当认真审阅当事人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核实证据,并在立案后半个月内完成调查研究、取证、鉴定勘验等工作。

5)仲裁前的调解

调解由主裁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一般只进行一次,调解成立即制作“调解书”经双方签章后结案。调解不成即实行仲裁。

6)仲裁

(1)内裁庭提前五日书面以书面形式将仲裁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当事一方拒不到庭,可以缺席仲裁。

(2)申请人、被申请人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内裁庭成员进行评议并作出裁决。在休庭后一周内向当事人和有关单位送达《仲裁通知书》,并解散仲裁庭。

5.仲裁效力与执行

(1)已送达的一般案件的《裁决通知书》为最终裁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按要求履行裁决意见。

(2)对于特殊案件和重大案件的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结果时,可在收到通知书后5日内向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书面提交《仲裁复议申请书》,由公司内裁委员会主任授权委派人员组成新的内裁庭并在10日内完成“复议”,并送达《仲裁复议通知书》。5日内提交复议申请书的,按《仲裁通知书》执行。

(3)如不服裁决或复议,并在半个月内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通知财会部,从该单位的银行账户或其他费用中划拨、结转。对因此而继续违纪违规、寻衅报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单位和负责者,法律事务部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公司按程序决定处理。

篇2: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工作细则

(已经在教代会上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根据《杨浦区教育系统关于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为积极、认真做好人事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调解组织、范围、职权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是单位民主管理的一种形式,是处理在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有关劳动人事争议的一个调解组织。

第四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工作原则:

1、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双方自愿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上平等。

2、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调解范围:

1、学校与教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人事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六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的职权:

1、有权受理在调解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

2、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作出调解的处理结论。

3、有权对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劳动人事调解小组的人员组成(共5名):

1、职工代表2名: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2、行政代表1名:由单位行政领导指定。

3、工会代表2名:

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宣布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八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工作程序为受理、调查、调解三个阶段。

第九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申请事项与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调解小组核实后认为不在受理范围的,应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七天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受理的内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结论。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进行调解,调解应当召开调解会,争议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参加调解会,并各自陈述事实和理由,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在调解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撤回调解申请,调解小组予以准许。

第十三条:调解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作为调解不成。

1、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

2、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

3、调解工作超过1个月,仍未能作出调解结论的。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对调解不成的劳动人事争议,应出具调解不成书面材料注明调解不成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四条: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5条规定,教师与学校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法院诉讼。

第十五条: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3:后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劳动争议调解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争议调解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劳动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大学后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大学后勤集团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

一、目的

为维护后勤集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后勤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后勤集团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集团所属各单位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实施内部调解的劳动争议:

(一)当员工遇到开除、辞退、辞职等情况,员工与单位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调解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权利的原则。

四、组织机构

(一)后勤集团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报集团工会备案。(集团两级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以下统称为调解组织)

(二)调解组织成员应包括:

1.工会干部;

2.党政负责人代表;

3.员工代表;

4.人事干部代表。

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做好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调解后勤集团内部的劳动争议。

(三)督促和检查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情况。

(四)参与各单位涉及的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事宜。

(五)各级调解组织成员应本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原则,并具有一定人事管理、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

六、争议申诉受理时限

(一)当事人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

(二)本单位调解组织接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解工作程序:

1.调解组织受理后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全面核实,调查应做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签字;

2.调解组织负责人主持争议双方参加调解会议,其他参加调解人员由调解组织根据情况确定;

3.调解组织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学校及后勤集团的有关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人员均应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工会委员会印章。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5.调解不成功时,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双方当事人、调解小组人员应在调解说明书上签字。

《调解终结书》一式三份(调解小组留存一份,双方各执一份)。

6.各单位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之日起15天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功。

7.对本单位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集团调解组织提出申诉。

8.集团调解组织自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诉之日起10日内为调解期限,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无效。

集团调解结果为集团内部调解最终结果。

9.当事人如对集团调解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出申诉。

七、调解工作要求

调解小组成员中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4.凡被提出要求回避的人员,调解组织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调解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调解组织的成员集体做出决定。其他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决定。

5.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视为集体争议,应当推荐代表1名参加调解。

6.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故意伤害他人。

7.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本规定的拟订、修改、解释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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